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正确认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使用权

  特殊标志的管理条例
  1996年7月 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自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前款所到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各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
  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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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汀县发展地理标志商标的调查与思考
信息来源:
关于长汀县发展地理标志商标的调查与思考
林学鸿  吴珍隆
[摘要]独特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及飞速发展的现代农业进一步丰富了长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但也还存在商标意识不够高、商标注册条件不够成熟、长效发展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由此从寻求法律保护的需要、推进农业品牌资源整合的需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需要、推进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推进旅游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推进地方资源共享的需要七个方面分析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最后提出了政府主导有力推动、创新产业经营模式、提早引导主体创设、全程跟踪申报过程、加强质量技术管理、规范商标使用管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完善政策帮扶机制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长汀县&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特定区域,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正因地理标志体现的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反映的是使用该标志商品的自然条件和传统工艺,所以地理标志保护对象绝大部分为特色、优质农产品或农副产品。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后产生的巨大效益也得到印证,许多地方都在积极申报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并以此为载体,大力推行农业品牌建设战略。本文从长汀县地理标志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出发,分析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发展中存在问题对发展县域农业品牌经济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并进一步提出了发展地理标志商标的对策及措施。
一、长汀县地理标志的现状
(一)长汀地理标志资源状况及成因
1.长汀县独特的自然因素形成该县丰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长汀县地处东经115°59′48″~116°39′20″、北纬25°18′40″~26°02′05″,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土地肥沃、雨水充沛。全县划分为中山、低山、丘陵、盆地4个地貌类型,低山丘陵占全县总土地面积71.11%。这种典型的亚热带气候及独特的地貌特征非常适宜多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生长,并形成独特的产品质量,使得该县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经初步调查,至少有以下农产品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红山油茶、四都红菇、涂坊槟榔芋、葛坪小花红衣花生、濯田甘蔗等。
2.长汀独特的人文因素使长汀地理标志缤纷多彩。长汀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汉代置县,唐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建汀州,为福建五大州之一,直至清末,均为州、郡、路、府的治所。长汀是客家首府,绕城而过的汀江被喻为客家人的母亲河。长汀为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是红军故乡、红色土地、红旗不倒的地方,1932年第一个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中共福建省委、福建军区等机构在长汀成立,长汀成为福建革命运动的政治、军事中心,被称为“红色小上海”。全县有全国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7处,还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与省级革命建筑物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在悠久的历史文化、源远的客家文化、丰富的红色文化“三位一体”的文化背景下,长汀的地理标志精彩纷呈。有世界四大名鸡之一的“长汀河田鸡”,有闽西八大干之首的“长汀豆腐干”,有风味独特的“汀州客家美食”、“汀州客家酒娘”、“汀州米粉”、“濯田红糖”,还有其它非常独特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旅游资源。
3.飞速发展的现代农业进一步丰富了长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近年来,当地政府十分重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许多乡镇充分发挥当地特色,引导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了一镇一品的农业布局,进一步丰富了长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如:三洲杨梅、童坊花茶、河田大米、策武银杏等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发展地理标志商标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视是不容质疑的,但它们往往把侧重点放在引导生产、指导生产、扩大规模、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等环节,对发展商标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外引内联扩大流通渠道等生产之后的环节关注较少,对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的内涵及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清晰。这就造成了政府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缺少规划,推动力度不够,但是,离开了政府的有力推动想要发展地理标志商标是非常艰难的。
2.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1)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目前,长汀仅成立了河田鸡产业协会、馒鱼协会、烹饪协会,其它的地理标志产品都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2)无统一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目前长汀仅有“长汀河田鸡”制定了省地方标准,其它地理标志产品都没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造成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长汀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3)部份地理标志产品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高。如:葛坪小花红衣花生仅一个村有种植,规模非常小,受益农民非常有限。
3.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目前地理标志工作主要由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分别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上开展,还没有形成“政府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及广大龙头企业、农民积极参与”的完善机制。虽然长汀县政府在品牌带动战略中对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有奖励激励机制,但地理标志的发展是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及方方面面,仅依靠工商、质监二个部门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正是由于以上原因,长汀县至目前仅有“长汀河田鸡”一个地理标志商标,与该县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极不相称,其它都是“有品无牌”,根本无法满足该县品牌农业发展需要,造成产品无法受到法律有效保护,假冒产品难以避免,严重影响该县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现实意义
(一)寻求法律有效保护的需要
