中断2013年两岸贸易额易

九合一选举后的两岸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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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许首次“陈林会”扬帆新航程
  两岸空运、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这些攸关两岸同胞切身利益、盼了又盼的事情在过去四年中的8次“陈江会(陈云林与江丙坤)”上一次次瞬间成真,引得两岸对每次的两会会谈都非常关切。日前,陈德铭就任大陆海协会会长,台湾海基会已于去年9月由林中森接任董事长,伴随着两会领导人的更换,两岸两会会谈从“陈江会”进入“陈林会(陈德铭与林中森)”的新时代。
  由于ECFA后续协商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等议题,将会在两岸两会第九次会谈中完成协商,因而,对这次两岸制度性协商的关注,从去年年底一直到现在从未中断。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两岸相关部门目前已分别授权给海协会和海基会,就两岸两会第九次会谈亦即首次“陈林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会谈内容等进行安排与磋商。
  ■两岸都盼“陈林会”早举行
  “我希望上半年能举行会谈,我这儿已准备差不多了,但我不知道林先生准备有没有困难。”在日前举行的“首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开幕论坛上,甫就任海协会会长的陈德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他表示,希望“陈林会”能在上半年举行,并指出,未来会谈时将着重在两岸科技合作方面做前瞻探讨和研究。
  对于陈德铭的期望,台两岸事务管理部门14日正式授权海基会就两岸两会第九次会谈相关事宜与海协会磋商。对于会谈的地点与时间,海基会发言人马绍章表示,这一次会谈会按惯例在大陆举行,地点尊重大陆方面的安排,至于时间方面,马绍章表示,还有待两会磋商确认,海基会希望愈快愈好。
  对此,国台办主任张志军则表示,希望两会第九次会谈早日进行,“这件事的意义不仅是两会新任会长第一次见面,也涉及见面要做什么。”
  据了解,在首次“陈林会”中将要签署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目前文本授权部分仍在行政程序中,对此,台两岸事务管理部门表示,“会尽快处理”,完成后即可授权海基会与海协会就协议内容展开商签。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台两岸事务管理部门最快将于本月下旬举行协议签署前背景说明会,依惯例在说明会举办后的10日内,两岸两会领导人会谈即正式登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首次“陈林会”有望在本月底举行,但一位熟悉两岸事务的专家对记者表示,会谈有可能在6月上旬在台中举行,“毕竟这是陈德铭与林中森的首次会谈,双方都需要多一些时间做充分准备。”这位专家也表示,两岸对协议内容的沟通讨论是两岸制度性商谈的重点,至于会谈举行的地点或时间,并非双方最关注的焦点。
  ■服务贸易协议深具两岸特色
  据了解,此次“陈林会”中将只签署一项协议,也就是尤受瞩目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此外,双方还将循例回顾与总结已签署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就两会互设办事机构、福建与金门通水、两岸空气质量监测合作和两岸地震监测合作等下次会谈的主要议题展开磋商。
  综合两岸人士、媒体的相关披露,即将签署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一份“既要符合WTO的规则,又要具有两岸特色”的协议。协议共包括协议文本、特定承诺表(市场开放清单)、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等3部分,其中特定承诺表中,台湾做出55项特定开放承诺,大陆方面则做出65项开放承诺,并全部超过WTO的标准。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杨毅在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大陆方面提出的几十条开放措施均超出了大陆的入世承诺水平,这些内容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体育、运输、金融等行业,将为台湾服务业者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在服务贸易协议里头,我们确确实实得到一些具体优惠。”台经济管理部门官员卓士昭主动向岛内媒体坦承。他并指出,台湾将得到的具体优惠可以让台商在全球投资布局中,有更多资源可利用,“未来对台商是个机会”。岛内服务业者也表示,台湾服务业领先于大陆,但受限于未开放,业者不能在大陆开点,未来服务贸易协议签署后,对台商有利。
