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太平洋车险理赔技巧 车停在路边 突然被陌生人砸烂 保险公司赔不赔

车停路边被电动车撞坏 车险索赔遭拒
来源:绵阳晚报编辑:
摘要:王先生的车停在路边,被李某金的电动自行车撞出3.5万元损失,而李某金无赔偿能力,幸好王先生之前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王先生的车停在路边,被李某金的电动自行车撞出3.5万元损失,而李某金无赔偿能力,幸好王先生之前投保了及商业。但没想到的是,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不承担责任就不应承担赔偿。近日,涪城区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3.5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回放:车停路边被电动自行车撞坏
日,老家在盐亭县玉龙镇,现住绵阳城区的王先生给自己的小型越野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其中车身险为足额投保,承保险别中包含,保险赔偿限额为84.23万元,约定了条款。
日下午,王先生将车停在玉龙镇路边。下午2点左右,当地村民李某金骑电动自行车行至该路段时,因制动失灵和操作失误,与王先生的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的车定损为3.5万元,但李某金没有赔偿能力。
理赔遭拒:无责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法》法律规定,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王先生理赔被拒绝。保险公司以王先生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由,拒不赔偿。
只因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于去年8月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3.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第15条的约定,王先生既然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没有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内容只是针对案件,不是针对交通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原告损失
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无责任时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负部分责任时保险人承担部分保险责任,该条款与责任保险相混同,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规避了保险人的责任,与保险法的精神相悖,应属无效。被告据此主张其不负保险责任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参保时购买了不计免赔条款,判决被告全额赔付原告3.5万元车辆维修费。
法官说法:规避保险人责任,与保险法精神相悖
主审此案的涪城区法院法官叶颖解析本案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
本案中,被告制定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与责任保险相混同,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规避了保险人的责任,与保险法的精神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据此主张其不负保险责任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同时参照中国管理委员会于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印证了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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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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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全赔?保险公司不赔N条你知道吗?
& 现在,很多车主都以为给车辆投保了&全险&,就高枕无忧了,以为出险后就会由保险公司为一切损失&埋单&。实际上,即便投保&全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不赔付。而你,清楚这些不理赔的项目吗?下面猫哥就普及一下哪些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
&&& 犹记得前几年夏季汛期暴雨积水,造成不少车辆发动机严重损坏,保险公司也将这一条加入到了免责条款当中。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 小编提示:路遇积水的时候一定不要高估自己的爱车。宁可绕点远,也不要强行趟过积水。万一在积水中&趴了窝&,切记不要再二次点火。发动机进了水,保险公司可是拒赔的。如有需要可以投保&涉水险&。就算是发动机在水浸时受损,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埋单。
& & 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所以,行驶证没有通过年审或年检的,就属于违法。即使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损失,费用也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 &小编提示:车主千万要按时年检,切记不可后延,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而且,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损失,费用也将由您自己扛着了,使买了保险也白搭。
&&&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环,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 小编提示:路边停车或倒车时候小心路肩,经常有人一个不小心就把轮毂蹭到,致使轮胎或轮毂损坏,这个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理赔的。宁可多下来观察一下也不要嫌麻烦。损失的可是自己腰包
&&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小编提示:新车在上牌之前,或临牌过期之后尽量不要上路,保证车辆不出事故,及时申领牌照才能保证自身的权益
&& 车辆自燃并不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之内,需要通过附加险&自燃险,但自燃险仅是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故障,引发的自燃承担保险赔付的保险,对于车内物品爆炸引起的损失并不在赔付范围之内。
&& 小编提示:在车内切勿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碳酸饮料、香水、发胶、高压杀虫剂等,尤其是在夏天。车损险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进行赔付,而车内物品爆炸对车辆造成的损失,自然属于免赔之列。
&& 在各家保险公司实行个性化新条款后,都将车辆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加入免赔条款,且均未设立相应的附加险予以补充。如果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严重事故,造成车辆其它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 小编提示:每次行车之前,尤其是长途行驶之前,一定要检查轮胎,避出现使用时间过长出现老化、裂痕。其次,轮胎纹路中的小石子一定要剔除,行驶不当的话也会引起爆胎。即便一个轮胎没有多少钱,高速行驶中爆胎也不是闹着玩的。为了自己和爱车的安全,还是别怕麻烦了吧!
&&& 小编结语:作为车主,交完车险并不等于完事大吉了,只有对车险理赔情况了如指掌,才能让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不受损失。小编细数了几条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况,希望能有所帮助。
[商家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中汽南方汽车城(义乌商贸城前行600米)
[英德展厅]:英德市大站镇浈阳东路汽车城清远合众英德展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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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过期车被盗拒赔 车险免责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广州黄小姐的车停在路边过夜被盗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至今未破案。黄小姐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因行驶证过期没有及时补办被拒绝,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盗抢险约定赔偿15.4万元。日前,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全额赔偿。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伟锋
  案情回放
  车停路边被盗
  行驶证过期被拒赔
  日,黄小姐将思威牌多用途乘用车停放在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红菊花大厦东鹏陶瓷门口。次日发现该车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及中华保险公司报案。事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立案侦查,但至今未侦破。
  同年8月14日,花都公安分局向黄小姐出具了《被盗(抢)车辆证明》,确认黄小姐的车辆被盗未侦破情况。于是,黄小姐向中华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中华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的车辆行驶证到日有效,保险事故发生时已过期,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随后,黄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5.4万元。她认为,自己在当年4月17日按照约定支付4391.73元的保险费,承保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期至日24时。
  庭上,中华保险公司则出具了《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指出该条款第5条约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多种情形,其中第9项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及格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保险公司指出,在日投保时,黄小姐的车行驶证并无过期,保险公司才同意投保,并签发保单及保险证。但黄小姐无依法履行车辆年审的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公司还指出,黄小姐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的事实属于应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告知内容的范畴。现无证据证明黄小姐在投保时就将不依法履行机动车辆年审义务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不利后果应由黄小姐自行承担。
  法院说法
  行驶证过期与被盗没有因果关系
  对此法院经审查后指出,首先,黄小姐在投保时已提交行驶证复印件给上诉人,上面明确显示行驶证的有效期。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黄小姐对于其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故意隐瞒的情况存在。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虽然车辆的行驶证在日到期,黄小姐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车辆检验办理行驶证年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案涉车辆是因被盗窃而造成整车损失的,车辆行驶证是否已办理年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黄小姐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过错,保险公司以黄小姐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依据不足。
  中华保险公司还指出,依据《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5条第9项约定:“标的车辆无按规定检验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由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黄小姐无按规定检验,故保险公司对被盗车辆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还认为,退一步来讲,即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也应确认关于免赔率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支持至少免赔20%。上述条款第8条还约定了“整车被盗免赔率20%的规定”,该条款的约定是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对此,黄小姐否认保险公司这些条款作了特别说明。保险公司则表示,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整车被盗免赔率20%不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畴。
  格式免责条款未提示无法律效力
  关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5条关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均不负责赔偿:……(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该条款生效的法定条件是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但现在黄小姐否认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其已经向黄小姐就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关于免赔率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规定。
  该案所涉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8条关于免赔额的条款依法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应履行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赔率条款同样不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15.4万元
  一审花都区法院判决认定,黄小姐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5.4万元,数额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中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遂判决中华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小姐给付保险赔偿金15.4万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中华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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