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住院费时被告知农合卡还能透支脚后跟疼是咋回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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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鄂州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鄂州政发〔2006〕2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8号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区及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乡合管办),为市合管办委托经办机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市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农村信用合作社、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市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并负责对其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督;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实行监管;  (四)负责市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五)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表、册的制作与核发;  (七)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八)协助有关部门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九)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十)负责对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级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合管办做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认真执行市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政策;  (二)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为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五)负责镇村一体化服务网络建设,对乡(镇)、村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六)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  (五)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就医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户口在本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十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须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交费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发给《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区两级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交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5元;  (二)区、乡两级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  (三)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  (四)省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元;  (五)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应缴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按省民政厅《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04〕78号)文件精神代缴。  
第十六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边登记、边签订合同、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证的方式进行。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和卫生院受市合管办委托,负责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30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缴费截止时间,逾期不补,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2006年缴纳时间可月31日。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市为单位统筹,由市财政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条 市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终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大病救助金、风险基金:  (一)住院医疗基金占73.2%,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医疗基金占21.8%,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三)大病救助金占2%,主要用于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偿超过封顶线病例及门诊大(慢)病的救助;  (四)风险基金占3%,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风险基金滚存累计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住院医疗基金、大病救助金、风险基金由全市统筹管理;  门诊医疗基金按参合农民人均12元的标准核发到家庭账户,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市合管办每月向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前10日为上个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时间。  
第六章医疗补偿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因病接受治疗可获得医疗费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12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治疗抢救输血费、常规检查和常规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100元;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三医院为300元;市中心医院为500元;市以上公立医院为800元。住院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15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01元至1000元补偿50%;1001元至2000元补偿55 %;2001元至4000元补偿60%;4001元以上补偿70%。  (二)在市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三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在301至2000元补偿40%;2001元至4000元补偿45%;4001元至6000元补偿50%;6001元以上补偿55%。  (三)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在501至2000元补偿35%;2001元至4000元的补偿40%;4001元至6000元补偿45%,6001元以上的补偿50%。  (四)在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801至2000元补偿20%;2001元至4000元补偿25 %;4001元至6000元补偿30%;6001元至8000元补偿35%;8001元以上的补偿40%。  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规定范围的中医适宜技术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在本条各级各段报销比例基础上将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60元,由产妇出院时申请,由接生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予以补偿,对发生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一般住院补偿标准予以报销,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补偿住院医疗费总额,即1年内不得超过150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汀祖镇作为门诊统筹试点,由鄂城区合管办制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报市合管办批准后实施。其它乡(镇)实行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就诊时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给患者;  (二)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直接补偿给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补偿结算的原始凭证由所驻地的合作医疗委托经办机构初审汇总后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拨付;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要住院,原则上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病情严重或病情发展快的患者异地住院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相应各段补偿数额的50%予以报销。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住院或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到市外住院的,由就医者自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乡(镇)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须携带服务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小结、医药费用清单(需病人或家属签字)、正规收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  (四)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特殊材料的按特殊材料费用的20%比例补偿。  
第二十七条 住院治疗期间除常规检查费用以外,因病情诊治需要进行其它特殊检查、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按规定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总额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等所致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工伤、计划生育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使用《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五)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七)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义眼、义肢、移植器官、美容、美体、视力和齿形矫正等费用;  (九)其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七章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市、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必须是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实行资格确认、定点动态管理。经考核审查合格的,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可凭本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鄂州市内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抢救病人除外)。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尽量减少患者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85%以上。  
第三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住院治疗需要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及时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转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及时转诊,患者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民健康档案,每年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本年度家庭成员没有使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市合管办确定,其体检费从门诊家庭账户中收取。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合管委应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市政府、市合管委报告审计情况,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手术项目结算标准、医疗费用补偿程序以及每月公示医疗费用补偿情况。  
