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证件号码,是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 500外国企业&600&非企业单位&&&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 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 。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 融 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 &租赁业&&&&&&&&&&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 &居民服务业&&&&&&&&83 &其他服务业&
P―教 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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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 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函发[号发布日期: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国税信函[1996]3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编制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设计或调整计算机软件时,要按照该函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在工作中有什么不明确的地方,请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或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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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辽地税发[2010]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 地方财税法规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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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10]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更多本文章共12688字,分3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12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宣传提纲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个体经营者外,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制度。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地税机关是地方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县、县级市、市辖区地方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地方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地税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辖出现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税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 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通过&国地税数据交换系统&交换数据,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与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编码出现不一致时,按现有规定积极协商,协商未果以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编码为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证件种类及管理
  第五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印制,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负责发放和管理,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名称等内容的遗失声明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凭刊登遗失声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节 税务登记编码规则
  第八条 税务登记编码规则由省局制定,各地统一执行。税务登记编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大写字母&和&行政区域码+有效证件号码&四类具体编码规则组成。
  第九条 &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
  二、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分支机构;
  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四、个体加油站;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七、在各类开发区设立的以上纳税人;
  八、税务机关直属机构管辖的以上纳税人。
  第十条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体加油站);
  二、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承包承租人。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大写字母& 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体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时,综合征管系统提示重码,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后加大写字母A、B、C&Z,单个字母仍重码的按AA、AB、AC&等排序。
  二、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以承包承租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时,系统提示重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后加大写字母A、B、C&Z,单个字母仍重码的按AA、AB、AC&等排序。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码+有效证件号码& 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人员;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军人;
  四、有效证件是指护照,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军人证等。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一节 申请人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以下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企业;
  二、企业跨市辖区和乡镇及其以上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之外的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以及投资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六、相关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七、《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表》。
  八、特殊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改组改制文件及复印件;
  3、租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应提供房管部门颁发《房屋租赁证》及房屋租赁合同。
  九、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主动提供是否有如下情形:
  1、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
  2、符合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条件;
  3、符合复员转业军人自主择业条件。
  十、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自相关单位批准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登记受理岗
  一、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日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即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应通知实地调查;
  四、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符合规定,应及时完整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将纸制登记资料转登记审核岗;
  五、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违法违章登记,送达相应税务文书;
  六、修改税务登记错误信息;
  七、负责纳税事项和险种确认的变更操作;
  八、负责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七条 登记审核岗
  一、进行管理科所及税收管理员分配;
  二、新办纳税人纳税事项和险种确认。
  第十八条 税务所长岗审核是否属本管理科、税务所和县区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管理科所)管辖及税收管理员反馈的税务登记错误信息。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开业登记任务并执行核查,对新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验点,反馈核查信息。
  二、对登记受理岗未予处罚,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纳税人办理流程:
  一、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5、《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表》
  6、《纳税事项确认表》
  7、《缴费事项确认表》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相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在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办理流程
  一、市局或县区局登记受理岗对纳税人报送材料审核通过后,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二、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留存;
  四、县区局登记审核岗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对新办纳税人纳税事项和险种确认。进行管理科所及税收管理员分配。
  五、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税务登记信息,不打印税务登记证书,系统自动产生违法违章信息,待税务行政处理完成,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税收管理员接收开业登记核查任务并执行。
  七、税收管理员查看纳税人是否存在逾期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如存在违法违章行为,按相关规定提请行政处罚。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申请人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应向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二、相关单位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三、按规定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需经相关单位批准或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四、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关文件及证明;
  三、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涉税事项受理岗或登记受理岗,收到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当即对报送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三、有关印鉴是否有效;
  四、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审核有无验资报告及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涉税事项受理岗和登记受理岗,对不符合税务登记变更规定,当即予以说明。对符合税务登记变更规定,予以受理,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未发生变更,不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变更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变更地址,由县区局登记审核岗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第二十七条 税务所长岗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
  第三节 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流程
  一、持相关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二、领取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相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四、个体工商户在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办理流程
  一、不变更科所管辖,由涉税事项受理岗或登记受理岗审核并结束流程;
  二、变更科所管辖,由涉税事项受理岗审核并签署意见,转县区局税务登记审核岗重新分配管理科所,终审结束流程。
  三、管理科所长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
  四、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的内容都发生变更,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或符合条件免费发放,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六、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未发生变更,不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不需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税务登记变更表》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留存;&&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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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证件号码,是纳税人识别号吗
问题补充&&
纳税人识别号或叫纳税人识别码就是是税务登记码。
newdalu2000&1-10 10:25
是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就是纳税人识别号码
qipaomaomao1&1-1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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