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2015年养老金新政策保险新政策中间有意外,死亡,怎么划分

2013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来源:泰康在线&& 日期:  &
&&& 职工养老新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呢,每一年在保险政策上都会有一定的浮动和调整的,而在制定上的规定更贴近人民的现实生活,因此每一年的变化,对于职工来说影响还是非常大的,而关于今年的政策变化内容,可以看以下详细回答!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在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的一大类,这里面是关系到每个职工未来的养老问题,也是属于单位或企业给职工的一个社会福利,如果投保者在快要退休的时候办理了养老保险的政策的话,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时候退休是可以得到养老基金的,尤其是针对一些丧失劳动力的老人来说是一种生活保障,当然随着社会的变化,对于一些还没有退休的老年人来说,投保的时间长度以及投保的缴费比例等等,这些也是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情况的,尤其是一些缴费比例比较高的地方,会影响投保者的生活质量!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变化是与员工的生活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在关注的时候,了解新政策的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过关于社会保险来说,它可以说是一个社会保障,也可以说是针对企业职工购买的一个集体保险,因此如果想要得到更完善的保障的时候,也可以考虑进行商业投保,这个类型的保险是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来选择,当然如果经济收益好一些的话,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用来做投资,也是一个增加财富保障的不错投资方式,另外投保的时候也可以将养老保险作为主险或附加保险来进行投保!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变化也是与国家的保险政策有直接关系的,为了能够保障投保者得到收益,同时对于基金账户也能够更好的运作,在投资缴费的比例上的规定是有比较详细的划分的,因此在选择的时候应该多方面考虑一下,尤其是一些商业保险,由于种类多,选择的范围广,这样在缴费的基础上可以更详细的了解投保规划!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在新规定的时候,可以进行理性的规划,像泰康保险公司制定的投保类型,是按照不同档次来缴费的,也有低保保障,因此在投保的时候,不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的话,也可以拨打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95522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沟通,针对性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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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Taikanglife.All Rights Reserved | 京公网安备号经营许可证编号:济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待遇
来源:鲁网编辑:
摘要:记者今天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根据济人社发[号文件规定,本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在职死亡的有关待遇开始发放。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事业局获悉:根据济人社发[号文件规定, 本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在职死亡的有关待遇开始发放。具体待遇有:
(一)丧葬补助费。按死亡参保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全额纳入统筹。
(二)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根据鲁人社办字[2013]9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标准采取与参保人员本人基本养老累计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按以下规定纳入统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继承人还可申请继承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举例说明:某职工2013年5月死亡,合计缴费年限3年1个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金额: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XXXX元(根据每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2.丧葬补助费1000元;
3.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4/15*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67元。
截至发稿前,济南市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已完成升级工作,现有关参保单位可以到参保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新闻链接:经办机构申领在职死亡人员死亡待遇需要哪些手续?
参保单位(代缴机构)经办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一)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及档案(死亡人员有服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等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职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委托参保单位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的书面委托书;
(五)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六)日至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的,参保单位(代缴机构)可以携带第(二)(三)(四)(五)项资料申请补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出具《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审核表》,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和参保单位确认领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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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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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张家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来源:向日葵保险网编辑:陌年
摘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答:按照《》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2009〕29号)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未参保或新成立的企业和非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2009〕29号)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2009〕29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察北、塞北管理区和康保牧场中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如何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在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当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年方式缴纳,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罚。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实施意见》规定,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法人,不允许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加强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舆论监督,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要予以曝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什么?
答: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1995年12月底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1996年1月以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础、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额支付完的,用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
什么是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是如何确定的?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人发[号)规定,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国家规定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划入,从2006年1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能否退给本人?
答: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人发[号精神,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退给本人。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规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参加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费只缴十五年就够了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与在职时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有直接关系,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帐户储存额越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越高。《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说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换言之,劳动者除非在失业期间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之后,否则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需继续缴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具备那些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才能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指企业男职工(不分干部、工人身份)为60周岁;企业管理岗位女职工为55周岁;企业非管理岗位女职工为50周岁。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才能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特殊工种退休指企业男职工为55周岁;企业女职工为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特殊工种退休必须在周岁年办理。
因病退休指企业男职工为50周岁;企业女职工为45周岁。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退休待遇?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企业改制、破产、关闭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上述人员中已实现再就业的,由单位携带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尚未实现再就业及暂无能力缴费的,也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以上人员中从事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过去未参加养老保险,现从事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雇工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过去未参加养老保险现从事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雇工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本人档案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过去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过去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合法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携带本人档案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个人如何了解单位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为参保人员打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结算单》,下发企业或托管机构,参保人员可到企业或托管机构查看。参保人员还可携带身份证到机构查询,也可拨打12333社保热线查询。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后如何补办?
答: 参保人员在丢失手册后,应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查出个人养老保险编号后登报声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和原始的缴费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保险手册。社保经办机构对上述资料核实后并结合业务程序记载的相关数据补办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帐户能否提前支取?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此规定从日起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怎样确定的?
答: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称为&新人&。199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称之为&中人&。
组成:&新人&基本退休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人&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补贴和调剂金四部分组成。
根据退休金的组成和计算办法,能影响退休金数额主要是全部缴费年限,本人历年缴费基数,我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影响较大的是全部缴费年限和本人历年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规定,从日起按以下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为:40岁:233个月;41岁:230个月;42岁:226个月;43岁:223个月;44岁:220个月;45岁:216个月;46岁:212个月;47岁:208个月;48岁:204个月;49岁:199个月;50岁:195个月;51岁:190个月;52岁:185个月;53岁:180个月;54岁:175个月;55岁:170个月;56岁:164个月;57岁:158个月;58岁:152个月;59岁:145个月;60岁:139个月;61岁:132个月;62岁:125个月;63岁:117个月;64岁:109个月;65岁:101个月;66岁:93个月;67岁:84个月;68岁:75个月;69岁:65个月;70岁:56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本人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3%。
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实行全程指数,即从本人参加工作开始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至退休时上一年,分三段计算。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再计算,直接取值为1.000。1993年至建立个人帐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00时,按1.200计算,高于1.200时,按实际指数计算。本人建立个人帐户以后按实际指数计算。
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
新办法调节金以130元为基数,2006年按90%计发,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2015年取消。具体标准为:2006年:117元;2007年:104元;2008年:91元;2009年:78元;2010年:65元;2011年:52元;2012年:39元;2013年:26元;2014年:13元;2015年:0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日起执行。日以后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新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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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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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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