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农村濮阳市医疗保险卡卡需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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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增“给力”服务 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医保将不用再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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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自上周一起,市本级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医保将不用再支付任何手续费。这对市本级约7000名自由职业人员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据介绍,此前,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医保手续均需委托我市一家人力资源中介公司代为办理,并为此交纳一定的代理费用。今后,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统账二、自由职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办理相关手续,可以直接前往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景帆苑分理处二楼的社保自由职业医保办理服务窗口(市区建国路335号)办理,且不用再交每人每年80元至120元的代理费用。
  &在经办力量短缺的情况下,通过内部极限挖潜,多渠道筹措经办力量,最终成立了这个新的服务窗口,而且办理业务的速度也将更快。这是为群众减轻负担的一项举措,也是2014年度市社保局的为民实事之一。&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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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马群瞻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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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知识小贴士
    [
 1.问:领了社保卡后,原来的医保卡还能用吗?
  答:参保人员领取社保卡后,如果在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时第一次成功使用了社保卡,原医保卡(或IC卡)就自动注销,不能再使用了。领取社保卡后如果从未使用,则仍可继续使用原来的医保卡(或IC卡)。
  2.问:领社保卡是否要收费?
  答: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初次申领社保卡及有效期到期换卡免收工本费;持卡人在领取社保卡后二年内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免费更换;非质量问题而补换卡,需收取卡工本费25元。
  3.问:金融账户怎样激活?
  答:持卡人使用社保卡中的金融功能前,到天台农村合作银行任一网点,凭身份证及社保卡即可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并进行密码修改。
  4.问:社保卡具有金融功能,卡中的余额能不能取出?
  答:社保卡目前具有医保卡和金融卡两项功能,真正实现了&二卡合一&,但要注意的是,&二卡&的资金是严格独立的,其中医保卡的金额不会被取出,而您存入的钱也不会被医保卡&吸走&。
  5.问:如何申领社保卡?
  答:根据县政府发卡计划,一期发卡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所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无须申请直接发放,以替换原有医疗保险卡。
  单位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单位后,由单位经办人带本人身份证及介绍信到综合服务窗口申领。
  个人申领:本人带身份证或代理人带双方身份证到综合服务窗口申领。
  6.问:不慎将社保卡丢失,应当如何挂失?
  答:&持卡人丢失社保卡后,可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办理金融账户的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5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办理正式挂失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天台县社会保障市民卡综合服务窗口(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工人路分理处,地址:工人东路69号)进行办理,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持卡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
  7.问:补办社保卡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社保卡的补办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持卡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市民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服务中心领卡。
  8.问:怎么办理解除挂失?
  答:持卡人在挂失后未办理补卡手续前,若找回本人的社保卡,可到社会保障市民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以恢复该卡的使用功能。
  9.问:为什么个别人没领到社保卡?
  答:没有领到社保卡有两种可能:1.参保人的身份证信息和医保卡信息不一致,社保卡需在进行身份信息审核后才能发放;2.参保人员没有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无法采集到照片电子信息。3.非天台籍的参保人员,需带二代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市民卡综合服务窗口采集数据后发卡。
  10.问:个人领取社保卡后,原医保卡里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个人领取社保卡后,只要进行了首次医保结算,原医保卡就会自动作废,卡内医疗保险金额将自动转入社保卡内。
  11.问:如何保管社保卡?
  答:社保卡需要我们小心呵护:勿弯曲扭转卡体;勿损伤、玷污、刻划芯片和卡面;勿将卡与强磁性物体、手机一起存放;勿将卡靠近热源。&
  12.问:为什么在农村合作银行用社保卡签约了水费、电费、视听费业务,却无法扣费?如何查到&三费&扣款记录?
