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证照不齐与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和刘汉有关系的女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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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证明种类银行资信证明的概念与形式
(一)银行资信证明的概念。资信,即资金和信用。资信证明,是指证明个人或组织经济实力大小和信用好坏的文件。可以说,各种荣誉证书、债券、仓单、提单、房地产、知识产权证明,以及权利凭证等都可以作为持证者个人或组织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一般而言,是指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个人或组织的资产或信用状况的文件。从广义上说,由银行出具的存单、票据、信用证、承诺书、担保函等金融票证,以及有关财产的委托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对持有人都具有资信证明作用。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指狭义的银行资信证明。如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就是一种比较典型而常用的资信证明。
(二)银行资信证明的形式。银行依法出具资信证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鉴于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严肃性和用途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主要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以及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目前,数据电文形式的资信证明在国内用的较少。至于其他形式的银行资信证明也会存在,如20世纪60年代世界首富石油大王保罗•盖帝的一个成功经历,可以形象地告诉我们,银行资信证明的其他表现形式。1914年盖帝完全像赌徒的冒险,报着希望加入了石油行列。他自己没有资金,运气似乎一点也不佳,第一年也没有捞到。第二年末有人要把一块地皮出租,他去查看后觉得很有希望,他知道其他独立采油者也对它很感兴趣,他担心自己没有钱,更拿不出那些挖到油井的或老石油商人能拿出的那么多钱。为了掩饰他的拮据,他请求一家银行派出一个代表替他出了价,免得露出他的身份。出乎意料,这个方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拍卖时,来了不少极希望得标的独立商人。他们见到银行里的人也来投标,颇感吃惊和不安。他们想,如果银行参加拍卖,一定是代表什么巨大的石油公司,愿意出任何的高价租下那块地的。他们都觉得喊价将是白费心的。结果盖帝以500美元就把它租下来,这是非常低廉的价格。可见,由银行出面所做的某种具体行为或举动也是一种强有力的资信证明。本文所讨论的银行资信证明,主要是指工作中比较常用的信函式书面文件。
二、银行资信证明的种类
(一)存款证明。这是银行出具的数量较多的资信证明。报载,建设银行赣州市分行现已正式发文推出个人存款证明书业务。实际上,大多数银行都自觉或不自觉的出具过存款证明。
(二)“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资金证明。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附银行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
(三)“询证函”证明。即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证明。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时,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
(四)资信调查证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界定,资信调查,是指银行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或对客户自身资信进行调查,向其业务对象证明自身资信的业务。
(五)见证证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界定,见证业务,是指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所提供的材料属实,有履约能力,但不负法律责任的业务。
(六)履约证明。即企业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誉状况证明。一般情况下,银行或企业与其新客户进行贸易等业务往来之前要向有关个人或组织调查或了解其财务状况或商业信誉,同时也向有关个人或组织提供其本身客户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誉状况的资信证明。另外,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借款人担保人为其借款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有时担保人要求银行提供借款人以往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誉状况证明,作为其是否同意提供担保的依据。
(七)银行股权证明。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因经营或其他需要经常请求其投资的银行出具其持股情况证明。
(八)股款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九)出国留学人员资信证明。现在出国留学,不仅要有才,还要有财。出国留学签证时,有的签证官要评估出国人员的经济能力。有关人员往往请求开户银行为其出具相关的银行存款、持有银行股权、银行贷款等综合性资信证明。
(十)金融票证核实证明。银行对外出具承诺书、保函、票据、信用证、存单等金融票证之后,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为防范受骗,便向出具此金融票证的银行进行核押、核保、核证等核实工作,出证行可据实出具核实证明。
(十一)为协助查询出具证明。据权威部门统计,依照有关法规,已有十几个机关有权向银行查询客户的存款情况以及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协助有关机关查询的结果,则是出具或签署有关证明。
(十二)保管箱证明问题。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珍贵或秘密的重要文件、有价证券、稀贵金属、储蓄存单、珠宝饰品、古玩文物、货币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服务性业务。就保管箱业务的性质而言,银行不得提供客户租用有关保管箱情况的证明,实际上也无法知道保管箱内有何物品,至于破(凿)箱后的情况应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证明较为妥当。
