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公司为驾驶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平安保险指定驾驶员,平安保险指定驾驶员金额共计60万元,按每年平安保险指定驾驶员率0.8%,投保二年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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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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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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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是指使用一份总保单向一个团体的多个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类保险业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及费率
&&& 团体保险是指使用一份总保单向一个团体的多个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类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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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使用一份总保单向一个团体的多个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类保险业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
  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及其从事的活动,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关系不大,所以对于从事风险性质相同的工作的团体内众多成员而言,可以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因此,相比保险费率主要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而定的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而言,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采用团体方式投保。在实务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确实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或工作性质来确定。由于是团体投保,能够有效降低逆选择和经营成本,通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要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
  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
  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
  ■团体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异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等均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但保单效力方面有所不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即行终止,投保团体可以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而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三) 保险条款;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或团体会员(以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团体除外)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18周岁及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六、 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四、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五、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六、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约定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交纳应交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为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四、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被保险人人数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
  本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十五天为交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人员清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身体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 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合同注明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更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增加员工而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在到达日之后,则自该起保日零时起生效。但新增的被保险人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所属人员离职、退休、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限制或其它原因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通知退保日在到达日之后,则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则本合同的保险效力自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之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
  1. 保险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
  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 手续费
  手续费=未满期保费×25% 。
  5.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6.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 潜 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8. 攀 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9. 武 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 探 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 特 技
  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12.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 ■相关知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
  被告:F县五金商店,
  日,F县五金商店向本县保险公司为本商店职工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年,自日零时至)89年8月3日24时,保险金额为每人50()0元。日保险期限届满,下金商贴原打算一年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由于该商店办理投保业务的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去办理保险手续。同年8月6日,该商店名请工患急病死亡,商店经理前往死者家中慰问时告知死者父母:他们可得到5000元保险金该青工之父李某办完丧事到商店领取保险金时,商店经理才发现商店并未办理续保手续,只得向李某说明情况并致歉。李某索款无着,遂向F县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王某
  被告:XX装璜有限公司
  日,XX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S市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有限公司的全体职工是被保险人,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8000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上载明:发生保险赔偿事项时,保险赔偿金由投保人转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日,有限公司的干部王某因私事在他人家中跌伤,经诊断为有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为此,王某共体病假88天。在此期间,有限公司给王某照发一切工资和劳保待遇(未发奖金)。
&&& ■解答: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咨询
  问:我们工地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有位民工在工地作业时意外摔倒,送往医院救治时,医生诊断为中暑、眼角部骨折、肾结石,在医院治疗了五天,并有当地质检安全部门的意外事故证明报告,我想咨询下,关于我们这位民工是否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1、医保缴纳情况可以到当地社保网站上查询,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可以。
  1、医疗保险并不是全部都可以报销,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并且有最高支付限额。
  2、个人负担部分包括:(1)普通门(急)诊费用; (2)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3)住院(门诊规定病种)部分费用也要自付
  3、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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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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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人身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三) 保险条款;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或团体会员(以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团体除外)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18周岁及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六、 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四、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五、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六、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约定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交纳应交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为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四、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被保险人人数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
  本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十五天为交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人员清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身体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 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合同注明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更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增加员工而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在到达日之后,则自该起保日零时起生效。但新增的被保险人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所属人员离职、退休、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限制或其它原因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通知退保日在到达日之后,则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则本合同的保险效力自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之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
  1. 保险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
  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 手续费
  手续费=未满期保费&25% 。
  5.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6.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 潜 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8. 攀 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9. 武 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 探 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 特 技
  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12.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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