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银行开展信托产品业务有怎样的限制

请问你对信托投资感兴趣吗?
很感兴趣,现已经参与!
挺感兴趣的,但不懂!
一般般,没多大兴趣了
不感兴趣,不值得投资!
国联相关网站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经济时报
福建联华信托
厦门国际信托
内蒙古信托
伊斯兰信托
伊斯兰国投
吉林省信托
证券及期货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期货交易所
大连期货交易所
金融机构链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养老金信托在我国已经有一段时日了,目前看来,养老金信托发展势头良好,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跟很多人对于养老金信托还是存在疑惑,尤其是养老金信托雪球效应更是让投资者们晕了头脑,完全搞不清爽。  基于信托合同,企业年金委托人和养老金受托人之间建立了他益信托(就雇主而言)和自益信托(就员工而言)的双重意义的信托合同,该合同受益人是未来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以确保受益人的养老金财产独立、安全和稳健收益为准则。  受托人角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1号令)第12条要求:“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受托人利益。该法第53条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这决定受托人的利益驱动因素首先是管理费,捆绑了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抑制了受托人用受益人养老金财产投机冒险的利益冲突,投资收益仅为辅助因素。 养老金受托人是值得信任的养老金计划管理和基金运营的责任人。其制度安排具有信任基础、长期合作、预期规模、共赢机制四大特征,由此建立追求养老金信托雪球效应 的运行机制。  养老金信托雪球效应,即指基于多期信任合同,养老基金实现预期规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共赢的结果;这是制定养老金政策和立法的理论基础。  信任基础: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建立激励相容的受托人制度和治理结构。第一,明确受托人责任(《信托法》第25条),包括对自选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信托财产独立,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法》第16条),以隔离债务风险;第三,严格风险内控,采取措施确保运营和监督两项责任的实现(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第四,管理费制,受托人按照信托财产净值约定报酬(《信托法》第35条),捆绑双方利益,避免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从事投机冒险的投资的利益冲突;由此形成“养老金风控链”。  长期合作:基于信任和多期合同,形成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相互依赖的管理风格,由此形成“养老金文化链”。通常,第一期合同投入较大,产出(管理费收入)较小,合作双方处于风格磨合期,受托人处于亏损状态;第二期合同进入风格契合期,受托人可能投入产出持平;从第三期合同进入风格依赖期,受托人开始营利。影响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度的主要因素为高度的责任感和适度的投资业绩。前者反映受托人的职业道德,后者反映受托人的职业能力。在一个竞争的养老金市场上,只有受托人的退出,就没有养老金计划的破产,受托人退出源于职业道德缺失和职业能力缺失。基于信誉效应,前者更加重要。
预期规模:根据养老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固定缴费、收益再投资、投资收益率是变量、税率为零、管理费趋低),养老基金按照预先测算的规模,以胜过任何基金的速度像雪球一样滚动增长。假设年养老储蓄1000亿元人民币,按照5%收益率计算,年养老基金积累规模将达到58,225亿元,假设2010年后GDP年均增长率5%,则2035年GDP约为115万亿元,届时养老基金占同期GDP的5.07%,这是不可小视的老龄人口的消费能力。  共赢机制:伴随养老基金规模的雪球式滚动增长,委托人要求降低管理费率的能力上升,受托人降低费率的空间加大,受益人养老金收益最大化,由此形成三方共赢结果,即“养老金价值链”。可通过举例对三期(9年)信托合同进行仿真分析,假设每年缴费10000元,贴现率5%,期初供款并提取管理费,期末计息,每期合同的管理费率分别为2%、1.8%和1.6%,则结果如表1所示:在管理费率逐期降低的情况下,受托人收益仍持续增加,并赢得了后期合同和最终收益,受益人收入较管理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加1530.82元,收入增长率为1.47%,也就是说,通过管理费制的设立和基金规模的增大,受托人和受益人实现了利益相容和共赢。  养老金信托雪球效应理论对于帮助受托人拟定管理费率、明确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的阶段性定位并据此做出战略决策、推进养老金信托文化、构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金市场安全运营机制、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养老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金信托雪球效应作为支持养老金信托发展的理论基础,经实践证明是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很大程度的促进了我国养老金信托的发展,同时也给我国信托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借鉴,意义重大,需要各信托公司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和运行。
沙县小吃,是福建的骄傲,6万沙县人遍布全国各地,将这一份不太起眼的家乡小吃做得风生水起。沙县小吃,也给这座山区小城带来困扰,在沙县9.04万劳动力中,外出开小吃店和务工的人员占六成以上,青壮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造成本地没人愿种地、没人会种地,农村“空心化”困境日益突出。守望乡土,如何在田野上淘金?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以信托流转为抓手,让荒芜土地再度迸发活力。土地流转,人走地不荒2014年12月初冬,田地上已没那么忙碌。趁着农闲,沙县夏茂镇农民俞永椿来到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打听哪里还有农地可以流转。今年33岁的俞永椿,曾在农校教了5年书,如今却是一名职业农民,并且是沙县最大农业合作社的带头人。“我所在的益鑫农业合作社,盘活流转了附近十几个村的万亩土地。”俞永椿说,如今仅在他和父母名下就流转了700多亩土地。“种田要赚钱,首先要上规模,而上规模靠的就是土地流转。”俞永椿深有体会。然而,实际中土地流转却并不那么简单。“沙县最初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由于不规范,使得农民不踏实、租方难安心,很难持续发展。”沙县农业局局长邓声豪介绍。2011年5月,沙县出资150万元,成立国有性质的源丰、金茂两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并在全县的11个乡镇设立分公司。各个村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将本村农地经营权统一信托于两家公司,受托后两家信托公司再统一向外来承租农地的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进行流转。邓声豪表示,信托公司作为联系土地流转双方的经济责任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全过程,这相当于在流转双方间筑起一道“防火墙”。信托流转,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对农户、公司、经营业主均有约束,三方都放心、省心、满意。同时,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的工作机制,也大大提高了土地流转效率。“这不仅简化了从一家一户手中流转土地的繁琐程序,如今业主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阅土地流转信息。”邓声豪说。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再度激活了大量闲置零散的土地,沙县土地流转面积从2006年的1.63万亩增加到目前的13.48万亩,流转率达67.9%。通过土地流转,还催生了一大批种粮大户,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目前沙县种粮规模30亩以上农户有1103户,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达40%。