三、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情况
(一)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原因及类型。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受不法犯罪分子诱-惑,受有关部门的干预,受不正当竞争的压力,为自办三产公司再投资提供方便,也有的是由于不了解有关规定,不知虚假资信证明的危害。比较常见的类型是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其样式、印鉴、记载事项等形式要件完全符合规定,但其上所载内容是假的。“与事实不符”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金融机构在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出具的;另一种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夸大了事实情况。司法实践中也发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假冒本单位的名义私自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资信证明的情况。
(二)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危害。银行资信证明属于银行的信用工具和信用形式。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资信证明,特别是出具虚假资信证明,侵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给诈骗违法犯罪分子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一旦被诈骗分子所利用,极易给国家、企业、银行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英哲培根曾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同理可证,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无异于败坏了信用之源。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长,社会无信不稳。银行无信,何以生存?可以说,皮包公司漫天飞舞,大量不法之徒得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来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验资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或不实资金证明有关的。应当说,银行业是最大的债权人行业,银行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资信证明的最大受害者肯定是银行,实际上是用右手取石头砸自己的左脚。
(三)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法律后果。1.承担行政责任。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2.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银行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3.承担民事责任。(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利用存单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四、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措施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央行规章对银行资信证明有关问题尚未作出全面系统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尽早采取适当措施,先从自身内部强化对资信证明的管理,以防范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承担赔偿责任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
(一)银行内部应对出具资信证明进行归口管理。由于银行资信证明种类较多,涉及的银行业务范围较广,银行宜结合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适当归类集中或统一管理,制定全行资信证明管理办法,以防“证”出多门,失去控制。
(二)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应把好为客户保密关。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信贷业务中感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尤其是涉外企业在修改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时,特别强调银行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内容基本上都涉及客户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事项,所以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时欲免除承担泄密责任,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要求客户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这样一旦将来发生涉及泄密纠纷,银行则有案可稽,自然会立于不败之地。
(三)银行应注意资信证明的基本内容与格式。1.首行居中写明标题,如“关于××的证明”;2.下一行顶格写接受资信证明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3.分别另起一行空两格写以下正文内容:(1)出具证明的依据,如“根据××的授权委托”;(2)依据客户授权委托和受文单位要求,写明证明事项,这是银行资信证明的核心内容;(3)可以明文限定该资信证明的用途或范围;(4)有些证明可附加免除责任条款,如在信函的末尾声明“我方概不负责”(without any responsibility on our part); (5)还可参照国外银行提供有关客户资信情况时在信函醒目位置表明(Private and confidential)的做法,不妨附加保密条款或标明保密警句,如“机密材料,敬请守密”等;4左下侧注明“特此证明”;5.右下侧写明出具资信证明的银行名称;6.加盖银行行政公章或资信证明专用章;7.签署年、月、日、时、分。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五、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时应注意的关键性要点
