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解决好企业能不能直接包销是什么意思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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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导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均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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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只要符合规定均可报销
  问:今年5月29日,我在单位抬升降卷帘门时砸伤右手,已经被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因为一些原因,我将医药费分成两次交给单位报销。单位跟我说只能报销第一次提供的医药费单子,第二次拆线换药期间发生的部分医疗费就不能再报销了。
  答:记者就邹先生讲述的情况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参保职工邹先生在工伤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可以通过单位向人社部门报销。
  按照《条例》规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均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报销。
  此外,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伤残等级,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邹先生没有参保的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处工作人员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00%(医疗费用-100元)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已交保险费
实际医药费用
药品目录外实际药品费用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医疗费用-100元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已交保险费
(合理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门诊、急诊类
(合理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0-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0*给付比例
门诊、急诊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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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工伤医药费报销问题_百度知道
工伤医药费报销问题
请教工伤医药费报销问题 工伤
工伤认定后 现在评残 申请表上交了
医药费评残等级下来之后 还是现在就可以报?公司虽然给我缴纳工伤保险
但为了逃避责任(如果出现工伤,领导承担责任,年底奖金受到影响)当时没给我申报 一直说单位需要调查 长畅馆垦弋旧龟驯骇沫研究...后来快过一年了。 是我自己申报的工伤。
提问者采纳
其实现在也可以先报销医疗费,不过有的部门嫌麻烦,规定伤残鉴定下来后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一长畅馆垦弋旧龟驯骇沫次性领取。你等等吧,等伤残鉴定下来去报医疗费。
是要伤残等级下来再一起去报销啊那请教下 工伤医疗期 康复期的工资 护工费 路费 营养费 等 谁出?
工伤医疗期就是工伤条例中所说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护理,如果单位无法派人护理的可按当地市场价格雇佣护工,护工费由单位负责。
工资按什么标准给我呢 自受伤之日起 工资一直未发 按我2010年平均工资给 还是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给?
工伤条例对工资标准没有详细规定,一般是本人上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者以你的缴费基数为标准。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还是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还是缴费基数?差距很大的。
以你的缴费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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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畅馆垦弋旧龟驯骇沫现在就可以报销,保险医疗费与鉴定没有关系。原则上工伤认定超一个月后,认定前的费用由单位支付。这是为了激励用人单位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
工伤医疗期 康复期的工资 护工费 路费 营养费都是由企业先支付,等评定等级一起报吧
只有认定是工伤,就应该给您报销相关的医疗费。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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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销比例】市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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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的权利,规范工伤医疗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
  【工伤保险报销比例】市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的权利,规范工伤医疗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基本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疗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院。急救可到就近医院,待伤情稳定后应转工伤定点医院。
  二、门诊治疗工伤的,每次医疗费金额一般控制在300元以内。每次开药品种不超过4种,急性症不超过15天用药量、慢性症不超过30天用药量。
  三、需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时由单位向我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表到工伤股领取)。急诊可在入院后3日内补办申报手续。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由单位向我局申报办理转院登记。
  四、治疗工伤所需药品按《四川省基本和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暂按万源市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其中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20元/床;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30元/床。凡住超标准病房的,超标费用不予报销。
  五、内置材料等按国产普通型标准执行,按100%报销。其中单个价格1000元以上的,必须向我局申报后使用。使用进口材料、未申报使用单个价格1000元以上国产材料、治疗非工伤所用材料费不予报销。
  六、单项价格超过400元的检查项目,需电话报告我局,经同意登记后方可检查,并且只能按受伤部位作取。如未申报或作与工伤无关检查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需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配置前须另行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
  八、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1、治疗与工伤无直接关系的、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
  2、在非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急救除外);
  3、药店购药发票;
  4、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含内置材料标准)等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
  5、未经批准的住院医疗费和单项金额400元以上的检查费;
  6、无病历记录的医疗费;
  7、所在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8、没经我局许可,擅自转院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九、报销医疗费统一由参保单位到我局办理。每月10日前送交病历等资料,次月末领取医疗费。
  十、报销医疗费应提供如下资料:
  1、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表(一式两份)及医疗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张;
  2、门诊双联处方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
  3、入院诊断书、出院证、检查报告单及住院病历。
  十一、万源市工伤定点医院:
  1、万源市中心医院(含:秦川分院);
  2、万源市第二人民医院(白沙);
  3、达州市中心医院;
  4、达州市骨科医院;
  5、达州市达竹煤电集团医院;
  6、宣汉县双河王烟灰骨科医院;
  7、重症工伤患者经同意可转省级定点医院。
  十二、申报电话:
  程 敏: 工伤股电话:8601149
  李成荣: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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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例:不报销的医疗费谁买单?
来源:天山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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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赔偿案。孟丽丽因工受伤后公司垫付了全额医疗费。做完伤残鉴定后,公司方面认为,社保部门不报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应该由孟丽丽自己承担。
  这让孟丽丽怎么也想不通。孟丽丽原是石河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两年前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前后花费医疗费3.5万元,其中自费药款7000元,食品公司将医疗费全额垫付。同年10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孟丽丽为工伤十级,社保局向其所在食品公司拨付孟丽丽此次工伤医疗费2.8万元。食品公司认为,公司支付医疗费3.5万元,社保基金只报销了2.8万元,那剩下的7000元自费药款应当由孟丽丽个人承担。
  于是,公司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孟丽丽返还公司垫付的自费药款7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食品公司的请求。孟丽丽不服,向石河子市法院提起诉讼。她满腹委屈地说:“我是因工受伤,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身体上的伤害已经让我受到巨大的打击了,现在还要求我自己来承担医药费,这合理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不符合诊疗目录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条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立法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的分歧和争议。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无论伤者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公司承担孟丽丽工伤医疗费自费部分7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El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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