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托管湖北股权托管中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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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河南经验”
  国企改制之后怎么“管”?非上市公司大量职工的股份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维护?如何实现各类产权(股权)的“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这样的疑问,长期困扰着中国经济学界和改革实践部门。
  今年年初以来,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股权托管中心”)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吉林、内蒙古、辽宁、安徽、浙江、湖 北等10余个省市(区)的产权交易机构先后组团前来“取经问道”,其目标无一例外直指这两家单位在股权规范管理方面所形成的“有益探索”和“宝贵经验”。
  而其中的高潮是:9月底,合肥股权托管交易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与河南股权托管中心正式郑重签订了关于股权管理的联建、合作协议。
  据了解,这种行为在国内产权交易机构中,尚属首次。
  制度缺陷催生股权托管  
  老何是开封某公司的职工。几年前,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他就和其他几百名职工一起,集资入了股。但老何似乎只享有“分红权”,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财务、管理、人事等,他都没有参与的份儿。今年夏季,公司因为拖欠外界巨额款项而爆出财务危机,老何才恍然大悟:“这么大的一件事,我们这些小股东从没听公司控股大股东说起过。如果他们产生过失,我们这些小股东岂不是也要被牵连在内?”
  不独老何,郑州市民小赵作为郑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之一,几年来一直也以公司的“隐名股东”身份而存在:根据公司的安排,她和其他几名员工的股份集中“记存”在部门负责人名下,这样,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显示的股东名字,就是部门负责人,而不是他们。不久前,小赵因故离职,因为对公司的股份分红产生疑义,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对“隐名股东”这个法律空白颇费思量;而小赵最后虽因庭外调解而“赢”了官司,但她的迷惑自始至终都无法得到消除:“许多公司内部的详细情况其实只由大股东掌控。因为处于弱势地位,我们这些‘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到底由谁来保护?”
  与老何、小赵类似的情况,其实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大量存在,尤其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许多职工和管理层、外来重组方一起,参与了企业的资产量化和股权认购。如何保证所有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得到合法维护,如何实现产权的公开、公正、公平流转,就成为目前各方紧迫的需求。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界定,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产权流转的重要平台,规范股权管理是实现产权公开、公正、公平流转的基础和前提。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其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必须严格依法运行。但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而股权转让等流转行为以及股权质押等融资行为,对股东名册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公示力不足,企业的股权流转以及融资行为必然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则不存在上述问题。《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交易和股票托管是联动的。业内目前普遍的共识是,非上市股份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存在的操作性缺陷,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来行使股权顺利流转的职能。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托管由此应运而生。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作为由政府
  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专业性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转让过户、挂失、查询、分红和其他股权集中管理等工作,旨在提高股份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副总裁钟冠华向记者介绍说。
  他的话,道出了产权交易机构在股权管理过程中作为“第三方”公信地位的存在价值。
  “河南经验”缘自“洛阳实验”  
  2001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托管问题,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工作。但其中卓有成效者,业内公认当数河南。今年上半年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十几个省市专门组团前来考察、交流。
  “在未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管理上,河南的一些探索已走在了全国前列,比如如何以国有资产增值为取向,有效地防止或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切实改进国有资产经营水准,增强企业竞争力;比如如何以独立的受委托方式,维护企业广大职工的股东合法权益。可贵之处是,他们找到了这方面的具体实践方式。”辽宁产权交易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股权托管的“河南经验”其实来自产权机构的“洛阳实验”。
  洛阳是一个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包袱重、人员多是大多数国企共同的特点。由于政府财政拿不出更多的钱来安置职工,所以,通过量化国有资产进行补偿、安置职工,允许职工入股新公司,就成为一些企业通行的改制方式。在此格局中,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扮演了比较重要的角色,一位姓江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受当地政府委托,在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下,通过他们这里安置的职工人数就达2.4万人。
  其中,洛阳市的商业系统“做得相对彻底”。据洛阳市商业局一位副局长介绍,该局主管的商贸企业中,已有4家在2001年完成了改制,这些企业的职工股权,当时就已接受洛阳产权交易中心和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托管。“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府不管,法律法规来管。但现在的问题是,职工收入分配上出现问题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但职工的股权、资产发生纠纷,去找谁?”徐对记者说,“我们的看法是,国企改制,只有等到职工的股份被产权交易机构托管了,改革才算真正完成,因为股权托管确实可以保障职工的财产安全,并为股权顺畅交易搭建了一个公平的平台。”
