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资金置换研究所需条件的条件有哪些

史丹利: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全资子公司以超募资金置换已投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全资子公司以超募资金置换已投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史丹利化肥当阳有限公司和史丹利化肥遂平有限公司已投入超募资金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有效的利用募集资金,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史丹利化肥当阳有限公司和史丹利化肥遂平有限公司以超募资金置换的数额与已投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数额一致,本次置换行为不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没有违规占用超募资金的情形,且本次置换行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史丹利化肥当阳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3,112,295.17 元、史丹利化肥遂平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7,774,238.46元置换其已投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有资金。独立董事:武希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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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600794)公告正文
莱美药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对莱美药业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莱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莱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号文《关于核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于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万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79,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937,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562,5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出具的川华信验[2009]3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96922。
&&&&二、莱美药业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根据莱美药业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莱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44,223,000.00元。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以前,莱美药业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已使用自筹资金1,019.81万元提前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建设,其中814.78万元用于购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化工园区化南一路15号41,170.7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长国用[2008]字第449号),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其余205.03万元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设计等费用投入。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出具了川华信专[号《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日莱美药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莱美药业拟用募集资金置换以上1,019.81万元。
&&&&三、莱美药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莱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79,5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9,562,500.00元,较144,223,000.00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超募资金205,339,500.00元。
&&&&对205,339,500.00元超募资金,莱美药业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拟将超募资金中的20,000,000.00元用于2010年公司技术中心硬件建设及科研项目研发费用,36,000,000.00元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并自《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披露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余超募资金149,339,500.00元,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用于公司主业项目投资,公司最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妥善安排其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已经莱美药业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四、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经核查,莱美药业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莱美药业审议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已经莱美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莱美药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发表明确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莱美药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莱美药业审议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已经莱美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对超募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超募资金的使用有利于莱美药业抓住市场机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莱美药业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国金证券同意莱美药业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019.81万元以及用超募资金20,000,000.00元用于2010年公司技术中心硬件建设及科研项目研发费用,36,000,000.00元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同时,国金证券将持续关注莱美药业剩余149,339,500.00元超募资金的使用,督促莱美药业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莱美药业对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莱美药业全体股东利益,并对超募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签署页)保荐代表人:
&&&&签名:&日徐彩霞日廖卫平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格林美(002340)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字体: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格
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方式向&5&名特定对象共发行&17,038.3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
为&10.3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758,355,996.56&元,扣除发行费用
19,542,345.00&元,募集资金净额&1,738,813,651.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
年&5&月&17&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6&号)。
&&&&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到
位之前,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8&号),经审核,截至
2014&年&5&月&3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已投入自有资金
475,198,674.00&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14&年&5&月&30
&&&&&&&&&&&&&&&&&&&&&&&&&&&&&&&&&&&&&&&募集资金承诺
序号&&&&&&&&&&&&&&&&项目名称&&&&&&&&&&&&&&&&&&&&&&&&&&&&&&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
&1&&&&&&&&&&&&&&&&&&&&&&&&&&&&&&&&&&&&&&&385,800,000.00&&&&&&&264,897,381.25
&&&&&&&&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
&&&&&&&&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
&2&&&&&&&&&&&&&&&&&&&&&&&&&&&&&&&&&&&&&&&196,400,000.00&&&&&&&&71,453,479.80
&&&&&&&&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
&&&&&&&&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镍钴锰三元
&3&&&&&&&&&&&&&&&&&&&&&&&&&&&&&&&&&&&&&&&296,600,000.00&&&&&&&&59,130,185.11
&&&&&&&&电池材料项目
&4&&&&&&废弃钨资源的回收利用项目&&&&&&&&&165,000,000.00&&&&&&&&12,608,803.96
&&&&&&&&城市矿产资源公共技术、检测平
&5&&&&&&&&&&&&&&&&&&&&&&&&&&&&&&&&&&&&&&&195,000,000.00&&&&&&&&67,108,823.88
&&&&&&&&台和技术孵化器基地项目
合计&&&&&&&&&&&&&&&&&&&&—&&&&&&&&&&&&&1,238,800,000.00&&&&&&&475,198,674.00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公司在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明确载明:“在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已使用了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
资运作,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相关银行贷款或已投入自有资
金。”因此,本次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475,198,674.00元,由各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已投入金额在募集
资金到帐后6个月之内进行置换。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分别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总额475,198,674.00元。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75,198,674.00元,其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
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需
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75,198,674.00元。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475,198,674.00元。
&&&&5、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475,198,674.00元置换公司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会计事务所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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