(一)据实出证。我国民法通则、刑法、票据法、会计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出具各类金融票证时,应当确保该金融票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须特别注意,所谓“银行对询证函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就是暗伏“若不真实就负责任”之意,银行不可掉以轻心。
(二)实时出证。银行只能对既存事实出具证明,换言之,只能说在出具证明时是这样的,至于以后无法保证,也不负责任。如银行为客户出具存款证明时,可写明“截止××年×月×日×时×分,客户××在我行××存款余额为××元。”
(三)熟悉业务。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在受理客户汇款和支票出票人的主动付款时交给客户的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收款人不得以此作为发货的依据。而收帐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帐人帐户的凭据。银行不应也无义务将银行结算回单用于向第三者出具资信证明。如在回单或复印件上注明“××公司(卖方):本回单所填内容真实,客户(买方)已在我行办妥款项划付手续,特此证明。”因为不能排除客户在银行票据交换提出前撤回该笔款项划付申请之可能。此类索赔纠纷也常见诸报端。
(四)证己所能。银行应依据自己的经营业务范围,证明自己能够证明的事项。对客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年检情况等有关事项,客户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有关事项,客户经营活动中的事项,客户上缴税收情况,客户贷款卡所载内容等事项,即使银行通过业务关系有所知悉,也无权出具此类事项的有关证明。
(五)勿加担保。银行不应在资信证明上附加有关担保条款或内容。如银行在为客户出具“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等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时,不要随意为客户注册企业提供出资担保。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注册“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申请登记企业)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被担保人资金不实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六)谨防诈骗。现在银行业务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贷款寻找担保越来越难。有的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早就了如指掌,当其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时,故意要求银行出具借款人的资信证明。银行为了取得贷款担保,便向保证人出具了关于借款人的不实履约资信证明,如“××公司系本行基本客户,其业务往来频繁,以往信用度较好,前贷款××元已还清,现需发生新贷款,请贵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担保事宜。”结果当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诉讼至法院时,因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虚假,法院认定银行欺骗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人已名存实亡,贷款银行的巨额损失向谁追讨?不难看出,此类案件,明为骗保,实为骗贷,教训惨痛!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银行资信证明种类”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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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不良资产-商业银行以物抵贷问题实证研究
商业银行以物抵贷问题实证研究
——兼谈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制度改革与创新
文/黄向庆&
蔡友才(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以物抵贷是指商业银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履行债务,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银行为保全贷款而以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最终以变现所得收回贷款本息的行为。抵贷资产是指银行通过以物抵贷方式受偿并依法取得产权或处分权的财产。
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不良资产比率过高问题,已成为威胁银行体系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核心问题。近几年,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和银行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以物抵贷业务迅速增加,已成为清收、压降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之一。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银行业收产抵贷总额已近2000亿元。到今年6月末,笔者所在盐城市抵贷资产余额高达17.99亿元,占信贷资产的5.54%,还有数亿元因指标控制暂未调帐。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法规,加上恶化的社会信用环境,以物抵贷业务开展存在着较多的制约因素,亟待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管,研究如何在加入
Wr0仅剩4年的宽限期内加速处理不良资产,我中心支行专门成立课题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二、原因分析:以物抵贷是银行与企业、政府博弈后为锁定资产风险而采取的无奈之举
第一,为防范道德风险,不良资产不再搞二次剥离。到2000年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下降了9.7个百分点。但
2001年底,四大行不良资产比率又高达25.36%(1.8万亿),按照五级分类不良率更是高达29%,不良率已远超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各国的比例。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为防止道德风险两方面来考虑,国务院决定,不再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追加剥离不良贷款,现有不良资产由各行依法处置。