  相对于大陆给予台湾的超WTO待遇,台湾对大陆所做的开放项目,则集中于金融、医疗、旅行社及机场与港口货运承揽业方面,其中2/3为低于或等于台湾在WTO的承诺。
  ■“深水区”协商更应携手前行
  “两岸即将签署服务贸易协议,这无疑是两岸制度化协商的又一个里程碑。”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经济室副主任朱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协议签署之后,不仅可为陷入“闷”局的台湾经济带来生机,对推动两岸经贸合作也具有指标性意义。
  朱磊表示,从2011年3月开始,两岸30多个部门进行了将近70场商谈,为推动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期望即将召开的‘陈林会’上,两岸能顺利签署协议,加速ECFA后续协商,为两岸经贸往来注入更多动力,同时,也对以往所签署的协议执行成效做出跟踪检讨,让更多的两岸民众享受两岸协议所带来的实惠。”
  诚如台湾一知名媒体发表的评论所言,“两岸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在即,货品贸易协议也有望在年底达成,一旦顺利签署,两岸ECFA就完整了。”
  的确,两岸经贸合作的深化,离不开两岸制度化协商的推进。在过去4年多,两会共举行8次“陈江会”,签署了18项协议,达成多项重要共识,为两岸物流、人流、资金流架起一座座桥梁,让两岸众多同胞同蒙其利。而即将召开的“陈林会”则是一场对过去18项协议执行成效检验的“承先”会谈,同时也是一场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再添稳固根基的“启后”会谈。
  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正迈进“深水区”,双方遇到的分歧和困难越来越多,唯有通过制度化协商,两岸相互释出更多的善意,聚同化异,良性互动,累积更坚实的互信,才能趟过“深水区”,解决各种难题。针对未来两岸制度化协商的安排,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表示,“只要对两岸人民福祉有利,然后两岸有共识,随时共识达成随时可以签,也没有限缩1年签几次,也不限缩什么时候签,随时达成共识随时来签。”
  两岸协商一路行来,越来越理性务实。至盼两岸两会第九次会谈能总结以往成功经验,秉持“同舟共济”的精神,携手前行,继往开来,再立新功。
[ 责任编辑:杨云涛 ]||||||||||
最新播报:
路转青山合 砥砺向前行——2014年两岸关系回顾与前瞻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查文晔、李寒芳)转折、转机、转化……岁末年终,在由两岸媒体共同主办、近690万名网友参与的“2014海峡两岸年度汉字”评选中,“转”字高票当选,这代表了过去一年两岸关系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转折”考验,但也蕴藏着转机,寄托了两岸民众对两岸关系进一步“转”出好运,释放和平红利的期待。
路转青山合,砥砺向前行。2014年,两岸关系虽历经“深水区”考验,但在两岸双方、各界同胞的共同努力下,政治互信进一步增强,对话协商再获突破,各领域交流交往持续推进,克难前行,稳中有进。
顶层设计:新论新措引领发展
2014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广泛接触台湾各界团体及代表,面向台湾民众阐述“两岸一家亲、共圆中国梦”等新理念新主张,丰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内涵,表明坚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决制止“台独”分裂图谋的信心和决心,确保两岸关系大局稳定,引领两岸关系向前发展。
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一行时强调,希望两岸双方秉持“两岸一家亲”的理念,顺势而为,齐心协力,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取得更多成果,造福两岸民众,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习总书记今年首次面向台湾同胞讲话,也是大陆新一届领导集体首次完整提出对台政策理念。
今年,习总书记还相继会见了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台湾和平统一团体联合参访团以及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荣誉董事长萧万长等台湾客人,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所长周志怀认为,今年3月反服贸风波发生后,台湾一些舆论担心两岸关系会停滞甚至走下坡路。习总书记的讲话,表明了大陆方面继续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助于岛内化解疑虑、抛弃误解,也有助于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以“一中框架”凝聚更广泛、更坚实的共识。
