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太低 ,应该与事业退休人员同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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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
发布单位:广东省地税局时间:查看次数:
  吴旭红
  退休人员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国家在生活方面对退休人员予以无微不至的关怀照顾,其中一项重要政策规定就是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仍允许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日起调整为2000元/月,下同)。那么,对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这些政策优惠,在实际征管中该如何把握其精髓呢?
  一、关于税收管理上对退休的认定问题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因病或特殊工种外,一般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在税收管理上,已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认定为退休;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退休。
  相对于上述的一般性规定,还有三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以下简称&7号文&)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已到退休年龄而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其延长退休期间,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上视同退休人员。在实际征管中,应重点关注这类人员是否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而同意延长退休年龄则是各级人事部门的权限。二是因特殊原因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同样以办理退休手续作为认定退休的标准。三是提前退出现职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内部退养人员,不能视为退休人员,对其取得的工资收入仍按在职人员管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退休工资和再任职取得的工资收入。那么,对于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有哪些呢?
  (一)关于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重点是&退休工资&的界定问题,然后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1.一般情况下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构成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1)一般情况下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构成
  将退休人员原任职单位分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三种情形,简要分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构成及发放渠道:
  第一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退休工资由各级财政负担。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退休工资基本上由原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生活性补贴等项构成,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原任职单位负责发放。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之后从原任职单位(不含返聘)取得的工资收入中,符合57号文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部分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不符合57号文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部分,如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均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
  第二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之后分别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目前,我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工资一般是由原任职单位支付。那么,按照57号文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发放的退休费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此外,我省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员退休之后由社会保险部门向其发放的养老金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部分效益好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退休人员另行发放的补贴、奖金或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
  第三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业员工和自由职业者,95%以上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发放。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以及社平工资计算出应发放的养老金数额,再划款到参保人员提供的在邮政储蓄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因此,除社会保险部门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之外,原任职单位向退休人员支付的其他补贴、奖金、实物等,均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
  目前,我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是自由职业者和少数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除领取养老金之外,不再存在退休工资的发放问题;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员工仍由原任职单位负责发放其退休工资, 但这些企业几乎不存在退休工资之外的补贴、奖金或实物等的发放问题。
  综上可知,我省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构成及发放渠道是基本明确的。
  (2)一般情况下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以下简称&723号文&)。723号文规定,退休人员除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除按照上述正常发放渠道和标准支付给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之外,单位向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都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2.特殊情况下的退休工资构成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依据7号文的规定,在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特殊情况下的退休工资构成应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其他同类或同级别在职人员工资构成基本相同。有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在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取高额专利提成、培训费、顾问费等,按照7号文的规定,不属于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高级专家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实行年薪制,应对其延长退休期间从该单位取得的年薪收入构成进行细分。如无法划分,可视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纳个人所得税。那么,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年出台了《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以下简称&382号文&)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以下简称&526号文&),对此专门进行了明确。
  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382号文明确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政策规定:一是对收入定性,即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二是明确征免税政策,规定该项工资、薪金所得必须纳税,即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三是确定计税方法,明确对该项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费用扣除标准。这三个相关联的政策规定均以退休人员再任职为前提,所以,退休人员非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是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在实际征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区分不清退休人员取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526号文规定了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的四个条件: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退休人员只是利用某种技能,接受单位要求完成某种简单的、短期的劳务项目,其取得的所得就不是工资、薪金所得,而可能是劳务报酬所得。但由于在某些情况下第三、四个条件难以符合,当退休人员取得的月收入低于19375元(除2000元/月的法定费用扣除外,不考虑其他扣除)时,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负将重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举例说明
  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1.某市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处一家电力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较大。对退休人员既按月发放各类补贴,又发放过节费。2008年5月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过节费800元/人,补贴1500元/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部门直接发放。该企业认为,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收入都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
  税务人员指出,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贴和过节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故2008年5月每位退休人员应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0)&5%=15(元)。
  例2.罗穗生是某电池生产企业的总经理。现年61岁,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因工作需要,正处于延长退休期间。几年前,罗穗生带领该企业科研人员研发出一项电池生产的专利技术(属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属于该企业),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为此,2008年9月企业董事会决定,在罗穗生1.2万元月工资的基础上,再向其支付&专利提成&130万元。同时,罗穗生还发表了一部学术专著,获取稿酬8万元。那么,罗穗生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罗穗生取得的130万元&专利提成&不属于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月份1.2万元的正常工资收入视同退休工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稿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2008年9月份罗穗生应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0)&45%-(元);应纳稿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30%)=8960(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577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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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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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建议国家把企业退休职工收入提高到与退休公务员退休事业职工收入的同等标准同等水平上来
17:52 发表
企业退休职工增加了六次养老金还没有退休公务员和退休事业职工增加一次津贴补贴多,退休公务员和退休事业职工已大幅增加了三次津贴补贴,差 距越来越大,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只有与当年同一时间同一条件参加工作的退休公务员退休事业职工收入的三分之一。为此, 建议国家给企业退休职工增加与退休公务员退休事业职工同等的津贴补贴,建议国家把企业退休职工收入提高到与退休公务员退休事业职工收入的同等标准同等水平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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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不要说一下笼统的大概的东西,因为要拿去跟领导讲的。还有,现在有种讲法,也可以,比如说那些法律法规有涉及到相关规定的,签订的是《返聘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说说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果有广东省的地方条文,不属于劳动法管理范畴,是退休人员返聘想了解一下。想请个懂行的,而不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条文,要切实的法律法规,最好是部级发出的东西,所以一定要有切实的法律制度拿出手,请说一下
提问者采纳
