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养老金改革改革如何对此提出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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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_保险学
&&&&来源:河北博才网&&阅读:596次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 混合型模式
  论文摘要:在简要回顾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历程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当前我国“混合型”养老保障制度在试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混合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自1986年开始,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和总结,现在已经明确了改革目标,初步确定了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模式。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我国步人了“摸着石头过河”,主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现收现付制”制度模式的改革探索阶段。90年代中期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总结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从理论和实践的各种不同视角对前一时期的改革探索进行了广泛总结,初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又再次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政策层面上对上述总结做出了肯定。此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进人完善期。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建立“混合型”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的改革方向与目标: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建立起一个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有着广泛适用性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认为,这一改革方向、目标和步调,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观念,也符合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无疑是正确的。
&&& 然而,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却产生了种种预想之外的问题,使改革进人了一个困难时期。因此,对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1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问题
&&&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当前我国“混合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己陷人了举步维艰的境地。其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当期社会统筹资金收不抵支,缺口逐年扩大,国家财政受到严重威胁。虽然我国养老金发放在2004年首次实现全年无拖欠,但其社会统筹资金的缺口却逐年扩大。据统计,199$年养老社会统筹部分的收支缺口为100多亿元,1999年增加为200多亿元,到2000年进一步增加为300多亿元。1998年,我国收不抵支的省份有21个,1999年达到25个,2002年为26个,缺口总额为292亿元。据专家估计,以后每年的缺口资金要占财政收人的5%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报告显示,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未来25年间将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总缺口高达1.8万亿元,平均每年717亿元。
  1. 2通过提高保险费征缴比例、降低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延长退休年龄;通过增加财政专项支出、增发债券彩票、转让国有资产等种种措施,解决养老保险资金的收支困难,阻力重重。中国证监委的周小川先生曾专门对社会保障与企业盈利能力的关系进行过分析,其结果表明,根据现行企业财务体制与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社会保障费的缴费比例,不仅缺乏必要的空间,而且强行提高费率,还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2001年政府着手试行减持国有股,补充养老基金的方案,但立即引发了股市的全面恐慌,其负面影响至今仍未消除。
  1. 3个人账户的积累被用于当期养老金给付,出现“空账”运转,后果难测。从1997年起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至今已运行数年。按理说来,参保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上应该已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金。但实际上,由于近年来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人不敷出,国家不得不将个人账户所积累起来的资金用于当期养老金发放,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积累变成了有账无实的“空账”。
  1.4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过窄。目前,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就制度惠及主体的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而言,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也仅仅覆盖城镇职工的55%。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依靠土地和家庭养老,游离于社会化和共济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 对于上述问题的性质及成因,有些人认为,其根源在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混合型”模式。也就是说,认为上述问题之所以产生,乃是我国现行“混合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运行的必然结果,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改变已经明确了的“混合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有人进而提出,我国社会养老?障制度应转向“完全积累制”模式。我们认为,上述我国“混合型”制度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其性质属于在改革过程中,在当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因对某些与养老保障制度相关的关系处理不够恰当,改革措施不配套所带来的问题,而并非制度模式所固有的、因而也无法消除的问题。
  2现行“混合型”模式所面临问题的成因分析
&&& 具体而言,当前我国“混合型”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当年收不抵支,缺口逐年扩大的问题,如能解决这一矛盾,其它间题多数都可迎刃而解。导致这一矛盾的内在原因,是因为对于在同时实施多种改革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充分,对“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基金制”这两种相互矛盾的制度模式在我国“混合型”模式中的结合方式的设计也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未能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处理与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相关的一些经济关系,养老保障立法过于滞后所造成的。此外,保障覆盖面不够充分,基金的征缴缺乏强制性也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显然,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来消除的。