“面对今年两岸关系遇到的一些困难和挑战,习总书记的讲话多次释放出对台湾同胞的诚意与善意,体现了大陆方面对两岸关系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有着深刻全面认识,有信心、有决心、有耐心继续向前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全国台研会副秘书长杨立宪说。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在大陆最高领导人“掌舵”“定调”之后,两岸关系在今年实现历史性突破。国务院台办主任张志军和台湾陆委会主委王郁琦顺利实现互访,建立了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张志军更作为首位踏上宝岛的国台办主任,实现了60多年来两岸政治交往的新突破。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黄嘉树表示,两岸关系起伏与波折之际,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建立起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意味着坚持和平发展、保持良性互动仍是双方共识,这一趋势必须维护。
两岸交流:协商对话再献新猷
2014年,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制度化协商有序推进。两会举行第十次领导人会谈,签署了气象合作协议和地震监测合作协议,稳步推动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及两会互设办事机构等议题协商,启动大陆居民经台湾中转及进一步便利两岸同胞往来议题商谈。此外,两岸协议执行成效扩大,在知识产权保护、医药卫生合作、食品安全沟通及法律实务合作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果。
陆委会日前公布民调显示,67.4%的台湾民众认同“九二共识”对两岸关系的重要性,赞成持续在此基础上推进两岸关系,有助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
“肯定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方向,这是台湾的主流民意。台湾民众对两岸关系继续和平发展怀有深切期待,这值得当局认真对待。”台湾经济研究院董事邱毅说。
“雨过天晴云破处,诸般颜色做将来。”2014年,两岸协商持续推进再结硕果,两岸经济持续深化融合,两岸人民往来与基层交流更趋热络。据统计,今年全年两岸贸易额近2000亿美元,人员往来逾900万人次,其中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超过300万人次,创历史新高。
然而,两岸关系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一马平川。3月18日台湾爆发反服贸学运,其后一系列对两岸协商谈判的干扰和阻挠,使服贸协议至今仍在立法机构“漂流”,两岸经济合作的制度化进程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一边是两岸服贸协议蹉跎不前,另一边中韩自由贸易协定(FTA)实质性协商已上轨道,不少有识之士都担心台湾错失良机,在区域竞争中停滞不前。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于12月访台时表示,希望台湾能赶在中韩FTA生效前,让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续协商尽速完成,以免在全球整合过程中被边缘化。
势头前瞻:和平发展砥砺前行
“转者,运也。”面对进入调整期的两岸关系,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政治研究室副主任冷波认为,两岸关系发展虽总体处于阻力增大、速度放缓的转折期,但未来仍具增长点和突破口。
风雨生信心,前路更看好。总结起来,明年两岸关系有三大看点:
其一,两岸政策对话、两党定期沟通平台等如何搭建更稳更好?国台办与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业已建立,亟待在新的一年里更多发挥机制功能,对下一步两岸关系作出规划,并进一步完善两部门负责人互访事宜,使“你来我往”节奏更加频密,在互动中逐步累积共识和互信,获致更多成果。
当前,两岸交流共有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两岸两会商谈、海峡论坛、两岸和平论坛、两岸企业家峰会等“五驾马车”。其中,作为国共两党和两岸各界人士交流的重要平台,今年未能举办的第十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明年将于何时举行?遭遇重大挫败“九合一”选举后,国民党将于2015年1月产生新任党主席,国民党新领导人可望何时访问大陆,两岸两党将如何进一步经由对话沟通提升政治互信?