  答:请在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中存足经费,防止余额不足停水停电,给您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市民签约农村合作银行&三费&业务后,有三种方式可以查到扣款记录,一是到柜面签约银行短信通业务,扣款后会发送短信到您的手机上;二是到柜面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就可以随时查询扣款信息;三是到柜面可以直接查询账户明细记录。目前合作银行的短信通业务和网上银行交易都是免费的。
  特别提醒:
  社保卡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愈来愈密切,受关注程度也不断提高。甚至持续成为不法分子耍花样欺骗群众钱财的载体。为此,县社保中心提醒广大持卡人:一是异地就医时务必将社保卡、身份证与病历本三项同时携带。二是社保卡上有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重要信息,装有的集成电路芯片记录了持卡人的社会保险信息,卡面有金融借记账户的账号,持卡人务必随同重要证件妥善保存。三是不时有不法分子利用社保中心名义,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进行诈骗,请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编辑:
浙新办[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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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卡用卡》就医指南
&|&新闻热线:96677&|&
讯【】一、什么是《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卡》?《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是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凭证。持卡者可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查询个人参保信息、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该卡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制发。二、如何使用《医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就医、购药手续时,必须携带《医保卡》,并在挂号、交费结帐时交由工作人员核验刷卡,参保人员根据语音提示正确输入《医保卡》密码后办理上述手续。三、就医时如何使用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需由个人帐户金额支付此次所需医疗费用的,刷卡后系统自动核成个人帐户金额,个人帐户支付金额不足时,需现金支付。四、普通门诊就医如何办理?1、本人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省级医疗保险挂号窗口挂号,并保留挂号单;该挂号单当日就医有效,未使用的挂号单当日退单有效;2、持《医保卡》到相应科室就诊;3、持《医保卡》和挂号单到指定的省级医疗保险划价窗口划价;4、持《医保卡》到指定的省级医疗保险记帐窗口结算。五、普通住院就医如何办理?1、参保人员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省级医疗保险住院办理窗口办理住院手续,由医疗机构收取《医保卡》并暂时保存;2、使用自费医疗项目须由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在《贵州省省级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及其它自费医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3、因病需转诊转院治疗时,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建议,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后,填写登记表后交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如需转省外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后,还需经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院;4、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或统筹范围内转院时应与医疗机构结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并收回《医保卡》,如为转院治疗的,需持登记表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否则作为再次住院处理。六、患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门诊就医?1、凡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以上6种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申请办理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并领取《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记录本》;2、持《医保卡》和《记录本》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系统将自动封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其他定点医院的信息。治疗期间,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3、因病情需住院治疗时,按普通住院办理住院手续;4、规定病种资格一年一审,年度审定通过的参保人员可在新的一年内享受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待遇。七、门诊留观如何办理?1、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需门诊留观时,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省级医疗保险住院办理窗口办理门诊留观手续;2、门诊留观待遇按普通住院处理;3、门诊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因病情须继续治疗时转入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其待遇按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处理;如需转省外住院治疗的,其待遇按转省外就医处理。八、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就医?1、需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先提出异地安置就医申请,经单位同意后,选择两家安置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审批登记表》交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审批;2、审批同意异地安置的,经办机构对异地安置人员不发放医保卡,参保人员需在已选定的当地两家医院就医;3、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或单位现金垫付,治疗结束后在1个月内将报销凭证交单位专管员向省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申报结算,报销费用由省社保财务部拨付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九、因公去外地出差、探亲、进修、讲学、学习的参保人员因病怎样就医?1、须选择在外出地的非营利性医院就医;2、外出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治疗结束后交单位初审,向省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申报结算;3、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处理。十、因急诊、危重病抢救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如何办理?1、因急诊、危重病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或单位应及时报省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备案并应在病情稳定后的3日内转定点医疗机构;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或单位现金垫付,治疗结束后,由参保人员将报销凭证交单位初审后向省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申报结算。十一、参保人因病情危重不能亲自进行门诊挂号时怎么办?可由其亲属代办,须持亲属本人身份证、参保人《医保卡》到挂号窗口挂号并由医疗机构人员登记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十二、网络未覆盖地区(主要是三县一市)参保人员怎样就医?启动初期网络未覆盖地区的参保人员可在其单位原公费医疗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个人或单位垫付按零星报销处理。需在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比照在筑参保人员办理。十三、《医保卡》如何改密码和保管?参保人可将密码信封中给定的初始密码更改为自己熟记的6位数密码,如不慎忘记密码须持身份证及《医保卡》到省社保局医保征缴部查询更换新密码;《医保卡》应个人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画,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箱等)。若遗失《医保卡》应凭身份证及时到医保征缴部办理书面报失手续,也可电话报失(5280265),在48小时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医保征缴部接受报失后停止该卡结算。重新补办《医保卡》时,须持身份证或单位公函,带一张1寸彩照办理补(换)卡登记,缴纳制卡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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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其所需资金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基金统一调剂,市区和各旗县分别核算。  (六)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参保人员带来的负担,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1]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经办机构。  各级发改、财政、卫生、教育、民政、药监、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补助等项资金。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增设市本级和旗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  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特困居民的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  残联负责做好城镇残疾居民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和残废级别鉴定工作。[1]
第六条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各旗县区要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经办工作。
第七条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分别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1][1]
第八条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本市市区城市或旗县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本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1]