  2.1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企业转制两种改革相互交错,但两种改革成本相互混淆,企业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转嫁负担,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陷人困境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参保企业拖欠养老费数额巨大,职工“未老先退”的情况较为普遍。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退休机制向养老保障转嫁负担,影响难以估量。企业违规操作,使劳动者生命周期中的在职时间与退休养老时间的合理比例遭到破坏,增加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负担。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劳动者参加工作的年龄一般为20至25岁之间,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至60岁之间。按当前平均寿命73岁计算,人平工作时间约为35年,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间为巧年,劳动者生命周期中的在职时间与退休养老时间的合理比例应为35:15。一些城市的典型调查表明;由于大量职工“未老先退”,其参保人员的平均退休年龄实际上仅为50岁多一点,这使劳动者生命周期中的在职时间与退休养老时间的比例,接近了1:1(约工作25年;退休领取养老保险25年)。如不考虑其它因素的影响,这一比例的改变所代表的实际意义是,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平均约2一3个在职工供养1个退休人员,因劳动者提前退休,工作时间缩短,变成了约1个在职工,就需要供养1个退休人员。
  2. 2养老保障立法过于滞后。养老保障基金征缴缺乏有效的法律作为保证,被纳人保障范围的企业和人员,常常是根据对自身是否有利作为标准,做出“是否参保”、“何时参保”与“如何参保”的选择,将“参保”作为向社会、向国家“甩包袱”的一种手段。养老保障制度在这样的环境下运行,若不出现“赤字”,反而会使人感觉奇怪。当前,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群,仅限于城镇企业职工,不包括农村人口,也不包括城镇未自愿参保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劳动者。但是,在上述有限的养老保障覆盖范围之内,也未实现全面参保。有关资料表明,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养老统筹的职工为8476万人,总体覆盖率为86. 5 %。但其中,仅国有企业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城镇集体企业的参保率为75. 39%;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参保率仅为17. 3%,大部分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未参加国家养老保险统筹。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至1999年底,全国参加养老统筹的职工的总体覆盖率也只不过为89. 3%,且实际情况可能会大大低于这一数字。“大数法则”与“统筹共济”,乃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依据。如没有一定的参保面作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中出现问题,是很自然的事。在这里特别须要指出的是,大部分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国家养老保险统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缺位,对养老保障制度顺利运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尤其重大。对于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群而言,年轻人是现实的缴费者;年老者则是现实的或潜在的被供养者,二者之间保持一种正常的比例关系,是养老保障制度在运行中实现收支平衡的基本前提条件。据统计,年间,全国所新增的21485万个就业岗位中,非国有部门占72. 4%的比例[17,这表明,近二十年来新加人劳动力队伍的年轻人绝大部分人进人了未参加国家养老保险统筹、对供养上代不承担责任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当今我国人口日趋迈进老年社会的今天,老职工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而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基本上为年轻一代的情况下,不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家养老保险统筹的问题,就不可能解决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纳之者寡,而食之者众”的状态下运行的局面。
&&& 当然,如将年轻一代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用他们所上缴的养老费来发放上一代人的养老金,我们也应该正视如下问题,即这样做是否会导致在实施新的养老保障制度之初的“这一代”劳动者,既要为上一代劳动者养老,又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的后果,以及如出现这种?果,相对于“这一代”劳动者而言是否“公平”的问题。
&&& 除上述原因外,人口老年化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的影响也不容低估。但我们认为它并不是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陷人收支困境的主要原因。
  3完善我国现行“混合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 建立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除了“混合型”模式之外,我们别无选择。下面,对于完善我国现行“混合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3.1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混合型”体制模式的框架内,寻求“现收现付制”与“个人积累制”相互结合的具体方式,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方向与措施,为改革提供指导。
  3. 2正确认识、明确划分各种不同社会改革措施的改革成本界限,严禁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成本转嫁,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轻装上阵。如前所述,企业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转嫁负担,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陷人困境的主要原因,也是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所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3. 3在明确国家财政为社会养老保障的最后保证,以国有资产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重视对于用国有资产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操作手段的研究。对此,我们认为,不一定非要采用“国有股减持”或“转让国有资产”的方式,直接将国有资产转划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项目,也应该是一种很好的途径。对这一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进行专门的研究。
  3. 4注重数量分析方法在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中的应用。算好账,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在较长时期内能实现平衡,是其正常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
  3. 5加快养老保障立法步伐。无论是明确改革的方向与措施,还是禁止社会各方面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转嫁负担,都必须有有效的法律作为保证。当前养老保险立法所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强制参保的范围、标准与手段;养老基金的管理与给付等方面。当然,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必须以明确的改革方向为基础。
