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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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可否按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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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公司职工,在因公外出时受伤,但在一年内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年后,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以超过一年为由驳回。申请仲裁也遭到同样命运,起诉后又被驳回,理由都是没有经过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但是,仲裁和诉讼都没有超过时效。问:王某可否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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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是: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为1年。从这里看,超过时限确实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法律并没有向劳动者关上大门,劳动者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此款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义务作出了惩罚性规定,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对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和不依法申请的法律后果。对于工伤职工一方来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或者因职工一方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不因此而自然被剥夺,即: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而不予受理的,企业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应包括依工伤待遇计算的数额再加有关费用。人个意见以为,享受工伤待遇不应以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有权审查确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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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左岸时光 @
19:22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个规定中所说的“在此期间”是什么期间,是一个有不同理解的问题。如果把上下文的表述联系起来看,也可以认为是指第一款规定的时限,也就是30日的期限。那么超过这个期限的工伤待遇如何处理,条例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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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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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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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公外出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王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而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单位申请时限30日,而受伤职工申请时限为1年.没有工伤认定决定,无论仲裁还是起诉,对王某因公外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均无法确定,其所主张的工伤待遇,自然是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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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天以查奸,仗剑以除恶.一个追随马克思主义的非共产党人.QQ:
[第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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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盼法治 @
11:32 ) 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王某的情况本来应该按照工伤处理,如果王某在受伤后一年内没有任何表示,按人身损害起诉能否得到支持值得疑问,起码存在诉讼时效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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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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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工伤认定而起诉,法院应当告知按工伤处理.而申请工伤认定又过了申请时限,劳劳动部门不会受理的;受理了,也不能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案子进入了两头堵的死胡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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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是单位的责任。因单位没有履行责任,造成工伤不能认定,责任由单位承担。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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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承担责任是在工伤申请期限届满后才发生的,此时,对单位来说,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因此,时效未超过应该是清楚的。2、单位的责任是一种未履行法定职责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不是纯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说,单位未实施直接的侵权,单位本身就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3、在这种情况下,最主要的问题是单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如果按照山里人老师的意见,仅承担申请期限的30天内的工伤保险待遇,这种理解本人认为偏颇,因为,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弥补工伤者的损失,是对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30天的待遇弥补与该条文的立法目的不符。4、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符合工伤条件,只是因为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无法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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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30615
20:48 ) 1、单位承担责任是在工伤申请期限届满后才发生的,此时,对单位来说,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因此,时效未超过应该是清楚的。2、单位的责任是一种未履行法定职责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不是纯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说,单位未实施直接的侵权,单位本身就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3、在这种情况下,最主要的问题是单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如果按照山里人老师的意见,仅承担申请期限的30天内的工伤保险待遇,这种理解本人认为偏颇,因为,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弥补工伤者的损失,是对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30天的待遇弥补与该条文的立法目的不符。4、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符合工伤条件,只是因为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无法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1、工伤保险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提出,或者说,单位可以提出,职工也有权提出。基于此,本案工伤认定申请起期限,其责任完全由单位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2、工伤认定,是一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司法机关可僭越;尽管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接受司法机关审查,但司法机关绝不可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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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有案例。不必争的
[第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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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时效,结合楼主所述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各位不用再争了,请看清楼主所问的是能否已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我认为现在的情况是很麻烦的,因为无论是工伤还是人身侵权都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即一年的诉讼时效。超过期限,则不受理。
[第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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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上的,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人身损害都已过时效。两者都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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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不受理,应当出具书面的证明文件。依照该证明文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期间或者时效的问题,一般而言,受伤以后总是会有治疗期间或者鉴定期间。但是不知这个所说“一年”,楼主是从何时起算?是从受伤之日起算,还是什么时候起算?应当注意中断的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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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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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315704
工伤认定的一年申请时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工伤认定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限,人身损害赔偿不一定超过诉讼时效,可能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需要讨论的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谁为被告?如果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以用人单位为被告,不可,用人单位为侵权人的除外。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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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罡 执业律师 经济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工作单位: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法务中心 联系方式:个人博客:http://xiegang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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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全文)
中国网 .cn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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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分享到朋友圈工伤申请怎么写?_百度知道
工伤申请怎么写?
工作时受伤(骨折)。现在公司要求写一个受伤过程以及恢复情况的书面申请。
希望懂这些申请的各位人士能帮帮忙!下面的写写这些过程。
当时在工作时突然刮起大风把墙吹倒砸到我了。当时挺严重 昏迷,腿骨折,脑袋和面部磕伤。住院手术,一年多后因为钢板断裂又换了个钢板。现在钢板取出半年了,可以走路不过还踮脚,目前不能干体力活。前段时间拍片后医生说多骑自行车锻炼。
提问者采纳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书申请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姓名)受伤害职工:张xx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申请人地址:常州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2130xx联系电话:xxxx 联系人:王xx填表日期:日职工姓名 张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204xxx工作单位 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填写职工个人联系电话或手机、小灵通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业务员参加工作时 间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事故时间 2004年 1月9日8时 20分 诊断时间 2004年 1月9 日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右手前臂骨折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家庭详细地 址 常州市 xx 新村 x 幢 x 单元 x 号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日张xx 从家里( xx 新村 x 幢 x 单元 x 号)骑自行车到单位(xxxx 路xx号)上班(上班时间为9时),8点20分行至南大街新华书店门口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撞倒 ,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前臂骨折,现右手前臂已做固定术,尚未痊愈,仍在住院治疗。本单位于19xx年x月参加工伤保险,张xx于xx xx 年 x 月参加养老保险。诊断结论:右手前臂骨折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我(张xx )xxxx年x月来常州市xx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日 8 时 2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申报情况属实,本人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签字 张xx200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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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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