其二,ECFA后续议题协商能否再获进展?方向不会改变、信心不会动摇、步伐不会停止,面对挑战,两岸两会领导人态度坚定。陈德铭在新年致辞中强调,新的一年里,海协会愿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政治基础上,继续推进ECFA协商,完善两岸经济合作的制度化安排;推进航空安全、环境保护等两岸民生议题协商,研究进一步便利两岸同胞往来的各项举措。
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也表示,目前两岸关系是60多年来最好的,不会因为反服贸等事件受到冲击,也不会因“九合一”选举结果受到影响,两岸交流、协商和服务工作会持续正常进行。
其三,如何针对形势发展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进一步打造升级版两岸关系?反服贸运动和“九合一”选举中暴露出的台湾民众相关顾虑,也需要两岸进一步思考,新的一年里,如何从“心”出发,使两岸“和平红利”更多惠及台湾基层民众、青年世代,让两岸同胞心更近、民族情更融、“一家亲”更浓。
台湾竞争力论坛在“九合一”选后发布调查显示,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一分子的受访民众比例为84.9%。认同是中国人的为55.8%,有63.7%的台湾民众希望民进党支持两岸开放交流,觉得民进党不需要与大陆互动交流者仅有5.7%。
上海台湾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倪永杰表示,“九合一”选举与两岸关系没有太多关联度。大陆的对台方针政策面向全体台湾民众,立足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方针政策不会改变,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的原则底线不会松动。
在曲折中坚持前进方向,在调整中继续开拓进取。“新的一年,我希望两岸关系保持稳定,不断取得新成果,更好地造福两岸民众。简而言之,就是稳定、发展和利民。”张志军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表达了这一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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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台方评价货品贸易协议谈判:两岸都愿往前走|两岸|台湾_凤凰资讯
台方评价货品贸易协议谈判:两岸都愿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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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贸局长”杨珍妮说,这次主要针对过去谈判内容进行盘点,文本大致有共识,货贸延宕近1年,这次平顺进行对谈判有帮助,两岸都愿意往前走。
两岸货贸第9轮谈判12日进行最后一天议程,晚间台&经济部国贸局长&杨珍妮(右2)出面说明谈判的进度与成果。(台湾&中央社&记者孙仲达摄日) 图片来源:台湾&中央社& 原标题:货品贸易协议谈判两岸达成共识都愿往前走 华夏经纬网9月13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两岸货贸谈判昨日晚间结束,台&国贸局长&杨珍妮说,这次主要针对过去谈判内容进行盘点,文本大致有共识,货贸延宕近1年,这次平顺进行对谈判有帮助,两岸都愿意往前走。 第9轮两岸货品贸易谈判从10日起在宜兰县礁溪长荣凤凰酒店一连举行3天,双方分别由台&经济部国际贸易局长&杨珍妮与大陆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陈星担任主谈人。 为杜绝外界质疑两岸货贸谈判黑箱作业,台&经济部&由主谈人杨珍妮每天会议结束后以电话联机方式接受媒体访问,昨日傍晚也在礁溪长荣凤凰酒店对外召开记者会说明,充分展现货贸谈判透明化的诚意。 杨珍妮表示,货贸谈判近1年没有举行,这次重新启动,主要是盘点过去谈判的内容,她认为,这次会议能够平顺进行,对日后谈判有很大帮助。杨珍妮说,目前货品贸易协议文本内容还需要继续协商,大部分条文都有共识,只是有些文字双方还在再讨论。 目前确认协议文本包括条文及3项附件,条文暂定为9章,3项附件包括产品列表及降税安排、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规则相关实施程序。有关市场开放,双方重申分为5篮子降税模式,A篮为立即降为零关税,B篮为5年降为零,C篮为10年降为零,D篮为15年降为零,E篮是例外或其他。 另外,双方谈判代表也就市场开放降税事宜进行协商,针对ECFA早收情形、关税调降、货品结构、如何调降、产业结构、进出口贸易统计等内容,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障碍、贸易救济、透明化及协议文本相关内容等议题,充分交换意见。
[责任编辑:P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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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外文名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目&&&&标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合作交流大事记第一次两会商谈在北京举行合作双方中国大陆 中国台湾省
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大陆方面由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取得了多项共识。海峡两岸认为,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反映了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海峡两岸一致认为,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海峡两岸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海峡两岸还交换了税则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统计数据等。
海峡两岸同意,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化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和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尽快推动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程。[1]2005年4月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 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底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年1月 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年2月~6月 随后5个月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热烈的掌声、炫目的闪光灯,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2]
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读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日实施。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是两岸经贸交流经过30多年互惠互补、相互依存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基本实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两岸共同认识到,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相比,框架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框架协议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一是双方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务实协商、合理安排;二是双方着眼于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彼此关切,结合两岸产业互补性,达成了一个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两岸民众得以尽早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陆方面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的现状,着眼两岸经济长远发展,未涉及台湾弱势产业、农产品开放和大陆劳务人员输台等问题,体现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第二,框架协议是开放、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第三,框架协议是全面、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的经济效益,关注两岸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关注两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经济合作搭建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但这只是两岸制度化合作的开始。今后,两会专家将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尽快完成各单项协议的协商,不断丰富和完善框架协议的内容,务实推动两岸在各领域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让两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贸易投资更加自由、便利的好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关系的意愿;
海峡两岸同意,本着基本原则,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海峡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下:第一条 目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海峡两岸同意,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货物贸易的海峡两岸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海峡两岸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海峡两岸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效益,海峡两岸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海峡两岸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海峡两岸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海峡两岸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海峡两岸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海峡两岸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海峡两岸保障措施列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三》。
