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25000元资金判什么刑

& &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会被判几年?
完成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会被判几年?5我在一家公司做管理工作,因为职位的原因,接触到了公司的资金。最近,我老婆想开一个美容院,缺一些钱,我就挪用了几十万公司的钱出来,请问,的金额较大会被判几年?
提问时间: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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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合同
15:29 回复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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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当事人解决问题731623个问题杨××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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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72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挪用资金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在担任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店乡信用社外勤期间,在上蔡县南市场经营木地板生意。由于生意需要资金,被告人杨××通过和店乡葛老村葛××找到葛二×的身份信息,日冒用葛二×名义贷款50000元,该笔贷款至日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归还;日,被告人杨××通过和店乡葛老村葛××找到葛一×的身份信息,冒用葛一×名义贷款50000元,该笔贷款于日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的供述、证人葛××、王××等人的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杨××任在担任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店乡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上蔡县和店乡后刘村委的葛××得到后刘村委村民葛一×、葛二×的身份信息,冒用葛一×、葛二×的名义各贷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被告人杨××将该10万元贷款用于其个人做生意使用。日,被告人杨××将以葛一×名义贷款5万元的本金、利息归还;日,被告人杨××将以葛二×名义贷款5万元的本金、利息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供述,2009年其在和店乡信用社工作期间,他通过和店乡葛老村的葛××找到葛二×、葛一×两个人的身份信息,他分别用该二人的身份信息各贷款5万元,他将这10万元用于其个人经商了,当时做生意也赔了。2010年他把葛一×的那笔5万元贷款归还了,葛二×的那笔5万元贷款在公安机关找他调查时,他才归还。2、证人葛××证言,其系上蔡县和店乡后刘村委村民,和和店乡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杨××认识。当时他找杨××贷款时,杨××让他找借款人、担保人办手续,他找到同村葛二×、葛一×的身份信息交给了杨××。在葛二×、葛一×不在场的情况下,杨××骗着他和杨寨的杨科签了字,杨××分别以葛二×、葛一×的名义贷款两笔,每笔5万元。贷款下来后,杨××个人做生意使用了。葛一×知道后不愿意让杨××使用,期间杨××给葛一×几千元钱。3、证人葛一×证言,几年前,其侄子葛××用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在和店乡信用社贷款。贷款下来后,葛××说钱让和店乡信用社的一个工作人员使用了,他不同意,信用社的那个工作人员托葛××给他5000元钱。并证明贷款时他没有见到信用社的那个工作人员,根本没有签字。4、证人葛二×证言,其系上蔡县和店乡后刘村委村民,他从2008年7月以来,一直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做生意,没有回过家,不认识和店乡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在和店乡信用社贷过款。日贷款借据上“葛二×”的名字不是他签写的。5、证人王一×证言,杨××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后,她替杨××归还和店乡信用社近12万元的贷款。6、举报信,证明有人举报和店乡信用社信贷员杨××日冒用葛二×、葛一×的名义各贷款5万元,用于自己使用。7、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力资源部证明,证明杨××系该单位正式职工,2004年5月至2009年7月任和店乡信用社信贷员。8、贷款借据、借款信贷资料,证明日,以葛二×、葛一×的名义分别贷款5万元的情况。9、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证明日,以葛一×名义贷款5万元本金、利息均已归还;日,以葛二×名义贷款5万元本金、利息均已归还。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出生于日、住所地为上蔡县崇礼乡杨堂村64号等情况。11、到案经过,证明日,上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上蔡县信用社院内抓获了被告人杨××。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前已将其挪用的赃款及利息全部归还,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李&&祯&&&&&&&&&&&&&&&&&&&&&&&&&&&&&&&&&&&&&&&&&&&&&&&&&&审判员&&郭建刚&&&&&&&&&&&&&&&&&&&&&&&&&&&&&&&&&&&&&&&&&&&&&&&&&&审判员&&史&&瑶&&&&&&&&&&&&&&&&&&&&&&&&&&&&&&&&&&&&&&&&&&&&&&&&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景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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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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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
10:46 回复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长:合同纠纷
10:46 回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擅长:合同纠纷
10:46 回复,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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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赌博女子挪用公司资金54万被判五年刑
发布时间: 10:39:11
&&&&本网讯(袁娟 李喜春)&&身为收款员,手中掌握公司的现金,想着用公司的钱生钱,结果投身赌海无法回头,最终后悔莫及。近日,江西省吉安青原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九英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张九英于2007年开始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任职。2010年至2012年12月,张九英任该公司长沙至吉安专线收款员,专门负责货款和货运费。张九英平常喜欢和朋友玩牌,但是由于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玩得也不大,自从担任收款员,手上经常有很多现金,她心想有了本钱,可以玩大一些,等赢了钱就把公司的钱还了,于是2012年7月至12月,张九英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公司的同意下,长达半年时间多次挪用该公司的钱用于赌博,结果输多赢少,渐渐的越挪越多,最后根本还不上。直到公司的老板郭某发现被告人张九英上缴的钱数目不对,就问张九英怎么回事,张九英却未明确表态,最后经过对账,张九英挪用公司资金540709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九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赌博,属归个人使用,挪用金额54070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温九英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九英能自愿认罪, 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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