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应当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哪些投资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金|证监会|持有人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基金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创新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如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更新注册材料
  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以及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或转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做出选择。
  第四十条&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前向中国证监会更新注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注册条件后,再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四十三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是否继续存续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注册,并处以警告。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更新注册材料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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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三月&&&&重要提示&&&&本基金于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招募说明书摘要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日。&&&&目&录&&&&一、基金的名称 1&&&&二、基金的类型 1&&&&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1&&&&四、基金的投资方向 1&&&&五、基金的投资策略 2&&&&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6&&&&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6&&&&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7&&&&九、基金的业绩 10&&&&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十一、基金管理人 14&&&&十七、基金托管人 19&&&&十八、境外托管人 23&&&&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24&&&&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29&&&&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一、基金的名称&&&&本基金名称: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二、基金的类型&&&&本基金类型: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三、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四、基金的投资方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德国DAX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踪德国DAX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五、基金的投资策略&&&&(一)投资策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本基金在目标ETF上市前,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完成对目标ETF的建仓。&&&&为了更好地对外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本基金还可以与目标ETF&或其他QDII&基金进行&&&&外汇互换,互换价格需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二)投资限制&&&&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承销证券;&&&&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ETF&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基金规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1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金融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4.&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Feeder&Fund);&&&&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5.&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6.&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DAX&Index)。&&&&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重要提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2.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权益投资&&&&-&&&&-&&&&其中:普通股&&&&-&&&&-&&&&存托凭证&&&&-&&&&-&&&&优先股&&&&-&&&&-&&&&房地产信托&&&&-&&&&-&&&&2&&&&基金投资&&&&776,812,580.72&&&&81.63&&&&3&&&&固定收益投资&&&&-&&&&-&&&&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4&&&&金融衍生品投资&&&&-&&&&-&&&&其中:远期&&&&-&&&&-&&&&期货&&&&-&&&&-&&&&期权&&&&-&&&&-&&&&权证&&&&-&&&&-&&&&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货币市场工具&&&&-&&&&-&&&&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73,698,789.55&&&&18.25&&&&8&&&&其他各项资产&&&&1,137,848.30&&&&0.12&&&&9&&&&合计&&&&951,649,218.57&&&&100.00&&&&2.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适用于ETF联接基金填写)&&&&序号&&&&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运作方式&&&&管理人&&&&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DAX&ETF&&&&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ETF)&&&&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76,812,580.72&&&&82.79&&&&2.3&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2.4&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2.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2.6&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2.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2.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2.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2.10&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序号&&&&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运作方式&&&&管理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DAX&ETF&&&&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ETF)&&&&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76,812,580.72&&&&82.79&&&&2.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2.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2.11.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2.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序号&&&&名称&&&&金额(人民币元)&&&&1&&&&存出保证金&&&&22,786.09&&&&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39,853.83&&&&5&&&&应收申购款&&&&1,075,208.38&&&&6&&&&其他应收款&&&&-&&&&7&&&&待摊费用&&&&-&&&&8&&&&其他&&&&-&&&&9&&&&合计&&&&1,137,848.30&&&&2.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2.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九、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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