三、自海峡两岸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达成的《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实施之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海峡两岸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实施之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第九条 例外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海峡两岸应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实施前,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海峡两岸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海峡两岸成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海峡两岸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济合作信息;
(五)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海峡两岸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海峡两岸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修改,应经海峡两岸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实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海峡两岸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海峡两岸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海峡两岸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海峡两岸应就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海峡两岸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江丙坤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海峡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促进海峡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为促进海峡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和假冒伪劣,特别是查处经由互联网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互联网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假冒伪劣产品;
(二)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可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观、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协商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对于在执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公文格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交换、通报、查询信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协商的公文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互相联系实施。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履行与变更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遵守《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变更,应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因适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所生争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协商。
十七、签署生效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日签署,一式四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日,总书记在纪念《》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陈江会2010年农历春节到来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台商时说:“现在两岸正在商谈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一件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双赢的好事。在商谈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农民兄弟的利益,把这件好事办好。”
日,总理接受、联合专访表示,大陆将充分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在这些方面,大陆可以做到让利。
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两会商谈工作有两大规划: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商谈为重点,加快两岸经济关系迈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步伐;适时在两会商谈中增加文化、教育、卫生、新闻等议题,不断为两岸协商注入新的内涵。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再次表示,要让利给台湾。这种让利,比如通过减免关税,通过早期收获实现。另外,也要做出让台湾农民放心的事情。“因为我们是兄弟”。
3月30日,国台办主任王毅接受台湾媒体《》专访表示,签署ECFA是台湾方面先提出来的。并声明几点基本信息:首先,ECFA的性质是一个经济合作协议,协议中不会有政治内容,也不会有政治语言。二是指大陆方面选择对台湾降税的产品时,将尽可能选取能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相关产品。三是指大陆方面提出希望台湾方面降税的要求时,将尽量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四是大陆不会要求台湾方面进一步扩大大陆农产品入岛。五是大陆无意对台湾实施劳务出口。[3]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两岸虽然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
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
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就ECFA进行电视辩论。表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台湾有利。签署ECFA,等于打通台湾经济的任督二脉。双方表情丰富各异。蔡英文表现不佳,被曝&有很大的挫折感&。
日,马英九到高雄向南部中小企业说明两岸经济协议,他强调签ECFA会“一帮二不三要”,就是要帮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不进一步开放农产品进口、不开放大陆劳工来台;要关税减免、投资保障和保护智慧财产权。
日,马英九出席“两岸经济协议座谈会”时说,不签“两岸经济协议”的后果就是“生意难做、竞争不过”。
日晚间,文化传播委员会针对媒体报导谭慎格指“两岸经济协议”会使台湾经济边缘化的言论,发表国民党文传会主委苏俊宾的三点响应。
日,董事长江丙坤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4、5月完成谈判工作,6月签署协议是很好的时机。
日,马英九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内容包括减免关税、投资保障与保障智慧财产权三大部分,目的是“帮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首度松动今年上半年签订的立场,强调“现在协商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表”。[3]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在北京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在早前结束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中,双方经过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已就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商谈工作机制等达成多项共识。当务之急是双方加快推动商签的进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26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正式名称充分交换了意见,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并商定协议的基本内容将涵盖两岸间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要的经济活动。双方同意尽快适时启动第二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
杨毅表示,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为了推动两岸经济进一步深化合作、遵守世界贸易的有关规则而做出的一项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两岸经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客观需求和需要。架构协议什么意思
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架构协议”,并针对攸关生存关键之产业,可先进行互免关税或优惠市场开放条件之协商,协商完成者先执行,这部分称为“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应台湾面临国际经营困境产业急需排除关税障碍之需求。国际上,亦有其他国家签署架构协议之案例,例如,东盟分别与中国大陆、、、等国都签有架构协议。
【海峡两岸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具体内容
1. 何为ECFA?
