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流程的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 & 建筑工程; &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 & 行政监管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1.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1.1.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1.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1.2.1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
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其手段主要有:
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报名.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使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2.2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这些中标的投标单位中,如果遇到讲信誉的施工企业,他们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是,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这样就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甚至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后果不堪设想.
1.2.3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2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时间较短,实施过程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客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的因素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另外,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这些现象相关管理部门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
2.2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由于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这样就客观上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投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于评标专家行政方面的约束不力,法律方面取证困难,约束缺乏刚性,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2.3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并且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另外,即使企业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它也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2.4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和难点从管理体制上来讲,《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法律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即时发布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实现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此构成了多部门管理的格局.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行业与地区垄断、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加剧,严重地妨碍了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的建立.从监管力度上讲,尽管目前采用了多种监督手段,但收效不大,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而且偏重于事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却缺乏事前监督、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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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建设领域工程发包的主要方式,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的特点。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使招标人从众多投标人中选择最佳企业承包工程,不仅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预防腐败。还能为国家节省资金,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中国入世以后,国外建筑市场对内开放,这不仅给国内企业提供了参与国外市场竞争的机会,同时也促使我国企业不断改善管理水平,提升技术创新,增强了在国际大环境中的生存竞争能力,使我国招投标制度有了更好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不健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发生。同时,我国《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正式实施距今已有12个年头,很多规定已不适合当前情况,对于招投标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现在法律无法解决。虽然,各地方及部门也出台了很多地方法规、规章及部门规章,但参差不齐,没有统一定位。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招投标实践情况及立法现状,探讨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改革方向。
首先,本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了整体概述,第一部分对招投标制度法学理论进行了分析,主要介绍了招投标的运行机理,阐释了招投标行为的民事行为属性。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招投标制度的产生及在我国的历史沿革,使人们可以对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英美国家的招标制度及我国招标制度现状,同时对我国今年刚刚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分析。为下文分析我国招标制度存在的缺陷做铺垫。
其次,本文结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招投标实践状况,明确指出了目前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四大关键性问题,即围标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未实现既定功能问题,监管机制不健全问题及代理机构违规行为。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总结,是找到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本部分不仅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各个问题,更从工程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在评标专家问题上提出评标专家数量少、缺乏统一管理是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因;在监管机制问题上指出同体监管模式严重,监督部门不能对招投标过程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在代理机构问题上,指出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是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又一诱因。
最后,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部分是在结合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的对策。本人期望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立法研究、预防串标行为发生、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信用机制建设、推行无标底招标制度和网上招投标模式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其中本文建设性地提出了代理机构比选机制,这一点尤其值得一提,因为该观点与目前《招标投标法》规定相违背,其他著作或论文没有涉及。本人之所以敢大胆提出,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尽管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但很多地方都在做实践性尝试,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对招投标中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二是这种机制与法律精神并不违背,他不仅保证了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同时也有效保障了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三方利益。三是这种创新性机制亟需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规范。本文第三章同样结合管理学,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些观点,如建立统一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等,在此不一一列述。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D922.297;F284【目录】:
摘要4-6ABSTRACT6-11引言11-15 一、 选题意义11-12 二、 研究现状12 三、 选题存在的困惑及创新之处12-13 四、 问题的研究方法13-15一、 建设工程招投标基本理论15-27 (一)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法学理论分析15-17
1.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运行机理15-16
2.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民事行为16-17 (二)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17-20
1. 招投标制度的产生17-19
2.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沿革19-20 (三) 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比较20-27
1. 国外招投标制度概述20-22
2.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现状22-27二、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27-33 (一) 围标串标现象严重27-28
1.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27-28
2. 投标人相互串通28
3.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28 (二) 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28-30
1. 评标专家人数奇缺29
2. 评标过程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29
3. 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状况不佳29-30 (三) 监管机制不合理30-31
1.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不完善30
2. 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及违规处罚力度不够30-31