第四十条 市合管办应向社会公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与义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电话,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给予回复。  
第九章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由市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市卫生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和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目录外药品费用超过第三十四条规定比例的;  (三)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治疗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四)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五)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六)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七)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八)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一)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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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山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章来源:英山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08:59:44&&本文浏览:
&&&&&&&&&&&&&&&&&&&&& 英政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英山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3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英山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卫发[2012]8号)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冈市2012年新农合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黄卫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实行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照顾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  第四条& 新农合实行县办、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特定人群的健康体检。推行全县门诊统筹模式。  第五条& 县政府把实施新农合制度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乡(镇)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村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县里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卫生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委员会由人大、政协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组成,其中,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  县合管委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为新农合经办机构。  第七条& 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三)协助财政部门筹集、管理新农合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农合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监督并复核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补偿的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审批参合病人县外转诊和审核事务,办理参合农民县外转诊登记和转诊住院病人医疗费用补偿手续;  (六)制作新农合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新农合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乡(镇)新农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九)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农合信息,做好新农合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  (十二)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财政部门筹集、管理新农合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农合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卡;  (四)负责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的审核和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  (五)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农合政策咨询服务;  (六)公布本辖区新农合基金的补偿情况;  (七)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管;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农合政策宣传;  (二)负责协助征收参合人员的自筹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新农合专用账户;  (三)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做好村级公示工作;  (四)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对本村参合农民住院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新农合需要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广播电影电视、审计、监察、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新农合基金定点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农合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参加新农合,在履行交费义务后,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并为每个农户颁发《英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它医疗保障的人员,不参加新农合;其家属成员可以按规定参加新农合。已参加新农合的人员,需要参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应当退出新农合。  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偿和特定人群的免费健康体检权利,并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委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的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不再享受本县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补偿。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补助、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构成。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  (一)2012年农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二)地方财政(省级县级)按参合农民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8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6.8元,县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1.2元;  (三)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合农民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32元。  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标准如有调整,县合管委将另行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进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可在乡(镇)财政所设立长年缴费窗口,及时接受农民缴纳下年度的个人参合费用。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征收,并按规定划拨到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新农合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2月28日以前向参合农民收缴本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在国有银行建立新农合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医疗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医疗基金为人均80元,统筹结算,封闭运行,其中人均50元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含一般诊疗费),人均30元用于参合农民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特定人群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  (二)大病统筹基金为人均204元,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和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偿;  (三)风险基金为人均6元,用于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  第二十条& 大病统筹基金出现透支,可用风险基金弥补;节余的医疗基金转入下年度大病统筹基金使用。统筹基金结余较多(超过大病统筹基金25%)时,应对参合住院农民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重点解决住院医疗费用巨大的大病病人,以缓解其经济困难;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和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县合管委审定后实施。二次补偿应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农合基金。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全县推行门诊统筹,其具体补偿办法为:  (一)参合农民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近发生的补偿范围内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按50%给予补偿,村卫生室按40%给予补偿。  (二)每日限额和封顶线:参合农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卫生院每日处方限额控制在40元内,医疗费限额补偿20元,农民只需缴纳一般诊疗费自费部分,每人次3元;村卫生室每日处方限额控制在35元内,医疗费限额补偿14元,农民只需缴纳一般诊疗费自费部分,每人次1元。参合农民个人年度门诊统筹累计封顶线为300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按总额预付办法执行。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总额限定,单次门诊费用按80%比例进行补偿。结核病患者由县疾控中心统一管理,肺结核总限额为1000元(严禁将结核病免费药品、免费项目纳入补偿)。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液透析医疗费用由县人民医院统一纳入慢性病管理,每次血液透析收费限额500元,血液透析医疗费补偿限额50000元(不得补偿其它门诊费用)。重性精神病患者由县精神病医院统一管理,经常服用治疗精神障碍药品,门诊药费每月限额400元,按80%比例进行补偿,重性精神病门诊药费全年限额3840元。其它慢性病限额和申报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属《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血液透析费等,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起付线以内自负)按比例实行分段补偿。县合管委可根据全县基金运转的实际情况,按年度对补偿比例作适当调整。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内为每人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封顶线80000元,超过部分由自己负担。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一)参合农民使用中医药,其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参合病人400元以内的单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计入补偿范围,超过400元部分减半纳入补偿范围;特殊医用材料费(如:人工关节类、人工骨类、人工补片类、人工晶体、人工瓣膜、人工血管、特殊钢板、螺钉类、血管支架、吻合器等)纳入可补偿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以内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至30000元部分减半纳入补偿范围,30000元以上部分全部自费。  (三)0―14岁儿童需住院治疗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统一为50元,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按上述方案执行。  (四)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补偿按《湖北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五)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封顶为18000元。  (六)县内外伤住院病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剔除起付线后政策范围内的按60%比例进行补偿;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剔除起付线后政策范围内的按30%比例进行补偿。外伤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补偿封顶为20000元。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在参合人所属村、乡医疗机构及经治医院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七)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人群住院取消住院起付线。   (八)参合孕产妇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平产免费,由降消项目补助400元,属计划内生育的,由合作医疗基金每例补助300元。错过缴费时限(当年2月28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将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顶线。  (九)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救助后24小时内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十)重大疾病救治按省卫生厅重大疾病救治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补偿办法:  (一)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村卫生室或卫生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再补偿”的办法,即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先刷卡交清门诊医疗费用,参合农民签字办理补偿手续,由乡(镇)合管站一级审核后报县合管办,县财政局审核完毕直接通过英山农合行划拨到参合农民信合“一本通”获得新农合基金补偿。  (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先补偿,后结算”,即住院就医者先交部分预交款,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先进行新农合基金补偿,参合农民只需缴纳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  ①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后,医疗机构凭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患者户口簿、结算人身份证复印件,先期结算并及时垫付参合农民补偿基金。②定点医疗机构将相关资料报合管站(科)初审,合管站(科)再报县合管办审核,县财政局复审。三级审核完毕后,县财政局拨付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然后备齐上述资料,按上述程序审批和拨付合作医疗基金。有合并《住院病种目录》内疾病的,剔除住院分娩费用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四)经县合管办同意转诊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办理:①由患者所在乡(镇)合管站凭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患者户口簿、结算人身份证复印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补偿。②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即时结算协议的,患者出院后现场获得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将相关资料报合管站(科)初审,合管站(科)再报县合管办审核,县财政局复审。三级审核完毕后,县财政局拨付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给县外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急危重症须在异地住院的,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患者户口簿、结算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患者所在乡(镇)合管站或县合管办大厅办理补偿手续,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比例补偿。  (六)合作医疗门诊体检基金由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上报体检资料交县合管办、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七)鼓励农民参与其它商业保险,参与商业保险的同时享受新农合有关政策补偿。积极探索农民大病就医再保险的新路子。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一)超出《新农合病种目录》、《新农合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目录》报销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三)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院际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诊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③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④膳食费、空调降温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加热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⑤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费用。  (四)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如: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淀、充填鼻梁、脱痣、平疣、重睑术、美容按摩、脱发、腋臭、洁牙、镶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矫治口吃、隆胸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⑥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五)诊疗设备和医用药材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按摩垫、残疾人专用轮椅、输液恒温仪、各种自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碰疗器具、各种牵引、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神功元气带、热敷袋等;  ④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六)治疗项目类  ①视力及斜视矫形术;  ②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七)其它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②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费用;  ③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④变性手术等诊疗项目;  ⑤各种科研、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⑥住院期间加设的一切保险项目(包括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  ⑦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⑧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偿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八)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未经县合管办批准,不按规定程序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出院3个月未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的费用;  (十)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特定人群免费健康体检,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合管办另行制定。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因病需要门诊医疗的,必须持合作医疗卡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肺结核病指定在县疾病控制中心就诊);需要住院医疗的,须持合作医疗卡及户口簿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九条& 县合管办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有弄虚作假、侵占挪用、骗报套取等违规行为、例均费用3个月畸高、住院人数异常增多、住院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定点医疗机构,县合管办可采取通报、警告、核减、追缴、暂停和责令退出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惩处措施。对医疗质量差、群众满意度较低、医疗费用增长不合理的医疗机构,要坚决从定点医疗机构中清除。  第三十条& 参合农民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验证、登记制度,严格遵守《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 全县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电脑收费。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号、出入院、处方、药房等必须使用医院HIS管理系统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病人要实行“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以便参合病人查询和核实。新农合补偿结算需提供“住院费用总清单”。  县合管办、乡(镇)合管站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完善新农合医药费用支付方式。大力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在门诊费用控制方面,积极推行门诊总额付费制度。在住院费用控制方面,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积极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数量,并增大其对住院患者的覆盖面。可探索按项目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要将支付方式改革与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相结合,对于信誉度较高、考核评价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适当提高付费标准或参合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药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房屋、设备和队伍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参合住院病人进行补偿,不按规定进行补偿的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负。全县当年超出新农合住院基金支付能力的资金,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参合患者实行县内双向转诊制度,县外就诊、转诊实行审批制度。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到县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到县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行政村、乡(镇)合管站、县合管办必须坚持“四公开、一公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用药目录公开、药品和检查价格公开,每月张榜公示补偿名单及金额)制度。县合管办负责及时将参合住院患者补偿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县、乡(镇)合管机构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问题,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实行考核制度。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由县政府对新农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  (二)不执行专款专用政策,侵占、挪用、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收缴的合作医疗基金不及时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  (五)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规金额由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赔偿;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依法依规取消其新农合处方权,由县卫生局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执行验证、登记制度,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分解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违规刷卡套取一般诊疗费和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户的合作医疗卡转借给他户他人就诊的;参合农民未就诊将本户的合作医疗卡交乡村医生代刷卡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县合管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报县合管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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