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期签定后是否有上海三险过渡期期或合理期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内回迁?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乙方过渡期期限暂时为自2012年10月至日。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内回迁。
本人买了个二手车,合同上甲方说能保证乙方过户,但乙方去过户时发现发动机号码和登记证书不符,无法过户,而且车也被扣了,请问这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本人买了个二手车,合同上甲方说能保证乙方过户,但乙方去过户时发现发动机号码和登记证书不符,无法过户,而且车也被扣了,请问这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甲方因看到已签订投资合同,提出也要投资,交付给乙10000元,乙出具收条一份,但写明办完合同后交回,另书写一份担保,写到若失银乙则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收到投资款后交付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收条一份,并和甲即签订投资合同。请问乙对甲方的担保时一般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双方打架,甲方先动手打人,甲方把乙方打起住院了,甲方拘留了,乙方的医药费谁负责
合同一述说甲方同意将此车以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二甲方将随车手续一起交给乙方
。三车辆暂时不过户费用是乙方承担甲方协助
违约责任1第三人交易车辆主张权利致使过户,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双方返换定金给乙方;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请问是不是上面所说在签订此合同的当天这个车所有出现的事故和我无关,或者我把手续都给乙方,乙方在车没有过户的时候造成的交通事故
和我是不是不相干
我说签订的这个合同什么...
我是住在学校可租长包房的宾馆的大学生,因为有时候”同校女朋友”会在我房间过夜,但是合约上有乙方承租期间,不得私自留宿外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的例。请问这样甲方可强制要求隔天搬出去吗?这样合法吗?外人包不包括同校也同为学生呢? 其合同附件(***宾馆长住房安全消防责任书)也有提会客时间不超过当日23:00,23:00以后可在大堂会客,严禁私自留宿他人。因为上面没提什么时间客人能进房,那这种情况凌晨什么时间点可以进来呢?
而且还有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双人进房检查无论房间是...
甲方租房给乙方合同签17年,住3--4年后国家回收房子,乙方需要甲方赔偿装修费,请问甲方是否要赔偿乙方装修费。。。谢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1、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办理手续,但甲方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的
2、乙方提前20日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甲方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的。这几条是个什么意思
长乐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地落实情况统计表:乙方取土田1.9亩2001年起过甲方承包,承包期日至日,还有手印。还有一张是某地于2001年乙方过于甲方,还有乙方的手印和印章;总共四张
甲方和乙方式夫妻关系有一男孩,甲方和乙方妹妹相爱生下一子,现乙方要起诉甲方会怎样法院可合理放宽偿债过渡期
  商报讯(记者王晓然)经济下滑,企业资金流转困难,经济纠纷案件频发。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昨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审议时表示,法院应该保护经营中遇到生产困难的企业,适当合理地宽限偿债过渡期,慎重使用强制执行。
  池强介绍,北京市去年受理的经济案件主要是债权纠纷,企业破产案件比上一年有所增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他表示,在处理经济案件中,法院应注重保护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简单形成债权债务加以处理。对于暂时无力履行债务的企业,多用调节和解的方式,给债务企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给企业一点时间渡过财务危机。同时,法院应该慎重地采取强制措施,让债务企业维持正常的经营状态,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既保证债务人渡过危机恢复发展,又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实现双赢。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池强希望企业多运用破产重组和解的方式,尽可能保存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生存下去,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池强表示,对于如何界定运作期限的合理性法律上应给出一些规定和指导。
  池强称,针对主动违约、故意不履行合同等手段规避市场交易风险的,应在审判中免除法律责任;对非法撤资、逃避债务的企业要加以重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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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又签定了搬迁过渡协议,过渡期满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承租人的装修搬迁等拆迁补偿?
租赁合同到期又签定了搬迁过渡协议,过渡期满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承租人的装修搬迁等拆迁补偿?
