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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出现了问题,我的资金有保障吗?-金斧子私募基金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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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然后交由私人股权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1]外文名Private Fund知名企业华地资本区&&&&别募集对象、方式、限制、报酬不同组织形式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组合式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2]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
在中国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的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20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现代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阿波罗、太平洋、、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与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类似,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探索私募基金和发展也是从风险投资开始的,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尝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问题,随后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筹建了我国第一个——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20世纪90年代之后,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国,从此在中国这个中掀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3]
第一次投资浪潮出现在1992年改革开放后[3]。这一阶段的投资对象主要以为主,大多与中国各部委合作,如北方与嘉陵合作。但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较为严重,投资机构很难找到好项目,而且当时很少有海外上市,又不能在国内全流通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后找不到出路,这导致第一次进入中国时以失败告终,这些基金大多在1997年之前撤出或。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作出了上的安排,极大鼓舞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情,掀起了第二次短暂的投资风潮。国内相继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和中科院牵头成立的上海联创、中科。2000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第一个有关风险投资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为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了相关的原则。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筹备在深圳开设创业板,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但当时由于还没有建立,基金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
前两次的私募股权投资热潮由于退出渠道的不顺畅而失败,[3]但这种情况在2004年出现了转机。2004年,我国出现了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了IPO的退出方式。所以2004年以后出现了第三次投资浪潮,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案例开始出现。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17.89%的控股股权,这也是国际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时也诞生了第一家有国际资本控股的中国。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从发展规模和数量来看,本轮发展规模和数量都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
进入新世纪后,一枝独秀的中国经济,日益吸引留学海外的中国学子回国创业发展。一个高科技项目,一个创业小团队,一笔不大的启动资金。这是绝大多数海归刚开始创业时的情形。不要说、搜狐这样的网络公司,就是UT这样的通讯公司,创业伊始,也不过是三两个人,七八杆枪。只是因为不断得到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3])的融资,这些公司才最终从一大批同类中脱颖而出。
海外学人创业投资事业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规模日私募基金益壮大。目前,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共40多家,总市值300多亿美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高管大多有海外留学背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正推动新技术及传统产业发展,创造了企业在中国发展、在海外融资的新模式。
近年,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已突破了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的范围。有来自多行业、多领域的公司登陆纳斯达克,对此,纳斯达克中国首席代表徐光勋指出,“这些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它们带来的中国概念也被国际市场所接受。这对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好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高级管理层大多拥有海外留学背景。”
以北京中关村(000931行情,股吧)科技园区为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来自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中国企业中,海归企业为数不少。这些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海归企业,正在由推动国内新经济、新技术、互联网等诸多领域的发展,扩展到推动中国传统产业的发展[4]。
以百度、新浪、搜狐、携程、如家等为代表的一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给国内带回了大批风险投资,这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极大地催化了中小企业的成长[5]。同时,国内几乎所有国际风险投资公司的掌门人大都是清一色的海归,IDG资深合伙人、鼎晖国际创投基金董事长、赛富亚洲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红杉基金中国合伙人、金沙江创业投资董事总经理、美国中经合集团董事总经理、北极光创投基金创始合伙人、北斗星投资基金董事总经理、启明创投创始人及董事总经理、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合伙人等10多位掌管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的海归人士[5]。大部分风险投资都是通过海归或海归工作的外企带进国内的。这些投资促进了国内对创业的热情,促进了一大批海归企业和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国内行业的进步[5]。
总体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发展迅速,新募集基金数、募集资金额和投资案例与金额等代表着投资发展的基本数据将会长时间保持增长状态,这是的经济发展和中国企业数量多、发展快所带来的投资机遇。私募基金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6]
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基金,例如、、、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是极严重,可判死刑,如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现较少,如、星浩投资),(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凯雷、汉红)、私募(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即通私募基金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6]募集的对象不同。的募集对象是广大,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