第九条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组成包括:  (一)参保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1]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所在家庭按以下标准缴费,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在本市市区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二)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1]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所有参保居民补助的基础上,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对个人缴费部分再按以下标准给以补助。  (一)在本市市区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当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居民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2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当中的低保对象和18周岁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45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40元,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缴纳40元。[1]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第十四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凭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负责,到其学校、幼儿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儿童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提供花名册。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提供以上有关证明外,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按核定的缴费额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负责收取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缴费后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进行参保居民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制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1]
第十六条居民医疗保险费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0—12月为办理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标准核定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城镇居民本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30日内到关系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应由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社会统筹。
第十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的下个月起,因病住院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以后按时接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年缴费后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1]
第十九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本办法下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经批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两部分医疗费用。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一)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其起付标准为:  三级甲等医院7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当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二)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经过批准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费用合并计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万元起步,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上述目录和标准之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结算。  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三甲三乙二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60%65%50%45%40%35%4001元-%65%70%45%40%35%30%8001元-1%70%75%40%35%30%25%12001元-1%65%70%45%40%35%30%16001元以上50%55%60%65%50%45%40%35%  (四)《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先由参保居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余额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比例支付。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20%;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10%。  (五)《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用参保居民先个人自付30%,余额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1]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治疗符合规定的特殊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与参保居民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挂钩。  (一)参保居民从续保缴费之日起,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满一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00元;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每满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0元,所提高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限逐年提高后,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二)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每满三年的,所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享受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2%,所提高的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三)城镇居民参保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办理参保手续时,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下降15%。  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六)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七)近视眼矫正术的;  (八)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九)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十)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十一)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1]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其大额医疗保险费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同一时间缴纳。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所支付比例与其实际连续参保缴费年限挂钩。  居民参保当年,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以后每续保一年支付比例提高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0%。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分别向市及所在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中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历。需要住院时,先由参保居民本人或家庭预交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出院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结算。属于参保居民自付的,由参保居民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1]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首先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上一级医院治疗的,应由其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因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需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转往外地同等级别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由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户籍迁出本市以外的,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离开本市外出期间因患急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补办转院手续,经核准后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1]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各区设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贪污、挪用、截留或侵占,违者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1]第三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登记中,将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四)借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五)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1]
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及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追回违规金额,直至比照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的;  (二)挂牌住院或冒名住院,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病种、药品、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弄虚作假,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为参保居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诊治时未认真校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对象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居民利益的。[1]
第三十九条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参保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登记的;  (二)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将本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的;  (四)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五)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超剂量、超范围购药和过量检查治疗等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第四十条参保居民因重大疫情、灾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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