  根据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业没有主管单位,只是通过股权、资本等手段建立产权纽带。目前,由于一些中小国有企业通常采用了管理层持大股,而广大职工个人持小股的改制方式,所以,双方之间互相沟通的规范化、制度化,股权结构的适时适势变动、调整就成为一个问题。
  对此,钟冠华认为,由于股权托管机构具有政府背景,联合了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因此往往能够以自身的公信力,促进改制企业持股职工与管理层的沟通;而为了适应股权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流转、优化配置的需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要求股权托管,也是一种保证流转过程公平、公正的制度化安排,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广大普通职工这些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
  这种说法得到了记者在洛阳市的实地验证。洛阳市某物流公司目前共有24名自然人股东,彼此之间股份数量相差较大。但是自改制4年以来,由于他们的股份一直由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托管,财务公开、管理透明,大小股东之间一直相处和谐。该公司一名姓王的股东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与托管前大不一样,因为“第三方”维护的是所有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借助这个平台增加了与管理层的博弈能力。
  “洛阳试验”引起的不仅是各省市(区)产权交易机构的重视,河南省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也对此予以高度关注。林州市的国企产权改革在我省开始得较早,但是,截止到目前,一些国企改革的“后遗症”已突出表现出来:因为企业内部管理不好,广大职工对处于大股东地位的管理层持不满态度;一些公司的股权流动由于缺乏专门的交易场所,一般都在私下进行转让,政府部门难以监督,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在许多时候又不得不出面干涉。当地一位官员认为,借助于具有政府背景的产权托管等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实施集中登记托管,“政府就可以借助这个平台有效地监管股权交易行为,规范股权管理,免除后顾之忧”。
  他的感叹,与郑州大学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孙学敏的看法不谋而合:“企业‘改’过之后到底怎么办?一‘改’就灵吗?谁来管?怎么管?改制之后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如何塑造?这些问题,其实已经浮出水面。全社会需要探索建立一种具体的组织管理形式和监督机制。”
  股权托管尚需“保驾护航”  
  “如果各个省市能将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托管业务开展起来,那么这很有可能成为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第二春’。”谈起股权托管工作的意义,钟冠华对记者滔滔不绝,“因为,建立对各类股份制企业产权的保护制度,并在具体的组织管理措施方面作出安排,这些做法将会夯实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础,实现直接或间接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实践证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产权专家的说法,股权托管以政府监管做保证,避免了企业管理股权带来的可信度不高的问题,为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证,企业也可以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而且,股权托管以后,企业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通过定向增发股份、引进战略投资者、股权质押和担保及反担保等多种形式,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营,实现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其实,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早在2001年就已开始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挂牌交易,耕生耐火、河南汇通、开祥股份等,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一定区域内有序转让。而这些企业,主要就是由那些在此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演化而来。
  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建设河南地产资本市场的重要突破点之一,目前这已经成为河南省各界的共识。但是,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河南省各级产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这上面的实际运作尚步履维艰。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些外省市的产权机构在将河南起草好的文件草稿拿回去后,很快就由各自的省市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
  “我们不能再丧失机遇。”河南省财经学院的一位产权专家对记者说,“采取登记托管方式进行股权规范管理,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确认和规范。法律制度可以是省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也可以是地方法规。如果我们能在这方面形成突破,那么它将会成为目前我们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地方资本市场的亮点。”
  实际上,在目前股权托管转让的“潮流”无法遏制之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也是规范产权托管机构执业行为的主要措施。根据中国股市的一些“前车之鉴”,如何防止受委托机构的权责不明、监管缺位,甚至是与某些股东联合,恶意重组、“掏空”企业,这一切,都需要在源头上进行制度保障,并辅助于出台各种配套措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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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股权?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对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提到股权,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一种利益分享机制,而非真实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
2、什么是股权登记托管?