二次收益,增值创“三赢”信托流转让土地活起来了,但还要让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西霞村村民周占前体会到手中的土地增值了。他家有7亩地,原先自己种,以夏秋两季都种粮计算,每年净利润最多2600元。现在土地流转出去了,每年除了租金收入2000多元,还能从村里多领1000多元分红。周占前的土地分红,正是源于流转增值后的二次收益。2012年6月,西霞村组建盛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全村土地重新确权后,村民用农地承包权入股,成为合作社股东。合作社统一将耕地租赁给经营大户,承租的大户则通过规模化的经营,有效提高了收入效益。这样,合作社在当年土地租金之外,盈余的90%按股份分配给本社成员,提取10%盈余公积用于合作社公益经费。“我们除了能获得股份分红,富余劳力还可以到土地经营大户那里打工,农忙时每天就有七八十元收入。”周占前说。二次收益,收的不仅仅是经营大户规模化经营后提高的土地收入,还有信托公司对信托土地改造、改良所产生的增值溢价部分。“每年政府财政针对农业会有大量专项扶持基金,在土地流转前,这部分资金能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邓声豪说,“土地流转后,农民土地由信托公司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也从二次收益中体现。”邓声豪介绍,根据沙县规定,信托公司通过对信托土地改造、改良所产生的增值溢价部分,60%归农户,40%作为信托发展基金。县政府扶持的、在流转土地上投入的项目配套资金,60%无偿扶持业主,40%作为有偿投入逐年从业主收益中收回,而这收回的资金,同样60%归农户,40%补充信托发展基金。“这样既改良了农业设施,也提高了农民收益,还有利于信托资金的良性运作,可谓三赢。”邓声豪说,在目前5个村的试点中,共投入财政项目配套资金649万元,实现信托收益224.6万元,其中农民收益134.8万元。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11562元,同比增长11.4%。金融创新,步子需更大日,沙县柱源村农民庄劲涛终于盼来了好消息。当天,邮政储蓄银行批复了他的贷款申请,100万元资金划入他的账户。“有了这笔钱,我计划的铁皮石斛生产线终于能顺利开工,可以说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庄劲涛细细算了一笔账,铁皮石斛从开始种植到成品至少需要3年,这样高资本长时间的投入必须依靠金融扶持。庄劲涛的困难,同样是其他农民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此,作为国家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沙县通过创新担保方式,破解“担保不易”的难题。在沙县,采取村民出资为主,政府注资、能人捐资为辅等多种筹资方式,率先建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按照“先建档、后评级、再授信”的思路,为所在村出资村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加入担保基金的会员根据其信用等级,最高可按其入股基金5倍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目前,全县已有60个村建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累计提供贷款担保3043笔共计2.68亿元。此外,沙县先后成立全国首家农村土地流转行业性担保公司、养猪专业担保公司,建立了三明现代农业园发展基金,专门为园区内业主进行担保,进一步扩宽担保渠道。同时,沙县还充分利用农村的林、地、房等资源,创新土地流转项目贷款、农村住房系列贷款等多种农户融资担保产品,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大棚设施、土地预期收益等作为反担保措施,促进更多的金融资金向农村倾斜。尽管做了大量的有益尝试,但在沙县众多土地流转承包大户中,资金饥渴仍非常普遍。一方面,虽然创新利用农村林、地、房等资源作为担保物,但由于国家缺乏统一的认证机构,银行对此类担保物的处置方法也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银行压低贷款金额。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大棚设施、农业预期收益等虽然被纳入贷款质押物,但只能对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提供反担保,而不能直接作为担保物到银行贷款,远远体现不了农村财产的价值。“如何创新金融体系、盘活农村金融产品,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邓声豪说。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的各项要求,由我司发起并设立的国联创富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于日成立。
  本信托计划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行,国联信托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立信托专户,专户账号为0003388。 
  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各项事务,规范运作。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日
短期之内,制度优势是包括私募机构的其他资管机构难以超越的,信托公司应该把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并提供配套服务,即为私募机构提供产品结构设计、产品推介、产品日常事务管理一揽子服务。  我们认为,按照目前的市场形势,2015年信托业务的转型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突破口:一是定向增发业务,二是新三板市场。  1 制度建设:保障基金对信托业务结构影响大于对利润影响  12月5日,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曾在9月份公开征集意见,当时各信托公司反应较为冷淡。短短一个季度,该办法完成了意见征求、修订及公布、实施。正如我们之前预料的一样,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但仍然坚持了征求意见稿的基本精神。  1.1 资金筹集:对业务结构影响较大  对信托公司直接影响:拉低ROE高于16BP,相对有限  正式稿中资金筹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照信托公司净资产规模向信托公司征收,二是按照信托计划的规模向信托公司或融资方征收。故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业绩的影响有两个部分,一是占用净资产导致的业绩下降,二是提高信托计划的运作成本,使得信托计划在资产管理行业中竞争力下降,进而引起资产管理规模下跌导致的业绩下降。  据信托业协会数据,今年1-3季度全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8.73%,而信托公司将资金交付信托业保障基金,至多能获得的收益是存款基准利率(第二十四条),目前为2.75%,按照净资产余额的1%筹集,根据估算,第一部分的影响会使信托行业ROE会减少15.98BP,如果考虑第二部分对业绩的影响,信托行业的ROE整体下降至少会在16BP以上。但考虑到目前信托公司ROE较高,我们认为,这并不足以对信托公司的盈利构成显著影响。这也可能是信托公司对保障基金接受的重要原因。  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通道业务或终止  保障基金对信托业务结构影响可能要比其对其对信托公司业绩影响大得多。针对信托计划的资金募集,主要分为以下情况:对财产信托的征收,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报酬的5.00%缴纳;对于资金信托,原文表述为“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  目前监管对集合信托的功能划分一般分为三类,投资类、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信托。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一般为通道业务,投资类和融资类划分标准不是特别清晰。正式稿中提的分类为“投资性”和“融资性”,与通用的划分不同。我们认为,正式稿中的“融资性资金信托”是指的除去前文认定的“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之外的资金信托,包括了投资主动管理的、非标资产的资金信托和通道类资金信托。即通道类非标业务也需要缴纳保障基金份额。  按照目前信托融资的综合成本计算,融资方按照信托规模1%缴纳份额,将增加融资成本(12PB,15BP),这对自主管理类业务影响并不大。但是,目前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信托报酬率才10-30BP,融资成本的增加很可能使得交易对手放弃和信托公司的合作,转向其他资管机构。这样的政策效果是监管层乐于看到的--原来,通道类业务都不被监管层看好,去通道是监管层和业内大型机构的目标,通过资金信托做通道业务的时代或终结。  