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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在手万元存款被盗 法院判银行全赔
10:41:26 &&[ 字号:
  7月16日消息(浙江台记者沈莉)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工资卡握在自己手里,却眼睁睁看着里边的存款不翼而飞。浙江温岭市的陈先生近万元的存款莫名其妙被3次支取,后来经过银行方面的确认,竟是窃贼利用伪造的银行储蓄卡,在港澳地区的ATM机盗取了陈先生工资卡里的存款。
  千里之外的窃贼用一张伪造的储蓄卡就可以盗取储户的存款,银行是否应该负责任?近日,温岭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定,银行承担对陈先生全额赔偿的责任。
  工资卡在手 存款莫名其妙被支取
  陈先生曾经以单位工资卡的形式在温岭市建行办理了一本活期储蓄存折。截至今年1月6号,他的建行储蓄卡内余额为18853.46元。几天之后,1月14号零点左右,他的手机连续收到建行95533号码发送的三条存取款通知短信,显示他的&尾号5844的活期存折账户,于1月13号23时57分、23时58分、1月14号零时1分,分别由网络ATM机支取现金4308.19元、4308.19元、1300.85元&,共计9917.23元,此时陈先生的账户内余额为8936.23元。陈先生对此感到莫名其妙:
  陈先生:肯定是很奇怪的,觉得莫名其妙,自己没有消费,怎么钱没了。更何况又没在异地消费过,这个卡和存折都在自己手上。
  银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上法庭
  陈先生当即拨打建行客服电话查询,但拨打数次都无法有效接通。第二天一早他就到温岭建行营业部查询详细情况,温岭建行告诉他,三笔款是被人从港澳地区的ATM机取走。随后,陈先生就储蓄卡内存款被他人非法异地支取与温岭建行个人部经理交涉,但温岭建行方面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陈先生:银行那边说这是你个人造成的,自己是不是泄露过密码,是不是把这个卡丢掉。我都把它们拿出来,卡、存折都拿出来当场给他们看。而且这个款子是在港澳领去的,我说我怎么来得及,消费也来不及,我第二天早晨八点钟就向你来投诉,零点到八点八个小时,我坐飞机也来不及。
  陈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失,导致他的储蓄卡存款被人异地盗取的根本原因在于温岭建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以及管理存在疏漏等,因此陈先生认为温岭建行应承担全部责任。随后,陈先生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温岭建行支付其被盗取的全部存款及取款手续费,共计9918元。
  陈先生:就是他们银行没有起到一个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我的钱存在你这个银行,你就要为我提供安全的保障。我的钱丢了,我就要向你来问责,我不向银行问责我向谁问责。共2页&上一页&&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
编辑:张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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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被装读卡器储户存款被盗 银行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 08:54:58
&&&&本网讯(王锋)&&一储户的银行卡在ATM机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后复制新卡,1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用银行卡案,法院认定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李强曾在被告温宿县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卡。2013年5月,李强因病去世,李强的妻子张霞拿着李强的银行卡取钱时,发现账户余额只有几分钱。张霞经仔细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后,才知道存款失窃。温宿县工商银行得知李强账户失窃后,马上挂失了该银行卡,并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事后,根据温宿县工商银行录像资料发现,日19时31分至20时40分左右,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到该银行网点的ATM机插口处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上述两犯罪嫌疑人将复制的银行卡的信息发往深圳,由其深圳的同伙将钱取走。
&&&&由于张霞多次向温宿县工商银行要求兑付牡丹卡上的原有存款,遭到银行的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付其牡丹卡被盗取的1万余元。
&&&&温宿法院认为,李强牡丹卡的信息、密码被犯罪嫌疑人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银行在履行与李强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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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王锋报道)储户的银行卡在ATM机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后复制新卡,1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用银行卡取钱案件,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2013年5月,吐某用办理的龙卡在温宿县某银行取钱时,发现账户余额只有几分钱,经仔细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才知道存款失窃。
经查,吐某存款系犯罪嫌疑人到该银行网点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相关信息后伙同他人将钱取走。鉴于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在履行与吐某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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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新闻网储户存款千里之外被盗用 法院判令银行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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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千里之外被盗用 法院判令银行全赔偿
10:26:31 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薛雯实习生刘艳荣)储户在质疑银行保护财产安全能力的同时,当事人黄先生将建行北关分理处告上法庭,昨日,市中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判令银行方赔偿储户6万余元。
  千里之外卡上13万元被盗取
  日下午2时多,黄先生在建设银行北关分理处取走2万元现金。同年7月16日中午,黄先生发现卡内存款被盗取。报案后,公安人员调查发现,日下午4时29分,两名年轻男子持同一账号的银行卡,在千里之外的广东肇庆市刷卡消费127000多元,购买了一批金首饰,消费单上签名为陈东;7月16日,该卡号又在肇庆市一台ATM机上分3次取走4600元。
  一审判后双方不服上诉
  事发后,黄先生将建行西安北关分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他被盗的13万余元及办案花费14000元。莲湖法院于日前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建行西安北关分理处赔付原告黄先生6万余元。双方不服判决,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责任各担一半
  法院认为,黄先生与建行北关分理处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在跨行交易中,其他银行是建行北关分理处的代理行。故犯罪分子持伪卡造成黄先生卡上存款短少,建行北关分理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另外,本案黄先生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护好密码的义务,对其卡上存款短少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原审判决黄某和建行北关分理处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而由于办案花费一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昨日,市中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建行西安北关分理处支付黄先生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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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37万存款被盗刷 法院终审判银行赔偿80%
  法制网见习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劲标 孙楠
  犯罪团伙竟然在餐馆安插“内线”搞起盗卡“无间道”,专门负责克隆顾客的银行卡。广东佛山市民徐先生就因此遭了秧,银行卡内37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其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
  记者今天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对该起银行卡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损失的80%。
