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投保人意外死亡怎么样阳光车险理赔怎么样

银行保险投保人意外死亡怎么样理赔_百度知道
银行保险投保人意外死亡怎么样理赔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保险上面的
意外伤害的保额加上
身价的保额给
其他类似问题
银行保险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马航事件后,一方面保险公司积极赔付失联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也在积极查找欠款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保险金赔偿给谁会因情况不同而不同。而对于银行来说,客户的欠款则会牵扯到谁来还、怎么还的问题。而保险金能否作为身故客户的遗产赔偿,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
银行贷款要看有无担保
最近,一则网络转帖引发不少人的关注:某银行行长朋友给其电话说,马航飞机上有一位银行客户,目前还有700多万元贷款没还。行长问,能否查到客户是否买过保险、保额多少。如果没买保险,银行会尽快向法院申请冻结他名下的房产、存款。
马航事件后,银行开始关注客户的相关欠款信息,若发生类似情况,借款人遭遇意外身故,欠款如何偿还?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宏彦表示,借款人死亡是贷款问题中比较特殊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贷款的种类,因为不同种类的贷款清偿是不一样的。《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种类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如果是保证贷款,借款人死亡,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则由保证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抵押、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处置担保品来保全资产,处置担保品仍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可在借款人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以房贷为例,借款人死亡后,如有住房贷款未能清偿,则房屋的继承者就负有继续偿还房贷的责任;如果没有人继承房产并归还房贷,则银行会处理房产收回贷款。
金融分析研究机构银率网分析师华明表示,如果是信用类贷款,需要同借款人亲属或这笔贷款的担保人联系,共同商讨这笔贷款的偿还事宜,有共同担保的,由担保人偿还;没有共同担保或者亲属不愿意偿还的,这笔贷款最终就会成为银行的“坏账”。
上述人士补充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借款人申请这笔贷款时,为这笔贷款投过保证保险,则这笔贷款就会由保险公司来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一般这笔贷款的保费是由借款人缴纳的。在提前还款之后,可以将剩余的保费从保险公司取回。
持卡人身故 欠款谁来还
如果持信用卡消费的持卡人去世,那么信用卡中的欠款是否就成了“坏账”了?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向记者表示,“信用卡持有人身故,信用卡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持有人没有任何财产,那么银行贷款就会成为‘坏账’。”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信用卡的欠款是属于持卡人个人债务的一部分,如果持卡人去世,那么必然会留有遗产。债权人,也就是银行,有权利向法院主张使用这部分遗产来偿还信用卡欠款。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能够主张的只是归属于持卡人的那部分资产,比如持卡人已婚,持卡人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银行就只能主张归属于持卡人的那部分房产价值。如果持卡人名下的资产不足以抵扣信用卡欠款,而持卡人的继承人又放弃了继承持卡人遗产,那么剩下的信用卡欠款就会成为“坏账”。
张宏彦表示,有的银行在客户申请信用卡时,会要求客户提供1-2名保证人,并且保证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持卡人去世,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银行没有要求持卡人提供任何担保,则应该在持卡人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
保险金能否做“遗产”处理
就马航事件来讲,若身故乘客投保人身险,身故理赔金是否能用来偿还债务?如何偿还?
张宏彦表示,保险赔付金与一般性的财产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作为借款人的“遗产”处理。因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所以在有明确受益人、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保险赔付金是受益人的利益,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但《保险法》还有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或无法确定的;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保险赔付金不能成为死去的借款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出现上述三种特例,则保险金依然可以作为遗产处理,用于归还贷款。
保险金怎么“给对人”
据报道,在马航失联飞机乘客中,有母女两个人均在机上,其中母亲为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的客户,拥有20万元的保额。按照航空意外3倍赔付,即留下了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然而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并未指定,而是填写的“法定”。那么这60万元到底给谁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保险金的性质就变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
经了解,这位母亲有一位已经离婚多年的前夫、女儿、老母亲以及一位继父。对于此案例,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保费部主管王亮这样分析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是女儿和老母亲。但由于这位母亲和女儿在同一个事故中身亡,具体是谁先身亡的,无从考究。假如推定女儿先死亡,那么女儿将丧失继承权,60万元直接由老母亲继承。但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也就是说,这60万元应该由女儿和老母亲各继承30万元。但女儿同样在事故中身亡,那她继承的这30万元再次变成了女儿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继承。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父母,也就是身亡的母亲和她离婚多年的前夫,经过推断,这30万元将被母亲的前夫继承。那么,据此推断,如果这60万元作为遗产继承,如果投保人有银行欠款,就应拿来归还欠款。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单受益人不指定,最终保险金给谁变数非常大。如果你购买保险有特定想要保护的人,请一定写明受益人是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身故。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个事件中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应该赔给被保险人的家人,还是受益人的家人呢?