但包括通道业务在内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应该是信托公司的一个方向。一个避免高保障基金缴纳率的方法是通过财产权信托完成这些业务。如通过受让证券、受让资产受益权等方式募集信托财产,再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通道功能。  1.2 资金使用:此道不是寻常用  流动性支持:模糊使用条件,使用机会成本高  我们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时,曾质疑该文对信托公司通过举债兑付信托计划。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托公司使用保障基金的五种情况包括“信托公司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因单只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资金,信托公司拟短期接盘而缺乏流动性支付的”(第一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资产实力较强,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但单只出险资金信托计划因存在卖者尽责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赔付而流动性赔偿能力不足的”(第二种)两种情况,实际上都是默许信托公司为了信托业务举债。正式稿中,这两种情况被含糊归为“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第四种)。从法理上实现合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包含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种情况仍有带考察。目前的最大问题是,信托公司是否尽职管理、审慎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很多时候也无法认定。故在《信托公司尽职指引》正式推出并有效执行之前,保障基金支持流动性的使用可能只能是依靠一事一议。  虽然正式稿规定了保障基金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但是,信托公司看并不会轻易使用这种权利。这是因为:第一,这种流动性支持实际上是有偿的,如果完全按照“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的建设保障基金初衷,使用保障基金的成本不会大幅低于信托公司利用固有资金或股东支持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成本,也不会大幅低于信托公司在市场上寻找过桥资金的成本。第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这意味着一旦信托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就会被监管部门知晓,这无疑会招致较多的窗口指导,甚至会影响到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这是信托公司不愿意见到的。  虽然正式稿内没有约定,但是基本可以断定的是,保障基金的运用方式是债权投资,主要是保障基金向信托公司的贷款。如第二十一条对第四种规定信托公司申请使用要提供“保证基金偿还计划”,对凡使用保障基金的,要求“签署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而只有基于债权的关系才能设立担保。  最后贷款人:淡化受益人影响,对违规容忍度降低  除流动性支持外,正式稿规定了其他三类使用保障基金的情况,包括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和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在这三种情况中,保障基金实际上是扮演的最后借款人角色。  对最后贷款人的适用,正式稿相较征求意见稿模糊了对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表述为“信托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股东退出或行政关闭,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影响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托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重组,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危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隐含的逻辑是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只要信托公司尽责,其经营状况就不会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如果信托公司没有尽责,则受益人对其提出赔偿要求,受益人的利益要求也就成为了信托公司的固有债务。正式稿没有提到如何对信托计划的投资人进行救助。这是与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不同。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最后贷款人适用条件在具体的表达上也有所调整。第一,将资不抵债作为重组的条件,这说明监管层对信托公司的资本要求更为严格。从实务上说,由于信托业务的规模远远大于固有资产规模,如果连续的、较多的有信托计划出问题而且这证明是信托公司失职,则信托公司将会面临重组。这个规定将会增加信托公司股东增资和做好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动机。第二,对“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并没有如征求意见稿一样,强调“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说明监管层对信托公司违规行为的容忍度降低了。但是,就目前的监管实践来看,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直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可能性不大。  对比以上两大类使用保障基金的情况,我们认为,保障基金的使用主要还是在第二种情况,即保障基金作为最后贷款人为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这种使用并不会频繁,而是在信托公司破产、关闭、重组时才会使用。从这个意义上看,行业保障基金更像是对生前遗嘱的补充。  2 转型初探:定增和三板业务可能兴起  2014年发行的99号文,明确提出了信托转型的问题。该文第三部分谈到“明确转型方向”,但这个部分的逻辑并不是先提出转型的方向再去规划路径,而是对目前部分“不合理”的业务进行规范(实际上是约束某些业务),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探索的思路,从这个意义上看,规范是主要的,是要求所有信托公司必须做到的,而探索并不具备强制性。总体要求为“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服务等多种业务有机结合,推动信托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信托”,其提到的转型方向包括: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并购业务、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和家族财富管理业务。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99号文这个部分的逻辑并不是先提出转型的方向再去规划路径,而是对目前部分“不合理”的业务进行规范(实际上是约束某些业务),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探索的思路。文中提到的转型方向比较模糊,甚至部分业务显示可行性较差。我们认为,按照目前的市场形势,2015年信托业务的转型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突破口。  一是定向增发业务。定向增发应该说是目前的既有业务,但目前占比并不大。2015年的定向增发业务,相比其他业务,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定向增发实际上是介于非标准融资和标准化融资之间的一种,虽然有回购条款,类似于非标准债权投资,但在定向增发之后,信托公司获得股票或股票的质押权,这些权益比非标转化债权投资有更好的流动性,比较容易获得公开市场交易价格,这比较符合监管的净值化、基金化思路。第二,创业板迎来定增高峰。创业板定向增发的特点是,定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及其配套融资。而由于创业板生命周期等因素,创业板定向增发的收益较高(据兴业证券(601377,股吧)报告,2011年至2014年10月,创业板定向增发平均绝对收益率在30.30%)。此外,由于创业板企业融资能力有限,其定向增发比主板更需要大额资金支持。  二是新三板市场。新三板是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重头戏,无论是政策支持力度还是挂牌公司质量,都预示着这个市场近几年有较大的投资机会。信托公司可以在以下几个时点介入:在新三板公司上市之前介入,提供PER-IPO融资,还款来源为公司上市后的资本增值,可以让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提供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第二,在新三板公司转板之前,提供资金支持,还款来源为其转板后的资本增值。
