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股东大会会有什么利好2015 io大会

1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是利好还是利空?
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是利好还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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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7月17日上午在中国水电总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共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7.965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选举范集湘、晏志勇、孙洪水、石成梁、周保志、刘新兰、赵广杰、韩方明8位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王宗敏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会议选举孙宝田、雷建容、杜明3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段尚毅、李江波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在随后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范集湘为公司董事长,并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方案及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的议案。在随后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孙宝田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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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您还未设置任何提醒方式,订阅内容若产生新公告将不会进行任何提醒。若需要个性化提醒,请到“个人设置-设置接收方式”中设置。中国中冶: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_股票频道_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证券时报网()12月06日讯  中国中冶(月6日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于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审议《关于中国中冶申请注册100亿元永续中票的议案》。  网络投票代码:788618;投票简称:中冶投票。  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责任编辑: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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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季收益率29%
大摩多因子策略股票基金年平均收益30%以上。
近一季收益率28%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股票近一年收益率高达50%以上。
近一季收益率28%
军工主题基金强势拉升,长盛航天海工混合排名靠前。
近一季收益率2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年平均收益高达88%。中国电建(14年06月04日召开股东大会_数据资讯化汇总频道_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股东大会时间:1.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制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2.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制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3.审议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增设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的条款如下:&&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4.审议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增设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并相应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条款如下:&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为维护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5.审议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增设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并相应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条款如下:&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6.审议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监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前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共四章、二十九条,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共九章、五十一条。具体修改情况如下:&修改前&&修改后&&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核权。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权。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检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处置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利润及其分配情况等,通过审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对公司会计信息、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三)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告诫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提案权。就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建议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诉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调查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九)知情权。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审定、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三条 监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核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审核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半年度报告审核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季度报告审核会议分别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书面送达(包括挂号信、电报以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安排及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 (三)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四)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监督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审议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另一项提案。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含半数)监事同意。监事对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领导下,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  注:除上述修改外,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字句进行了调整。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7.审议关于调整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马宗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董事候选人在经正式选举为公司董事后,其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其他董事相同。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姓 名 &&马宗林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57年7月 &&教育背景 &&学历:大学本科;毕业院校:山东工学院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工作单位 及职务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常委 &&工作经历 &&82.01
山东邹县供电局工人 (期间1978年考入山东工学院电力系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学习) 89.12
山东苍山供电局技术员、技术股副股长、供电局副局长、局长 95.01
山东枣庄电业局副总工程师、副局长、泰安电业局副局长、菏泽电业局副局长 97.07 山东菏泽电业局局长、淄博电业局局长
98.09 山东电力工业局教培部主任、科教部主任 03.01 福建省电力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04.12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 05.04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主任
11.04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 11.08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助理 14.02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常委
2014.02-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常委 &&&8.审议关于调整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陈永录、苗青、邓孟元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等监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监事候选人在经正式选举为公司监事后,其任期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其他监事相同。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1、陈永录简历&姓 名 &&陈永录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55年12月 &&教育背景 &&学历:大学;毕业院校: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 &&工作单位 及职务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工作经历 &&9.06
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仪仗队战士 9.04 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三团司令部军务股、保密员、参谋、
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司令部军务装备参谋、股长 (其间:7.12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政干部专业学习) 2.04
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三团三营营长 4.07 中央党史研究室办公室秘书处秘书、人事处主任科员& 7.07 中央党史研究室办公室人事处副处长、秘书
0.10 中央党史研究室办公厅秘书处处长 2.08 中央党史研究室办公厅副主任兼秘书处处长
7.11 中央党史研究室办公厅副主任 (其间:3.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法律专业学习
3.06中央党校中直分校第42期学习) 0.01 中央党史研究室办公厅主任 1.08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中国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监事会主席 2.11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中国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2.11至今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附件2、苗青简历&姓 名 &&苗青 &&性 别 &&女 &&出生年月 &&1960年5月 &&教育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 &&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会计师& &&工作单位 及职务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纪委办公室主任 &&工作经历 &&1980年1月至1982年8月
