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4年的出差气怎么办费标准到年底不给了,怎么办

2011年度出差人员费用报销管理规定doc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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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出差人员费用报销管理规定doc
华​扬​太​阳​能​内​部​资​料​,​其​他​正​在​整​理​ ​近​期​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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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拟订 日国务院批转)(编者注:本规定已被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废止) 
第一条 为了统一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开支标准,适当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 │       │?       │  │  │    │    │ ├┐ 等   级└──┐项  目 │  │  │    │    │││         └────┐│  │  │其他交通│    │││?        
││火车│轮船│    │旅  馆││└──────────┐
│工  具│    ││  职   级
││  │  │    │    ││           └──┐└┤  │  │    │    │├──────────────┴─┼──┼──┼────┼────┤│  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  │  │    │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市│软席│一等│按实支报│套间或单││长、副主席,行政级七级以上人员,│车 │舱位│    │间   ││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   │  │  │    │    │├────────────────┼──┼──┼────┼────┤│  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  │  │    │    ││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中央各部、委│  │  │    │    ││正、副司、局长,各省、市、自治区│软席│二等│按实支报│单间或两││正、副厅、局长,地区行政公署正、│车 │舱位│    │人住一间││副专员,行政级十四级以上人员,以│  │  │    │    ││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    │  │  │    │    │├────────────────┼──┼──┼────┼────┤│  其       余     │硬席│三等│按实支报│普通房间││  人       员     │车 │舱位│    │床位  │└────────────────┴──┴──┴────┴────┘
(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六级以上的下列人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文化、卫生等人员可比照办理。
(三)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市长、副主席及行政级七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五)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可比照办理)。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可购一等舱位客票。
(六)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不分地区,也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或步行,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一元五角。途中不足一天的部分和短途出差(指在白天)的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二)中途候机、候车、候船,在一天(指二十四小时)以内的,按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发给;超过一天的,改发住勤费。
夜间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辅车厢火车慢车和乘坐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发给。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应享受同等待遇。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发补助费;改乘软席座位的,每人每夜补助一元五角。夜间乘坐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一元五角。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勤费
(一)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 │每人和每天 └─┐      │    │    │    │    │ ├┐补助标准(元)│到达地区
   │    │    │    │││       └─────┐│  
│    │    │    │││?        ?
││第一类
│第三类 │第四类 ││└───────────┐ ││地 区
│地 区 │地 区 │地 区 ││出发地区(即原工作单位 │?└┤  
│    │    │    ││所在地)        └─┐│  
│    │    │    │├──────────────┴┼────┼────┼────┼────┤│ 第一类地区         │0.80│0.90│1.10│1.40│├───────────────┼────┼────┼────┼────┤│ 第二类地区         │0.80│0.80│1.00│1.30│├───────────────┼────┼────┼────┼────┤│ 第三类地区         │0.70│0.70│0.90│1.10│├───────────────┼────┼────┼────┼────┤│ 第四类地区         │0.60│0.70│0.80│1.00│└───────────────┴────┴────┴────┴────┘
(二)到农村出差,在农民家搭伙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二角。伙食费用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三角。具体补助标准和向农民交纳伙食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天负担五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种工作队、医疗队、支援工作和蹲点等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应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同广大群众实行“三同”。在农民家搭伙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在单位职工食堂搭伙、自行起伙或在单位招待所就餐的,一个月以内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减半发给。如因情况特殊或到幅员辽阔、居民稀少、交通不便、伙食费用较高的地区,执行以上标准有困难的,在北京的中央级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地方所属各单位和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各省、市、自治区批准,可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酌情确定补助款额。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支报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按照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参加专业性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议的人员,视同出差,回原单位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发给住勤费。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也按硬席中铺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途中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五、七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被调动工作人员同行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行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旅馆费均按职级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一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预借,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同居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随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旅费。被调动工作人员非同居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调入单位发给车费、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出差,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宴请、招待;各单位对出差人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请客、招待。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各省、市、自治区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中央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中央级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境内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铁道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如因情况特殊,执行本规定有困难时,可由铁道部商同财政部另定补充规定。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停止执行。附件:出差地区分类表