第二,基层行贷款萎缩,增贷稀释不良可能性不大。近年来,沉重的不良资产负担和相对保守的信贷原则,使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为代表的一些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信贷收缩和信贷集中。有商业银行通过“系统内调控,存款向下集中,贷款向上集中”,以种种优惠措施和利率促使系统内资金上存,新增贷款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集中,“集约经营”成了“集中经营”,全国90%的新增工业贷款投向了数量不足5%的AA级以上的大型优质企业。基层网点通过增量稀释不良贷款的路径已被堵死。
第三,信用缺失,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肆无忌惮。由于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过程中的措施不配套,加上《破产法》等有关维护银行债权方面的法规欠缺,企业肆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2000年末,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达32140达到51.29%,逃废贷款本息共计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农行滨海县支行开户的89个法人客户,改制破产的就达61个,农行受偿率仅0.002%。
第四,各行在清收措施上已黔驴技穷。目前,依靠对不良资产存量的盘活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已到了极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压降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压降的边际效果将递减。特别是收回现金的可能性已不大,而且不良贷款比率还有反弹的趋势。在采取各种清收措施后,很多银行对清收无望的企业全面开展以资抵贷。
第五,企业为甩包袱倒逼银行收产抵贷。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减少企业内外部矛盾,为应付银行“打击逃废债”,以“守信人”的面目出现,将大量无效劣质资产逼迫或主动要求银行收产抵贷,用银行贷款所形成资产中少部分抵偿全部或大部分银行贷款。同时要求银行以租赁的形式返租,仅象征性的以少量租金归还银行利息。盐城市天捷水泥厂欠农行贷款本金3250万元,收产抵贷前每月负担银行利息21万元,银行收产后每月只要交6万元租金。
第六,各级加大了对不良贷款考核力度。从2001年开始,人民银行给4家国有商业银行立下了军令状,要求不良贷款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中央明确提出“十五”期间把不良资产比例从现在的25.37%降到15%以内。实现这一目标对商业银行压力太大,要严控增量的同时,大幅度处理存量。为此,各国有银行层层立下军令状,对压降工作下达了许多硬性指标,加大了对不良贷款清降工作的考核力度。一些基层行负责人为了完成不良“双降”和利润指标任务,将一些根本就收不回的贷款搞“收产抵贷”,减少了不良基数的同时,相对提高了收息率,而且少提了呆帐准备金。
三、问题分析:自身管理薄弱,政策制度制约,缺乏应有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一)管理软约束,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由于人总行、财政部对抵贷资产认定、接收和处置无统一标准,使商业银行难以把握抵贷的条件,也给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管工作带来难度,形成了一定的道德风险。
一是以资抵贷成了压降不良的“防空洞”。一些行通过“收产抵贷”变换账面不良贷款形态和调整会计科目等来降低不良贷款,应付考核。尽管抵贷资产变现的可能极小,但在不良资产管理的软约束目标下,一些行却乐于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保全,来完成压降不良贷款的目标。到今年一季度盐城市通过收产抵贷,不良贷款率下降了3.37个百分点,其中:信用社6.2个百分点、农行4.89个百分点。
二是以资抵贷成了责任贷款的“避风港”。为掩盖信贷资产损失,一些行将贷款与表内应收息之和作为协议收产金额,甚至将一些主观原因形成的其他不良资产纳入另于不相干企业抵贷资产,导致待处理抵贷资产帐面值远高于市场实际价值。
三是处置“内部人控制”,存在道德风险。有的行长与信贷人员联手“暗箱操作”送人情、搞关系低价变卖;有的出售出租抵贷资产收入不入帐形成了新的帐外资产和“小金库”;有的将抵贷资产的处置变成经营目标“调节器”,将不够偿还本金的处置收入收息,将资产处置损失仍挂在待处理抵贷资科目,在巨额资产损失的同时,直接虚增了利润。
(二)抵贷资产实物占有、保管和维护难。
一是实物难占有。1.权属证书无法办妥。尚未办妥相关权属证书的占60%以上。农行、信用社收产乡镇企业中大部分“两证”均无或不全,大丰信用联社收产的64个企业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只有10户;2.既得利益主体拒不合作。有相当部分抵贷资产被原单位职工长期霸占,银行处置时,原负责人唆使职工闹事,银行对此无可奈何。大丰某企业破产时,其营业用房已被法院判给三家银行用于清偿债务,由于破产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未过户,主管部门将银行的抵贷资产以年租金150万元租赁给上海一超市,而给三家银行的不足10万元。
二是保管难,银行背上“百货仓库”大包袱。抵贷资产除了一般商品外,更多的是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地域性较强,银行被迫进行物业管理,还要支付保险费、物业管理费、修缮维护费等多项费用。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受经费局限,相当一部分设备依然放在原企业,或被闲置,或被企业无偿使用,自然损耗很大;有的抵贷物被企业偷偷出售,银行发现后为时已晚;有的抵贷的机器设备因无人看管,一些重要的零件被人为拆除盗卖,抵贷财产成了一堆废铁。
(三)产权市场不健全,银行以物抵贷资产处置、变现难。
一是抵贷财产本身缺乏应有的使用价值,导致变现困难。由于抵贷企业大部分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甚至濒临倒闭,其可选择的抵债财产微乎其微。协议收产价格由政府和主管部门说了算,银行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被动接收。因而,银行选择抵贷资产的自主性受到限制,有的明知抵贷的财产为市场淘汰变现能力较差残次滞销品、偏僻房地产和长期不用的机器设备,但若不接收,将无其他可清偿财产。
二是评估机构垄断经营,随意认定资产价值。我国的评估机构大多由政府部门组建并管理,国资、土地、建设、房产部门都有自己的评估机构,实行垄断经营。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地方保护,高估和低估抵贷财产价值的情况较为严重。银行收产时估价甚至高于市价的十几倍,处置资产时有意压低实际价值,大丰化肥厂、全丰集团欠银行本息分别为
8124万元和5400万元,设定抵押值分别为1.3亿元和6000万元,但破产清偿时,中介机构评估的抵押物实际价值仅为2i24万元和2167万元。
