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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诉北京市平谷县金海新型建筑材料厂、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诉北京市平谷县金海新型建筑材料厂、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平民初字第01503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北街160号。
负责人史长河,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福成,男,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户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平谷县金海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韩庄乡胡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耿付章,厂长。
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旅游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东立,经理。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以下简称金海湖支行)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县金海新型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金海建材厂)、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福成,被告金海建材厂的法定代表人耿付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城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海湖支行诉称:日,金海建材厂与我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我行借款121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6.18‰;中城建公司对该笔借款向我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向金海建材厂发放了借款121万元,但金海建材厂未依约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履行还款义务,中城建公司也未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故我行诉至法院,要求金海建材厂归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及偿付自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中城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海建材厂辩称: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的金海建材厂的公章都是真实的,耿付章的签字是本人所签,我厂认可。对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没有意见,借款金额为121万元。现我厂资金紧张,无力偿还。
中城建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金海建材厂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海湖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海湖信用社向金海建材厂提供短期借款121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6.18‰等合同内容。同日, 金海湖信用社与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为金海建材厂向金海湖信用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它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等合同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金海湖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海建材厂发放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金海建材厂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后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公司更名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城建公司。日,金海湖信用社更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故金海湖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金海建材厂归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及偿付自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中城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农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工商档案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海湖信用社与金海建材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金海湖信用社依照合同约定向金海建材厂发放借款后,有权在借款到期后要求金海建材厂偿还借款本息及要求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公司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后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公司更名为中城建公司,金海湖信用社名称更名为金海湖支行。故金海湖支行要求金海建材厂归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及偿付自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中城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平谷县金海新型建筑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一万元,并偿付自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北京市平谷县金海新型建筑材料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零四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县金海新型建筑材料厂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九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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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寨沙支行大力支持当地农民发展生产建设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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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鹿寨讯(记者杨继强)“我们康原香菇种植股份合作社从去年10月15日首次采摘香菇,到今年2月14日的收入已超过32万元,这是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寨沙支行贷款给股东办合作社取得的成果。”2月14日,寨沙镇拉章村委会副主任、板盘屯康原香菇种植股份合作社法人韦秋明动情地说。  寨沙镇是农业大镇,其生产的鹿寨蜜橙荣获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六往大果山楂荣获自治区级有机农产品初步认证,砂糖桔、香菇畅销市场,寨沙头菜成为柳州市民十大喜爱的土特产品,种桑养蚕、畜牧水产养殖、用材林生产成为全镇大宗农业产业。  2014年7月,寨沙镇拉章村委会副主任韦秋明在鹿寨农商行寨沙支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帮助下,带领本屯11户村民以入股的方式,投资近80万元租赁土地建立合作社香菇种植大棚生产基地。目前37个大棚轮流产出香菇,盛产期每日采摘香菇1500多公斤,分类后每公斤的价钱在7至14元之间,已经赚得30多万元,现在又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建设标准更高的钢架大棚。  像支持板盘屯群众建设康原香菇种植股份合作社香菇种植大棚生产基地一样,农商行寨沙支行以扶持“三农”为己任,采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村民联户担保”、“抵押贷款”等方式,每年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累计近4000万元,扶持农民投资生产经营、购车跑运输、购置机械设备、建造新房等,大力支持农民发展经济,助推农民增收致富奔康。  寨沙镇党委书记李有军介绍,农商行寨沙支行是该镇农民打开致富大门的金钥匙,在他们的扶持下,2014年全镇改种扩种桑园3500亩,总面积4.65万亩;新种沙糖桔、大果山楂、双季葡萄等名特优水果1.3万亩,种植水稻7.2万多亩,种有甘蔗1.4万多亩,拥有规模化禽类养殖场78个,拥有竹鼠、黄沙鳖等特色养殖场24个,全年完成农业总产值5.83亿元,同比增长6%;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9033元,同比增长22.5%;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458户、洪灾毁损民房重建33户;六往、龙江等2个建制村和3个自然屯荣获“自治区级生态村”称号,九敢村、古木村荣获“自治区卫生村”称号,龙江村永盛屯获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先进集体……全镇正朝着建设宜居宜业和谐美丽寨沙的目标奋进。  责任编辑:陈志良& & 编辑: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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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到建设银行需要手续费吗?
提问者采纳
一般是千分之5,有上限跨行转账应该是要手续费的,具体费率要看农商行
提问者评价
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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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怀头他拉支行营业用房重建项目施工招标
招投标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怀头他拉支行营业用房重建项目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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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怀头他拉支行营业用房重建项目施工招标
所属地区:青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德政经发备字【2014】第9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招标人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位于:怀头他拉镇;
2.2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砖混结构营业用房480平方米及其附属设施;
2.3计划建设工期:2015年4月―2015年10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起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时,下午14:30时至18时(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出后不退。
联系人:郝&&亿(经理)
电&&话:010-
传&&真:&01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号
发布IP:117.114.***.***(IP所在地:北京市教育信息网)
所属公司:
联 系 人:郝 亿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四号邮政编码:1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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