出差地区分类表┌─────┬───────────────────────┐│地区类别 │    地  区  名  称         │├─────┼───────────────────────┤│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     │陕西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第一类地区│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     │广东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广西壮   ││     │族自治区、四川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   ││     │)、贵州省、云南省              │├─────┼───────────────────────┤│     │内蒙古自治区(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   ││     │辽宁省、吉林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   ││     │、黑龙江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甘   ││第二类地区│肃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宁夏回族   ││     │自治区、广东省的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四川省   ││     │的阿坝藏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各   ││     │县。                     │├─────┼───────────────────────┤│     │ 内蒙古自治区的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  ││     │尔古纳右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     │ 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  ││     │、安图县的老安图山区。            ││     │ 黑龙江省的爱辉县、孙昊县、逊克县、嘉荫县  ││     │、大兴安岭地区。               ││第三类地区│ 甘肃省的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包括合作  ││     │镇)、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敦煌县、安   ││     │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   ││     │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     │东乡族自治县、嘉峪关市、玉门市。       ││     │ 青海省(不包括列入第四类的地区)。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包括列入第四类的   ││     │地区)。                   │├─────┼───────────────────────┤│     │ 青海省的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  ││     │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包括贵德县)、果洛藏族   ││     │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哈   ││     │萨克族自治州及所属各县。           ││第四类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勒泰地区及所属各县,  ││     │塔城地区的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城县、   ││     │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喀什地区的塔什库   ││     │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克拉玛依市。        ││     │ 西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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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建议使用分辨率浏览最佳多数职工都需要经常出差,企业如何规避加班费沉重负担?
2013年5月3日,我的手机铃声突然响起,来电号码是1305355****,一位女士焦急的声音:我是青岛一个公司总经理,有个很棘手的问题请教:一个员工昨天处理完业务,傍晚连夜乘车返回单位,经过3多小时回到青岛,次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公司依法应不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我们公司共有40多名员工,大部分需要经常反复出差,如果一定要支付加班工资,我们公司不堪重负只好关门,请问这个问题如何才能兼顾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回答:第一,笔者为全国网友乃至世界华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真的被迫关门,就会减少劳动者的就业岗位,最终受害的还是劳动者;如果企业真的被逼停业,必然会减少纳税人,税金减少了受害的必然包括广大群众。因此,笔者很关注前来咨询的这个公司及其自主创业的各位股东,最终还是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该员工处理完公司业务后已经到了“傍晚”,本来可以在出差地宾馆住宿休息,等第二天上班时间再乘车返回,到当天下午或者次日再到公司报到上班,这样安排也不为过吧。如果这样安排,公司必然要报销住宿费,还要支付出差补助费,当天的工资亦应照发,合计应当付出多少银两,公司不能不与支付加班费做个比较吧。但是,笔者并不认可单位支付加班费,而是建议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加以明确,以寻求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平衡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是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序良俗相抵触;二是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即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请劳动者签字:这三者缺一不可。
第三,出差期间上班时间以外的途中是否计为加班时间?对此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人们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各地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出差在途时间不应当计为加班时间,其理由法官们做了这样的回答和解释:一是是否加了班不仅要看是否在8小时以外从事单位安排了劳动;二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坐交通工具,有的还乘较为舒适的卧铺,并没有实际的工作内容,也没有提供客观劳动成果;三是在途时间对公司来说,不属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四是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是可以休息的,只是不如在家休息那样舒服;五是出差的在途时间,和上下班在途时间、中间的用餐时间、为工作而进行准备时间、在上班地点休息时间一样,都会排除在加班时间以外,这是不难理解的生活常识。
第四,解决青岛这个企业的治本办法还是应当申请实施不定时工时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据此规定,该公司的“外勤人员、推销人员”以及“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在列举了不能补休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按照不低于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后,特别强调指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这就是说,只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外,其余时间即可不必按照前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样就兼顾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现实调查:
&无法忍受的“出差"我对谁说
作者:李轶捷
&&&&出差本是各行各业开展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事,是业务拓展的好兆头,不想,如今这却成了一些不法企业用于刁难职工、对其实施软侵权的手法之一,且屡试不爽……
  上海上班,“出差”两年
  张先生是沪上一家工程安装公司的安全员,在这家企业,他已经干了足足七年,每年兢兢业业不敢有一丝怠慢。“我这七年里没有休过一天带薪年休假,虽然公司里的《员工手册》号称有年休假,但是公司上下除了领导,我没见到过有职工动用年休假的。”张先生称,自己原先也并不在意有没有休假,他觉得安全员的这个岗位本来就有严格的要求,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但是在今年年前和同事闲聊的时候,无意中提起他做了七年都从来没休过一天年休假的事儿。这话不知怎么就传到了领导的耳朵里,小年夜发年终奖时,张先生就感觉到了“给他颜色看了”。
  “我2014年的年终奖比2013年的少了一半,而且就我一人是这样,我就好奇了,安全员嘛考核是根据有无发生事故来评定的。去年一年,我和以往一样干活,公司上下也一样相安无事,没出过什么事故,为什么我奖金就少一半了?”在同事的提醒下,张先生才开始怀疑是不是自己说错话得罪领导了。
  还没等他找到人事科讨说法,人事科长又给了他另一个“新年礼物”,“科长跟我说奖金这事没法解释,上面怎么说的他们怎么操作而已。另外,公司还在商议过年之后安排我到西安的工作现场去当安全员,一去就是两年。”一听要到外地去工作,张先生有些慌了,他说他自己离退休不足三年,年纪也不小了,先不说到外地身体是否适应,关键是父母都已经接近90高寿,而且两人都是老中风,需要他照顾,他这么一走,父母该怎么办呢!
