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竹亿轩是否涉嫌传销组织传销罪刑拘,证据不足,但自己承认了,会怎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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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凡(曾用名任永慧),男,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相文,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凡及其辩护人陈相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凡于2009年5月在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立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后为谋取高额返利,于2009年7月交纳7000元保证金,成为该网站合格诚信渠道商,取得推广网站资格,继而发展他人交纳保证金加入该组织。至2012年4月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层层发展渠道商5686人,涉案数额15900万余元,为该组织最高级别全球诚信渠道商,牟取非法利益644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任凡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任凡辩称:自己和公司之间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辩护人陈相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凡主观上没有传销的故意,没有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凡于2009年5月在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立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后为谋取高额返利,于2009年7月交纳7000元保证金,成为该网站合格诚信渠道商,取得推广网站资格,继而发展他人交纳保证金加入该组织。至2012年4月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层层发展渠道商5686人,涉案数额15900万余元,为该组织最高级别全球诚信渠道商,牟取非法利益644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经营模式。其中载明:个人消费积分、返利PV积分的计算方式:个人消费积分=会员个人的消费积分+邀请消费会员的消费积分;返利PV奖励=各人直接招募的诚信渠道商首次1000PV的消费积分+消费会员所招募的诚信渠道商首次1000PV的消费返利积分。并载明VIP会员及各级别诚信渠道商奖励制度。2、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企业简介、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模式简介等。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树刚等人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唐庆南等人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5、被告人任凡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年龄、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被告人任凡和他联系,向他讲解了公司的相关情况,并做了现场演示。他免费注册了会员,后缴纳了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任凡开始推荐他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招商会,了解公司的运作招商模式,想挣钱就得告诉朋友、熟人免费注册成为会员进行消费,然后再发展会员交钱成为各级诚信渠道商。他共建了四个市场,成为全球诚信代理商,投资已全部收回并且净赚现金300余万。2、王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她的朋友任凡打电话给她介绍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8月,她交纳了70万元保证金成为青岛地区总代理。2010年5月交纳了100万元成为上海普陀地区总代理,任凡给她做的担保。她的上级渠道商是任凡,任凡的上一级是华北区代理刘某乙。3、张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大区级别的诚信渠道商,她下面所有的渠道商所获得的PV都累积给她。成某现在是全球诚信渠道商,成某的上线是刘某甲,刘某甲的上线有任凡,任凡的家是山西的,是全球诚信渠道商,任凡的上线是刘某乙。(三)鉴定意见1、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说明。内容:截止至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累计亏损、商城缴费等业务实现营业利润、推广返利占总返利的比例、账面反映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公司亏损逐年加大等情况。2、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任凡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内容:截止日,任凡的会员等级为全球诚信渠道商户,商户人数5686人,直接邀请人数60人,联盟总人数248034元,共计获利元。(四)被告人任凡的供述。其供述经刘某乙介绍,他加入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公司的返利制度规定;他下面有三个市场,大一些的市场里其中一个渠道商叫刘某甲;他下面团队所产生的业绩都累积给他,累积后再根据级别拿相应的奖金和提成;提高级别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消费,一个是做市场,消费可以通过网上购物、刷卡等,做市场就是招商推广,让自己下线的会员成为渠道商;自己的累积按照积分达到各级别所需的相应的积分时,才能升级;直接介绍别人成为会员或者渠道商,就可以称为一个市场,他介绍的会员再介绍别人,也属于他的市场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凡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推广网站为名,要求他人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凡的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予刑罚。关于被告人任凡对自己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任凡主观上没有传销的故意、未谋取利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刘某甲、王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任凡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任凡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任凡涉案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 娟助理审判员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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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无罪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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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现发表以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接受被告人高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本案一些需要预先说明的事实。