水利部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综合处财务组 6.11 水利部水电建设总局财务处会计 9.03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财务处会计 1.10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财务处系统财务科副科长 3.02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财务处系统财务科科长 5.02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0.03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计处副处长 3.01 中国水电顾问有限公司审计部副主任 7.09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审计部主任 1.11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主任2.02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主任,水电顾问集团审计监察部主任 2.04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主任 2012.04至今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纪委办公室主任 &&& &&附件3、邓孟元简历&姓 名 &&邓孟元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59年5月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会计师& &&工作单位 及职务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主任 &&工作经历 &&2.03
水电八局东江、局财务处、审计处 1.05 水电八局局财务处、审计处副处长、处长 1.09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审计部(借调) 3.09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审计部主任 0.01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审计部主任 0.03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审计部主任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2011.11至今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主任 &&&9.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10.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3年度公司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人民币4,555,996,812.53元)的30.13%进行现金,即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3元(含税),共计分配人民币1,372,800,000.00元,占本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人民币1,579,587,239.05元)的86.9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11.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12.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 & 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股份公司产业结构,推进股份公司可持续发展,股份公司2014年将继续在电力、基础设施、房地产等主营业务领域开展投资活动。现将投资计划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 根据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计划编制原则,在审核各成员企业2014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结合股份公司投资业务发展现状,股份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约780.58亿元。其中:项目计划投资额约585.2亿元,预留投资额度约195.38亿元。  二、项目计划投资情况& & 股份公司2014年度项目计划投资额约585.2亿元。其中:  建设期项目计划投资额约476.31亿元,运营(尾工)项目计划投资约59.87亿元,前期项目计划投资49.02亿元。建设期和运营(尾工)项目计划投资约536.18亿元,占项目计划投资额的92%。  三、预留投资额度情况& & 股份公司2014年度预留投资额约195.38亿元。其中:  房地产公司预留145亿元,路桥公司预留20亿元,国际公司预留7.38亿元,股份公司总部预留23亿元。&&13.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14.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结合公司依据目前的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现状等因素综合考虑的资金需要,并考虑到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计划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主要用于满足公司项目投资和日常经营资金所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同意提请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15.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16.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安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17.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拟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和《工程服务与产品互供协议》,就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承包服务与产品事宜进行约定,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18.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和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聘请(续聘)审计机构的相关规定,建议续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宜。&&19.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公司董事2013年度薪酬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薪酬系按公司独立董事报酬标准兑现的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该等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代扣代缴。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确定原则遵循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另外,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实行&先考核、后兑现&;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对公司及股东单位企业负责人201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核定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2013年度薪酬具体情况。公司已于2013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20.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号)、《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号)等有关文件,公司拟定了公司董事2014年度薪酬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年度基本报酬为8万元人民币;如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其年度基本报酬为10万元人民币。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分别按照每次3,000元人民币和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领取会议津贴。前述标准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的有关费用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职工董事以外的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工董事的薪酬按照中国电力建设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21.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公司监事2013年度薪酬情况如下:  监事薪酬确定原则遵循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实行&先考核、后兑现&;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对公司及股东单位企业负责人201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仍在进行中,此外,公司2013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也在进行中,因此,监事的薪酬尚未完全核定。公司已于2013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22.审议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监事2014年度薪酬管理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1、在公司任职的监事的薪酬包括岗位薪酬、绩效年薪、津贴补贴等,岗位薪酬、津贴补贴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情况按年发放。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2、在公司无任职的监事在相关单位领取薪酬。  3、公司监事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2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现该授权有效期已满,为提高融资决策的灵活性和效率,有效协调发行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额度范围内,审议并决策公司债券发行事宜,具体如下:  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主体框架和额度& & (一)发行主体: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限与品种:公司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委托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在内的人民币融资工具。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规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单一品种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可发行该类债券的限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做明确的,单一品种债券新增待偿余额比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5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资金需求确定。  (五)其他发行相关事宜: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拟发行债券种类确定担保、上市交易、是否向股东配售等相关事宜。  二、对董事会授权的具体内容& &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上述确定的主要发行条款范围内:  1、确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种类、具体品种、具体条款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筹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做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注册等手续,签署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发行、交易流通有关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已就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做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签署及发布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公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或批准程序(如需)。  5、依据监管机构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发行工作。  6、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相关事宜(如需)。  7、办理其他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文件或进行任何相关行为)。  (二)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上述(一)下的授权及相关发行事宜。  (三)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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