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风险加收滞纳金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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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管理  【概 况】2012年,全市财政部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坚持改革与发展并行,开源与节流并重,管理与监督并举,业务工作与机关作风建设并抓,全力促进九江科学发展、奋起赶超。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220.86亿元,同比增收59.06亿元,增长36.5%;全市财政支出完成296.79亿元,增长31.8%。  【财政收入突破200亿大关】2012年,九江市积极应对国际经济低迷、国内需求不足等不利因素影响,千方百计挖潜增收,财政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大关。⑴收入总量破记录。2012年全市共完成财政总收入220.86亿元,全市财政收入总量继续保持全省第三,与排在第二的赣州差距由2008年的34亿元缩小到8亿元。⑵增幅连续四年超30%。收入增幅全省第一,同比增收59.06亿元,增长36.5%,连续4年超过30%。⑶县域经济实力增强。全年县级财政收入完成176.77亿元,同比增收41.71亿元,增长30.9%。实现由2008年1县过5亿到县县过7亿、9个县(市、区)过10亿(新增武宁、永修、九江县过10亿),5个县(市、区)过15亿元,九江开发区突破20亿元。  【财政重点支出保障有力】2012年,九江市在收入壮大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大力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保障支出保障力度。⑴支出规模再创新高。全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共完成296.79亿元,增长31.8%,接近2008年财政支出总量105.5亿元的3倍。其中,用于教育、医疗、社保、住房保障、交通、农林水事务支出等民生方面的资金达到184.78亿元。⑵教育投入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方针,全面完成上级规定的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13.6%目标任务。⑶惠农政策全面落实。深入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财政综合扶贫;支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共实施财政奖补项目1879个,项目投入2.56亿元(其中财政投入8832.39万元),受益人口达113.7万人。⑷保障性住房建设扎实推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全年完成市中心城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51915套,其中,廉租住房15322套,公租房27025套,城市棚户区改造9120套,林区棚户区改造140套,垦区危旧房改造308套。  【支持发展力度加大】2012年,九江市全力服务沿江开放开发,年初预算安排沿江开发专项资金3000万元,同时积极向上级争取财税政策以及1.5亿元资金扶持;千方百计支持企业发展,全年为15户中小企业担保贷款 6.01亿元,缓解企业筹资难题,为企业发展增添活力;切实保障城建项目资金需求,积极筹集资金,全年争取各金融机构批准贷款 147亿元,实际融资到位57.6亿元,及时拨付、严格监管城建项目资金,有效地缓解了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资金供需矛盾;认真落实扩大内需政策,进一步抓好家电下乡、汽摩下乡、以旧换新等扩大内需政策落实,促进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发展。  【账户管理力度加大】2012年,市财政局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对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县(市、区、山)开展账户清理工作进行专项核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开展,保留市直各预算单位报送账户689个,变更361个,撤销174个,实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精简、高效、归口管理,进一步保障了资金安全。  【财政改革成效明显】2012年,九江市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深化,细化预算编制,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继续推行,全面启动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将乡镇预算单位的财务账目全部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票据电子化改革全面铺开,从源头上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防止“三乱”行为,通过对建设项目实行“联审联批”,统一管理,不开减免口子,确保按国家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全年共收建设规费3.54亿元;政府采购改革持续深化,通过修改采购流程、简化采购程序、推行协议供货,推进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市财政局与市纪委监察局一道督促各县区全面实现“管采分离”,全年通过政府采购共节约财政资金6.9亿元。  【争资争项成效明显】 2012年,市财政局始终把争资争项作为财政部门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国家和省里的财政投资方向和重点,主动向财政部、财政厅汇报、沟通,找准与上级政策的对接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全年争取到位中央、省财政各类补助91.7亿元,同比增长23.9%,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财政监管成效明显】2012年,市财政局扎实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工作。全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企事业单位总户数269户,共查出违规资金 3813.33万元并进行处理;开展对移民搬迁扶贫资金、家电下乡补贴等财政专项资金及防洪保安资金的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进一步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尽可能地节约财政资金,通过投资评审市本级全年共审减送审项目金额10亿元,实现从项目源头上进行资金控制,防止和杜绝了财政资金的浪费行为;进一步扩大财政绩效评价范围,市本级对上年高校教育、民航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出进行了绩效评价,初步构建了指标评价体系。(杨 健 张镘雯)  附:2012年九江市财政局领导名录  党组书记、局长:李润金  党组成员、副局长:曾华生 蔡璐珠&&&&&&&&   党组成员、调研员:卫红(12月到任)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弋 吴泽浔 周玛琳 杜尊生(1月到任)  调研员:梅华国 卢克苏 查丁元   财干校校长:王 刚  财政监督局局长:韩山杰(8月到任)  财政监督局书记:王 涛  非税收入管理局书记:陈卫平(6月到任)  财政国库支付局书记:刘光军(6月到任)  财干校书记:徐辉亚&&&&&&&&   国家税务  【概 况】 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有效破解组织收入难题,完成各项组织收入任务。全年组织收入102.73亿元,同比增加5000万元,增长0.5%;完成市财政口径收入83.2亿元,同比增收16.9亿元,增长25.5%。全年税收预测准确率保持全省系统第一,全市多缴税金年末余额、非固定资产留抵税金及非正常预缴税款年末余额实现“三个下降”,同比分别下降7.7%,19.4%和88.9%,税收质量明显提高,组织收入工作获全省先进单位。武宁县国税局陈德生入选国家税务总局“我身边的好税官”。至年底,全市国税系统取得“三师”资格共有57人,其中注册税务师53人,注册会计师9人,律师1人。  【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开展经济税收政策调研,提出支持和服务沿江开放开发40条措施。落实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全年依法减免各项税收3.2亿元,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贯彻出口退税新政策,审核办理退税7.45亿元,同比增长57.51%,实现免抵调库2.68亿元,同比增长40.31%。开展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清理整顿“回头看”,全市再生资源入库增值税同比下降80%,实现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理性回归。  