  (1)依据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资料证据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销经营许可证》、《商务部关于同意广东X公司成为直销企业的批复》等可知,公司是合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直销商品的资格,所销售商品本身是合法的。
  (2)公司以生产和销售保健品、食品及药品为主,生产的产品优质高效,曾获得多项荣誉,现实中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众多。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现实中该公司存在大量的真实销售交易,且与其他同类型商品相比,价格公允。
  二、关于本案经法庭审理查明无争议的事实
  1、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高XX从未在吉林省直接从事过任何传销策划、培训、发展传销人员等传销活动
  2、经法庭调查,本案的105份证人证言中,无人认为自己受骗,即无人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被骗取了财物。
  3、经法庭审理查明,绝大多数证人表明,其只是为了个人消费使用公司的产品而加入会员,在加入会员后也并未进行过任何销售活动,更别说进行传销活动了。这一事实证明,公司中众多会员成为会员的目的仅是为了享受会员优惠而非传销。
  4、经法庭调查,控辩双方都一致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传销人员在进行所谓的“传销活动”时,并没有使用胁迫、欺骗的手段,也未进行过任何骗取财物行为。
  三、关于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为:
  (1)公司在发展会员时是否采取了引诱手段
  (2)团队计酬型传销是否构成犯罪。
  (3)本案是否构成法人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公司在发展会员时采取了引诱手段,且存在团队计酬的方式,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且为个人犯罪。
  对此争议焦点,辩护人认为:
  (1)本案中,并不存在引诱行为。通过庭审查明,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是该公司有直销许可证且商品也明码标价。事实上,该公司的会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为消费者,其只为了消费而未进行过任何销售活动。对于另一部分直销人员来说,该公司在招募他们入会时,也并没有以介绍工作等为名进行引诱,也没有使其离开居住地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该公司只是明确告诉会员,加入会员后可以享有商品优惠,而且通过自己努力推销出商品,可以获得一定报酬。客观上,因劳而获,这种鼓励会员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相应报酬,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追求幸福生活,正是当前中央提倡的中国梦的精神内容所在。
  (2)团队计酬型传销只是《禁止传销条例》的违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本案中确实存在团队计酬方式,但是团队计酬型传销只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款禁止的违法行为,《》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未把团队计酬型传销作为规制对象。因此不能依据存在团队计酬行为来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被告高XX犯罪,但其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指向法人犯罪而非个人。辩护人认为被告高XX作为直销部负责人只是在履行正常职务,且所有的行为都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公诉机关声称,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是否构成法人犯罪,除了以单位名义实施外,还必须考虑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法人是否知情。第二,所获利益是否归入公司。辩护人对此表示同意,并认为正因为如此,本案才构成法人犯罪,而不应追究个人责任,原因如下:
  本案相关证据恰好证明,第一,所有会员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等利益收入都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上海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流入了公司。第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传销活动跨度很多年,而该公司每年都进行企业审计,公司对此活动完全知情。因此,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本案是法人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本应由工商部门先负责调查,若有涉嫌犯罪的才能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现本案一开始便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这其中可能存在公安机关超越职权,违法办案的情况,因此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涉及到该公司旗下的传销人员人数的认定仍无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无法证明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追诉标准的传销人员是否确实达到30人。
  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可知,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必须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还要求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条件。由于法条在入门费与拉人头这两个条件之间用的是“并”而不是“或者”,所以,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必须要同时具备,才成立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本案中,该公司中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的实际传销人员是否达到达30人,无法证明。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高XX等人在吉林省发展传销人员共计3998人。然而这与事实不符,这3998人只是该公司的“会员人数”,这些会员要么是纯粹的消费者要么是直销人员,根本不是传销人员。即便如公诉机关指控的那样,存在传销人员,也不能全部认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传销活动人员”,其中还应该扣除部分人数:
  (1)部分会员并非是以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入会的,其作为消费者自愿加入会员只为享有会员产品优惠而非实施传销活动。
