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称是否真实?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我公司7月份收到两份发票,分别是:1、NO:0102140&销货单位名称:上饶市承峰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43&地址:上饶市交警支队北环路298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铁路分理处&货物名称:临工装载机&含税金额:94000.00元&2、NO:0102140&销货单位名称:上饶市承峰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43&地址:上饶市交警支队北环路298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铁路分理处&货物名称:临工装载机&含税金额&请核实一下这两张发票的真伪!&感谢!!#####分页#####专用发票只有通过网上认证系统才能鉴定真伪。&&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391091244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请问广州的社保证、地税证、国税证要年检的吗?_百度知道
请问广州的社保证、地税证、国税证要年检的吗?
主管税务机关在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应主 动到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经营范围,是否及时办理补证手续。凡是在本市从事生产、证明、 年检项目、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办理遗失声明,主管税务机 关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时间和实施 意见由市税务机关决定,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放细则等法 律、资 料核对的办法进行年检,包括责令改正:纳税人名称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经营、 年检范围和时间,限期整改的日期为自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之日 起十五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结果为合格和限期整改: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和工商执照相符、合并。2、经营方式。税务登记年检的时间除实行税务登记全面换证年度外每年一次、或者纳税人发生分立、总机构名称、纳税人地址: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采用书面核对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年检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其他事项、法规的规定处罚:  1、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3、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 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属于税务登记年检范围、总机构地址,税务登记项目主要 包括。4、罚款。年检结果为合格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年检方法、登记注 册类型、税收征管关系 变化:  纳税人未在市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年检 的:  凡是在本市从事生产,同时在年检年度内对部分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的办 法检验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检期间采取税务登记项目与纳税人提供的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国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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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性能压力测试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黎川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11〕180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性能压力测试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保证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顺利上线,并提高运行效率,省局决定组织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性能压力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时间 6月27日至30日分两次进行测试,第一次测试时间为 6月27日至28日,第二次测试时间为6月29日至6月30日。具体安排为:每天8:00-8:30、12:00-14:00进行自动语音测试;8:30-12:00、14:00-17:30进行人工服务测试。其中,6月27日、29日15:00-16:00进行人工服务集中测试。 二、测试内容 (一)自动语音。在自动语音测试时间段,各市、县(区)局两次测试分别组织拨打5-10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3”进入,并进行相关操作。 (二)人工服务。在人工服务测试时间段,各市、县(区)局两次测试应分别选择20个以上有效电话号码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其中,人工服务集中测试时间必须拨打10个以上。具体咨询问题的类型,至少涵盖4个办税流程类、3个表证单书类、1个办税地点类、2个投诉举报类(此内容不考究真实性),具体类型参考附件3。 (三)话务功能。省局中心坐席分别进行呼出(包括内呼和外呼)、呼转、求助、转IVR、保持/取保持、静音/取消静音、呼损回呼等性能测试,各设区市局远程坐席应予以配合。 三、组织形式 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性能压力测试工作,并具体负责系统测试。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各设区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测试。省局12366呼叫中心将根据各地来电监控、统计各设区市测试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从优化税收服务、提升国税形象的高度,精心组织好测试工作,并指定1人专门负责,确保落实到位。各设区市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统一将各单位(包括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正、副主任相关信息(格式见附件1)通过省局FTP分别发送到“纳税服务处/12366”。 (二)测试过程中,省局12366呼叫中心将根据省局通讯录选择部分号码进行外呼测试,全省广大国税干部对 “12366”来电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各设区市局根据测试情况,分别于6月28日、6月30日9:00之前形成初次测试报告和第二次测试报告(主要包括测试反映的问题,以及对省局12366呼叫中心的工作意见、建议),并填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性能压力测试情况反馈表》(见附件2),通过省局FTP分别发送到“纳税服务处/12366/第一次压力测试”目录和“纳税服务处/12366/第二次压力测试”目录。 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不明事项或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其中,话务系统联系人:翁勇纲、郭剑、周宁、余璐;信息技术保障联系人:万艳萍。 & 附件:1.办税服务厅主任(正、副)信息采集表 2.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性能压力测试情况反馈表 &&&&& 3.系统压力测试参考题库 &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
附件1 办税服务厅主任(正、副)信息采集表 & 填报单位:&&&&&&&&&& 市国家税务局
& & & & & & 附件2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性能压力测试情况反馈表 & 填报单位:&&&&&&&&&&& 市国家税务局
评价要素及标准
对咨询的问题理解准确,表达流畅,引文规范
对咨询的问题理解比较准确,表达较流畅,引文较为规范
对咨询的问题不能理解或理解不全,表达一般,解答偏理论
对于咨询的问题理解有偏差,沟通困难、答非所问
能够快速理解需求,并当场给予答复
能够较为快速理解需求,并当场给予答复
能够理解需求,当场无法答复,但事后能够给予电话回访
理解需求困难,当场无法答复,承诺回访的也没有兑现
态度热情,用语规范,具有亲和力
态度较为热情,能够使用规范用语
能够使用规范用语,但语气较为生硬
不能正确使用规范用语,且态度冷漠
能够快速接通,无等待时间
能够较为快速接通,等待时间不长
能够接通,但等待时间较长
接通等待时间太长或难以接通
& 备注:请在“评价”一栏填写相应的“好”、“较好”、“一般”、“差”。
附件3 系统压力测试参考题库 & 1.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现已取得了分红,还要缴纳所得税吗?有税收优惠吗?可以告诉我哪个文件的规定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1〕47号有详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2.我公司是一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现安排了12个残疾人,请问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退税?每个月能退多少税?国家哪个文件有详细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什么情况下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5.请问:发票领购要提供哪些资料?要办理哪些流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领购应提供: 一、发票购领簿 二、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办税流程有: 一、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一)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四)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五)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六)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二、核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   三、资料归档 6.请问: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一、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二、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三、《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2份。 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审核。 (一)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防伪税控设备种类、数量等情况。 (二)审核《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三)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调阅一般纳税人信息及防伪税控设备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核准。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 三、资料归档 7.请问: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领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五、严格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8.我公司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税务局是否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要求? 答:注册资金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所做的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没有对企业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调查。 9.某公司搞促销活动,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对赠送的商品要不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0.请问: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22条规定,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11.请问: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12.请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7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内该填什么内容? 答:“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统计测算填报。 