  3. 6加大有关养老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不仅是在构建社会的“安全网”,也是为了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获得终生的生存保障。--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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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华伦辉 日期:  近年来,有关延迟退休年龄的讨论一直闹得沸沸扬扬,早在2008年,有关部门就提出&等待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2010年9月,关于&是否应该推迟退休年龄&的话题再度引发热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回应是:延迟退休,尚处&纸上谈兵&阶段。今年8月,清华大学提出的养老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延迟到65岁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再次引发人们对延退问题的新一轮争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延退问题定了调,指明了方向: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为什么延迟退休年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且绝大部分群众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笔者认为,关键是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务员不用参加养老保险,一分钱也不用缴,在职时报酬比企业事业单位要高,退休时是以在职时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养老金的,越迟退休养老金越高,而且当公务员,一般到了五十周岁以上,基本上单位上就不再安排工作了,且大部分都是原来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上班不上班都一样,而工资一分不少,且每隔一段时间,还能涨工资,退休以后,养老金比工资要少,又没法涨了,谁愿意退呢?因此,公务员是坚决支持延迟退休年龄的;事业单位的员工大部分也是支持的,因为,越迟退休养老金也会越高,个人缴费不多,但工作量大、压力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来说,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对于有工作的职工来说,有单位为其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而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则全部社会保险费都得由自己掏腰包,迟一年退休,要多缴一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在职工退休时,已经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退休后是不用缴费了的,而没退休之前就必须缴),即使按最低标准计算,一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也得五、六千元,而且还少领一年养老金,最少也是一万多元,这一出一进,就是近二万元,对于一个贫困家庭而言,可不是小数目。因此,占绝大多数的人反对延迟退休年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关于延退问题社会反响会如此之大。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延迟退休年龄是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此定了调,现在的关键是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统筹层次不同。只有企业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然是县级统筹,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在全国建立,但只是在县级统筹,龙岩市率先实现全市覆盖,全市统筹。二是三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不一,享受待遇天差地别。机关单位公务员(包括工勤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的退休待遇最高。事业单位职工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的退休待遇低于公务员,高于企业职工;企业职工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享受的退休待遇只有事业单位同类型职工的一半;近年来,由于政策为企业退休人员年年涨养老金待遇,缩小了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差距,但与公务员的待遇相比却差距更大;2009年底开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不用缴费也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每月55元,上杭去年开始提高到70元(不用缴费也能享受这种待遇,这是只有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才有的好政策。尽管以目前的生活水平来看还不足以养老,但至少解决了农村老人的粮油问题),如果按现在出台的标准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最高档次每人每年缴费2000元,达到60周岁时,加上政府补贴和完全出资的基础养老金,也就300元左右的养老金,解决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是没问题的。到目前,新农保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各地的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统筹层次、补助标准等不尽相同。2011年,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启动,目前也已实现全覆盖,各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与新农保制度相同。三是三个养老保险门第森严,农村养老保险(现在应该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任何人都可参加,只要缴费即可;企业养老保险限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可参照执行,但农民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一旦离开企业或事业单位,既不能接续,也不能转移,前两年,国家虽然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允许劳动者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仍有诸多问题未能解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只有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编人员才能参加;而机关单位养老待遇,只能是公务员才能享受。四是缴费最低年限不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五是退休年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职工男60周岁、女50周岁;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城乡居民没有退休,而是指达到享受养老金的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六是丧葬补助金差距大。公务员的丧葬补助金大约是8-10万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是公务员的四成左右;而企业退休人员则只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四分之一左右;城乡居民没有丧葬补助金制度,即使有的地方建立了,也只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五分之一左右。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严重不平等,公务员不仅在职时享受着政策的特权,退休后,仍享受着制度的特权,大学生就业难,其实是进公务员队伍难,大学生以进入公务员队伍为荣。也正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导致占有绝大多数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坚决反对延迟退休年龄,而公务员则希望延迟退休年龄,因为企业职工很多在年龄大时失业,不仅收入没有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还得自掏腰包;而公务员每年基本上都有增资机会,越迟退休,工资越高,个人不用缴纳一分钱的养老保险费,所以养老金待遇也就越高,延迟退休,只对公务员有好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建立城乡一体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且应把公务员一并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和全民养老。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既不利于跨地区转移流动,也不利于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平衡。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当前首先应该实行省级统筹,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并纳入全省统筹范围,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福建省企业养老保险已经实现省级统筹,有了很好的基础,下一步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省统筹后,应该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劳动者发放《养老保障卡》,目前,福建省已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制作发放了《社会保障卡》,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应该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输入《社会保障卡》,使之成为城乡居民的第二身份证,劳动者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在全省任何地方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既有利于劳动者跨地区就业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又提高了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可以使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基本养老金保持平衡。