  卡在手37万存款却不翼而飞
  日晚上7时许,徐先生的手机突然上收到银行的三条提示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分三笔合计消费378000元,卡内余额只剩下700多元。
  徐先生下意识摸了一下兜里的银行卡,“我当时吓了一跳,银行卡在我的身上,也没丢失过,也没借别人用过,而且是设有密码的。”收到短信后,徐先生马上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查询并报停,后又拨打报警电话。
  经调查,徐先生不见的存款是被他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某珠宝行分三次连续刷卡消费的,刷卡人在银行消费存根“客户签名”栏上只署名“陈”。
  由于案件未侦破,同年12月5日,徐先生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将作为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以合理推断徐先生借记卡上的三笔消费是被他人盗刷的。但由于不能排除徐先生主动、被动或在使用过程中无意泄漏帐户信息、密码的可能。因储户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由于徐先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他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POS机时,没有给POS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以致POS机认可伪造卡的消费付款指令。综上,一审法院判处徐先生和银行责任各占50%。
  罪犯落网揭开“潜伏”内幕
  徐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一审判决后不久,盗刷徐先生的团伙也浮出水面。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包括徐先生在内至少有多名受害者,而且都集中在桂城一带。他们均是到桂城一家西餐厅刷卡消费后,银行卡就被盗刷。经查,在此西餐厅工作的梁某清和梁某杰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随后成功抓获两人。
  据两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认,他们是为了盗取他人的信息,应聘到某西餐厅“潜伏”,在负责帮客人刷卡付款的过程中伺机将客人的银行卡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读卡器”上刷一下,窃取银行卡内的信息,然后又趁客人在输入密码时在一旁偷窥记录下银行卡的密码。该二人的口供也成为二审的新证据之一。
  庭审时,徐先生表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明,他并没有丢失讼争借记卡,也没有泄漏借记卡的密码。他与两人均不认识,他无需承担盗刷的任何过错和责任。
  银行方面则辩称,梁某清等二人是通过在某西餐厅当服务人员时套取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并偷窥客户所输入密码,由此可见案涉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是由于徐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和做好密码保管工作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证明徐先生是存在过错的,银行并没有任何过错。
  责任在谁银行储户概莫能外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银行在第三人使用伪造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不能识别真卡与伪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他人非法侵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持卡人使用案涉银行卡的场所是特约商户的经营场所,而银行对其允许的特约商户使用交易机具负有培训、管理责任,也就是银行对特约商户交易机具安全管理负有一定监管义务,现银行对特约商户使用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银行对此应存在过错。
  对于徐先生在使用借记卡时让借记卡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还被偷看了密码这一行为,法院则认为是徐先生使用银行卡存在不规范行为,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可以成为免除或减轻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应承担责任的事由。
  据此,佛山中院二审酌定徐先生对卡内资金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克隆卡纠纷责任分割因案而异
  据佛山中院负责审理银行卡纠纷的民二庭庭长麦嘉潮介绍,近几年,佛山法院受理的因克隆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集中的焦点往往在于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责任分割。
  “对于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克隆卡的情况,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法规,银行负有保障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麦嘉潮分析指出,不断升级、改进银行卡机器配套系统,弥补漏洞,在技术上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可防非法复制性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一旦做到有效识别,即使储户密码被窃取,同样可以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存在克隆卡的话,银行原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记者发现,在庭审时,涉及涉案银行卡是否被伪造,持卡人一方申请银行出示有关影像资料时,常被银行方面以有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时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对此,麦嘉潮提到,银行保存录像资料及签购底单的期限普遍过短,不利于纠纷发生后还原业务办理的情况,在诉讼中极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麦嘉潮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责任保存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等证据,以证实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或者刷卡消费业务的具体情况。他建议,银行尽可能的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而持卡人一旦发现卡被克隆,也应当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调出有关录像资料等。
  以本案为例,部分特约商户未严格履行注意义务,甚至有特约商户的员工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POS机上安装读卡器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出售,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对此,麦嘉潮指出,“由于特约商户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因要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承担一定责任。银行不能停留于光发卡而不监管的层面,要提高银行卡使用的质量,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制定审核流程,指导业务员审查银行卡是否已经签名,银行卡的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一致,银行卡的表面是否过于粗糙、与一般银行卡外观是否严重不符。”
  鉴于克隆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银行卡交易安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佛山市银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银行业务的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该院的司法建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加快银行的技术升级,将安全系数较低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以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能;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必要时可使用刻录存档的方法尽可能延长证据的储存期限;督促银行加强对ATM机及其场所的巡查,减少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外延设备犯罪,及时堵塞漏洞,压缩犯罪分子的犯罪空间;加强对特约商对POS机使用的核查。
  佛山银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目前,“克隆卡”犯罪出现了新特点,作案重点从ATM专向POS机、盗用资金地点从本地专向异地,协会将根据建议的内容指导各发卡行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增设配套设施,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法制网佛山10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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