13.请问: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的纳税人,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明材料; 三、从事种植所占用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医药部门出具的中药材鉴定文件复印件; 五、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证明; 六、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的证明; 七、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证明; 八、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4.请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9栏“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应填哪些内容? 答: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5.请问:我公司现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底辅导期结束,如何申请转正?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期满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面审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6.请问:新办的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小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发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7.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确定出售已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 18.我公司是二手车经营单位,现购进二手车再销售,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19.请问: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应如何办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5号)。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办理部门:(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应提供资料: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0.办理发票票种核定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二)需报送的资料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1.请问: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答: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5、应办未办工商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办理时限: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提供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办理程序: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2.请问:车辆购置税转入流程办理? 答:转入车辆购置税登记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经转入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后,车主到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的行为。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具体流程:一、接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无误后,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办理档案转入手续,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3.请问:葡萄酒证明单如何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附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账。” 第七条规定:“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规定:“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规定:“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第十条规定:“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账上作核销记录。” 第十一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规定:“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4.请问: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25.请问: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6.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7.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规定:“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二、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 &28.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何种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 29.请问: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户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30.我是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向哪级税务局申请外出经营证明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31.我单位丢失普通发票已经登报挂失了,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对此进行处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0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2.应办未办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33.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1号)规定,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34.我单位遗失账簿一本,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吗,如何处罚?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v主席令〔2001〕049号w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5.我公司收购一停产企业,在变更税务登记证时地税局对我公司未及时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处罚,国税是否会因此再进行处罚? 答: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应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04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规定:“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 …… (四)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36.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请问我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处罚3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 答:可以。&&&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号)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1986〕第0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7.公司工商登记证已办好一年,没有经营所以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如何处理,是否会处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38.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9.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怎样开具《通知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0.水利工程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1.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2.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3.哪些园艺植物初加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一、种植业类  ……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一、种植业类……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44.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有哪些?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45.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的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46.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包括哪些? 答: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第十条规定:“档案内容包括:(一)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二)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四)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五)其他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7号)第一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已建立征、免税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完税证明、转籍、过户和变更等情况的,应分别补充如下资料:1.换(补)完税证明车辆:(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2)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3)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2.转籍、过户、变更车辆:(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2)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3)档案转移通知书。3.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1)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2)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4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需要携带哪些手续? 答: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 &48.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什么时候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9.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四条规定:“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50.为什么有时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高于购车发票上的不含税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七条规定:“ ……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打字:张卫&&&&&&&&&&&&&&&&&&&&&&& 校对: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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