  如前所述,在现实中公司存在大量的真实交易,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询问笔录等证据发现,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3998人并非都是被引诱、胁迫以缴纳入门费或购买该公司产品为条件而成为会员的。其中有大部分人在加入会员之前就使用公司产品,或者因得知该公司产品效果良好,后自愿加入会员以享有一定的优惠。这部分人员成为会员时,并未收取入门费,主观意图也只是为了购买商品,成为会员,享受优惠,其支付了商品对价并使用了商品,实质上是消费者而非传销人员。多数询问笔录证明这部分人也并未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如编号为000011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惠某说到“两年前我在八一大厦410房间买过,产品叫×灸,治好了我的腰椎病,后来我又去那里买灸,那店已经黄了……她在乐购2002室开店,我就到她店里来买产品了”。当问及“你介绍人了吗”其回答“没有”。
  编号为000052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齐某说到:我心脏不好,用过一些别的药也不好使, ×也经营管心脏的药品,我就打算用用……开始买了点,但没吃够,后来我又找李丹”、“我没有发展下线,只是自己用了”。
  编号为000065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王某说到:“我有病,是我吃月亮神公司的保健品”、“当时我有病,经他们介绍说这个产品可治病,我就参加了,参加后吃产品享受优惠价”、“我就是自己吃产品,我没有发展会员,我也不会发展会员。”
  编号为000034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刘某说到“他说月亮神的产品治疗效果好,我妻子有病主要是胃病,我就相信购买了”、“我没有发展会员,就是为了吃药”。
  编号为000036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陈某说到“我看用的挺好,我就购买了经络速痛灸,我妻子刘某有颈椎病给她用了”、“我没有下线,没有发展会员”。
  此外还有更多的类似会员,这部分人员并不是传销人员,应从3998人中予以扣除。
  (2)公诉机关指控的3998人数,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辩护人收集了部分被重复计算的名单(详见证据《3998销售人员名单中重复的人员名单》),如薛某被重复计算4次,孙某被重复计算了4次,田某被重复计算了3次,许某被重复计算3次,马某被重复计算3次,付某被重复计算3次,还有更多的人被重复计算两次等。除名单列举之外,还有未知的被重复计算人数。
  鉴于此,公诉机关指控的3998人扣除上述人数后,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追诉条件的“传销人员”是否确实达到30人,无法证明。
  在无法证明公司的传销人员到底是否达到真实的符合追诉标准的30人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应作出无罪认定。
  五、从本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高X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如果一项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观三方面进行论证,被告高XX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追诉主体错误。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高XX组织、领导了传销活动。公诉机关指控的传销行为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是单位行为。被告高XX个人并未有实施过任何组织、招募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因担任公司的负责人就应对组织的传销行为负责,从而追究其责任。但若要以单位犯罪而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就要先成立单位犯罪。但事实上,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公司构成犯罪。因而被告人高XX不是犯罪主体。
  (2)主观上,被告人高XX主观上并没有通过实施传销行为骗取财物的意图。被告人高XX作为公司的直销事业部总裁,只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执行正常单位业务。
  (3)客观上,被告高XX个人并未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实施过任何招募、组织、策划等传销行为,而从结果上来看,也未获取非法利益。依据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吉林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可知,所有要求会员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等利益收入都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上海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流入公司的,被告高XX个人并未因公司实施的行为获得不法收益。因所获都归入公司,反过来也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高XX主观上并没有骗取财物的犯罪故意。
  因此,被告人高XX主观上并没有通过实施传销行为骗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也没有组织、策划、领导过任何传销活动,个人也未获得非法利益,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六、从客观上来说,该公司以及被告人高XX,事实上并没有骗取财物。
  该公司的会员在入会时购买了公司商品,但支付的对价是公允的,会员本身也消费了该商品。对于消费了商品的会员来讲,其后收到奖金返利,客观上相当于享受了商品折扣优惠。因而无论该公司还是被告人高XX,事实上并没有骗取财物,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即便有部分行为类似传销,最多也被认定为《禁止传销条例》的违规行为,而非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就如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函》中认定,“经研究,我局认为高XX、鲁某、李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所指传销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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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昌林律师温馨提示
请专业的人做你不擅长的事往往会事半功倍。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本人或其亲属应当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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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充分相信并向律师【南宁首用“组织领导传销罪”批捕传销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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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新闻网