【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税收执法检查】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税收执法检查,全市审理重大税务案件48起,审理率达 15.8%。  【加大税务稽查及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力度】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加大税务稽查及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力度,全年查补入库税款2.92亿元,同比增收1.36亿元,增长87.2%,稽查查补收入首次突破2亿,列全省第二。  【打击制售假发票行为】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行为,依法查处6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积极探索税收专业化管理新途径。逐步建立分级分类风险应对管理机制、低税负预警管理机制,开展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发布疑点风险信息7000余条,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管理。税收征管基础资料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绩,为加快推进全市系统征管基础资料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信息管税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利用第三方信息率先在全省系统开展对政府土地出让返还收入、医药零售行业和混凝土搅拌企业专项检查,得到省国税局肯定,并在全省系统推广。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坚持把纳税服务作为核心业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好纳税服务的平台搭建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措施的优化。在星子县局、开发区局召开全市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暨机关管理”现场观摩推进会,全市16个县级办税服务厅全部达到星级,完成年初确定的办税服务厅建设目标。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达94%,通过财税库银系统缴税金额占同期入库税款总额的77.78%。探索推行“税收超市”、“免填单”服务试点。加强征信体系和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先后组织开展“纳税人大走访”、“走进政风行风热线”、参与“媒体问政”,对58户A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逐户上门授牌,首次对136户B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赠送信誉匾,组织纳税人QQ群15个,成立纳税人学校2个,纳税人维权中心16个。系统内外对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工作给予较高评价。浔阳区局、庐山区局在总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名列全国26个地级市第二位。(郑舒 朱盈盈)  附:2012年九江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名录  党组书记、局长:夏文川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裘庆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周荣会 张炼 邹俊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俊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丁绍庆 涂新民  副调研员:李熙密 魏 伟 李天津 彭兴良 万小松 &张继明(10月到任)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陈广达  地方税收  【概 况】 2012年,九江市地税部门共组织入库地方各税及基金(费)附加收入111.1亿元,比上年净增28.8亿元,增长34.9%。其中:地税收入100.88亿元(不含成品油税费改革上划的中央城建税收入2.76亿元),比上年增收26.8亿元,增长36.1 %,地税收入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占省地税局年度计划的110.9%,占市政府全年目标任务的106.2%,收入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占财政总收入45.7%,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70.5%,地税收入总量居全省第三,收入增幅居全省第二;各项基金(费)附加收入7.5亿元,同比增收1.63亿元,增长27.9%,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2年,市地税局信息数据清理、德安县局纳税评估、瑞昌市地税局纳税服务需求响应、教育培训等4项工作经验为被省地税局《工作交流》推广,全市地税支持沿江、依法行政、纳税评估、督查督办、文化建设、资源税管理等6项工作在全省地税作经验交流。市地税局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表彰的全省地税系统先进集体。市地税局和13个县(市、区)局被推荐为第13届江西省文明单位。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获全省“五一巾帼标兵岗”、湖口县局办税服务厅获江西省第二届“十佳巾帼文明岗”、德安县局办税服务厅获江西省第九届“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制定服务沿江开放开发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2012年,市地税局制定出台服务沿江开放开发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支持和促进全市文化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全市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年共依法减免沿江地区地方税收6590万元。落实“四个一”(一个重点项目、一个责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责任人)的工作机制,构建“大服务、一体化”的纳税服务新格局。沿江“一市三县三区”地税部门立足实际,创新方法,强化措施,抓好省、市地税局支持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推进征管改革】2012年,市地税局紧跟征管形势发展,认真落实营业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提高等政策,个体户税收征管工作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充分肯定。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构建“征、管、评、查”新机制,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会议、全省地税观摩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现场会先后在德安县召开,纳税评估、资源税管理工作做法受到好评。全市地税11个纳税评估案例入选省地税局优秀案例库,3个行业评估模型被省地税局采用。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深入研讨并及时出台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发挥信息管税应用功效,“两业”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平稳,成功推广税收电子地图软件,推进网上报税、税控机具、网上办税及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完善POS机划卡缴税,提高税款电子缴库比例。全年电子缴库税款68亿,占地税收入总量的68%。信息数据清理工作经验得到省地税局推广,征管数据信息预警平台通过省地税局验收,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得到市政府充分肯定。  【依法治税】2012年,市地税局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地税收入质量。税收宣传成效进一步显现,“征纳同心、税企同行、梦想同圆”税收知识大赛获省地税局税收宣传月优秀项目奖。2篇作品分别获国家税务总局优秀新闻评选二等奖、优秀奖;2篇作品分别获省地税局“我身边的税收”微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6篇作品在全省地税节能征文比赛中获奖。5篇作品荣获全省地税优秀新闻信息奖。