同时,为最后实现社会保障全国统筹后,在全国顺利流动奠定基础。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就是要改现行的制度,把公务员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笔者认为,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并在一起,由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公务员不缴费、事业单位职工只象征性缴费却享受着很高的退休待遇,而企业职工缴费高,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全由个人缴费,享受的待遇却很低,这是很不合理、很不公平的。近年来,国家连续多年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逐步缩小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但是机关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后,建立了工资增长机制,公务员的退休养老金比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快,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幅度大,再次拉开了公务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有所缩小。笔者认为,要缩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差距,就应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首先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实行统帐结合、统一退休年龄、统一养老金计算方式。以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框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一并纳入统筹范围,凡是公务员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这样可以消除公务员、职工与农民工的身份差别,可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养老金都按缴费年限、工龄、个人帐户资金计算,还可以减少管理机构,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统一管理。这样还能减少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应综合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为基础,缴费标准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三中全会《决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总要求,笔者认为按20%的费率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更合适,其中单位负担15%,个人负担5%,将其中的10%作为统筹基金,10%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得少于20周年,养老金计发以个人帐户筹集额为计发基数,按照工龄计算,具体的计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修改完善后确定。凡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卡》,一人一卡,卡随人走,人到哪里,保险就跟到哪里,在全省范围内自由流动。劳动者失业后,不管是否再就业,不分城乡,其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己接续,如果失业后,未再就业,生活来源没了,确实无法接续养老保险的,可以中断,待实现再就业后,或自己有了条件,可以再接续,有经济条件后,也可以再补缴。
  四、统一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寿命的延长,按照&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总基调,退休年龄应该统一确定一个标准:男女同龄至65周岁,但应该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每隔几年延长1岁。但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和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可以提前5年至10年至55至60周岁经认定批准提前退休。或者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凡是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本人身体欠佳,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对于身体健康,有能力,本人自愿,单位需要,可以延迟到65周岁退休。目前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话题引得众人议论纷纷,关键是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延迟退休年龄不公平,一旦建立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延迟退休年龄也就水到渠成了。
  五、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就应该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未能就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来说,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要让城乡居民参加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有一定困难,城乡居民需要自己掏钱缴保险,还难以承受,可以根据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建立适应城乡居民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开始试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大体做法基本一致,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去年,我国又实施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基本上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致,统一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有了一个很好的起点,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夯实了基础。但从目前各地实施的情况看,由于没有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其基础养老金全由各级财政负担,现所发放的基础养老金(55元-120元/月不等),还不足以养老,各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然实行的是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低。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直至全国统筹;二是建立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根据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建立灵活的缴费方式,生活宽裕的,可以多缴,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少缴,遇到特殊困难的,可以中断,允许补缴;四是政府对特殊群体要给予适当补助;五是建立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办法,允许有条件的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项制度可以转移接续。对于外出务工的城乡居民,自谋职业劳动者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允许其参加。应设计一种公式,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相转移接续。可以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两种制度可以互相转移接续,由参保劳动者自由选择参保,从而真正实行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报人民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人民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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