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如黑龙江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非上市公司的委托,代替公司履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权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行为。
3、为什么要做股权托管登记?
(1)就政府而言,有利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规范管理,明晰股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长远来看,股份的集中登记托管为股权的合理流动奠定基础,将极大增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资本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投资兴趣,促进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
(2)就企业而言,通过股权托管机构的集中信息发布渠道,可以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发布各种信息,增强公司透明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通过代理分红、代办过户、电话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方式,减少投资者投资成本,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使企业可以从繁琐的股权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规范股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拓宽融资渠道,为上市创造条件。
(3)就股东而言,可以利用股权托管机构的平台,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为股东融资提供便利;有利于杜绝不规范交易,增强股权流动性,保障股东切身利益。
4、股权登记托管的背景?
(1)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托管始于1993年。当时,我国公司制改革已从试点进入大面积推行阶段,深沪交易所已开始接纳外地企业上市,股票上市后一夜暴富的神话使各股份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成为最抢手的商品,摆摊设点销售股权证的现象随处可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避免股权证炒作过热的现象四处漫延,有效杜绝公司超发、滥发股票的行为,有效杜绝在股票黑市上制假、贩假的金融犯罪行为,当年七月,国家体改委连续两次发文,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管理的规定》(体改生[号),以及《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号)。文件明确要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必须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进行非法交易,非法炒作。在《公司法》颁布以后,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管理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体改生[号),《意见》再次重申: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实行集中托管。
(2)2001年,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监市场字[2001]5号),《意见》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对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限期剥离,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和指导。这个文件表明了两个观点:一是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必须继续进行,二是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5、我省股权登记托管有哪些政策依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0]54号)
---推进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全部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推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国有股权集中托管。
(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号)
---工商部门在受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时,以省股权托管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作为国有股权转让的证明。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凭省股权托管中心的托管凭证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无此证明,不予受理出质登记申请。
(3)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出资企业国有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国资产〔号)
--- 省国资委各出资企业负责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到省托管中心办理国有股权登记托管。要求日前,完成全省国有股东所持有的非上市场公司的股权
初始登记工作。
6、什么企业必须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1)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省内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
7、什么企业自愿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省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按自愿原则进行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托管手续及服务类别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托管一致。另外,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还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融资需求、项目投资等信息提供展示服务,同时为其改制、融资等事宜提供帮助。
8、企业应到哪里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黑龙江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是黑龙江省唯一一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联系电话1
9、 股权登记托管包括哪些业务内容?
(1)登记托管业务
(1.1) 股权登记业务:股权初始托管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注销登记。
登记业务中的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与非交易过户。
交易过户:股权转让登记、增资、扩股、减资登记、股权置换登记、债权转股权登记、公司职工持股登记等
非交易过户:遗产继承变更、离婚分割变更、赠与变更、司法仲裁变更等
(1.2) 股权托管服务业务:代理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证明、信息发布、挂失、业务咨询等。
(2)融资服务:积极拓展股权融资的有关业务,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努力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搭建服务平台,为其有选择的提供更好的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及担保单位,为融资双方提供合作的资源
10、黑龙江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黑龙江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是黑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股权托管登记机构,成立于2009年,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开展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企业产权(股权)托管为核心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心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接受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内法律、法规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主要业务内容是为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企业股东名册登记、股权变动登记以及各种登记原始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和股份查询、冻结、质押登记、交易过户、代理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托管衍生服务。
11、股权初始登记是免费的吗?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3〕93号):初始登记暂免收费。
12、股权质押登记是如何收费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3〕93号):股权质押登记费按质押登记股本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向出质方单向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股本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000以下(含
(含5000) 1
5000以上
0.5
13、股权变更登记是如何收费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3〕93号):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费按变更登记过户的股本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向变更双方分别收取(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股本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500以下(含500)
1.5
500-1000(含1000) 1
1000以上
0.5
14、股权登记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在申请人股权登记申请文件符合省托管中心规定的情况下,自提交股权登记申请文件到办理股权登记完毕一般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5、办理股权登记流程?