3. 行政干预过多和工程招投标监管不规范31 (四) 代理机构违规行为严重31-33
1. 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31
2.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整体不高31-32
3. 招标文件粗制滥造32
4. 存在违规操作现象32-33三、 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法律问题的对策33-41 (一) 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立法研究33-34
1. 正确处理立法与执法的关系33-34
2. 规范立法冲突问题34 (二) 有效预防围标串标行为34-35
1. 科学设置“拦标价”34
2. 优化资格预审办法34-35
3. 加强评委专家的管理及专业知识培训35 (三) 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和代理机构的管理35-38
1. 加大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和合同监管的监督作用35-36
2. 推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36-37
3. 强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37
4. 制订统一标准规范代理业务运作37-38 (四)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信用机制建设38-39
1. 培养从业人员信用价值观38-39
2. 将信用奖惩机制纳入法律体系39
3. 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39 (五) 推行无标底招标制度和网上招投标模式39-41
1. 推行无标底招标制度39-40
2. 进一步完善网上招投标系统40-41结语41-43参考文献43-45致谢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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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常见问题的类型、适用法规和取证要求
陈慧明 曾洁敏(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经常会发现招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未经招标直接发包、未依法实行公开招标、违法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或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使招标流于形式等。但由于审计人员实践经验和对法规的熟悉程度等不同,在对此类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取证工作的把握程度也参差不齐,常常会出现定性不准、证据不足的问题。为了规范此类问题取证,防范审计风险,笔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主要问题的类型、适用法规和取证要求进行了整理,供各位同仁参考。  &&& 一、未按规定招标  [定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  (1)范围: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自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详细解释了以上的内容,特别要注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规模:自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招标的类型: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4.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1)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自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5.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自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3)自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取证要求]不同的项目,具体情节不同,所能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会不一而同,但一般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 1.工程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应招标或是否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等。  2. 相关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相关资料等。主要用于判断实际采用的招标方式等,即是否名义上为公开招标,实际上为邀请招标,甚至直接发包等。  3. 合同文件。将合同文件与招投标资料对比,一是看承包单位是否为通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二是看承包的内容是否为招投标确定的发包内容等。  4. 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还应收集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 对于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还应收集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项目是否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以判断是否符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情形。  &二、串通投标  &  [定义] 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1.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取证要求]不同的项目,具体情节不同,所能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会不一而同,但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取证:  1.搜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看是否有内容雷同、异常接近或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等情况。  2.搜集所有投标人的联系人员、电话等信息,看是否有联系人或投标经办人员相同、联系电话、地址一致等情况。  3.搜集所有投标人的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原始凭证,看资金是否来自于同一家单位或同一个经办人。  4.搜集所有投标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看是否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隶属同一家母公司、有相同的股东或法人代表等。  5.搜集投标人之间为达到串通投标报价的目的,而签订的“攻守同盟”协议等直接证据。(一般比较难取得)  三、转包  &  [定义]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1.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取证要求]不同的项目,具体情节不同,所能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会不一而同,但一般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2.建设单位(即通常所称的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即通常所称的主合同)。  3.中标单位与转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为掩盖转包的违法行为,双方一般签订所谓的“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4.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及施工现场有关管理文件的签字、记录等。  5.相关财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款的拨付流程、工程款的收拨使用情况、抽查发放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工资的原始凭证等,目的是为了辅助判断是否确为转包行为)。  四、违规分包  &  [定义] 是指中标人违反招投标法等法规规定的各种分包行为。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1.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八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取证要求]不同的项目,具体情节不同,所能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会不一而同,但一般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看招标人对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要求等)。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看是否注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即主合同,主要看中标人承包工程内容及有关分包工程的条款)。  5.中标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主要看分包工程内容)。  6.分包单位与再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  7.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  8.相关财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款的拨付流程、工程款的收拨使用情况)。  五、其他不规范问题  (一)发出标书至投标截止日之间不足二十日。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取证要求] 一般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招标公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搜集书面招标公告或者到相关网站搜集网上招标公告。一般招标公告上会载明发出标书及投标截止日期,可以直观判断是否合规。  2. 评标报告。一般评标报告的首段,会简要概括一下本次招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何时发出标书、何时截止投标、共收到多少家单位的投标等情况。  3. 收到标书的书面记录及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财务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收集。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等。  [取证要求] 一般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评标委员会成员(即评委)名单。  2.招标人(业主单位)的职工花名册,以便与评委名单对比,看评委是否全部来自招标人或者超过三分之一来自招标人。  3.其他有关评委身份或专业职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中标人的确定不符合规定。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及“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证要求] 一般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各个评委的原始评分表。  2.评标结果排名表,看评标结果与原始评分是否一致。  3.评标报告,看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人及顺序是否与原始评分、评标结果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4.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看实际中标人是否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人一致;若不一致,需要了解招标人调整评标结果的具体原因,并进一步搜集调整评标结果的会议记录,看是否有完备的集体决策程序。(陈慧明 曾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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