推行会前学法制度,构建日常学法机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加强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和执法督察,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审,1宗案卷获全省行政许可类优秀案卷二等奖。加强税收政策调研工作,全年市级以上发表调研论文42篇,促进成果应用转化。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全面提高执法效能,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落实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项目扣除、个人所得税盈利点、营业税起征点、下岗再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共减免地方各税1.19亿元。强化税务稽查,全年共检查结案307户,其中大案要案16件,查补总额1.42亿元,其中自查7314万元,查补税款6034万元、滞纳金106万元、罚款726万元,税收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2012年,全市地税部门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以推进纳税服务文化建设为切入点,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深入人心、服务措施体贴人心、服务态度温暖人心、服务结果赢得人心“四心”服务,推进“创建雷锋岗、满意纳税人”系列活动,塑造地税形象品牌。推行个性化服务,满足纳税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服务需求,开展纳税人服务需求响应机制试点。建立纳税服务QQ群,入群纳税人1354户,发布信息900多条,实现沟通零障碍,服务零距离。推进12366服务热线建设,加大硬件建设投入,强化上线操作管理培训,制定远程座席人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确保服务热线工作质效,热线答复率和纳税人满意度达到100%。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实行放权提效,即办即批,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钟利贵视察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6月5日,省政协副主席、九江市委书记钟利贵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视察调研。副市长吴锦萍、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温亚涌陪同。钟利贵对地税部门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完善服务手段、强化服务管理,全力建设服务型机关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殷美根对地税工作作出批示】6月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殷美根在市地税局呈报的《关于印发&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沿江开放开发的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30条&的通知》的文件上作出重要批示:“市地税局率先出台的30条支持沿江开放开发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针对性强,实用性强,操作性强,充分反映了地税人的政治素质、大局意识和务实作风。望全力抓好落实,精心服务好市场主体,为九江争得应有地位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王平到九江调研沿江开放开发】6月6~8日,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平率队到彭泽、湖口、瑞昌、九江县调研沿江开放开发。王平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深入推进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服务沿江开放开发。期间,与九江市委副书记、市长殷美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华金国会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占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祝先进、相关县(市)党政领导陪同,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显和一同调研。省地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九江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温亚涌随同。  【省地税局服务九江沿江开放开发调研会在九江召开】 6月8日,省地税局服务九江沿江开放开发调研会在九江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占勇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地税局副局长王显和主持会议并就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作相关部署。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温亚涌汇报地税工作和服务沿江开放开发情况,市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座谈,部分县(市、区)局长、市地税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围绕地税部门如何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谈工作思路和打算。  【江西地税观摩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现场会在德安召开】9月12日,江西地税观摩德安县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现场会在德安县局召开。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理达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地税局流转税处处长黄荣锋主持会议。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温亚涌致欢迎辞。省地税局流转税处调研员陶国强、樊敏焘、市地税局调研员段南星,各设区市地税局税政一科科长及相关负责人共20余人参加会议。市地税局资源税管理工作得到省地税局领导和与会代表好评。  【市地税局举办全系统以考促学分类考试】11月11日,全市地税系统“以考促学”暨岗位技能分类考试在13个考点同时开考,1275名地税干部参加考试。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温亚涌就组织开展考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地税局领导汪朝晖、赵俊金、段南星等到市区考场巡考。  【国家税务总局在永修召开研讨会】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研究”课题研究研讨会在永修召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出席会议,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显和及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6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温亚涌陪同。  【全市地税收入突破百亿元大关】12月27日,市委、市政府向市地税局发贺信,祝贺全市地税收入突破百亿元大关。(陈颂东)  附:2012年九江市地税局领导名录  党组书记、局长:王显和(任至4月) 温亚涌(4月到任)  党组成员、副局长:汪朝晖 胡建平 叶志军(8月到任)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胡晓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柯冬梅  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方 林(2月任党组成员)  调研员:赵俊金 段南星(2月到任)  副调研员:罗会群  市局稽查局局长:王汝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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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如何降低加收滞纳金的执法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其加收滞纳金,如何做到既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又符合行政强制法要求,考量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笔者认为,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其为依据,通过及时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向纳税人公示滞纳金计算方式等措施,既可解决征管问题,又能降低税务人员执法风险。