三是抵贷财产缺乏完备的产权证照。一些抵贷的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车辆、船舶等),因办理抵贷时有关产权证照未齐全,从而给变现转让带来实际障碍;有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两证不全,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不明确;有的抵贷产品因没有销售发票、质保单、准销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证明,处理价值大打折扣。
四是出租、出售受税票限制。在资产处置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处置的官方票据如何取得,因为在处置资产时下游客户均索要正式票据实行税费抵扣,这对处置资产造成较大影响。从企业角度,租金列支与利息列支渠道又不一样,企业必然向银行索要税票,而事实上银行无法开出税务发票,要开必须交17.45%的营业税。
五是抵贷资产自主经营受到限制。金融机构面对收回的大量厂房、设备、汽车、房地产等种类繁多的抵贷资产,如果不去经营和管理,将会变成“废品一堆”、“空楼一座”、“荒地几亩”,损失会更加严重。但直接经营,又与金融机构不准办实体的政策相违背。
六是受产品项目的限制。1.抵贷化工、化纤等专用机器设备较多。只有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才能购买,而目前市场同类产品生产设备不仅在技术上先进、而且价格又低。盐城市农行待处理抵贷资产中有设备2625台套、价值21958万元,占抵贷资产总额的
38.2%;2.土地使用权占了很大比例。东台联社62142万元抵贷资产中,接受的土地使用权822.26万平方米、22977万元,占36.97%,80%以上的为乡镇企业的划拨土地,要处置必须要交纳40—100%的出让金;3.房产中有相当部分是职工宿舍楼和职工长期占居的门面房,处置的各种矛盾较多。
七是审批体制人为障碍限制。工行规定“处置损失超过50%的要追究相关人责任”,工行盐城市分行去年11月向省分行申请拍卖处置1730万元抵贷资产,由于预计损失
1380万元而未获批准。建行建湖支行向上级行申报处置5家、285万元抵贷资产,因上级行批复最低公开拍卖底价为256.5万元而无人问津;中国银行规定“单笔税费在5—20万元之间的,需经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和授信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20万元以上的要报总行批准”。这样,银行对收产抵贷只能是叶公好龙,一方面各行希望通过收产来盘活不良,另一方面由于审批制度束缚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今年6月建设银行总行在全国24个省市的60多个城市拿出28.2亿元抵贷资产举行拍卖周,由于拍卖底价太高,仅成交5.25亿元。1997年至今,大丰市数亿元抵贷资产仅处置收回现金234万元,仅占抵贷资产总额的0.7%。东台联社出租抵贷资产38375万元,协议年租金仅为521万元,年收益率仅
(四)交易税费过高,限制了产权变更、转变。
银行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已按权责发生制交纳了营业税和所得税。接受抵债资产最终目的是处置变现收回贷款本息,这本身不是也不能视作一般的经营交易活动。但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将以物抵贷视同一般的商品交易行为,对抵贷财产的接收、处置双向重复征收高额税费高达17种,据测算如不算土地出让金各种税费约占变现收入的20%以上。不仅无法体现“抵”字,简直让银行不堪重负,人为加大了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的成本。对此,早在1999年12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就向财政部上交了《关于抵贷资产收取和处置中税费减免、损失处理问题的请示》,呼吁减免税费,但一直未有答复。
交易税费过高直接限制了产权的转让和变更。至今年3月末,农行盐城市分行目前办理好房地产两证变更手续的资产价值12510万元,仅占接收房地产总额的33.2%,没有办房地产两证变更手续的资产总额25120万元,办全两证还需交纳各种税费1543万元左右。大丰市金融机构接收的32849万元抵贷资产中,产权已过户给金融机构的只有8320万元,占总额的25.32%。
(五)处置变现损失“窟窿”难填、出账难度大。
东台信用联社今年以来处置2931.41万元,仅收回现金831.66万元,损失率为
71.63%。据调查估算,银行处置抵贷资产所要承担的损失额将占收产总价值的60%,抵贷资产变现能收回三分之一就相当不错了。
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抵贷资产处置损失部分应从当年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会直接影响了当期损益。由于处置变现损失过大,各商业银行由于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本来就亏损严重,财务上根本无法消化。
对以资抵贷处理普遍持矛盾心理,不处理损失越来越大,对上级行无法交待,处理了由此带来的财务负担,将极大影响上级行对自己经营业绩的考核。基层行处置抵贷资产百倍小心、如履薄冰,在上级行政策明朗前,宁愿听任抵贷资产躺在帐上漫漫“溶化”,也不愿主动去处理,将其变成死帐。
(六)持有资产时效受法规制约,处置受行政干预严重。
一是《商业银行法》第42条“因行使抵押权、质押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变现”的规定,使一些行对抵贷资产“不计后果”的盲目处置。
二是土地使用权占有受到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出合同约定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二年未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业厂房如改变用途搞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金一分钱也拿不到。《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将按违法占地处理,目前基层银行收产土地中大多未办变更登记,从法律角度讲,这部分资产所有权面临较大变数。
三是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第43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规定,限制了抵贷资产出售和出租,抵债资产出租时常常被工商部门以“超范围经营”给予处罚。&&
四是银行向外商出售不良资产目前仍未能取得政策性支持,据悉,华融108亿打包出售至今没有得到批准。
五是抵贷资产的接受、处置受行政等干预严重。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直接干预银行接受和处置抵贷资产。对银行对产抵贷,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地方利益为重,无视银行资产风险,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工商、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对处置工作常设障碍。以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直接干预企业的抵债务行为,或要求银行接受变现能力差的残次财产、或不协助银行办理有关证照的过户手续,阻碍以物抵贷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政策建议:完善抵贷资产处置的制定安排