  于是张先生以家庭困难为由,希望企业通融,但人事科长态度也很明确,如果不去就算旷工!“他这么一说我就火了,我的劳动合同上写明工作地点是在上海,怎么能说派到外地去就非得去呢,不去还算旷工,我把家里的困难都跟他们说了,他们还说让我自己考虑后果,这不是变相地逼我辞职嘛!”
  目前张先生还没有收到公司正式的书面通知,但他每天都惶惶度日,不知道万一公司真要他立即动身了他该怎么办。“我跟公司说过你们这样是变更劳动合同,要协商一致,但同事提醒我说,可能他们说是工作需要出差,《员工手册》上写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外地出差,如果真是这样,我岂不是只有辞职这一条路啦?”
  思来想去,张先生认为,那个年休假的事情只是个导火索,由于像他这样的老员工公司贸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都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但如果他们主动离开或提出辞职,公司就达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还能免除一笔费用。“这是公司惯用的手法,之前就曾经有一个家住南汇的职工,公司让他每天到青浦上班,结果人家干不下去了只好自己走人,我这次倒好,干脆到外地去了。”
  一年365天,200多天在外地
  小李是个典型的80后,有着碰到事情就不吐不快的直肠子,平时工作虽谈不上特别积极,但他也做得很认真。原先,从进公司到去年年初,身为工程师的他还算顺风顺水,没有什么意外。
  改变要从去年年初说起。小李所在的部门一直都是公司的“先锋队”,部门里元老比较多,小李最年轻。年初时,部门里又进了两名“空降兵”,平时干活不怎么卖力,奉承拍马倒是很在行,小李原本就对这两人看不惯,年初在和其中一人搭档负责一项工作时彻底闹翻了。“其实我也没说什么,只是我是直肠子,肚子里藏不住事儿,本来就该两人共同完成的活儿,我在那里忙得像条狗一样,他倒好,吃零食唠嗑一样没耽误,唯独耽误了工作。我看不下去,就说了他几句,可能语气不是很好,两人就吵起来了。”
  原本吵过事情也就过去了,小李并没把这事放在心上,但也隐隐感觉到部门领导对他的态度在发生变化。“我虽然不敏感,但也不傻,领导对我什么态度,我心里有数。”一起共事的好友也提醒小李,跟他闹翻的“空降兵”其实有来头。去年过完年,小李开始频繁地接到出差的任务,只要是部门里有出差需要,或是要派人配合其他部门到外地工作,领导一律都安排给小李。“我经常要从这个出差地直接飞到那个出差地,回一趟上海都来不及。一年365天,我去年一年有200多天是在外地。”
  小李告诉记者,在外面辛苦不说,关键是他和女朋友本来都已经商量好要在去年结婚办喜酒了,但是因为他常年都在外面飞,别说是商量办酒的事了,女朋友都抱怨一年看不到他几回,为此还闹过好几次别扭。“我不是没有跟领导说过我的困难,希望他能照顾一下,如果有出差部门里大家轮流安排,但是领导就扔出一句话,说我是小青年,我不多承担点,难道让老职工整天跑飞机场吗?年龄是没办法改变的,领导这么说,我还有什么办法,实在不行就只能换份工作了。”
  不仅是小李的女朋友不满,他的父亲也有很多疑问。“在应聘的时候也没听说要出差,就算是出差也不能是这样高频率吧。现在这样,实际工作地点早就不在上海了,这不就是欺负我们没背景嘛。”
  啥也不说清,就让去了再说
  王女士是公司的财务,在常人印象中,如果安全员可能出差、工程师可能出差,怎么都不会轮到财务出差,在去年之前,王女士也一直是这么认为的,但是事情就真的这么发生了。  王女士先后换过三份工作,一直干着财务的活儿,她的人生信条就是要让每笔账都清清楚楚,但想是这么想,世事并非她想得这么美好。“我和公司一直处得挺好,老板人也很正直,但是去年年初,总公司派了另一个总经理来负责我们,情况就不一样了。”王女士形容新来的总经理不抓业务,却对财务特别上心,动不动就来财务部门看看。在一次例行检查中,总经理看了账本后,就提出怎么能这么明着写,要求王女士对原账本进行修改,然后把账目按照他的要求“做平”,王女士自然不答应:“我做了那么多年的财务,怎么能做假账呢,该是多少就是多少,这里开支增加了肯定要在其他地方减少,一来一去,没一个是真数字,这算什么账啊!”王女士当场回绝的态度让总经理一愣,也让周围的同事一惊,当时,总经理没说什么就离开了。