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资上有严格的流程和严格的政策上的限私募基金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资时,因为牵扯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除了不能违反《证券法》操纵市场的法规以外,在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仓位等方面都比较灵活。
和的最大区别是激励机制、盈利模式、监管、规模等方面,具体的投资手法,尤其是选股标准在同一风格下都没有什么不同[7]。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其设立之初已明确了投资风格,比如有的专做小盘股,有的以大盘蓝筹为主,有的遵循成长型投资策略,有的则挖掘价值型机会,品种很丰富,可以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产品。
对于私募基金,大多数规模很小,国内很少有上1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他们不是以追求规模挣管理费为商业模式,而是追求绝对的投资回报。
由于私募管理资金规模有限,他们不大会像公募那样跟踪指数(持有大量权重蓝筹股),投资风格较为灵活,也就是说在做好风险管理后更多以挖掘个股(大牛股)为主,而且对市场出现的一些热点把握也更为敏感。那些以前做的比较成功的公募基金经理,挖掘牛股能力都比较强,到私募后更能发挥其特长,不必像以前还要被迫大量持有一些表现一般的指数权重股,可以放开手脚去选股,甚至是可以做以前被公募基金视为有高风险的品种,比如ST和绩差股,但前提是经过研究今后其咸鱼翻身的可能性很大,而不只是传统的“做庄”或“操盘手”的玩法。
做私募的生活会比较滋润,从个人和团队角度来看,回报会很诱人。但如果你很有野心,希望规模不断做大,最后还是要转变为公募,挣固定的管理费,因为规模越大,超越市场表现的难度就越大[7]。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不仅是关心自己是否盈利,还更关心投资私募的费用。一般的私募基金的费用有:
基金交易费用
基金交易费用是指在在进行的时候基金交易时发生的基本费用,一般有认购费用、申请购买费、赎回费用、私募基金转托管费、转换费用等等。
基金运营费
基金运营费讲的是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通常常见的是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可能有所减低价值。营运费有:管理费、托管费、可持续销售法、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等,一般的都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收取。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私募基金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应尽量降低手续费,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通过,进行或者证券投资,也是的典型形式。第一阶段是年,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从经纪业私募基金务走向承销业务,与之配合,需要定向拉一些大客户,久而久之形成不正规的信托关系,而证券公司的角色亦转换成受托人,由大客户将资金交与证券公司代理委托进行投资。这部分资金大多发展成隐秘的“一级市场基金”。专门在一级市场中打新股,利用营业部的优势,实现的收益率不仅较高,而且基本上没有风险。
第二阶段发生在年,当时一级市场非常活跃,上市公司将股市集资来的闲置资金委托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这段期间出现的地下私募基金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并且大多以公司等形式出现。《公司法》规定,企业大部分资产不能投资于股市,投资咨询公司也只能做简单的咨询业务。但实际上,众多咨询公司、顾问公司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而一些投资公司实质就是兼顾财务顾问、重组服务的民营投资公司型基金,并且往往背靠着一些证券公司,对整个市场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三阶段是从1999年至2000年中,由于各种“投资管理公司”过热,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跳槽,特别是1999年中出来的一批证券业的资深人员,由于其专业知识较熟,加上其市场营销技巧,进入该领域后在市场上形成了巨大反响。另外,在此期间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从地下秘密转为地上公开后,各券商之间在这块业务的竞争更加激烈了。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雷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资金以获取较高收入,券商就提高进入门槛的资金要求。据了解,一些券商至少要求是上千万元的资金量。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私募基金优势,私募基金在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国内,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投资基金,但许多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
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5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定和管理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
中国加入之后,中国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可以进入,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推动,并不断创造和丰富上的和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
据圈内人士估计,中国现有地下私募基金的总量远远超过在深沪两地挂牌的封闭式基金。其总量保守估计已在2000亿元左右,较高估计则达5000亿元。按此估算,考虑到这些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我们可以认为,虽然在深沪两地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本和净值占流通市值的比率不到4%,但加上私募基金部分,则这一比例有可能赶上甚至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美国1999年投资基金占股票市值的比率为18%)。
所以,私募基金实力强大,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引导其走向正确发展的道路。 虽然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带有自发性、地下性,但却并没有乱成一团,而是相当讲求信誉,秩序井然,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出现过大的纠纷问题。正是因为私募基金的市场化,许多公募基金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在这里得到了解决。
首先是基金持有者与管理人的激励兼容问题。证券法规定,公募基金每日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乘1.5%乘1/365,比例相当高,这直接导致部分基金管理人希望在短时间内抬高资产净值以获益,临到年底分红时,又迅速做低净值,容易造成违规操作。其收入从年终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基金持有者与管理人利益一致。
其次是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承担机制。国际上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至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人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中国大部分私募基金也采用这种方式,不同的是其比例高达10%至30%,因此发生亏损时,反而是基金管理人损失最为严重。之所以比例这么高,是因为中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由于其操作处于地下状态,风险较大,比例不高难以吸引资本加盟。
第三是基金管理人对于资金持有对象的主动选择机制。据称,一家70亿元规模的私募基金在招募时即对资本持有人提出“八不要”:资金少的不要,一般每人要在3000万元以上;要求固定回报的不要;时间短的不要。
第四是融资和投资方式的充分市场化,其中许多可能触及金融管理规定。在私募基金中,一些不合法但合理的做法非常盛行。
第五是私募基金开始注重治理机制问题。
三季度A股连续下跌,但兴业信托公司公布的三季度报告却显示,与其合作发行的绝大部分私募基金在三季度末保持了高仓位。
据私募排排网不完全统计,兴业信托发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季度管理报告显示,82只9月底平均仓位66.91%。其中,28只产品仓位九成以上,占比34.15%,而16只产品几乎满仓操作,持有权益类资产比例在99%以上,占比19.51%。此外,仓位在70%~90%之间的私募产品数量为16只,占比19.51%;仓位在50%~70%的产品数量为14只,占比17.07%;仓位在50%以下的私募产品数量为24只,占比29.27%,其中,仓位在一成以下的私募产品数量为5只。
