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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解读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日期: 8:56:48
&&&&&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问:《若干意见》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哪几个原则?
  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质量逐步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根本,不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作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本制度的信心。针对这些问题,我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在多次征求相关部委、局内各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最终起草完成《若干意见》。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避免矫枉过正。应客观看待当前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不因少数和局部出现的问题而否定我们现行的一些政策和做法。应该看到,我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较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人均有效专利拥有量还很少,现阶段还需要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激励,以引导更多高质量和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不断提升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要不断优化政策导向,加强监管措施,着力消除局部区域和个别领域动机不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保障专利制度高效运行,促进专利事业科学发展。
  二是突出有限目标。影响专利申请质量的因素很多,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工作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若干意见》重点针对专利申请动机不当等问题,着力通过完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优化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等手段,强化专利申请质量导向,消除不当获利空间,解决专利申请动机不当的问题。
  三是稳步推进实施。对各地的专利资助政策调整工作等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工作不作一刀切,指导各地根据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分阶段、分步骤制订落实《若干意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问:《若干意见》中对区域专利评价考核提出哪些导向性意见?
  答:近年来,随着各级地方政府对专利工作的重视,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拥有量等相关指标逐步被纳入各级政府的相关考核评价工作中,有力促进了我国专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个别地方的专利评价指标简单,片面强调数量,还设置了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指标。因此,《若干意见》对优化区域专利评价工作提出了导向性意见:一方面对区域专利评价工作给出了建议性评价指标,引导不同区域根据专利事业发展水平,采用适应本区域特点的评价指标;另一方面要求区域专利评价不得设定与实际不符的增长率指标,避免各地为简单实现目标,而出现拔苗助长现象。
  三、问: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的优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若干意见》对地方现行的各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进行了梳理,将其划分为专利一般资助、专利专项资助和专利奖励三类,并根据三类政策的目的和特点,提出了具体优化意见:一是由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向授权后资助转变,突出专利一般资助政策的质量导向;二是不得超额资助,消除个别单位和个人通过编造专利套取专利资助资金获利的空间;三是由资助专利创造逐步向资助专利运用转变,引导创新主体加强专利运用和保护;四是要求通过评审方式确定专利专项资助和专利奖励政策的对象,避免暗箱操作、滋生腐败;五是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专利奖励的主要条件,应当综合考虑专利质量和价值。
  四、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或作为评价条件时为什么要出具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与发明专利审查制度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同,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若干意见》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一般资助或作为评价条件时要出具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以确保权利稳定性较高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相应政策优惠,从而引导申请主体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五、问: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如何查处?
  答:我局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将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不断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排查力度,并对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申请进行标记,全程跟踪涉案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对于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问:《若干意见》如何实施?
  答:为保障《若干意见》的落实,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纳入《2014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作为重点任务予以推进。组织各省(区、市)分类制定《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细化《若干意见》各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规定完成期限,并上报我局审核,系统推进全国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
  二是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季度向各省知识产权局通报一次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等数据,为地方制定或调整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建立重点区域监控机制,组织人员对专利申请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省份进行实地核查;建立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评估机制,对于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政策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各省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调整到位。
  三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路线图,分步骤完成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调整。要求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及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在年内完成本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调整工作;要求专利工作基础较弱的省份在两年内完成本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调整工作;要求各省提出辖区内各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修订完成时间进度表。
  四是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既定方案顺利推进。结合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工作的督办工作,由专利战略督导组在年初方案制定、中期检查、年终考评三个环节对各省《若干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察。将督察结果与我局相关政策、项目挂钩,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导致专利申请质量不升反降的地区给予通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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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诉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15:00:3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沪二中知初字第216号
  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福,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1128号E1-2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凌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中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齐贤镇沿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潘红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治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向昌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兴龙,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以下简称惠工厂)诉被告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菱公司)、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衣公司)、上海多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菱公司)、上海宏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瑞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顾惠民、被告海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国胜、被告华衣公司及被告多菱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兆军、被告多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正松、被告宏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阙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工厂诉称:原告成立于1992年2月,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的企业。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远销欧美等国,年出口创汇额近千万美元。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多次获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997年7月原告申请注册了“海菱”文字及图形商标,并于1998年10月获准注册。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多菱公司实施了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及经销商,使原告销售量减少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是:一、被告海菱公司:1、将原告的字号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海菱”作为其字号使用;2、在其生产的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上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商标使用;3、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4、在其生产的设备上使用了原告特有的产品型号;4、其印刷、散发的“GC0318上下复合送料厚料平缝机”、“GC6-28高速单针平缝机”的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抄袭了原告的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二、被告华衣公司:1、擅自将原告的字号“惠工”注册了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恶意串通许可被告海菱公司使用;2、销售被告海菱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3、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4、散发侵权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三、被告多菱公司:1、销售被告海菱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2、散发侵权的产品宣传资料。四、被告宏真公司:销售被告海菱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恶意串通、故意交叉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字号,误导消费者,抢占市场,其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原、被告产品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多菱公司明知上述两被告的行为违法仍公开销售侵权产品,散发侵权宣传资料,因此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多菱公司的上述各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共人民币500万元;4、判令被告宏真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26份证据:
  一、证据1-6证明原告对“惠工”字号、“海菱”注册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享有在先权利,对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依法享有权利。
  1、 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原告“海菱”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3、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颁发给原告的产品型号证书(共三份,型号分别为GC0318、GC6-28-1、 GC6-28);
  4、中国缝纫机协会颁发的中缝协(1999)第34号文件;
  5、原告“GC0318型上下复合送料厚料平缝机”宣传资料及说明书;
  6、原告“GC6-28-1型高速单针平缝机”宣传资料及说明书;
  二、证据7-10证明原告及原告的商标、产品具有很高知名度。
  7、原告“海菱”商标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证书;
  8、原告及原告产品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奖状(共十一份);
  9、上海缝纫机行业协会出具的原告及原告产品知名度情况的证明;
  10、中国缝纫机行业协会出具的原告在同行业中业绩和知名度情况的证明;
  三、证据11-20证明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11、被告华衣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12、原告与被告华衣公司1994年业务往来凭证;
  13、被告华衣公司享有“惠工”商标的资料;
  14、被告华衣公司“惠工”工业缝纫机广告照片;
  15、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向被告华衣公司购买“惠工GC6-28”、“惠工GC0318”工业缝纫机机头出具的公证书;
  16、被告华衣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发票(共两张);
  17、被告华衣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说明书(共两份);
  18、被告海菱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19、被告海菱公司“惠工”牌工业缝纫机设备价格表及销售人员名片;
  20、被告海菱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及说明书;四、证据19-22证明被告多菱公司公开销售侵权产品、散发侵权产品宣传资料。
  21、被告多菱公司及多菱公司销售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22、被告多菱公司与被告华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租房协议书;
  五、证据23-24证明被告宏真公司销售“惠工”牌缝纫机。
  23、被告宏真公司销售“惠工”牌缝纫机的发票及销售人员名片;
  24、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向被告宏真公司购买“惠工GC6-28”工业缝纫机机头出具的公证书;
  六、证据25证明各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市场混淆。
  25、义乌百盛缝制熨烫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致原告的函;
  七、证据26证明原告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26、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及调查费发票。庭审中及庭审后,原告又向本院补充提交以下10份证据:
  1、 原告的质量体系注册证书;
  2、 原告供销科职工周振敏的证明;
  3、 上海五维设计有限公司的证词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原告日出具的说明;
  5、上海鼎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海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鼎海公司对原告产品宣传资料作出的说明;
  7、原告与鼎海公司关于印制产品样张的合同;
  8、义乌百盛缝制熨烫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浙江省东阳市华联衣车公司为张凌木出具的证明。
  10、原告支付律师费发票;
  上述证据1证明原告经营管理水平已达到国际标准。证据2-7证明原告产品宣传资料完成的时间及权利归属于原告。证据8证明向原告反映对原、被告产品产生混淆的单位确实存在。证据9证明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凌木在申办被告海菱公司时具有恶意。证据10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被告海菱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海菱公司的“海菱”字号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的,该行为合法有效。“惠工”商标是被告华衣公司合法注册后许可被告海菱公司使用的,被告海菱公司为该商标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其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被告海菱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海菱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产品包装是委托他人设计的,与原告的产品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告无法证明其对此享有专有权,因此被告海菱公司不存在抄袭原告包装、宣传资料的行为。被告海菱公司是根据缝纫机行业惯例使用产品型号的,原告对产品型号不享有专有权。因此,原告指控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原告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本案纠纷,因此本案应按“先行政后司法”的程序处理。
  被告海菱公司为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海菱公司的营业执照;
  2、 被告海菱公司与被告华衣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 “惠工”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
  4、 被告海菱公司及原告产品照片;
  5、 被告海菱公司包缝机产品的照片;
  6、 被告海菱公司业务单位出具的说明;
  7、东阳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海风缝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风公司)的宣传资料;
  8、被告海菱公司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
  9、浙江省缝纫机行业协会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1-3证明被告海菱公司使用“海菱”字号、“惠工”商标的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证据4-5证明被告海菱公司的产品与原告产品的外形及包装不同,且被告海菱公司有诸多产品是原告所没有的,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证据6证明消费者购买被告海菱公司的产品是出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木的信任,与原告或原告的产品没有任何联系。证据7证明被告海菱公司的宣传资料是由他人参照“海风公司”的宣传资料设计的,并未抄袭原告。证据8证明被告海菱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院不应受理。证据9证明国内缝纫机产品主要仿制日本产品,被告海菱公司没有抄袭原告,不构成侵权。
  被告华衣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华衣公司的“惠工”商标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核准注册的,并且被告华衣公司使用该商标及许可被告海菱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华衣公司从未从事过生产和销售行为,也没有散发相关的宣传资料,因此被告华衣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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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日期: 15:59:24
  (二十七)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入股。   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实施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计划,纳入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系列。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建立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二十九)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强对本市重点产品出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监测、研究和通报。整合质量技监、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服务中心、WTO咨询中心等信息资源,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和服务信息平台功能。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人力资本投入,由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支持领军人才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自主选题立项中创新创业。   (三十一)加快集聚海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三十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及时发布本市重点领域和行业人才开发目录。对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特殊困难等,由人才发展资金给予资助。已办理居住证的优秀人才可享受子女在沪就读、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对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组建的企业,引进主要投资经营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加快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支持劳动者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三十三)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分配和奖酬力度。本市政府性科研项目经费在保证科研硬件投入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用于人力成本支出的比例。   制定企业对技术、管理骨干进行期股、期权激励的实施、登记办法。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企业骨干人员。   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本市科技奖励等荣誉的人员,可由单位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对在科教兴市主战略实施中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由政府奖励基金给予奖励。   (三十四)加强素质教育和科普宣传。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大力开展群众性发明、革新等创新活动。结合学校教学改革,探索中小学开放式、探究型科技教育模式。加快科普基地网络和功能建设。加大本市媒体宣传科普的力度。   十、完善推进落实机制   (三十五)加强统筹协调。对事关上海全局的重大科技问题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科技投入、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区县科技创新活动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   (三十六)确保政策落实。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 http://www./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serobject26ai7143.html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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