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什么意思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当年是指当年年底以前还是直到第二年够了一个纳税年度?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当年是指当年年底以前还是直到第二年够了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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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当年是指当年年底以前
当年年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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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阅读次数:504[ 字体大小:&& ]&&&&&&&&&&&&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1号):&&&&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责任编辑: 来源: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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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问题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问:请问老师:1、我司总机构在北京,成立于2005年,又于2007年6月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其在深圳有一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成立于2007年8月根据公司情况,是否适用于跨省市总分机构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方法?
  2、在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总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分支机构的收入、工资、资产总额计算分配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比例。
  那么,对于我司情况,上上年度即2006年度,可2006年度深圳分公司还未成立。那么作为总机构,我该如何计算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谢谢!
  答:您好: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所以,您单位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需要按在规定合并计算所得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因为新设立的企业没有往年的资料,所以无法合并计算,就地预交。所以按照文件的规定,2006年设立的分支机构1-6月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月份开始才能合并计算,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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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回答数:0有人关注提问时间:该问题已结束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2008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2008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还需要向所属税局按时进行零申报及提供包含2008年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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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等级:董事长]回答时间:
&&&&&&您好:(1)&您好!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设立次年的7月1日前,该分支机构进行零申报,不须报送《分配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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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暖冬,现在正是我们出去游玩的好时候,许多家长是不是都在考……请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12366
发布时间:
来源:省局纳税服务处
(双击滚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编辑: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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