信托产品说明书虽然只有薄薄的几张纸,但是里面的内容却极其丰富,可以说是“海量”的信息也不为过。因此,很多投资者在信托产品说明书前犯了难,想要认真研读,却不知哪些才是重点,完全理不清爽,很是头疼。
“理顺这几点分分钟明白信托产品说明书”  信托产品说明书关键词一:期限  认购期通常一款产品的认购期有20天左右,投资者首先不要急于购买。到期日、到账日和费用到期日意味着产品到期、停止运行,而银行要在“到账日”才会把本金和投资所得返还给投资者账户,这中间会有时滞。  资金到账日是指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后到资金打回到投资者个人账户之间的时间,这段时间内资金不计息。  信托产品说明书关键词二:投资方向  理财师建议,信托类理财产品一定要认真阅读涉及还款来源和有无担保的条款,如果还款来源和担保方都是资金背景雄厚的企业或政府,那么产品的风险就相对较小。
信托产品说明书关键词三:风险  理财专家建议,投资者在阅读说明书时,最好掌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由后及前。要真正看懂说明书,不妨先看后面再看前面,因为风险提示大多出现在说明书的末尾。  二是由浅及深。先看浅色字,再看黑体字,因为浅色字是被故意淡化的,避免被投资者过分关注。  三是由小及大。先看小字,再看大字。多数情况下,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亏损会被隐藏在小字号说明文字里。
信托产品说明书关键词四:收益  预期收益率  理财产品的产品收益可分为保本保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师建议,只有保本保收益型产品的收益率是可以提前确定的,而其他两种类型的产品只能看预期收益率能够实现的概率。  年化收益率  注意看理财单上的收益率是否是年化收益率。比如,一款3个月期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是4%,假如你投资10万元,3个月后可拿不到4000元收益,因为这个“4%”是12个月的收益率。达到预期收益的实际回报是1000元。此外,投资者要谨防汇率亏损引起的收益率缩水。  提前终止条款通常分为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客户有权提前终止两种。一般理财产品设计为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的较多。如果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投资者一般可享受到高于无银行提前终止权的收益率。  有极少数理财产品设计了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不过,投资者享受这项权利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结果自然是收益率降低。 信托产品说明书关键词五:提前赎回(选择性)  理财产品的提前赎回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是投资者与信托公司均无提前终止权,因此不能提前赎回;  二是客户可以提前赎回,这种赎回权还进一步细分为随时支持赎回和只可以在某  一规定时间赎回。但投资者有权提前赎回都必须支付相关费用。  信托产品说明书不是简单的几项说明,重要的是藏在说明背后的深层内涵。比如说收益具体怎么计算,风险到底有多大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详细的解读信托产品说明书是完全体会不到的,因此,投资者们一定不能忽视这个说明书,以免引发损害。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的各项要求,由我司发起并设立的国联创富7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于日成立。
  本信托计划由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国联信托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信托专用账户,专户账号为562。
  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各项事务,规范运作。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的各项要求,由我司发起并设立的国联创富1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日成立。
  本信托计划保管人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担任,国联信托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开立信托专用账户,专户账号为325。
  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各项事务,规范运作。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的各项要求,由我司发起并设立的国联创富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期)于日成立。
   本信托计划由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国联信托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信托专用账户,专户账号为。
   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各项事务,规范运作。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日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的勤勉谨慎职责,但这一标准相对抽象,如何认定受托人是否尽责,是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常常引发争议。作者分析了司法认定受托人尽责标准的考量因素,提出了受托人尽责标准认定中的裁判理念与价值导向,认为认定受托人是否尽责,应以过程判断为主、结果判断为辅,商业判断为主、法律判断为辅,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管理财产。在营业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专业、理财等能力的信任。各国信托法立法实践中,并无对财富管理结果“绩效考评”之规定,但理财结果却是受托人财富管理能力的客观体现。实务中,在良好财富管理业绩背景下,鲜有信托诉讼纠纷。但当财富管理结果与委托人之“信任”、预期差异较大时,往往引发委托人对受托人财富管理能力、是否尽责等质疑,并产生纠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受托人是否尽责、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成为信托纠纷中一个重要的争议问题。  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责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勤勉谨慎职责”,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但勤勉谨慎的标准相对抽象,实务界及学界对如何认定素有争议。有观点认为,须比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要求更高,应达到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或阶层普遍达到的注意程度;另有观点则认为,应采客观标准,无须考虑受托人的自身因素。  一、抽象标准具体化――司法认定受托人尽责标准之考量因素  当法律对某项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模糊,缺乏具体衡量标准时,似乎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来说,法官不希望得到这样的裁量权,因为在裁量权范围之内,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及两造之争辩。而相对清晰又具体的裁量依据,才是法官作出裁判结论时获得“安全感”之保障。就受托人尽责标准而言,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是结果判断还是过程判断?“信任”系信托关系产生之核心。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系基于对受托人诚信与能力之信赖。但诚信与能力均系主观标准,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是否具备诚信品质与资产管理能力,须通过信托财产的收益情况表现。