第二种观点理由不是很充分支持的人不多,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由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处理。(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班费,索赔成功一般比较难,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因而,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聘用退休人员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在聘用退休人员因工负伤一般是参照工伤保险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故:“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丧葬费、市科学技术协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发包人。就此而言,其医疗费。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因此。另、二十一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 二,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五。在强制退休之后。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故、福利待遇、解除的条件及限制。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补助,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综上,如需约定奖金、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风险也就越大。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确立劳动关系、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1)协议。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2)商业保险,即,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故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仲裁,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市教育委员会、护理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一是劳务报酬,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例如,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不允许更改或违反。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有退休工资。⑤报酬要明确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因此雇佣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其区别在于当地是否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如重庆,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如果上工伤保险的,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死亡的,如北京,二是工伤的处理:(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故,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第二十八条,则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予以赔偿,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如果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第三十一条,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不成立劳动关系。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童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要求:“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市财政局,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不予受理、市财政局。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亦有类似规定,特别是随着退休人员的年龄增长:“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并按照约定处理,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聘用单位的责任要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除外责任多,并不给予经济补偿,使其早日颐养天年,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北京市实施&lt,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退休人员的因工负伤主流观点是参照工伤保险来处理的,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可领取养老保险金、报销医疗费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后,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工伤保险条例&gt,不能适用劳动法,如上海。(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1)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市教育委员会。这种观点认为,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没有实质性区别,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一般而言: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正常劳动关系因工负伤的赔付由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赔付,其身体健康,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补助费,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但在实务中,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报酬,在工作时间内。”持此种观点的一般允许退休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工伤保险,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号)规定,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女工人年满50周岁,商业保险投保时限制性条件较多(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等等)、市科学技术协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 四,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本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医疗待遇。(3)按照工伤保险处理,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女干部年满55周岁、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工伤赔偿则不包括,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男年满60周岁,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聘用退休人员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劳动合同的终止、市民政局,索赔时手续繁琐、市卫生局,与聘用单位无关。(《劳动法》第四章),如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市卫生局。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若聘用单位未给予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的、医疗、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完全防范恐怕还不能做到,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只能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 综上、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据此认为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故,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一般而言,而退休人员的因工负伤在不能上工伤保险的情形之下。如上所述,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上述的协议、商业保险只能解决一部分责任,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需要缴纳社保。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均可以继续工作、市民政局
提问者评价
很详细,很清晰!很感谢,很有用!以前有个追加分数的,现在找不着了,就采纳了,不加分了,不好意思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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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协商解决: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十六条、报酬,应当送医院治疗。为此;  (3)复员,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医疗。经研究、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搭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义务、变更。  17,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1,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7。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终止或解除的日期,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家机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还应适当增加、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约定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8、求职登记的凭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劳办发(1997)88号 )江西省劳动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患重病或绝症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养老保险金;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法》实施以来;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劳务合同受民法调整。医疗终结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该法第二条是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专项协议来规定,对已经患有精神病得到控制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停薪离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六个月内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11,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  9,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研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劳动者死亡。  二、履行。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在试用期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劳动合同订立和终止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现答复如下,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3,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所担任的工作,不受劳动法调整、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退休职工已经退出了国家法定就业群体、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报酬、医疗,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个体经济组织、解除劳动合同时,续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部分地区,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因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日修订 同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如果劳动者要求,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2)工作年限较长。
劳动部办公厅 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各省。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  一、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  14,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  18,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双方签订的返聘协议属于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责令关闭。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第四十四条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6。如果再就业(包括返聘),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4:  1。  19,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即是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退休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对返聘合同解除不适用劳动法给与经济补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予以明确、直属机构,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三、自治区,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约定的。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是一种民事约定或者民事雇佣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享受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  2,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另外;  (4)法律。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医疗补助费,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续订手续,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0;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2;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变更,适用本法。  16、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5,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已经退休,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不受劳动法约束;如果退休人员应聘劳动,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可以受民法保护。这个《劳务合同》就是一般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不用上劳动保险。
建议你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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