本案判决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鉴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期届满,故现被上诉人依法行使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租赁合同亦明确约定装修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上诉人应当将系争房屋及时返还被上诉人,并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现上诉人主张其应享有动迁补偿的权利,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陈某与某副食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副食品公司。
  上诉人陈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9)徐民三(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113号底层东部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某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副食品公司)名下房产。日、日,上海市徐汇区零陵副食品商场(甲方)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两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租赁给陈某经营使用,每月租金6,000元(人民币,下同)。2003年12月,经副食品公司委托,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菜场(甲方)与陈某(乙方)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承租期五年,自日起至日止,租赁费用2004年为每月5,000元,2005年、2006年每月6,000元,2007年、2008年每月7,000元,先付后用,付款日为每期第一个月的前五日内,乙方逾期付款按拖欠租金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借给乙方的房屋,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应将房屋完好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12,000元,租借期满或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终止履行,保证金除用以抵充乙方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外,余款则无息归还乙方。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乙方应在三天内撤离承租房屋。签约后,陈某支付副食品公司保证金7,000元。
  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分别于日、日、日签订《搬迁过渡协议书》三份,载明,自日起该房屋应由副食品公司收回,由于该房屋已被政府列入2009年城市建设动迁范围,双方不能签署《房屋租赁协议》,考虑到陈某搬迁困难,故同意给予搬迁过渡期,过渡期自日起至日止,月租金7,000元,先付后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陈某承诺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两天内,保证将房屋无条件地完整地交还给副食品公司。协议期满后,陈某仍占用系争房屋,租金支付至日。之后,副食品公司要求陈某返还系争房屋,无果,日,陈某致函副食品公司,要求副食品公司对陈某进行动迁安置,并补偿搬家费用和门面装修费等。副食品公司于日向陈某发出《律师函》,要求陈某于日前搬离承租房屋,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副食品公司。陈某未予同意,现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副食品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陈某迁出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113号房屋,将该房屋腾空后归还给副食品公司;2、陈某向副食品公司支付自2009年9月起至上述房屋归还副食品公司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7,000元计算) 。
  原审审理中,陈某对副食品公司提交的日搬迁过渡协议书以及申请书上陈某的签名真伪存有异议,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材料中陈某的签名字迹是否系同一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检材中陈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比对的样本上的字迹系同一人所写。经质证,副食品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陈某不认可鉴定结论。原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另,陈某陈述与案外人闵祖修、高国铭合伙使用系争房屋,副食品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判决:一、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113号承租房屋,将该房屋腾空后归还某副食品公司;二、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副食品公司房屋使用费:按每月7,000元计算,自2009年9月起算至陈某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三、某副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租赁保证金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2,300元,均由陈某负担 。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陈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签订租赁合同后,上诉人投入了大量资金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现房屋面临市政动迁,动迁单位应当补偿给上诉人装潢和经营的损失。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系为了独吞补偿费用。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副食品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期满,上诉人理应搬离房屋。即使房屋动迁,受益人也是房屋的产权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期满后所有的不动产包括装饰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故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鉴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期届满,故现被上诉人依法行使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租赁合同亦明确约定装修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上诉人应当将系争房屋及时返还被上诉人,并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现上诉人主张其应享有动迁补偿的权利,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 方代理审判员  沈正义审 判 员  顾 依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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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文库我现在已经按照协议到该公司上班,而且已经签订就业劳动合同,合同是五年的,没有违约金。但是三方协议中说法,不服务八年缴纳违约金8万。此刻我提交辞职书,结局是什么?按照合同还是按照三方协议?
1、三方协议仅限于应届毕业生在求职阶段与拟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仅限于取得毕业证以前;
2、三方协议的目的是约束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拟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要求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与该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定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则三方协议的效力自然解除;
3、正式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违约条款仅局限于涉及保密条款和设定服务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三方协议的违约条款仅针对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未进入用人单位,在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该违约条款所需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违约条款当然不可能顺延至正式劳动合同中;
4、三方协议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的产物,对于三方协议没有准确的法律予以规定,但是正式工作以后,可以参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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