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报税实务房租租赁合同错了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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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地税局“步步为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
  &该局针对出租房屋管理对象面广量大、交易行为隐蔽、应税收入难控的现状,紧紧依靠地方党政、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的力量,全面规范房屋租赁税收管理。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纳税意识。各中心所针对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深入辖区纳税户,有的放矢的开展房产税的政策宣传,征收服务大厅利用前台优势,认真解答前来申报的纳税人的涉税咨询,对其进行房产税的政策辅导;
  二是澄清税源,明确重点。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分别组织人员开展清理排查工作,彻底澄清房屋租赁业的税源底子。同时,针对实际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业税收难控管的情况,确立了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业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
  三是完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出台了加强房屋租赁业房产税管理的办法,从办理税务登记到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制作了税源分布图和征管流程图。健全纳税户台账和征管资料,要求纳税人在报送资料时,必须有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情况说明,在发生变更或租赁行为终止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加强了对房屋租赁业纳税户的动态跟踪管理;
  四是密切部门配合,实行综合治税。该局积极加强与工商、房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房屋租赁业户的变动情况,清查漏征漏管户,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五是加强征管,堵漏增收。认真分析对比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打击偷税行为,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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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访问者地税网上报税系统出来的土地和房产税源登记表问题_百度知道
地税网上报税系统出来的土地和房产税源登记表问题
地税网上报税系统出来的土地税源登记表(出租、承租、自用)和房产(出租、承租、自用)六个表,根据自身情况填表,截止日期快到了,之后就不能填了,我想问,这表必须填吗?这表用沪钉高固薨改胳爽供鲸来 干什么的,不填会产生什么后果?关键是不填会产生什么后果
提问者采纳
要填的,不填要罚款的,填这个表用途很多的1、承租房屋要交租赁合同印花税,出租方要交房产税,
提问者评价
太谢谢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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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填的话后患无穷。房产税想交也交不上
会说你偷税漏税吧
这表一般是新办企业报到后会填写的,如果写的的是自用,会牵扯要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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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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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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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
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公告
&&&&&&&&&&&&& 现将《景德镇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 && 日&&&&&&&&
景德镇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为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
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申报纳税
第四条&个人将拥有的房屋(含住房与非住房)用于出租,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出租非住房用于经营的按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享受优惠税率。
(六)个人房屋用于自营的,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个人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
第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为: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对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各地可视当地实际简并征期;
(四)遇有其他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纳税期限。&&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八条& 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费。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同类地段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出租合同等纳税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入库的各项工作,做好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税收的税源登记档案,建立完善税源信息的传递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情况的分析,重点掌握房屋出租面积、租金收入及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制度,强化基础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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