诉讼争议中,委托人聚焦于财产管理的客观结果,受托人则以尽责为由主张免责。从表象上看,受托人是否尽到勤勉谨慎职责,似以结果判断为据。但在信托法及信托合同未就保底收益作出规定及约定的前提下,以结果为据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并无法律及合同依据。而最优秀的专业受托人,也并不能保证所有投资回报都令委托人满意,特别是在宏观经济下行以及部分行业利润普遍下滑乃至亏损的情况下,不能将投资收益低,简单归咎于受托人未尽勤勉谨慎职责。在收益不佳时,应从受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投资经验,对相关投资行为是否作出了必要的前期分析、风险评估、防范及配置等方面进行考察。概言之,当以过程判断为主,结果判断为辅。  2.是法律判断还是商业判断?直观地看,受托人尽责与否的司法认定问题,当然是一种法律判断。然而,鉴于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概括性,仅凭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不足以认定受托人是否尽责,尚需具体事实依据来填充。如对一项具体投资行为而言,受托人是否系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实际是在考虑受托人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将其已经采取的方案和可能为受益人带来“最大利益”的其他方案进行比较,即对受托人行为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商业评估,以判断是否符合“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之标准。而此种比较,显然已经超越法律判断范畴,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判断。就此而言,受托人尽责标准之认定当以商业判断为主,法律判断为辅。  3.是投资失误还是商业风险?市场交易、资本运营与商业风险相伴而生。在成熟金融市场上,高风险高收益与低风险低收益都是理性投资者的正常选择,差别在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相对于商业银行的存贷关系而言,信托受托人投资行为特别是营业信托受托人投资行为显然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这是否意味着投资风险均应由受托人承担?应当看到,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系基于信托关系而非收益保证。受托人也无须就财富管理收益率作出特别保证(如受托人以明示或显著的暗示方式对收益率作出允诺,则另当他论)。因此,受托人尽责标准的认定应当与资产管理中的商业风险相分离,与投资收益结果无关。在营业信托中,如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穷尽了其专业能力范围内可以在尽责调查、方案设计、信息披露等环节采取的防范措施,做到了合理的风险预判,避免了正常商业风险带来的损失,则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勤勉谨慎职责;若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或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投资失误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则可以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等义务,未履行勤勉谨慎职责。  4.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存在委托关系,从合同法角度看,属于委托合同。但仅就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又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受信托法调整。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法理,当优先适用信托法。但就个案中受托人是否尽责的司法认定而言,信托法之抽象规定不足以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撑,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则多就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责任承担作出相对具体的约定,成为司法认定之重要事实依据。故学界常有对司法适用合同法之规定来处理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质疑,但事实是,信托法之规定并非不应当援引,而系不足以成为个案司法认定依据。故受托人尽责标准的认定问题,以合同约定优先,更符合客观实际。  5.受托人举证还是委托人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如委托人主张受托人违反了勤勉谨慎职责,委托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然而,鉴于信托事务客观情况的复杂性,还可能涉及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单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委托人,忽视了二者举证能力之差异。相对而言,营业信托受托人作为职业经营者,举证能力相对较强,在行为主体、决策过程、客观效果、同行业绩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勤勉谨慎职责更为容易。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托人,更符合营业信托的实际。  二、受托人尽责标准认定中的裁判理念与价值导向  上述考量因素虽可为司法认定受托人尽责与否提供参考,但仍难以避免个案结果的不同认知及争议。在裁判标准高度抽象的前提下,何种结果兼具合法性与妥当性,而能为各方当事人及业界、学界所普遍接受?人人满意仅系理想目标,务实地说,以下几项裁判理念更值得参考:一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营业信托受托人如收取了相应的报酬,应提供与其专业投资能力相当的资产管理服务;二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就委托人而言,信托关系中的资产管理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在期待受托人提供相应高收益时,亦不应免除委托人应担的相应商业风险;三是处理好对信托公司专业性的高要求与信托业正当发展的辩证关系。虽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人应该具备专业资产管理能力,但也不应该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以维护信托业的正当发展空间。  从实践看,目前我国的信托行业、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与信托法上的信托法律关系并未完全对应。非信托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中也涉及信托关系问题,而信托公司的业务也并未完全集中于信托法上的信托关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在清晰认定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对受托人尽责与否作出认定,以免误判。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19日出席201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时表示,信托业深刻认识当前经济所处的新常态,并抓住新机遇,通过落实八项责任实现信托业的质效提升。杨家才指出,今年信托资产规模增长仍然有20%多的速度,利润也有百分之十几的增速,虽然比上一年减少很多,但是在金融业中仍然处于高位。这说明信托业告别了疯狂年代,回归了理性成长,更加成熟稳健了。以下为讲话原文:同志们,我与大家一起做信托工作有两个年头了,深感大家很辛苦、很敬业,对监管工作也很支持,是一支能战斗的队伍。过去的一年,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信托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各个部门的高度关注和认可。今天全国人大、国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北京市等单位的领导前来参加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周慕冰同志和机关各部门也到会指导,这充分说明他们关心信托、关照信托、关爱信托。下面,我想讲三个方面的意见。一、充分肯定一年来的工作成绩一是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在信托业13万亿资产中,大概有9万多亿投向实体经济,不管这些企业、产业是在发展期还是在困难期,信托都无怨无悔地守护着,这点很不容易。无论房产、地产、矿产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富有还是贫穷,信托信守承诺,不离不弃,这是一种难得的守信精神。