此外,随着近几年私募基金获得爆发式增长。据格上理财统计,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已经超过500家,产品总数已超过1000只,规模达到1500多亿。有多家私募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了50亿元,多只私募产品的首发规模超过了10亿元,已堪比公募。另据格上理财统计,公募基金2010年全年,共发生372次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比2009年高出七成左右,同时发生192起基金经理离职事件,也比2009年的117起高出64%,可以看出公募基金经理变更速度惊人,且有加速趋势,辞职的基金经理大多数进入私募界发展,中国金融界的精英汇聚于此,说明私募基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中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远大于,足以说明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管理滞后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运作组织结构表现得相对较简单,经营机制也会更加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1)公开发行上市:这是私募基金的最优结果。
(2)售出或并购:在投资之前确认的未来不确定性较大,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其出售或进行并购。
(3)资本结构重组: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使投资标的再借款或增资扩股并向公司股东分配特别分红来重新组织资本结构。通过投资标的再借款,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将受资公司的股权债务比例调整甚至超过最初进入时的水平,这样可以债务代换股权而把现金分给股东。资本结构重组能够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现一部分股权而由此实现一种退出,但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样会保留一部分股权,所以此类退出方法只不过是部分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最活跃的私募基金,它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它是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的一种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8]。作为,必须依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健康运行。不允许存在法律体系监管以外的金融体系。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根据公安部专项治理条例和人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区别标注如下:
自己募集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定个体。如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圈定为非法集资范畴。
定向集资对象是否超过50人。如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则圈定为非法集资。
委托理财时,是否发生资金所有人(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果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首私募基金次亮相,即将进入“二读”阶段。[10]
7月1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召开)初次审议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据法律专家介绍,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细看草案全文,最大看点在于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监管条款给予明确。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申请注册或备案,基金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
而对于公募基金,草案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作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同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其投资货币市场、期货等提供依据。另外,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拟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
据了解,《基金法草案》共分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条,在现行基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方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加强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修改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增加对基金服务的规定。
对市场密切关注的私募基金如何纳入监管的问题上,《基金法草案》单设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册及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产品的注册、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备条款、禁止性规定等一一作出明确。
按照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经证监会注册或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并计算,豁免注册的管理人应加入基金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应注册/登记但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将被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
私募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包括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等在内的资质标准,将另行规定。
根据《基金法草案》,基金募集完毕后,管理人须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备案,其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亦在其可投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规定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在加强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基金法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以促进其作用发挥。
《基金法草案》还修改完善了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一是加强监管,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行为;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期货等提供依据。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培育私募市场,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内人士建议,在私募市场风险控制方面,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券商柜台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私募基金机构需加强公募业务和私募业务间的隔离,以避免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目前迫切需要建立的风控合规制度之一,就是公募业务和私募业务间的隔离。“目前多数私募机构的规模较小,资源较有限,人才储备也欠充足,因此不具备建立公募私募两套团队的能力”。为避免公募业务带来的与现有私募业务的潜在利益冲突,私募机构至少在产品设计上应与旗下私募产品保持明显的差异。
此外,境外业务是私募基金另一重要发展方向,但在QDII和QFII领域,私募基金尚未真正实现零的突破。私募基金需要学习海外市场规则和规律。多数私募基金目前适合以境内业务为主,境外业务为辅。在拓展境外业务中,以服务海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为先,以代理国内机构和个人投资海外的QDII为次。在境内业务壮大、海外投研能力和经验充分提升后,再积极拓展境外业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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