地理标志如果没有申请商标注册,就不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地的产品假冒该县的地理标志产品工商等部门查处难度较大,这将严重损害该县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及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是地理标志产品寻求法律保护及有关部门的行政保护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保护广大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必然需要。
(二)推进品牌资源整合的需要
尽管长汀县许多农产品名气较大,也曾经获得多种荣誉,但大多特色农产品有品名而无品牌,产品整体质量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真正能够创造出品牌效益的农产品不多。长汀县农产品普通商标不少,据统计,至去年底,全县现有农产品商标93件,占全县县内使用商标的四分之一强。许多特色农产品都注册了自主商标,如:长汀豆腐干、汀州客家酒娘二个产业中达到了一定规模的企业或个体户都注册了商标,但大多农产品业主没有认识到地理标志商标的“超强能力”和地理标志商标蕴藏的巨大财富,处于各自为政、独自经营局面,没能形成强大的协作力,甚至还存在互相拆台的现象。政府部门想介入进行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却苦于没有一个有效的平台和媒介,而地理标志商标就是农业品牌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它不仅向社会显示地方农产品质量的非凡,还通过地理标志商标这特殊的表现手法区别商品来源,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并通过法律及行政的手段使农业品牌得到有效保护,使其在高起点、高平台上开展竞争,提高竞争力。
(三)推进产业化市场化的需要
一是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地理标志商标,能够使农产品的品位得到提升,价值得到提高,促进农户或涉农企业的增收,提高农民种养及涉农企业经营开发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农技人员开展服务,从而形成健全的农产品产业化链。二是有利于农产品市场化经营。市场是农产品实现价值的地方,地理标志商标不仅是农产品占领市场的法宝,也是加快农产品市场化的催化剂。地理标志商标不但方便消费者辨别商品来源,还可以增加消费者购买愿望,在市场上形成广泛的需求和消费群体,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推进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作为食品,其卫生质量状况尤为重要。长汀一些农产品加工主体还属于家庭作坊,设备较为简陋,卫生、安全标准令人担忧,达不到卫生、质监等部门发证要求,部分属于无照经营,严重影响这些行业的长远发展。国家商标局对申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的质量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农产品的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并具有与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相关的标准,而且要求产品在特定地域、以特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产品必须达到与其生产地域特定地理特征相关的理化、感官等特色标准,以及相关产品品质与功能的质量标准。因此地理标志商标有利于农产品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有利于农产品质量水平的整体推进。
(五)推进旅游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产品不但能丰富旅游的内涵,增添旅客的兴致,而且利用当地农产品制作的地方菜肴更使旅客流连忘返。目前时兴的农业观光旅游使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与旅游休闲相互结合,并互相促进。一个地方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不仅说明农业资源优势所在,也是宣传旅游的一张名片。地理标志农产品不仅是旅游的点缀,也是一处不同感受的“景点”。长汀县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4A级红色旅游景区,通过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慕名而来,助推旅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长汀县三洲镇每年举行一次的“三洲杨梅节”,都会吸引大量县内外游人参观品尝,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六)推进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自然和文化遗产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消失殆尽,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保护地理标志的实质是保护一种传统资源,保护一种自然和文化遗产,使之能够延续发展。因此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是合理利用和保存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遗产的现实需要,也是对特色优质农产品资源加以呵护的表现方式和使之发扬光大的有效手段。如果对现存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再加予保护,将会留下不可弥补的遗憾。
(七)推进地方资源共享的需要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要供符合条件的成员共同使用,具有特定区域内的共用性和特定区域外的排他性,既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员使用,也排除单个成员垄断。区域内成员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并且将区域外成员拒之门外,使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一项资源在区域内共享,从而有效避免商标纠纷,有效制止商标侵权。采用地理标志商标策略就是利用普通生产经营者不能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解决商标资源垄断的问题,避免单个组织获得垄断利益。如长汀一家客家酒娘生产企业几年前将长汀的历史地名“汀州”两字注册为普通商标,根据商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县内其它同类企业就不能在商品名称中标注当地百姓几千年来习惯的称呼“汀州酒娘”字样,从而使这种带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地方资源无法实现地方利益共享的目的,如果原先采取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措施,将可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
三、发展长汀地理标志商标的对策措施
(一)政府主导有力推动,加强规划精心培育
政府应当在地理标志商标发展中起主导及推动作用。一是要深入调查,挖掘特色资源。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特色农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种养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流通、市场占有等情况,充分挖掘地理标志资源。二是要制定发展规划及促进措施。地理标志能否获准注册,主要取决于该产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所规定的条件,由于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区域内的唯一性,标准要求高,申报难度大、注册成功率低,并且程序复杂,涉及部门多,因此,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注册要有系统、长期的培育规划,并有相应的促进措施提供保障。三是要实行重点培育、分类指导。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要把综合竞争力强、具有显著地理标志特性的农产品先行重点培育,并根据地理标志的不同特征实施分类指导。不能急功近利,无视客观条件人为创造地理标志商标,不能一哄而上,要立足实际,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四是要发挥典型带动效应。对发展、管理得好的地理标志商标,要从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产品声誉明显好转、产品附加值逐步提升及使用者的收入逐渐增加等方面大力宣传,从而带动更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龙头企业参与到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中来,进一步带动其它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
(二)创新产业经营模式,推进规模化产业化
据调查,至2010年年底,长汀有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2家(远山、盼盼),省级农业龙头企业2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7家。全县大部分特色农产品还处在小规模种养、分散性经营阶段,全县农业企业平均注册资本远远低于工业企业平均注册资本,仅为工业企业的28.6%。个别农户和农业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仅仅为了多争取农业补贴补助款,并非真正追求规模效益。农业效益低资金投入少影响了全县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进程。因此要利用地理标志商标进行资源整合,采取“地理标志商标+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方式,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种养,并根据各镇(乡)、村的特色,因地制宜,实施“一镇一品”或“一村一品”,使规模化、产业化程度逐步提高,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和工业企业投资农产品开发事业。