二是增加了受益人的收入。信托为谁而劳动、为谁辛苦为谁忙?为了受益人。截至2014年11月末,信托共为受益人增加了近1000亿元收入,2013年全年是2944亿元,今年前11个月是3893亿元。风险是信托管理,劳动是信托付出,但绝大部分收入给了信托投资者,这正是信托人生生不息的奉献精神。三是抵御了风险冲击。信托业是苦难辉煌的行业,今年在“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下,又成功地抵御了风险冲击。记得去年底,一些媒体唱衰信托,说什么中国金融即将崩溃,第一枪将从信托打响,说得昏天黑地,黑云压城,而今我们用事实回答了这一枪没有打响。有那么几单局部风险,通过采取措施,得到了有效化解,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这是信托业的共同贡献。四是增强了资本实力。2014年是增资扩股的一年,全年有24家机构增资和变更股权,其中有16家净增加资本290亿元。即便是没有增加资本的,也改选了更好的股东,承诺了生前遗嘱。总的来看,信托资本实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五是实现了平稳增长。信托资产规模增长仍然有20%多的速度,利润也有百分之十几的增速,虽然比上一年减少很多,但是在金融业中仍然处于高位。这说明信托业告别了疯狂年代,丢掉了狂人日记,回到了人间正道,回归了理性成长,更加成熟稳健了。这些成绩的取得,信托业功不可没,各个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监管人员都付出了辛苦劳动,大家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成绩。二、深刻认识新常态,抓住新机遇实现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APEC会上首次提出经济新常态这一概念,论述了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三大特征,即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在前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系统阐述了经济新常态的九大趋势性变化。这些论述在国内外产生强烈反响,这是对国际经济新形势的准确判断,是对中国经济发展规律性的科学解释,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新常态的论断是国际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经济理论创新首次走在世界前列。从历史变迁看,经济思想、经济理论、经济政策都是为了解决现实经济问题而产生的。我梳理了经济理论发展史,19世纪以前,新的理论思想大概50年左右更替一次,进入20世纪以后周期缩短了,30年左右就有一次理论更新。亚当斯密是西方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他的经济理论产生于1776年,当时发生了工业革命,有了蒸汽机,市场扩大了,产品丰富,国际贸易扩大,为迎接新市场的到来,《国富论》应运而生。50多年以后,为解决劳动与收入成反比的问题,穆勒又提出了由国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新理论。再往后50年,马歇尔等人在1890年针对市场价格和垄断问题,又创新提出了资源报酬理论。进入20世纪后,为解决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列宁于1921年推出了新经济政策,强调政府集权、工业集中、农业集体,形成了苏联模式,大规模扩大生产,解决了西方渴望要解决的危机问题。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经济理论正是受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启发,他夫人莉迪娅是俄罗斯人,凯恩斯从夫人与家乡的通信中获得了许多苏联经济的第一手信息资料,从而成就了《通论》。后来,政府组织经济的模式又出现了僵化问题。为此,萨缪尔森于1948年推出了新古典经济理论,把有形和无形的手加在一起,号称一手解决充分就业问题,一手解决通货膨胀问题。可是到了60至70年代出现了通胀与就业并存的滞胀问题。为解决这类问题,科斯等人推出了新制度经济学,斯蒂格利茨等人推出了新凯恩斯主义,试图通过制度变迁或政策工具调节来解决滞胀问题。此后交易费用的控制和政策工具调控被广泛应用。可调来调去调出了“危机四起”,墨西哥危机、东南亚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全球经济危机接踵而至。对此,如何治理,有何良药?全世界都在研究,都在思考,都在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常态经济理论是当今最科学的回答。这个最新论断不仅符合经济思想的发展规律,也是中国经济理论首次走在世界前列。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边际效应出现递减趋势。在三大宏观调控政策工具功效递减情况下,如何促进经济发展?这就需要找到新的经济理论思想作指导。新常态理论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钥匙。所以,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理解新常态的思想精髓,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规律,实现新常态下的新发展。从信托业来讲,如何适应新常态,抓住新机遇,实现新发展?主要是要积极研究信托发展路径,练好信托内功,实现信托转型。信托最大的转型是什么?实现由受托人主动发起变委托人主动发起。实现这个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觉得要经历三个阶段目前处于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信托目的是为了增值,为了多赚钱多获利。现在不就是因为信托收益率比存款高一点吗,都是为了财富增值而来,这与我国人民还不富有的现实相符合。第二个阶段,可能是为了保值做信托。也就是说信托不是让人发财致富,而是让人保持财富安全。因为信托具有财产独立的特性。到了第三个阶段,就应该是为了财富传承而做信托了。也就是说主要目的既不是为了财富增长,也不是为了财富安全,而是为了财富能传下去,破解富不过三代的怪圈,利用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实现财富的代代传承或隔代传承。现在,我国人民已经有了一定的财富基础。可观的财富要不要传承?特别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后对财富怎么传承?这就是信托的潜在市场,以后大家在这方面做文章,把主动信托变为被动信托,真正的把发起人让渡给委托人,为委托人的财富保值增值传承而努力。三、练好内功,勤勉尽责,打造新型信托业我说过,信托是个苦难辉煌的行业,尽管经历了风风雨雨,但为社会经济发展还是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但为什么评“三好学生”总评不到信托,找“四类分子”就有信托的份,这是什么原因?是自己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怎么办?唯一的出路是练好内功,明确责任。去年我们讲八项机制,是为了重塑形象,整编为金融正规军。现在八项机制基本上建立起来了,但这是换上了正规军的服装,还缺正规军的思想。今年我想讲八项责任,要把信托业的责任搞明确,把一些责任界限划清楚,把信托的角色定位和内部管理搞明白,表里如一,社会上就会认可和信任信托了。去年是换服装,今年是换思想,把信托提升起来,把信托的责任界定下来。责任问题至关重要。管理学大师德鲁克的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百年老字号的企业或者组织,往往是一个道义集团、责任集团,而不只是一个纯粹的利益集团。这种来自于社会及相关组织机构的责任,是先于任何一个组织而客观存在的,组织可以对此作出选择,而不可以忽略它。结合信托公司来说,就是信托的一切责任是客观存在的,成为信托公司就得履行这个责任,不把责任搞清楚,公司坐标、人生坐标、市场价值的坐标就定不稳。所以我想强调八大责任。 (一)受托责任受托责任就是划分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责任界限,划分买者和卖者的责任界限。信托市场最高、最神圣的原则是什么?叫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那么买和卖的责任界定分水岭究竟在什么地方?怎么样才算尽责?先不明责就无法尽责。为什么人家总炒作信托刚性兑付?根源就在于不知道责任是谁的,我们信誓旦旦地喊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最后不敢不兑付给人家,明明是市场出了毛病,不是经理人的毛病,也不是自己有明显过失,就是不敢不给人家兑付,原因就是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知道自己做到什么地步为止,界限不清楚。下一步要制定信托尽责指引,尽责首先要明责。明了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责尽责,进而实现担责问责。一是设立责任信托设立的时候,一定要审查设立的目的、动机、财产来源,可以称之为“三个正”,第一信托目的是否正当,第二财产是否正义,第三要求是否正确可行。这三个东西弄清楚了,基本上应该说信托设立责任就算是尽到了。