  “我之前就估计,按照总经理的为人不可能这么轻易放过我,果然,只平静了几个月,总经理就开始动手了。”王女士回忆,最初是人事部门主管找她谈话,
  夸赞了一番她业务精湛、经验丰富,同时也抱怨了一下外地几个网点财务账目做得不好。后来,见王女士“不接翎子”,索性明着说,希望她能牺牲一下,到外地网点去做一下财务指导,大概历时半年。王女士不是不讲理的人,虽然明知这个安排“不简单”,她仍然同意去外地。但当她问及去外地待遇怎么算,吃住怎么解决,一个月能否返沪一趟等细节问题时,人事主管只甩了一句“去了再说”作为应答。
  “可能是我做财务的关系,对经济账目比较敏感,我在上海这里的分公司是有饭贴车贴和通讯费的,按照公司规定,我去外地的这半年,什么补贴都没有,吃饭、坐车、住宿、打漫游电话都要自己掏钱,补助多少怎么安排当然要心里有数。”没有明确补助金额的大小,王女士知道,公司就是逼自己走人,若不问清楚就去,单位就会说视作一致了,给不给补贴,给多少,主动权完全在单位了。见王女士迟迟不动身,公司下了最后通牒:如果不尽快到岗,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王女士个人承担,费用在她每个月的工资里扣。这下,王女士觉得去也不是不去也不是,彻底没了方向。
  “我感觉就像掉进了一个陷阱,什么都不知道就往下跳,不要到时候替人打工还要自己倒贴钱,我不就成彻头彻尾的冤大头了嘛!”对于接下去怎么办,王女士满肚子的困惑。
  三种方式都无奈,结论是无解?
  三位投诉人在反映情况的过程中都有一个相同的疑问:接下去该怎么办?
  面对疑惑,记者大致梳理了一下,从表面来看,这似乎只是关于出差的种种问题,但其背后可能牵扯到的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而还可能对整个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影响。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通常有三种:第一种是既然不乐意去就不去理会,继续按照原来的节奏在原来的地方上班,那么结果就可能像张先生公司所说的那样,已经明确说了要到外地上班,不去就等同于旷工,按照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关系;第二种方式是虽然心里不乐意,但是为了避免企业倒打一耙、视作旷工,暂时委曲求全地服从安排。可是采取这种方式的结果,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劳动者在实际履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司法部门会认为并视作实际接受了企业对职工工作的重新调整,那么套用现在普遍用的一个词来形容,这将是你今后工作状况的“新常态”;第三种方式就是张先生和小李都曾考虑过的辞职走人,但他们在投诉中也都说得很真切:“明明知道公司别有用心,从中使诈,结果却是我一分钱
  补偿都没有还丢了饭碗,实在不甘心。”无论采取这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结果显然都是对劳动者不利的,但除了这三种方式,似乎也想不出其他更好的应对方式了。虽然还可以打官司,但胜负难料,而企业明明醉翁之意不在酒,劳动者心里有数却无计可施,这也难怪投诉人都会认为身陷圈套,进退两难了。
  出差频率时间长短缺乏参照标准
  按理说,劳动法律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和调整,对于实际工作地的规定也并非缺位,劳动者寻求破解侵权之道时,何以结论是无解?