王亮举个例子向记者解释:假设有对夫妻,丈夫给自己投保,受益人是妻子。如果是受益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就没有其他的受益人了,应该赔给男方的家人,即男方父母。若没有小孩的话,如果被保险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妻子,妻子再身故,这笔保险金就变成妻子的遗产,应该是给妻子的父母。
如果这对夫妻在同一起事故中身亡,具体是谁先身亡的,无从考究。那从保险角度,应该推定谁先身故呢?王亮表示,推定的人不一样,这笔保险金给的人就不一样。保险法中有规定,如果不能确定谁先身故,那么就推定受益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就给男方的父母,这是从买保险的初衷考虑的,不管是谁买的这份保险,被保险人是男方,那么就要保护男方的家人。如果推定男方先身故,那么这笔钱就给了女方父母,而不是给自己的父母,就有可能违背了他当初买保险的意愿。2015年最新保险理赔程序详细解读
&&来源:泰康在线&& 日期:  &
&&& 如果你不了解2015年最新理赔程序的内容,显然是没有办法很好地为自己购买保险产品的。正因为保险理赔的程序相对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才要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对这方面的内容格外关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解决理赔的问题,小编特意整理出了以下内容。&&& 第一,投保人在出险后,要在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进行,然后在出险地点原地等待。当然,如果事故涉及到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投保人还要及时报警。&&& 第二,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的保险理赔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产品的理赔范畴。在一般情况下,理赔员都会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出理性的判断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事故发生过程中有交警或民警到场的话,也需要警察对事故的发生开出相应的证明,如果缺少这样的证明,在最后,投保人也是难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的。&&& 第三,在确认无误之后,理赔员会给投保人开出相应的单证。这个单证是投保人进入申请程序的必要手续,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能丢失。&&& 第四,投保人准备好保险理赔的所有文件和单证,申请赔付。以被保险人出车祸意外死亡为例,投保人需要提交的理赔文件包括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死亡证明、火化或土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车祸责任认定书、身故受益人身份证、身故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身故受益人银行账号复印件以及理赔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保险公司对单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只要投保人提交的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到这一步,就是水到渠成了。事实上,在泰康人寿,理赔并不像大家想象得那样难,只要资料齐全,是很快就可以得到赔偿的。&&& 通过上述的2015年最新保险理赔程序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保险理赔也是有一定的程序和规矩的,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应付的。当然,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方面的难题,可以通过登录泰康人寿的官网,查询相关的内容。
上一篇:无下一篇:
·[11-05-10]
·[11-05-10]
·[11-05-10]
·[11-05-10]
保险热点聚焦
·····
保险工具箱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Taikanglife.All Rights Reserved | 京公网安备号经营许可证编号:业务员违规致合同无效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赔付|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人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业务员违规致合同无效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赔付
  □苏欣
  案情简介
  为了转移工伤赔偿的经济风险,某矿厂主丁某为矿工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一年,死亡保险保额5万元。为了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业务员提出以自己为保单受益人。当时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审核严格,不允许雇主作为受益人,因此业务员私自向投保人承诺:在书面上不指定受益人,且不将保险单交给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投保人。之后,业务员代替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又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名。在投保5个月后的一天,于某在工作中因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某向于某妻子朴某支付了1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之后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朴某知悉此事后,认为自己是合法的保险金继承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由于被保险人本人未作过同意的表示,保险公司认定该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拒绝了两方的理赔申请。丁某和朴某分别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赔偿?