申请人根据需办理登记的内容,按照省托管中心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资料(格式文本可在省托管中心网站“业务指南”下载),然后携带资料到省托管中心申请登记,省托管中心根据登记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核,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申请人交付登记费用(免费登记除外),在确认费用支付成功后省托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记登记凭证。
16、股权登记托管的相关文本材料下载地址?
黑龙江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网址http://www.huaee.net/article/ywpt/gqtg/“业务指南”栏下相关文档进行下载。
17、什么是股权初始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制企业股东股权的首次登记。
18、股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1)股权初始登记托管申请书(统一文本);
(2)托管协议(统一文本)
(3)股东名册(统一文本);
(4)股东开户申请(法人、自然人)
(5)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统一文本);
(6)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7)最近的验资报告、工商局查档的股东明细(加盖公章,如验资后股权发生转让等变动,应同时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表);
(8)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
(9)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10)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1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2)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9、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是指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股权置换、债权转股权、企业兼并等变更登记、遗产继承、离婚分割、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20、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1)自然人应提交要件:
1.1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1.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东间转让的除外);
1.3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股卡;
1.4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5股权转让价款交割凭证;
1.6其他资料。
(2)法人单位应提交要件
1.1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1.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东间转让的除外);
1.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4公司章程、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统一文本)、 承诺函(统一文本) 及持股卡;
1.5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应提交国资监管及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及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备案文件等;
1.6股权转让价款交割凭证;
1.7其他资料。
21、什么是股权注销登记?
公司因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况需办理的解除托管委托的相关手续
22、股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1)注销登记托管申请书(统一文本);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材料或同意托管公司解散、兼并、上市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4)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统一文本);
(5)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23、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出质人)将其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24、什么是股权质押登记?
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时,托管中心为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包括股权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登记等。
25、股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1)《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统一格式);
(2)股东名册(统一格式);
(3)授权代理业务委托书(统一格式);
(4)股权质押承诺(统一格式);
(5)股权质押合同;
(6)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出质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章程要求办理);
(8)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出质应提交国资监管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借款合同;
(10)其他资料。
26、股权质押解除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1)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解除股权质押冻结申请书》;(统一格式);
(2)质权人出具的已还款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中心办理工商质押登记的提交,统一格式)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
(6)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27、什么是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公司以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将剩余利润以现金或股票的方式,按股东持股比例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进行分配的行为。
一般来说,公司可以三种形式实施分红派息:派发现金;派发新股(送红股);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分红派息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并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个人股东享有的红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一般情况下,该项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28、什么是股权证明?
根据托管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托管股权资料的真实记载,省托管中心依法为股东出具股权证明。
29、什么是股权信息披露?
应托管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托管中心依法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
30、公司和股东能够在中心获得哪些类型的查询服务?
公司可以在中心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持有情况;股东可以查询其自有股权的变更情况、分红情况及公司的相关情况。
31、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主要是依据《担保法》。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均可作为权利质押的质押物。另外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质押要由股东名册管理者负责将质押情况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32、哪些股权可以办理股权质押?
凡权利完整,即未被执法机关冻结、未设定质押及依法未受到其它权利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均可作为质押物,办理股权质押。
33、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区别?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34、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
(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2)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
(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4)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35、股权转让以后为什么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转让双方在完成转让手续后,应当及时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在第一时间办理过户登记、出具过户凭证的过程,是股东权益实现有效转移的过程,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任何通过私下协商或采用规避、拖延过户登记的办法是极不可取的,万一发生转让方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况,只有进行了过户登记的受让一方的权益才能够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36、什么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应当禁止的?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37、股东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不可以退给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8、公司股权托管与公司上市有何关系?
公司在境内上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并经国家相关部门核准;如在境外上市,则应符合相关国家和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但公司股权托管与公司境内、境外上市均无必然联系。
39、什么是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在实施分红派息或配股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派息或参与此次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业务结束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股东,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派息或参与此次配股。
40、托管中心能不能将托管企业的信息发送给股东?
可以。只要您与托管中心联系,留下您的电话、E_mail地址等联系方式,托管中心就可以在其知悉范围内,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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