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困难群体谁来支付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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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医疗保险费用超支应由谁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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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辽阳新闻网我市困难群体医疗保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破产及无缴费能力单位的8909名职工和退休人员进入医疗保险体系全国客服服务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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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就(转)诊费、急救车费;二是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是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是膳食费;五是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之所以规定上述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予支付,主要是考虑这些项目有的不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如电视、电话、电冰箱等,有的虽必需,但属于个人或单位责任,如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膳食费等。  由于各地生活环境差异很大,有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在某些地方可能不是必要的,但在另一些地方则是必要的,如取暖费在北方的寒冷地区就属必要。对这类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省(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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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 () 版权所有回民区: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最需要帮助的困难人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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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午,回民区海西办民政科工作人员对辖区附件厂社区的5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入户实地调查,查看了申请对象的书面低保材料、了解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家庭当月生活支出,最终确定3户家庭符合条件,并帮助他们填写了最低生活保障表。
  据了解,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回民区海西路办事处附件厂社区不断的向广大居民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对一些群众反映集中的意见、建议进行着重解决。此次通过入户走访调查确定低保家庭,不仅为社区民政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有效保障,而且也真真切切的把践行党的群众性教育活动做到了实处,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最需要帮助的困难人群中。
来源: 呼和浩特回民区新闻网
(编辑: 李倩)
  分享到:【★★】每周六免费咨询&9:30-16:00 宜山路425号光启城1012室&【 ★★&】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点击率: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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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事务中心: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适用本通知。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登记申请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职工遗属,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职工生前所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遗属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盖章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遗属办理生活困难补助费申领手续:
  (一)填写完整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职工死亡证明;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四)职工遗属的身份证明;
  (五)由职工遗属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当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且目前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职工死亡当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职工遗属有收入的,其收入低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三)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享受。
  (四)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姓  名: 任金波
专业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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