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跳广场舞出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死亡,组织者应怎样为个人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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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客”无处不在 建议“拼游”族给自己买保险
◎案例冒充校友组织游玩盈利在媒体工作的杜先生是典型的“拼客”一族,他“拼”的类型主要是游玩。每逢到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他都无事可干,想出去玩,但一个人太孤单,经朋友介绍,他了解到可以在网上寻找同游伙伴,于是去年5月1日前,他在一网站发出“寻‘5·1’大甲岛2日游伙伴”的帖子,找到了50多个“伙伴”,“前期先每个人收200元钱,多退少补,我们包了车,大家一起享受了烧烤、租帐篷、放孔明灯等项目,很热闹。每人最后只花了250元钱,还认识了很多新的朋友,很有意思。”杜先生尝到了“拼游”带来的甜头。去年11月他想去深圳周边游玩,报旅行团程序太麻烦,于是他便从网上报名参加一网友召集的“去从化看枫叶”活动,“每人交130元,包来回车费和一顿午餐,当时竟然有100多人报名,里面既有50多岁的老人,也有20多岁的年轻人。”杜先生还曾参加网友召集的“徒步穿越东西冲”的活动。有过多次“拼玩”经历的杜先生告诉记者,他发现一些网友在活动召集中为了找到更多的网友参与,以此来降低成本,会出现一些路线夸大宣传的情况,“我在网上看到他们贴出的从化枫叶的照片非常美,但到了实地后,却发现枫叶完全不红,跟图片里面的一点都不像。”白领刘小姐也很钟爱“拼游”,她曾参与过“穿越东西冲”、“杨梅坑游”等活动,她告诉记者,她经历过有人冒充校友、老乡组织这种“拼游”活动赚钱的事情。刘小姐说,一次一个男子自称是其校友,申请加入到校友群,“群主”便通过了,可没想到,该“校友”没来多久,就说要组织大家去“杨梅坑打野战”,最终以“校友”身份召集了30多人,每人花费了170元,“后来我们知道去杨梅坑玩我们当天玩的那些项目只需要100元左右,而且这个‘校友’经常发布组织游玩的信息。后来经过我们了解,知道他根本不是校友,只是打着这种名义取得我们的信任,以此组织多的人出去游玩,好让他从中盈利。”刘小姐说。◎消费建议“拼游”族要给自己买有专家表示,“拼”往往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对于容易引起纠纷的大额“拼”行为,最好要签订协议,把具体的条文落实到纸上,不要停留在口头约定。深圳市消委会法律部陈朝晖表示,现在“拼”的行为中几乎不会签什么书面协议,“‘拼客’是消费者自发组织的活动,是属于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如果签了协议,付钱了,就从某种程度上转化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那‘拼车’收钱的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比如‘拼团’组织者跟团友签协议收费了,那就成了旅游组织者,而旅游行业我们国家是要经过批准的。所以说这个中间的度怎么把握很难,而且相关法规也存在空白。”他建议“拼车”的拼客,尽量找熟人“拼车”,如果找陌生人“拼车”,要多做点防范措施,比如购买车上成员险、一两个人同行避免发生抢劫类似的恶性事件。也可以私底下签订一个合同,不说费用,只约定责任,“不过很多情况下驾驶员是不愿意签订的。”深圳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恒是深圳“拼客”网的法律顾问,他提醒“拼客”们,如果“拼车”,提供车的一方,要自己注意车况问题,而乘客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适合驾驶、车辆状况怎样等问题。如果是拼旅游,组织方要对旅游的情况、目的地做介绍,并提醒参加人员要带哪些东西、哪些项目有危险,最好买份保险。“组织者从避免它的风险角度来说,应该让大家签一份声明,比如说‘不负责安全,只是尽我所能来指导大家。我告知你这个是有风险的,你的身体行不行,你要自己考虑。”另外要声明,组织活动不是为了收费。如果买了保险,也不是说组织者没有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者的责任就是提醒的义务,并没有说百分百的要保证游客的安全,因为他们毕竟不是旅游公司,只是自发、自律性的,而且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李恒表示,对于参加“拼游”的拼客来说,自己要积极的了解组织者的信息,自己要给自己买保险,因为组织者没有买保险的义务。(记者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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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好”广场舞需要法律护航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汉口中央嘉园小区广场上,一群人正在音乐声中翩翩起舞,却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粪便泼了个满头满身。有关媒体调查后得知,原来是楼上的住户不堪噪音的长期干扰,加上多次交涉无果,最终采取此举泄愤。
无独有偶,前不久,北京市昌平区也曾发生一起居民因不满广场舞噪音干扰而朝天鸣枪,并放出来3只藏獒冲进人群的极端事件。尽管“泼粪”之举不无侮辱人格之嫌,但这是附近居民在自身权益得不到公权力和他人救济的情况下,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寻求自我救济,也算是一种维护其休息权利的“民愤”表达。一方面,少数跳舞的老年人缺乏公民意识,过分强调个人自由而忽视其责任担当,对周围居民的意见沟通置若罔闻;同时,由于广场舞多属自发性的民间行为,缺乏明确具体的主管部门,导致其活动不规范、纠纷难处理。尽管与广场舞相关的部门有文化、公安、城管和体育等多个部门,但实际上多属放任状态。
诚然,老年人有聚集跳舞、健身娱乐的权利,但行使自身权利不能以牺牲他人权利为代价,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在城市建设寸土寸金的环境下,很难为广场舞的大妈们特意辟出一块远离居民的娱乐净地。即使有这样的场所,恐怕老人们还是更愿意就近就地健身娱乐。要想兼顾舞者的娱乐权和他人的安静权,就需要舞者的自制与自律,不能乐在其中却忽略局外人的现实感受。加强对广场舞参与者的噪音污染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尊重他人、自我控制的自律和公德意识,很有必要。此前,湖南浏阳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居民代表、广场舞代表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出台了“广场舞公约”,对广场舞的时间选择与音量控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此举成效明显,值得借鉴。
广场舞扰民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漏洞。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1996年制定的,经过10余年的实施,已经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亟待修订。首先,用“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定义环境噪声的方法并不科学,虽然有时广场舞的声音分贝并不超标,但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尤其是老人、小孩等敏感人群。其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缺乏刚性约束。据报道,一些地方民众不堪广场舞骚扰先后报警10多次,却也解决不了问题。警察往往只是出个警绕一圈劝几句,前脚一走,后脚音乐继续骚动起来。
相比之下,美国噪音控制法规就要完善细致得多。任何不合理、令人不安以及不必要或无益的噪声,都被列为禁止范畴。法律还对每一种噪音都规定了特别的标准,违反者有可能被逮捕。今年7月,一支华人舞蹈队在纽约日落公园排练时,因音乐扰民遭到附近居民的多次报警,领队被警方铐起并控罪。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树立广场舞参与者的公民意识,需要法律护航。2010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已经启动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只有加快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界定现行的“超标+扰民”的噪声认定标准,加大对一切噪声排放行为的规范,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减少噪音污染。(文/张枫逸)(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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