(一)完善不良处置法规体系,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抵贷资产管理办法》。建议人总行、财政部提请国务院召集税务、工商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抵贷资产管理办法》。对抵贷资产的取得条件、评估方法、管理方式、租赁经营、处置损失和会计核算等作一个原则规定,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
二是强化对资产处置公开、公正和效率性的监督。为防范道德风险,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必须加强对资产处置透明度的监管,监督商业银行资产处置方式的适用性、资产定价的准确性、处置程序的合规性和费用合理性,防止和避免“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同时,新闻部门可随时跟踪介入,将资产处置告之于众,减少不必要的外界非议和有影响力人物在资产处置中的干扰,防范各种道德风险。
三是尽快制定《银行不良资产保全处置法》。国外处置银行不良贷款的经验显示,90%以上的因素取决于是否有一个有利于处置的法律环境,我国目前最欠缺的就是法律环境。为此,尽快颁布《银行不良资产保全处置法》,通过立法明确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地位,明确企业逃废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特殊政策赋予银行作为不良资产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的特殊权利,排除不良资产进入市场的各种政策和法律障碍。
四是与时俱进修改现行法规中影响不良资产处置的条款。尽快修订《破产法》,必须理清企业重组与金融改革的关系,对银行有抵押物手续的,破产过程中抵押物处置必须由银行全额受偿。要完善《民法通则》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加大对逃债行为处罚力度。
五是由司法部门介入银行抵贷资产的处置。在目前的信用环境下,为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建议请司法部门介入,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进行强制执行。坚决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用法律严惩各种信用违规者,增大不讲信用者的违约成本。
(二)对银行抵贷资产的接受、处置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包括抵贷资产在内银行和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是一笔庞大的国有资产和社会财富,它的处理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稳定,必须给予优惠政策。
一是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人民银行应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中增加类似于资产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租赁业务范围,以便于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
二是对不良资产分帐经营。商业银行按一级法人对现有的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从现有机构剥离,成立直属总行独立于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内部资产管理公司,来统一管理、处置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在具体操作上,将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按公平市价转让给独立设立的子公司——内部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母银行由于转让了不良资产而成为资产优良、资本充足的“好银行”,而子公司则由于接受了不良资产而成为“坏银行”,由拥有不良资产的“坏银行”在限期内专门处置,让“好银行”轻装上阵,尽快调整其资产负债表超出经营困境。同时,给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资产管理公司职能。这样有利于促进不良资产在行业、地区、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重组,提高不良处置效率。
三是对接受、过户、登记和处置等环节实行减免税费优惠政策,在税费收取上要真正体现一个“抵”字,切实减轻商业银行的财务负担。不良资产特别是抵贷资产的处置,是银行部门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的过程,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真实的销售”,除非处置资产收入大于贷款本息。为此,必须对现行税法作出特别说明,对不良处置免征一切税收,这也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为避免银行在办理抵贷过程中双向重复交纳税费问题,建议对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抵贷资产可凭借贷双方“以资抵贷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到土管、房产、车管等部门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使银行取得事实上的资产处置权。税务、土管、房产管理和车辆管理等部门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银行在处置抵贷资产变现时,应凭“以资抵贷协议”或法院裁定书和买卖(转让)协议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将产权过户给购买方。
四是允许商业银行按抵债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高额处置损失准备金,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营业税和所得税率,提高和增强商业银行通过冲销呆坏帐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五是允许银行为抵贷资产买家“垫资”。由于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进入抵债资产和不良资产处置的高峰期,加剧了买方市场形成,超出了国内资本市场的承接能力,使一些极具投资潜力的不良资产因为支付能力问题而不能顺利成交。为了最大程度地遏止“冰棍效应”,银行有必要根据“苹果理论”以处置的资产为抵押,为竞买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此举可实现“双赢”局面:买家可以借银行的钱生钱;银行可以在实现快速资产变现的同时加大有效信贷投入。