  审理及判决
  1.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此认定在后续审理中无争议。
  2.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尽到提醒对方在保险单上亲笔签名的义务,且在核保时未尽到职责,致使保险合同不完善,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此认定在后续审理中无争议。
  3.对于应向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继承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则做出了不同的认定,主要归纳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应以书面合同的约定为准,保险合同上未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继承人朴某的可得利益损失。而雇主丁某虽与保险公司口头约定以自己作为受益人,但并未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不是合法受益人,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一审结束后丁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丁某提出的因合同无效而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对朴某诉求重审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受益人只有在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有对损害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案中的受益人朴某不具备主张合同权利的主体资格,只有投保人丁某才具备此资格,并判决驳回朴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丁某的诉讼请求。
  朴某对此不服也提起上诉。
  由于此案关系复杂,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新对全案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就处理方案征询了三方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做出了最终认定:1.关于法定继承人朴某是否享有请求权的问题。本案中,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朴某继承。现保险合同无效,于某的法定继承人丧失了本应获得的保险金,可得利益遭受损失,其有权向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无效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是投保人,在无效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才具备对保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主体资格的判决是错误的。2.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及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未向投保人提出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要求,以便促成合同有效,其不仅不作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无效应负主要责任。投保人未主动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对合同的无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即责任在于缔约双方。保险公司应赔偿朴某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为保险金的70%,赔偿3.5万元。同时丁某主动撤诉,以和解形式接受了保险公司1.5万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点评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为了预防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特别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此,新、旧《保险法》均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通过授予被保险人“同意权”以确保投保人投保目的的诚实和善意,从而使人寿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本案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从未获得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已经违反了《保险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应对业务员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新、旧《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业务员实施代签名的行为是在展业过程中,其目的是为了销售保险,属于“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业务员没有向投保人说明被保险人未作出同意表示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并且主动实施了代签名行为,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应为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赔偿对象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此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都主张对合同享有预期利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所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判定哪一方享有合法的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也称履行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预期利益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有效,且损害行为发生在履行阶段而非缔约过程中。本案的合同因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事人期待的都是不法利益,所以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业务员的违规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履约过程中,属于《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缔约过失责任方返还财产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于受损害方不享有合法的预期利益,所以赔偿范围应该是投保人为签订和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费用,即保险费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预期利益”的赔偿标准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由于《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很多法院直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由缔约损失扩大到预期利益,并通过逻辑推理确定权利人,本案中的法院即是如此。本案法院认为,如将雇主定为受益人,则违背了《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推理出应由被保险人的妻子作为权利人,对保险金进行法定继承。这种推理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对合法的预期利益的保护,而是对保险公司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性惩罚。在法院看来,无论哪一方获得了保险金,只要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支付,就履行了法院捍卫社会正义公平的社会职能。
  案件启示
  一、加强核保关和客户回访关是减少纠纷的关键
  此案中保险合同的瑕疵其实是比较明显的,投保单上所有的填写笔迹和签名笔迹全部相同,如果核保人员仔细审校,就能够发现蛛丝马迹,本来是能够避免案件的发生的。因此,在核保时应尽量对投保单、业务员报告书、体检报告等进行笔迹对照,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新《保险法》实施后,书面同意不再成为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只要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知晓且没有异议,合同就可以生效,这使得加强新单客户回访并保留录音证据变得更加重要。加强核保和客户回访是现阶段比较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当然也要依靠工作人员在技术上和经验上要有更多的提升和积累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在投保单上加注关于代签名法律风险的提示必不可少
  由于证明被保险人同意的最直接证据就是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所以很多法官、仲裁员都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应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尤其应当提示不亲笔签名的法律后果,甚至应当尽可能现场监督被保险人亲笔签名。部分案例显示,即使业务员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法院仍将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的过错归责于保险公司未尽审核或监督职责,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部或部分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损失的保险金。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客户投保时最好书面提示客户必须本人亲笔签名。这不仅可以减少代签名的发生,还利于我们举证证明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
&&|&&&&|&&
请用微博账号,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阳光保险理赔怎么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