  记者尝试着搜寻相关法律文本及资料,结果却发现,不论是出差时间的长短,还是出差频率的高低,抑或是去外地的各项补助的多少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和规定,这也是这些问题长期困扰职工,使他们左右为难的根本原因。
  首先是关于出差时间长短的问题,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个上班族,其中不少人都有过出差经历,其中一名林姓女士在某母婴产品公司任产品经理,几乎每星期都有出差,但由于所负责的区域属于江浙一带,所以每次出差的时间并不长,大约一两天左右。有时去的地方离上海近,当天就能打个来回。但采访中也有不少人没有林女士这么幸运,做会计的管先生也时不时地被要求出差,而且项目持续时间长的有半年之久,短的也要一个星期。当被问及,到外地多久是比较合理的出差时长时,他告诉记者,出差时间长短没一定的,要看具体是哪个行业,每个行业的情况都不一样,他的底线是不超过一年,但大多数都集中在几星期几个月这个区间。如果时间太长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要接受是有一定困难的。记者带着同样的问题向12333咨询,得到的答案是没有具体规定。
  同样是刚才的调查,记者又询问被访者出差的频率有多高。林女士每次出差时间虽不长,但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出去一两次,一年下来,在外地的工作时间和在上海的时间差不多对半;管先生的情况比较特殊,每年的工作情况都不一样,根据项目需要,有的时候恨不能整天住飞机场,有的时候在上海一年到头都不出差。对于出差的频率多高是比较合理的问题,林女士和管先生的回答也不尽相同。林女士认为,只要在外地的总时长不是太长就还能接受,管先生则觉得能少些尽量少些,不然整天飞来飞去也受不了。但说到是否了解有相关规定,两人均表示:“应该没有吧。”记者在咨询后得到的答案也确实如此。
  对于外地工作补助的问题,记者在网络上
  查询发现,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如远离家人,公司给予一定补贴等)。常见的发放情况有两种,即分项目如住宿标准是多少钱一天,市内交通是多少钱一天等,也有的单位实行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钱,不再承担住宿、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但是私有企业出差补助究竟应该参照什么标准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会视企业规模大小及公司意愿而定,补助金额也参差不齐。
  经过调查、咨询、查阅资料等一系列工作,记者发现,安排劳动者出差或索性到外地上班都属于企业视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的内部安排,在这方面,法律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管理权,对于这个“驻外”工作的时间长短和频率,甚至是应该享受的补助待遇都充分地“放权”,但不曾预料这却成了一些不良企业逼迫职工辞职、刁难职工的软侵权的手法,“放权”在这些不良企业的操作下被扭曲成了“放任”。
  劳动合同细点再细点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从业保障,辞退员工也不再是公司一厢情愿就可以办成的事,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否则会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但是现在却有企业想出怪招,用各种“出差”倒逼员工自动辞职,尤其是对那些曾与公司有过节的员工,出差作为一种工作安排,员工很难拒绝。于是,一些不法公司利用一个名词的差异,似乎就能规避变更工作地点的麻烦。《劳动合同法》上确实没有对出差进行定性,包括补助做出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说异地工作多久属于出差。实践中有些企业确实也存在派人长期出差的例子。但是在这里要强调的是,首先,出差是“临时”、“暂时”地外出,所谓“临时”,有明确的返回日期,而且出差在外的期间对员工本人来说是不长的,这个“不长”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至少要获得用工双方的一致认可。如果缺少一定的参照标准,员工可以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该岗位是否需要出差,需要出差的话一般在异地的时间为多久,同时,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也应当明晰,出差员工在异地享有哪些补助待遇,发放标准和发放形式如何,以避免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文本参照。
  行业干预多些再多些
  其次,每个行业确实都有其行业特殊性,用一个笼统的标准涵盖所有行业特点也不可能,这也是为何出差时间长短、补助发放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一大原因。但是在国外,除了法律法规的红线限制之外,行业协会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拟定相关的行业规范来加以限制,毕竟同行业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共性,有针对性地制定规范更能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也更便于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比较。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span&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扩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提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5日&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本博主注:后来法定休假日已经由7天改为10天)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某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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