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资账务处理当年提不完下年如何走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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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以前年度工资如何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2009年10月计提2008年年终奖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请问:
  1、是否说明我公司2009年计提的2008年年终奖20万元,不属于当期,不能在2009年中列支?
  2、若不能在2009年列支,那能在2008年列支吗?我公司如下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涉税风险?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学会计论坛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而未发的工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以后期间发放时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实务中很多地方有明确的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仅供参考,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所在地的执行口径。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第4条规定,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从会计上来说,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做账务处理。2008年度的奖金,应计入2008年的费用。如果计提2008年度的奖金,没有发放,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2008年度奖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未来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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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下设各明细科目进行统一核算,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取消原先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建议对于《职工薪酬》准则的实施采用“未来适应法”,不予以追溯调整。 3、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对于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将医疗保险费用单独列示而 非在此项中列示,对于非独立法人和非对外盈利性的职工医院、浴室和食堂餐饮(包括自制餐饮和外包餐 饮)等后勤单元的收支净额在此项列支,会计处理中福利费按实列支,年末清算结零(需与税务协调允许 所得税税前列支)。 4、建议对于可累积带薪休假费用作为预计负债的使用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企 业很有可能将因职工放弃带薪休假而产生现金流出,否则不能作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确凿证据可 定义为职工已书面向企业表达将放弃可累积带薪休假的意愿。 5、建议对于辞退补偿作为预计负债的使用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很有可能 将为可能发生的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产生现金流出,否则不能作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确凿证据 可定义为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已达成正式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或协议。 6、建议增加对于企业预计支付待退休和退养人员等职工薪酬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即企业与职 工协议停止其服务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直至该等职工法定退休,企业承诺按期支付给该等职工在停止服务日 至法定退休日这一期间内的每期工资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此项职工薪酬已构成企业预计负债 应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计量时可按现行或预测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水平结合承诺期限进行精算现 值,企业每期应重新进行审视和精算调整,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按一年内到期和一年以上到期以区分 列支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此项待退休和退养人员职工薪酬计划的会计处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19 号文—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26 号文—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中所规范的内容,可采用 设定受益计划。若企业已提取专项现金款项,可作为一项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金》进行单独核 算。 7、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企业的人工成 本。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年版.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200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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