ECFA是指“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完整英文名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不过这是台湾方面的称呼,真正的名字(中英文)要等两岸正式谈话才能确定。
2. 何为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
是指在世贸允许的框架内,两岸类似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协议。台湾马英九政府为了缓和民进党与台联的反对,将台湾与大陆可能签署的CECA改为ECFA,台湾媒体称为“CE咖”,是“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英文简称。这个安排类似香港与内地的CEPA,不过台湾官方顾虑如果马英九与蔡英文在ECFA大辩论前握手致意照搬CEPA,会被台湾一部分民众特别是民进党的支持者认为是将台湾“香港化”,因此,在设计协议的名称与内容方面都与CEPA有所不同。中国内地与香港的CEPA,以及内地与澳门的CEPA,都是一国两制下的安排,也是因为香港、澳门都是世贸的成员,具有独立的关税系统,因此这样的安排必须符合世贸的相应规定。台湾在世贸的地位,其实与香港、澳门相同,大陆与台湾签署类似CEPA的协议,具有法律基础。 尽管,如果与大陆签署这个协议,国民党有足够的票数在立法院让其通过,但是,还是将名称作此调整为宜。
3. ECFA在台湾
台湾非常需要这个协议,不管名称是什么。马英九日前亲自出马通过电视台向民众介绍情况时,说台湾去年出口到大陆已占40%以上、相关产业明年销到大陆就要面对6.5%的关税,届时工厂就会迁厂,估计会失去11.4万的工作机会、台湾的GNP也会下降一个百分点,是时候处理一下了。
台湾官方焦虑的是,如果东盟与中国的10+1协议生效,日本韩国也将加入成为10+3,这两者都是由中国在主导;台湾与大陆经贸关系非常密切,如果不能在10+1生效之前与大陆签署类似协议,今后就一定会被边缘化,而这并非大陆刻意“打压”台湾,而是台湾自己的不作为而造成。台湾的工商界太明白这个道理了,马英九也非常明白其中的要害。
台湾的反对党焦虑的是,如果两岸签署ECFA,台湾不仅在经济方面越来越依靠大陆,在政治方面最终也将走向统一。对于坚持“台独”的民进党与台联来说,这样的前景使他们不寒而栗。蔡英文作为专攻国际贸易法的学者,当然明白ECFA对台湾的重要性,也明白这个协议本身并不涉及主权问题,但作为民进党主席她却必须反对,这就是为什么台湾海基会秘书长高孔廉怒骂蔡英文“混蛋”。
绿营的民众其实不了解什么是CECA什么是ECFA,他们的逻辑非常简单,就是跟着民进党、台联的领导人起舞,凡是两岸合作的事情就要反对。然而蓝营的民众与中间的民众,相对素质较高,比较明白事理。民进党要求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是否与大陆签ECFA,马英九认为可以考虑,因为看起来大部分民众会支持ECFA,如果公投通过,则民进党也有了台阶下。只是,如果事事都要公投,马英九的决策效率肯定要大受影响。
4. 台湾方面推动ECFA的三个主要目的:
要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两岸虽然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要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区域经济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趋势,已经和全世界有将近247个自由贸易协定,签约成员彼此互免关税,如果不能和主要贸易伙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台湾将面临被边缘化的威胁,在重要市场失去竞争力。而中国大陆是目前台湾最主要的出口地区,与中国大陆签署协议并有助台湾与其他国家洽签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可避免台湾被边缘化。
要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帮助台湾融入全球经贸体系,并吸引跨国企业利用台湾作为进入东亚的经贸投资平台。
5.定位与基本原则:
是属于两岸特殊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WTO)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如同两岸已签署的海空运等九项协议,不涉及主权或政治问题。
协商基本原则:第一,平等协商;第二,互利双赢;第三,彼此照顾对方的关切。
主要内容:协议的内容将由两岸双方协商决定,其内容可能包括商品贸易(排除关税和非关税障碍)、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投资保障、防卫措施、经济合作,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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