&&& 滞纳金:法律规定不一致
&&& 此案尽管支持了县地税局的执法行为,但市地税局认为,目前关于滞纳金的征收,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县地税局对法律法规研究得透彻一些,征管基础工作扎实一些,在税务事项告知等方面的工作再做得细致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些执法风险。
&&&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对于滞纳金的加收都有规定,并确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款滞纳金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例如,纳税人未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次月15日”就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而非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第二种是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调整通知书”即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的行政决定。
&&& 在行政强制法方面,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与税务执法相关滞纳金只有“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一种。事实上,在法规规定的层面,这只对应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一种情况,即税务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
&&& 显然,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在滞纳金的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法规上的不一致,需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予以调整。但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在未统一之前,在当前税收执法实践中,必须对此加以关注。
&&& 加收滞纳金存在执法风险
&&& 笔者认为,对于滞纳金的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1. 认识不统一产生的风险
&&&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税款滞纳金性质有争议。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为了实现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将滞纳金加收标准由千分之二降到万分之五,弱化了滞纳金的惩罚作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理论界有较多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中的间接强制,即“执行罚”范畴。而实务界则将滞纳金界定为“占用国家税款的补偿”或“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或“因税款滞纳形成的一项新的纳税义务”。
&&& 行政强制法出台后,虽然多数人认为加收税款滞纳金属于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与强制执行范畴的“滞纳金”是一种交叉关系。但是,对于滞纳金是否属于强制执行的争议依然存在。
&&&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属于强制执行范畴,此类滞纳金应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属强制执行范畴,因为此类滞纳金的产生不以行政决定的存在为前提,而以行政管理对象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
&&& 2.执法操作上存在风险
&&&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在规定上存在差异,特别是对于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这种情况,税务人员在执法操作时如不审慎而行,极易面临执法风险。
&&&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针对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在执法时,程序上可以结合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进行操作,即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依法确定加收滞纳金时间标准,并将加收滞纳金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例如,告知当事人具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加收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税务机关依法可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等。
&&& 但是,对于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这种情况,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如何界定行政决定的期限,如何界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逾期时间,如何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则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在此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研究不透彻,执法不严谨,那么做出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后,就存在面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执法风险。
&&& 执法时需“明示”滞纳金加收时点
&&&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加收滞纳金时存在的执法风险问题,税务机关可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采取一定的税收征管措施加以解决,其原则是: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就从规定,通过依法采取征管措施,变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税务机关确定,确保执法程序合理合法;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执法时遵照税务机关确定执行。
&&& 在征管实践中,为使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加收既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又符合行政强制法要求,税务机关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税款缴纳期限,并且变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为税务机关的确定期限,使两个期限实现统一。
&&& 这样一来,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两种情况下的税款滞纳金: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以及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两者就通过税务机关确认这一征管措施,在内涵上与行政强制法规定实现了统一,即均是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为此,在实践中,对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等文书时,在其中增加确定税款缴纳期限的内容,并明确因此而产生滞纳金的法律依据、计算方式等内容。
&(源自《中国税务报》日&& 黄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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