六是财政发行特别国债,大幅度核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长期以来,由于“呆帐准备金”制度的不完善,财政对银行采取“杀鸡取卵式”的分配方式,银行在大量应收未收息成为呆帐的同时,向财政虚交了大量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使大量的合理呆帐贷款损失得不到及时核销。为此,国家财政很有必要发行特别国债来承担银行本应由财政早就核销的部分不良资产。
(三)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多法并举处置抵贷资产。
国外许多国家经验和教训表明,不良资产特别是抵贷资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贬值,这就是所谓的“冰棍效应”。为阻止“冰棍效应”对资产和利润的吞食,各商业银行必须加快抵贷资产处置进程。
1.租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租赁业务几乎是空白,国外的经验表明,银行开办租赁业务可以充分发挥资金和成本的优势。要允许商业银行内部成立租赁业务部,对行情看涨暂不宜或暂无法出售的房产、机器设备实行租赁经营,待市场行情回暖后再行处置。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资产管理的成本,获取租金收入;而且可较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2.自用。一些抵贷资产经上级行批准后可以转为自用资产。一些门面房可作为网点、商品房可给职工居住。
3.拍卖。对一些金额小、地处偏远的抵贷资产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一次性解决。
4.并购重组。以不良资产重组为契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升级。
近年来,西方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大量使用了通过债务重组推动存量资产重新配置,并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市场化方法。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和抵贷资产中,相当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配置不当的资源,不少企业生产设施齐全、自然资源丰富,具有潜在的增长特性,我国政府应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并购重组的形式,将现有不良资产资源在国内外同行业内分配来盘活不良资产。
一是债权银行通过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将抵贷资产交由经规范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如某机械厂被银行收产抵贷1000万元,一台资企业欲购买该企业厂房,但资金上又有缺口,银行与台资企业协商,将机械厂1000万元呆滞贷款置换到台资企业作为购厂款,既帮助这一台资企业解决了资金缺口,又转化了银行的抵贷资产。
二是对新办企业,银行以“抵贷的厂房、设备资产”作为贷款投入。
三是在现有优质信贷客户中寻找需厂房设备的企业。
四是与利用外资结合起来。我国仅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和未剥离不良资产高达3.2万亿元,仅靠国内资金来购买和消化这些不良资产是远远不够的。国有经济本身历史包袱重、改革压力大,无力消化不良资产;民营经济虽然有较大的发展,但整体实力还不够强大,购买力有限。从近两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国际招标的实际效果看,外资对介入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颇感兴趣。要采取资产打包出售、招标拍卖、股权转让、协议并购等多种形式,鼓励各国投资者进入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五是与吸收民营资本结合起来。我国可利用的民间资本总量高达10多万亿元,是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资金来源。民营企业迫切希望通过并购,绕过政策限制,获得一些行业准人,实现规模扩张。在资产处置中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让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参与。
5.商业性出售给资产公司。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要想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搞商业化经营,就必须有选择的商业性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以公平价格出售自己不良资产中的抵贷资产,资产管理公司以销定收,以市场价格和能够销售的数量决定收购价格和数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利用资产公司的优惠政策,减少银行在处置资产过程中各种不必要的费用,可以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资产公司也可获得一定收益,真正达到“双赢”。
6.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它是指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资金流量的资产集中起来组成资产池,将其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将包括抵贷资产在内的不良资产和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出售给专门的融资公司,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抵押,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资产抵押债券,收回的资金作为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资产的收入,可用于发放其他贷款或投资其他资产,可以大大改善银行的资产组合,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四)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社会信用中介机构。
企业对银行故意性的失信、欺诈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畅通运转的毒瘤,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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