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发布日期: 15: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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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号)。
二、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三、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1)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2)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四、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
  ①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②根据浙老干[2006]1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自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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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因2015年抚恤金发放标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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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我哥哥是一名人名警察,在一次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被歹徒杀死,家里人都很伤心,我就想请问一下,具体发放的标准是怎样的啊?
提问者:湖南-湘西劳动纠纷浏览665次 16:23:05
共有 2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上海-黄浦区)帮助网友:5029称赞:5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4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16:24:0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四川-德阳)帮助网友:4848称赞:1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1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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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答
一、对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能起诉吗?
&&&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的第一项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又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有犯罪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条例给予的惩戒,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强制手段。 && 二、对劳动教养以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能起诉吗? &&&&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中第(二)项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目前实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劳动教养、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 &&&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 &&三、认为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能起诉吗?
&&&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这就是说,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我国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2年由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企业享有经营决策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进出口权不能等同于进出口经营权,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联营或者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和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 除此之外,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权利明确也作了规定。 && 四、承包经营的田种了好多年,乡里又强制调给了别人,能起诉吗?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农民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1.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大多数是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委会与农民签订的,如果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撕毁与农民的合同,农民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目前有些地方正在试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可以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不是行政诉讼。 &&& 2.由乡(镇)政府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多的,乡里的一些渔塘、果园也可以承包给农民经营,乡(镇)政府撕毁合同,也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3.如果是乡政府或者县级政府作出某一决定,从而使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的承包合同撕毁,农民可以对乡政府或县政府的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五、认为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发给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不发给的,能起诉吗?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主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主管行政机关如果拒绝颁发,或者对申请既不拒绝也不批准,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概括起来包括: &&& 1.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执照的行政机关; &&& 2.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 &&& 3.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 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理睬的,能起诉吗?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失职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但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拒绝履行;另一种是不予答复。当然,也还存在拖延履行的情况,即虽然同意履行职责,但长时间不采取任何行动。对于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予答复,有一个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答复期限的,超过了这个期限不予答复,就算是不予答复;但在紧急情况下,是不可能规定答复期限的,有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公安部门置之不理或当时答应却迟迟不采取行动,申请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七、民政局不发给抚恤金,能起诉吗?
&&& 抚恤金是因公致残或者死亡时,由政府发给本人或者其家属用于对抚恤对象提供精神安慰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我国抚恤金有两种,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 1.该项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 &&& 2.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 3.&#8220;没有依法发给&#8221;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给。 &&&& &八、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乱收费的,能起诉吗? &&&&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受权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设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目前有一些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在有些农村,农民负担很重,中央虽然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有些地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九、对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有意见,能起诉吗?
&&&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所以人民法院是无权撤销和改变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它只能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人所作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制定该文件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由这些有权监督的机关进行审查。 &&&& & 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十一、村民对村委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 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委托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村民如果有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 十二、对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内的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 事业单位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十三、工人对企业领导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 工人与企业的纠纷主要是劳动争议。例如工人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也不是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因为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工人对企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 & 十五、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申诉或者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刑事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申诉或者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刑事诉讼阶段,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复议。 && 十六、认为军事机关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行为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所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等事务的行为。国家行为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与外国的关系,因此,无论是权力机关作出的&#8220;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8221;,或者宣布&#8220;决定进入战争状态&#8221;,以及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依宪法和法律授权进行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人民法院是无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军事机关的行为损害军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的,这些损害往往是军队在演习、训练中发生的,它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军事机关这类损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军事机关的这一类行为属于国家补偿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对这一类行为规定的补偿的范围、程序进行处理。 &&十七、还有哪些事能起诉?哪些事不能起诉? &&&& 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7项情形,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还采取了概括式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产权的一些新的形式不断出现。例如结婚证并不属于许可证和执照之类,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但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的,公民就可以以民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例如,某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停牌,该公司如果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指:对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制定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仍然有效;行政诉讼施行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应当受理。 &&&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主要有: &&& 1.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 2.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 3.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 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受理的情况,仅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这里仅限于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这是因为诉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无权限制也无权加以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是极少见的,主要是上面所说的三项。 &&& &
&&&&&&&&&&&&&&&&&&& 来源:中国人大网&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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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费及丧葬费支付工作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费及丧葬费支付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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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机关事业保险办业务科、财务科
二、联系电话
机关事业保险办业务科:01917
机关事业保险办财务科:
三、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莱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西政发【1997】22号)
3、&&关于贯彻《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西人字【1997】20号)
4、青岛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转发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费发放办法的通知》(青民优【号)
5、青岛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青人办发【号)
6、莱西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西财行【2004】1号
四、办理流程
1、提供材料:前来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费及丧葬费支付业务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离退休人员火化收费单据、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公章或财务章;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材料审核: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单位所需材料。经初审合格并签字后交复审,由复审人员对所受理业务事项、材料、表格进行复核,无误并签字后交科长审核签字。由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一次性抚恤费和丧葬费审批表》上签字后方可交财务办理。
3、财务办理拨付:财务部门开具转帐支票(须由分管副主任签字),转入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帐户,由单位发放给离退休人员家属。
4、存档:对单位提供的离退休人员材料存档、备查。
五、办理时限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到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办理,对于提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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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莱西市委、莱西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莱西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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