(三)提早引导主体创设,科学确认申报主体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既是商标权益的所有者,又是商标开发利用的运行机构,根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不管以集体商标形式还是证明商标形式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都需要一个具有监督商品特定品质能力的机构,因此确定申报主体是注册的先行条件。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有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自身或者委托的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基础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农机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都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机构。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早介入积极引导申请机构的创设,在以批准文件等合法形式予以确认的基础上,支持这些机构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增设检测设备,使之及时启动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注册工作,并能承担起注册后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等责任。像“长汀豆腐干”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就迫切需要成立管理机构,作为闽西八大干之首的“长汀豆腐干”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全县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企业就达22家,家庭作坊百户以上,注册有普通商标16件,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许多厂家产品供不应求,但就是缺少一个管理机构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对“长汀豆腐干”这一品牌进行统一运作。
(四)全程跟踪申报过程,切实解决注册困难
由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商标局在审查中,不仅要审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批文件,还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已经有机构申报就坐视不管,还要全程跟踪整个申报过程,做到上下沟通,排忧解难,以积极态度主动推动申报工作顺利开展。如工商部门要指导申报机构的法人资格登记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环保、农业和质监部门要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帮助说明农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与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关系。特别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已有农户以地理标志名称注册了普通商标时,政府部门应当出面协调,采取政府出钱购买等方式予以解决,为申报注册扫清阻碍。
(五)加强质量技术管理,确实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品牌发展的根本,地理标志商标是整个行业的信誉保证,偶尔或者个别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就会导致整个行业遭受灭顶之灾,所以地理标志商标被依法注册是好事,但注册后不重视质量管理就可能演变成坏事。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的后续质量管理指导工作,要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对区域内的特定农产品制定严格的生产技术规程,统一质量标准,以此引导种养农户和加工企业严把质量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标准,使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品质、信誉、知名度向良性发展,成为当地的农业支柱产业。
(六)规范商标使用管理,指导开展公平竞争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如何正确、规范商标使用不仅成为企业和农户应当注意的问题,也是政府部门为了保证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信誉、避免地理标志商标出现使用混乱所需开展的一项工作。政府部门要督促注册人严格执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监督使用者的产品质量,不断发展符合条件的成员享有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使更多的企业、农民受益。并督促注册人加强商标规范使用管理,有力纠正、严厉制裁成员不正确使用行为,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拒之门外。另外还要加强行政指导,在统一商标标识、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鼓励有使用权的企业、农户自己再注册普通商标,同地理标志商标形成母子商标,并鼓励企业制订严于一般标准的企业标准,以此引导成员间开展公平竞争,争取出现更多地理标志商标品牌中的精品,促进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七)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益
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区域为限定的地理范围,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就成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不同区域的同类农产品外观形状相近,一般消费者对农产品的真伪难以辨别,经常会出现外地产品假冒本地产品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为此,要仿效长汀河田鸡采用锁扣加编码的防伪做法,引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引进防伪技术,统一防伪标码,并上网、电话可查询等方法防范假冒行为,使仿冒者无计可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商标监管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活动,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政策帮扶机制
由于地理标志商标发展是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及多个方面,因此,当地政府要把它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实履行领导职责,指定牵头部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政府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及广大龙头企业、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这是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得以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一是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拨款、贷款补贴的力度,将财政资金向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倾斜。二是政府要把地理标志商标视同为驰名商标,采取同样的政策、同样标准对申报注册成功的注册人予以奖励,激发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注册热情。三是要充分考虑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管理的需要,把地理标志商标视同为自然、文化遗产资源,设立专项保护基金,支持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得到进一步发展壮大,使地理标志商标真正成为农产品开拓市场的“护身符”和农民增产增收的“摇钱树”。
作为基层的商标管理工作人员,笔者对地理标志商标对增加农民收入及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意义有切身的体会,也曾对本县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深感担忧,可令笔者感到欣慰的是以本篇论文为主要内容的《关于发展长汀县地理标志商标的呈阅件》得到了长汀县县长的高度重视和直接批示,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地理标志商标发展工作,并以县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发展地理标志商标的实施意见》,意见对发展地理标志商标的重要意义、发展目标及规划、成立领导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扶持政策及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该篇论文取得的初步成果。
参考文献:
1、《长汀县志》(),2006年10月,中华书局出版社
2、《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出具“长汀河田鸡”商标生产地域界定和管理资质证明的函》(闽农函[号),2009年10月
(作者单位:长汀县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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