二是尽调责任就是对信托项目做实地调查,现场考证。从今年出的几起信托风险项目看,大都是没有做实地尽职调查,有的连项目有哪些都不太清楚。这样出了风险,信托当然难辞其咎。三是营销责任怎么样卖?在哪卖?卖给谁?卖的时候说什么?风险解释怎么做?有几个环节,就像过马路一样,一慢、二看、三通过是不是做到了。第一展示产品,第二提示风险,第三看是不是合适购买的人群,然后再签字画押,有条件还要录音录像。把这些步骤走完了,谁骗得了人?如果说委托别人销售的,委托银行,要签委托协议。现在客户一闹,既闹信托又闹银行,不知道闹谁,就是原始合同有毛病,销售有问题。四是管理责任信托公司受托之后怎么管理资产财产,特别是融资信托,怎么看管资产去向使用?要有一套制度流程,明确看管责任和程序。就像贷款一样,有贷前、贷中、贷后,像银行一样定期出贷后管理报告,跟踪动态变化情况。五是信息披露就是要明确受托人向委托人定期披露其信托财产资金的运营信息,包括应披露信息的内容、要点、环节、风险以及方式时限等,都要事先约定,严格遵循。六是信托终止终止的时候有什么责任,就是从生到死信托公司有什么责任。所以信托尽责指引不需要洋洋万言,只要把关键几条管住,明确每个环节做什么就可以了,到时候把尽责指引发给客户,内容如果具体严谨,客户自然信任你了。 (二)经纪责任经纪责任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也就是信托成立后,必须明确的内部责任。因为信托一经成立,信托公司就是一个受托者,受托者内部要有具体部门、项目经理人、项目经营部门。把这个责任划清楚了,才能保证受托责任落地了。明确经纪责任,各信托公司都有自己的做法。我研究了一下,这个责任可以叫“三人行”制度,实质是三线鼎立、分权制衡。每一个信托项目都要有个经营团队,这个团队谁当头不管,但是必须要有三个人,一个是项目发起人,一个是项目营运人,一个是项目报告人。发起人就是最先发现或提出这个项目的人,也是享受绩效分配最多的人,这就要像银行的客户经理或者信贷经理一样,明确他的尽责调查、立项和产品设计责任,这是防控风险的第一道关口。所谓营运人,就是组织产品销售、资金归集、划付使用及全流程管理的人。还有一个报告人,就是跟踪项目营运过程,按信息披露的约定,真实报送信息情况的人。信托公司如果这个“三人行”制度没有制定,就不得贸然做业务。每一单业务,每一个项目,这三个人的名字要写出来摆在总经理、董事长的桌面上。这三个人应分别属于部门的三条线,报告人可以是风险部门,运营人可以是评审部门,发起人可以是项目部门。把这个东西做到了,你们这些董事长、总经理就可以轻松许多了。你把责任传导到了每一个人,让这些人各尽其责、各守其职,事情不就好做多了吗?现在你们累得不得了,什么原因呢?因为所有事情都压在你一个人头上,一单制、一人办、一手清,你怎么做得了?今年我了解的几个信托风险项目,大多是老总们直接做的,都说是银行行长在我办公室拍胸脯说的好项目,也没空去做尽调,结果出了问题退的地方都没有。就像九十年代海南地产问题,买一块土地,退潮时是地,涨潮时是水,没看到一个完整的现场。所以一定要实地做尽职调查,要相信眼睛不能只信耳朵,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传讲为骗。所以,今年要专门制定一个办法,就是经纪责任指引。 (三)维权责任信托诞生于中世纪,一千多年来生生不息,主要是得益于它有两个不同于其他金融的独特优势:一是可以保护受托人财产的独立性,二是可以实现破产隔离。这两个特点是信托的生命。市场经济最大的约束就是破产,能实现破产隔离的只有信托。与其说信托是一种金融功能、是一个金融产品,不如说是一种法律制度。正因为有破产隔离的法律定位,委托人才能放心地把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不会因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破产而被清算,它忠实于受益人,这是信托的实质和核心。法国著名律师莱伯勒曾经说过,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它冷漠的、无所不在的陪伴他们,从摇篮到坟墓。意思是说,英国人一生离不开信托。英国法律规定,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权就转移给受托人了,这个产权受《衡平法》保护,而《普通法》下的原有产权在信托终止前就不能再行使了。这种信托财产的双重产权属性,使得信托财产得到了很大的保护,实现了破产隔离。我国实行的是单一产权制度,一产一权,再配一证。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仅仅是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人家是转移,我们是委托,这就带来了信托财产的模糊。怎么办?这就需要引入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通过登记制度,来解决我们这个财产转移不足的问题。一是通过登记明确这个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明确受托人独立管理此项财产的权利。二是通过登记,将信息公示给信托相关人,使大家知道这个财产是做了信托的,不能再像原来一样只看产权证是谁了。三是通过登记约定管辖法院,让法院在信托设立之初即明了财产权已委托给受托人的事实,日后出现纠纷时即应尊重信托事实审判。这种判例多了,自然就成了普遍的遵循。从而使信托财产得到法律保护。前不久,我们与上海市政府谈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建设问题,核心是法院对信托事实的认定,明确一个法院受理。如果做到这一点,信托市场就大了,信托的商机就来了。无论是股份制企业、家族企业、家庭个人,只要追求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就会自然选择做信托,那时候的信托就真正成了财富的守护天使。 (四)核算责任就是让信托公司明确告诉信托相关人,他们的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在信托公司都有真实的原始会计记录。做到这一点,对信托公司信任程度就增加了。私人银行都是这么做的,一人一户。信托公司的核算责任,就是要分账核算、分账管理。具体地讲:第一个是按性质设科目。是固有财产还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里是财产信托、资金信托,还是事务信托;资金信托里究竟是投资性信托,还是融资性信托等等,都要按照不同性质分设科目核算。第二个是按产品设子目。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项目,你得设出子目来,这样让受托人知道我的资金用到哪儿去了。第三个是按对象设台账。为每一个客户设立一个独立的台账。第四个是按照支付计流水。信托如果以这种方式进行核算,哪个客户不肃然起敬?哪个客户不恭维三分?把这几个账户弄清楚,资金池自然就解决了。资金、财产、收益分得清清楚楚,每一笔的来源运用记得明明白白,账摆在那里,卖者若没问题,你不买者自负都不行;卖者若未尽责,你不赔也不行。这就是我们要练的内功,今年要制定一个分账核算的指引,指导大家把核算做好,把基础打牢。 (五)机构责任所谓机构责任,就是信托公司的责任,信托公司的责任就是董事会和高管团队的责任。人家股东把资本投进来让你打理,你这个董事会和高管层就要负起责任,这个责任就是维护公司稳健运行,不发生负外部风险,以此促进股本价值最大化。这个责任的量化体现就是机构评级,通过对一系列指标的考核,把公司的等级评出来,隐含就是把公司的价值评出来。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今年将出台机构评级制度。每年评一次,评级结果要充分运用,机制就是两个挂钩。第一个与业务范围挂钩,第二个与董事会高管团队去留挂钩。与业务范围挂钩,就是采取负面清单办法,规定评级不好的公司不能做哪些业务,也就是级别合适的公司具有与之合适的业务范围,不是所有公司能做所有业务。评级指标要科学,一般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实力指标,实力首先是资本,一个只有10亿资本的公司,当然不能与拥有100亿资本的公司一样做业务。做生意讲究将本求利,无本只能是套利,能让你空手套白狼吗?资本大就是财气,就是底气,有底气就可以胆子大一点,可以多做点事儿。第二个是合规指标,就是要依法经营守规矩。比如说八项机制,还有前面说的这些责任有没有。第三个是风险指标。第四个是社会责任指标,最起码的社会责任就是卖者尽责,风险不外溢。这些指标定下来,高管的目标就明确了,要为提升机构的得分而奋斗,这个评级得分需要全公司的共同努力,是以公司是否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为标准的。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凡是对社会对人类有危害的动物都要圈起来,对社会对人类没有危害的可以放养,鸡鸭鱼牛马羊可以放,豺狼虎豹就要关起来。所以,信托的实力指标、合规指标、风控指标、社会责任指标,不要搞得比哥德巴赫猜想还复杂,那考核得过来吗?信托公司搞不明白,监管人员也搞不明白。要搞简单明了管用的东西,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为什么定量为主?免得大家扯皮、公关、寻租。只要大家把评级做实做高了,把实力做强了,业务有的是,商机有的是。有人说我们做大资本,可不可以上市?可不可以引进外资?我看都可以。证监会对上市也很支持,将来注册制了,更可以上。外资不仅可以引进,而且股比还可以放大。改革开放后首先能引外资的就是信托。电视剧《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中就有一段讲信托的,邓小平看了荣毅仁先生设计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LOGO后说,这个东西像两扇窗户,就是对外开放的窗户,可以多引进外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信托更应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当然也得履行审批程序。