  南宁警方首用“组织领导传销罪”打击传销  被端掉的非法传销组织有400多名成员  涉案金额500余万元,10名传销团伙骨干成员被批捕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通讯员欧元钧)今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首次将传销犯罪正式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月2日,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该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新型传销案,以郑志鸿、杨盛军等人为首的“纯资本运作”传销团伙不仅被彻底打掉,传销团伙里的10名骨干成员(其中8名成员为传销组织股东管理委员会委员,2名为该传销组织的财务)还全部被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罪”批准逮捕。  据了解,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传销组织主要人员批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20天“拉人头”400多人  今年2月底,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在侦查中发现,有一伙曾从事过非法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经常在南宁市锦绣前程小区里出入。经过对该伙人进行布控侦查,江南分局于3月10日下午迅速组织警力,将正在锦绣前程小区一房间内聚集办理申购手续的17名非法传销人员一举抓获,现场缴获传销申购款人民币40万余元,收缴账本、申购单、宣传资料单等相关书证、物证一批。  经审查,该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辅助计划”为名,以投资支持“西部大开发”、“泛北部湾经济开发”为幌子,按照“寻找合作伙伴”、“拉人头”的形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诈骗不知情者或想“一夜暴富”的人加入。他们要求参加者缴纳11800元现金申购4个份额获取加入资格,并规定每人最少介绍3名人员加入该组织才能开始获取返利。  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许多传销上线引诱、迫使刚刚加入者源源不断地继续发展新成员。从2月19日组建开始至3月10日被查获之时,该传销团伙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便发展传销人员达400多名,涉案金额500余万元(以下简称“3?10”传销案)。  4月17日,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该团伙10名骨干成员批准逮捕。   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江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吴永标告诉记者,警方此次打掉的传销组织加入门槛更低,是传统“纯资本运作”传销模式的“升级版”。  据介绍,传统的“资本运作”传销模式加入费用一般至少需要69800元或50800元,而新的模式大大降低了加入门槛,加入费用只需人民币11800元。吴永标说:“新模式之所以降低加入门槛,是因为原有的法律对传销都以"非法经营"为罪名进行打击。按法律规定,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因此,新模式降低门槛就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打击。”  新的传销模式具有“高额返利、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因此该传销组织自组建后便发展神速。据了解,该传销组织的管理者郑某,在短短20天的时间内就非法获利80多万元。  首用新增罪名批捕传销头目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出台,为打击传销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吴永标说,在新法出台前,由于传销组织具有较隐蔽及欺骗性,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证据收集方面的困难。在很多时候,公安机关明知道某个人就是传销团伙头目,但因证据不足,最后无法进行打击。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出台,给传销组织的“头目”、“骨干”极大威慑。负责主办“3?10”传销案的检察官――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韦桂宁说,去年该院就办过几个传销案,都因为涉案人员太多、上下线人员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无法起诉,传销头目也没有受到该有的处罚。  据了解,“组织领导传销罪”将打击重点指向传销组织的领导头目――不管涉案金额多少,也不论有没有找到清晰的上下线关系,只要确认涉案人员有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在组织内担任了领导职务,就可以提起诉讼。  韦桂宁说:“"3?10"传销案中批捕的10名团伙骨干中,有8名为该传销组织股东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认定为该组织的第一代核心领导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因此给予批捕。”   对话传销头目  “传销就是专门拿来害亲戚朋友的”  “3?10”传销案涉案传销组织内设股东管理委员会(设有9名委员),在此次批捕的8名“委员”中,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背景也比较复杂,有高级教师、医生、会计。组织内的股东委员会还下设财务组、申购组、管理组、安保组、后勤组共5个小组,可谓组织严密、分工明确。6月2日上午,记者在江南公安分局内采访到了股东管理委员会的两名委员。  今年63岁的邓某是一名退休教师,自去年7月来到南宁旅游后,他就受朋友的唆使参与到了传销活动中。以下是记者与邓某的部分对话内容:  记:你是一名国家高级教师,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难道没有意识到你在做的是非法传销?  邓:刚开始我也很怀疑,觉得他们的话不可信,但后来发现组织中很多人身份都不一般,甚至还有厅级干部。另外,他们还拿了很多的材料文件给我看,以证明这是推进西部经济开发的合法行为,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份号称是外经部与商业政策研究会共同出台的“连锁销售的试验与推广”的文件。这些因素放在一起,我渐渐地就相信了这是有利于国家、有利社会的合法行为。我们当时甚至都坚信,如果我们撤离广西,南宁将是一座空城。  去年5月,南宁某报还做过一篇“汶川大地震中,外省投资商捐款50万元”的报道。据说里面所提到的外省投资商就是我们组织里的人。  记:你所说的“据说”,具体是据谁说?你怎么能确认这个消息的真实性?  邓:都是这个行业内的人说的。当时我们人手一份报纸,我们还有录相资料可以证实。  记:那你怎么就能断定新闻上仅以文字描述的“外省投资商”,就是你们组织里的人呢?  面对记者的这个问题,邓某顿时语塞了,想了好一会才勉强说了句“不知道”。邓某说,她被抓后,儿子批评她是“晚节不保”,并告诉她“天下没有无商品的交易,以后再也不要干传销了”。邓某表示她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我要让很多人明白,这是一个骗局!”  “3?10”案传销组织股东管理委员会的另一名委员――黑龙江人万某已经57岁了,1988年就下海经商的他开公司多年,生意做得不错。自从半年前来到南宁参加传销组织后,他的公司因无人管理每况愈下,现在已形同虚设。  说起自己加入传销的事,万某禁不住长叹一口气说:“丢人呐!”  记:是谁把你叫来做传销的?  万摇头道:唉……是一个认识了30多年的朋友啦!你们媒体赶紧宣传宣传,提醒其他人不要上当受骗!这个事(指传销)就是专门拿来害亲戚朋友的啊!  记:你也拉过你的朋友参与传销吗?  万:找过,可别人还没听我说完,就说我做的这个肯定是传销,都不肯来。  记:你当时坚信自己做的不是传销?  万:是啊!我家人当时都拦不住我,要是我听了家人的话,就不会落到这一步。甚至在被警方抓的时候,我还以为是国家要进行宏观调控。  记:那你现在怎么想?  万:现在知道是错的了。我想家,可又不敢回去见人,都一把年纪了,还被人家说“老万因为搞传销被抓了”,真是丢人呐!  作者:彭宁莉 欧元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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