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保后病故土葬证明还能有什么待遇

参保人去世,有哪些待遇?
你好:1、参保人是在职生病住院,后一直住院,然后离职,后来参保人去世。(参保不满年限只有几年)这种情况是属于在职死亡还是离退休人员死亡?2、“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原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加意见、盖章)”中的“原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是指原单位所在地还是参保人户口所在地?3、“殡仪馆的专用发票原件”参保人在农村老家去世的没在殡仪馆,所以没有发票。像这个情况怎么办,还需要提供吗?4、参保人是在2011年5月去世的,是在农村老家去世的,然后土葬的,所以没有火葬发票。像这个情况怎么办,还需要提供吗?5、“法定继承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所属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涉及多个继承人时,如果不能全部同时到场的话,需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问题有点多,谢谢您们解释下。
1、是在职死亡。享受在职死亡待遇:退回个人帐户存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非火葬人员仅发放抚恤金)。
2、怎么办理:
(一)领取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的资料
(1)、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原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加意见、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注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由法定继承人办理的,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所属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定授权书(在职死亡的)。
(二) 领取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程序
(1)、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向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交资料;
(2)、社保部门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
(3)、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根据当地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领取待遇。
温馨提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能办理此业务。
3、没有火葬发票不能享受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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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500字以内。重要提醒:请勿在提问内容中填写个人的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以下内容可能会被公开) 必填项离退休人员死亡
申请手续:单位须出具证明,并提交医院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的,证明由村委会出具),向经办机构或同级财政核发的部门申请。
丧葬费: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按其所在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对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退休人员(及企业离休人员及十个转轨单位转轨前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离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救济费。对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名供养直系亲属的为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6个月的基本养老金,2名供养直系亲属的为9个月的基本养老金,3名及3名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为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剩余部分。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如有剩余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纳剩余部分一次性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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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死亡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服务
来源:就业服务管理&&
发布时间:
  &&&&●项目依据:&
  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
  4.《北京市实施〈工作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5.《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6.《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民殡发〔号)。
  ●承办单位: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适用范围:
  社保所管理的下列人员: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
  2.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
  3.按月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4.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5.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领取待遇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15日内主动向社保所或社区服务站如实告知,并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所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手续。
  (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A4复印件2份。
  (三)由社保基金支付待遇的,申请人持领取待遇人员本人的待遇领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2份。
  (四)非社保基金支付待遇的,申请人本人到北京银行开立本人存折,持存折原件及A4复印件2份。
  (五)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非火化区居民应提交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回民殡葬管理处出具的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
  二、受理
  (一)核实:
  社保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无误后,留存复印件,退回原件。对于非经社保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经初步审核后,社保所还要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受理证明》交申请人。
  (二)公示:
  对非经社保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领取丧葬补贴时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死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提交:
  1.由社保基金支付的,社保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携带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经核实后,将丧葬补助金打到社保所的财务专用账户上。
  2.非经社保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将丧葬补助金打到社保所的财务专用账户上。
  三、核发:
  (一)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人员,社保所将丧葬补助金打到领取待遇人员本人的待遇领取存折上并通知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社保所签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申请人。
  (二)非经社保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申请人携带《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受理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在20个工作日后到社保所,经社保所核实后,经办人在《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社保所以现金方式支付丧葬补助金,同时收回《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受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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