在业务细分领域,可以通过深化改革,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做专做精。比如家族信托子公司、并购信托子公司、海外信托子公司、专业销售子公司。有人一提业务范围就说什么基金、资管公司比我们大、比我们活,什么泛资管、泛基金。其实错了,资管、基金大都遵循的是信托法,你这个正字的信托公司不去讲泛信托概念,反而妄自菲薄,这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再说与银行合作,有的只知道当“托儿”,为银行信贷做通道,不知道帮银行做资产证券化、做不良资产处置、做企业兼并重组?这些都是信托的业务范围。对信托来讲,不管人家是夏天、秋天还是冬天,信托永远有春天。有春天就有生机,就有商机,当然还有玄机。这个玄机就是你的技术技巧,有没有做好这个业务的真实本领,有没有这个金刚钻,否则的话你只能过冬天、猫冬寒。还有一个机构责任就是声誉风险,这也是董事长和总裁的责任。今天早上,我和记者朋友们谈了一些信托公司的媒体报道情况。记者们说信托公司出点事总是找不到说话的人,所以往往一边倒说信托公司不好,这是一个系统性缺陷。许多信托公司没有舆论管理部门或岗位,银行自从2009年出台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之后,都建立了机制,信托这块确实是好话没人说,坏话没人辨。今后信托公司要明确一个媒体联系或公共关系岗位,这个岗位要二十四小时畅通,特别是要告诉客服部和值班室,凡有舆情要第一时间应对,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主动发声、主动出击、主动作为。同时,还要加强与研究机构的联系,搞几个智库型的信托研究合作单位,支持他们对信托理论的研究,提升层次,连通媒体。这样从理论和舆论上同步作为,信托的形象就打造出来了,不然我们再富也就是一个“土豪”,成不了贵族。 (六)股东责任股东责任是什么,股东最大的责任就是承担风险损失,绝不仅仅是赚钱。当然,不能赚钱的话股东也不会来。要想只赚不赔,或多赚少赔,就得做持续支持的股东,做负责任的股东。从信托来看,股东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四个责任。一是维护公司独立性。不要因为你出了钱或者你是大股东,就把公司当成你的儿子、孙子随意处置,当作你的融资窗口,当做你的附属,那不行。要知道它是有“格”的,这个“格”就是独立法人资格,是独立的金融机构。每个股东都负有维护公司独立性的责任。二是看管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这是股东的责任,把这“两会”看好,其他别的不要越俎代庖,不要越权指挥,更不要越权操作,让“两会”人员勤勉尽责、奉公守法就可以了。三是承担风险损失。你选的董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聘的高管层出了毛病该你负责,损失该你承担,所以你要负这个责任。四是承担恢复与处置计划安排。要写生前遗嘱,机构死了股东还在,谁来帮机构退出,这是股东的责任。为推动股东履职尽责,从今年起,信托公司要研究推行“四实制度”。哪四实呢?第一个叫股东实名制,信托行业现在有些股东不是以自己真实身份出现的,而是由别人代持,今年要进行普查,还股东真实面目。第二个叫资本实缴制,就是资本金要真实,并且要真金白银,核清来源。第三个叫资产实价制,就是公司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净资本,以及相关盈亏是不是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有无弄虚作假、隐匿变价问题。第四个叫损失实销制,损失是不是实事求是的、据实核销了,这是最关键的一点,每一年对信托公司进行评级要有这一条。如公司资本金100亿,经营下来实际亏损,当年亏损了10亿,对不起不要挂账,如果没有其他的准备可以对冲的话,资本金就变成90亿,不准资本虚高,一边是高资本、一边是高亏损挂账,造成有股权无股本的问题。这一条要告诉事务所,哪个事务所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进信托行业。大家在聘事务所的时候要先告诉他,我的资本要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实际核销的,你做不了就别做了。为此,要尽快把信托公司的资产减值办法完善起来,与银行一样,出现不良资产就要按风险类别计提减值准备。当前可以按公司主动延期兑付的时间来划分。比如说逾期延付三个月的提20%,半年没兑的提50%,一年没兑的提80%。减值部分先递减公司资产,再减资本。以后这个风险化解了,没有损失,就再拨补回来。因为只有如此,冲减了资本,平仓割肉了,股东才会感到疼,才会更好地负股东责任。 (七)行业责任行业责任是什么?就是信托公司集体的责任,就是维护全行业的稳定。全行业的稳定是68个信托公司的共同责任。去年提出来要建立信托保障基金,这只是维护行业稳定的一个工具,它的责任在哪里?责任在我们每个信托相关者,也就是说每个信托相关者都要认购支持保障基金。这个基金是认购不是认缴,不是计提,更不是投保,具有鲜明的信托行业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互助性,就是同业互帮互助,你帮我、我帮你,形成帮扶统一体。第二是投资性,就是不改变出资人的权益,本金和本金所产生的收益都归认购者所有,所以融资性信托里面,融资者认购的本金和利息都是他的,只不过我们把他的收益率固定下来而已,就是一年期存款同期同档利率,叫固定回报率产品。如果说你投资高收益产品还有风险,你规避了风险,当然也要牺牲点风险收益了,鱼和熊掌不能兼得,于法于理于义都是讲得通的。第三是有偿性,就是用这个钱是有偿的,是有借有还,还要收利息的,从而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是惩戒性,谁用这个基金谁就得承诺接受管制,承诺机构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清算都要由基金管理公司主导。建立信托保障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是构建市场化维稳机制的有效尝试。对此,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等许多部门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今天出台的基金管理办法,就是与财政部共同起草、共同发布的,我们信托公司也都满怀热情,积极支持,踊跃行动。要说明的是,这个制度安排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叫保障基金,这个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拥有基金认购、使用、管理、分配四大权利,理事会组成成员由68家信托公司选举产生,日常运行以信托协会为依托。第二个层次叫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受托经营受托管理基金的实体。所以说基金公司相当于信托公司,它现在115亿资本金相当于是固有信托,以后受托管理的基金相当于是资金信托,这两个账要分开管。基金只能用到信托公司身上,不能投向市场。如果说信托公司的受托业务叫信托的话,基金公司的受托业务就是再信托了。这种安排与68个信托兄弟都有直接关系,所以大家要倍加珍惜爱护,共同管好基金,共同关爱基金公司。(八)监管责任监管责任是什么?就是防范化解风险。具体地讲有4项责任。一是防范风险防范就是把好入口关,从准入开始,所以高管资格、机构设定、业务范围要先审查后准入。这一关口失守,监管者就要负责,就要被问责。这个准入事项,我们将逐步减少,去年,就放了业务范围项下的产品准入,将信托产品审核制改成了报告制,放宽产品准入,但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负面清单办法,对于不合格产品、违规产品,监管者具有随时叫停的权力,产生负面后果,或者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列出负面清单,逐单先审,或从严处罚,强化成本约束和风险约束效应。二是发现风险这个是监管者的又一责任。如果信托公司出了毛病你没有发现、没有报告,监管人员就难辞其咎。发现风险就像医院一样,给做体检,出一份病症清单,这份清单既要全又要准,还要提出治疗建议,及时送达当事人。三是评估风险发现的风险究竟多大,你得量化出来、计量出来。这个风险有多大、资本有多少,还得预判其趋势和后果,评估公司的风险对冲能力,提出应对建议。四是处置风险。处置有多种方式,监管者对风险的处置主要是组织协调。组织处置风险不是让自己处理,因为你没钱、也没股权,但你要拿方案并推动实施。从现在来看,我们有了一个工具――保障基金。使用保障基金当然要基金理事会决定,但监管拿意见。过去,由于没有这个工具,我们往往都是保守疗法,甚至自觉不自觉地帮助隐匿风险,后延风险,躲避风险,担心揭示一个风险引发更大风险。现在不需要躲藏了,躲什么躲,那是去年的我。正如胡适有首诗写的一样:“天上风吹云破,月照我们两个,问你去年时,为何闭门深躲,谁躲谁躲?那是去年的我。”今后我们不需要躲了。发现风险就揭示出来,公司处置不了,就由基金公司帮助处置。不要讳疾忌医,要敢于刮骨疗毒,以求痊愈。同志们,今天我讲的八项责任是相互递进连贯的,从信托设立、内部管理,到公司股东、行业群体和外部监管,都粗浅地提示了责任定位,提请大家研究讨论,逐一细化。如果大家能够恪尽职守,各负其责,我们信托业的内功就会练好练强,就一定能在新常态下获得新发展。谢谢大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华润信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