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税开票项目局开票没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怎么办

地税新办纳税人须注意哪些涉税事项?---深圳商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B02版:证券·资讯
标 题 导 航
第A01 : 头版
第A02 : 要闻·综合
第A03 : 要闻·综合
第A04 : 要闻·综合
第A05 : 要闻·楼市
第A06 : 要闻·综合
第A07 : 要闻·公司
第A08 : 商报眼
第A09 : 都市/聚焦
第A10 : 都市·热线
第A11 : 都市·综合
第A12 : 都市·民生
第A13 : 第一现场
第A14 : 时事/国内
第A15 : 时事·国际
第A16 : 聚焦 马航飞机失联事件
第B01 : 财经/证券
第B02 : 证券·资讯
第B03 : 证券·操作
第B04 : 证券·市场
第C01 : 文化广场
第C02 : 娱乐视野
第C03 : 万象
第C04 : 专题·试驾
第C05 : 专题·试驾
第C06 : 汽车·综合
第C07 : 体育·看台
第C08 : 体育/赛场
地税新办纳税人须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为您详细介绍
“移动税务局”IOS版
“移动税务局”
【编者按】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了市场活力,改革一年来,深圳市地税局控管纳税人数量急剧增加,月均新增纳税人达到2万余户。为帮助广大新增纳税人尽快熟悉了解涉税事项办理,本报特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新办纳税人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一、新办纳税人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新办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之后,应按税种核定和财产登记等信息,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为了方便办理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可到深圳地税办税服务厅开通电子税务局。如纳税人需领购地税发票,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票种核定,领购发票,开通网购发票资格。有相关税收政策咨询,可拨打12366-2进行咨询。 二、什么是税种核定?如何办理? 答:税种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行业和经营范围,核定纳税人应纳税种、税目,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已进行了税种核定,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税种核定通知书》,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税种登记查询”中查到核定的税种。 如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需增加、删除或者变更税种核定信息,请联系税收管理员办理税种核定变更。 三、是否需要登记相关财产信息?财产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该怎么办? 答:新办纳税人在设立税务登记时,若有房产、土地等财产,请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财产登记。如遗漏此环节,请及时提交资料到税收管理员处补录相关财产信息。 如纳税人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生新增、转让等变化,应及时向税收管理员提交相关资料,经核实后由管理员进行财产登记信息的新增、变更或注销。 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联系方式变更? 答: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在各办税服务厅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按统一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 如果纳税人的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有变化,请通过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修改,以便于更好地提供纳税服务。 五、纳税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应该何时申报? 答:新办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义务起始时间为新办登记当月的首日,首次申报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即纳税人应在新办登记次月15日内进行申报缴款。 地方各税具体申报缴纳期限查询地址:深圳地税门户网站-征期日历。 六、应申报哪些税种? 答:纳税人应根据税种登记、财产登记等信息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提示的“未申报信息”列明了必须进行纳税申报的税种。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了此范围之外的应税行为,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在国税局已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中《综合申报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对“未申报信息”有疑问,请联系咨询税收管理员。 七、如何领购发票? 答: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申报纳税等信息,核定并告知纳税人可领用发票的种类、面额、数量等后进行供票。 首次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用、验销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八、什么是网购发票? 答:网购发票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创新推出的网上领购发票服务,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到任意地税办税大厅开通网购发票资格后,即可享受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领购发票、邮政EMS快速送达发票的贴心服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免收发票工本费,纳税人只需支付快递费用(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由物流公司收取)即可。 开通网购发票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开业状态为正常。 2.已开通电子税务局并已进行发票核定。 开通网购发票资格需提交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2.《网购发票申请(变更)表》(表格可在大厅领取或通过地税网站下载)。 3.经办人和收件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九、电子税务局有哪些功能?如何开通? 电子税务局是深圳市地税局为纳税人提供的便捷高效、多功能、全天候的互联网自助办税渠道,主要提供办税服务、查询服务、咨询服务和管理服务四大类功能,支持网上办结20大类、118项地税业务,覆盖90%的日常业务和100%的服务事项。 纳税人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地址:www.。 十、通过电子税务局如何缴纳税款?缴款后如何取得凭证? 目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支持税银联网缴纳和网银支付两种方式。已与国内银行网点签订扣缴税(费)款协议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上直接缴纳税款,纳税人也可使用已开通网银支付的银行卡进行在线缴税。 在电子税务局上缴纳税款后,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带电子印章和二维码的电子缴款凭证,该电子缴款凭证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十一、什么是移动税务局?如何安装下载? 移动税务局是深圳地税为服务纳税人,拓宽税企沟通渠道而开发的手机客户端,社会公众无需登录即可使用发票验真、印章查询、办税地图、大厅流量、税务知识、办税流程等13项功能,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用户还可享受通知提醒、申报信息、未申报信息、未缴款信息、定额发票验销、问题咨询等11项贴身服务。 纳税人可在深圳地税门户网站、安卓市场、91助手等搜索下载。详情请见深圳地税门户网站“移动税务局简介”。 (杨少刚 魏 佳) 温馨 提示 新增商事主体 可在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 办理税务登记 据深圳市地税局介绍,目前我市设立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等已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同城通办”和“一次办结”,纳税人可在我市任一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 此外,纳税人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任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发票领购和验缴销,办理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的所有申报征收业务: (1)处罚金额2000元以上或对处罚金额有异议的逾期申报,需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申报,需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税法 知识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 新闻 我市新增商事主体办理税务登记 无需场地证明 为响应纳税人取消场地证明资料的诉求,进一步提速税务登记办理,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市国税局主动上报请示、促请调研,争取上级支持简化税务登记办理手续。经不懈努力,国家税务总局已于日正式批复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明确深圳税务部门可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规范程序,先行先试;在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深圳地税咨询热线12366-2 涉税违法举报电话
官方微博:新浪、腾讯用户@深圳地税 深圳地税网址:www.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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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办税流程
  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区、县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管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1、纳税人申请需提交资料:
  (1)外出经营签订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书(加盖公章)
  (4)按照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2、《外管证》的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复印件;
  (2)《外管证》。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专用章。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下列事宜:
㈠普通发票核定事项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资质证明原件
&&&&(二)提交资料
&&&&1.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2.《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或者《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3.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㈡发票领购(发售)管理事项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错、退、废票原件
&&&&(二)提交资料
&&&&1.首次购票根据购票种类提供税控安全部门签字盖章的
&&&&(1)《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2)《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3)《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携带税控盘,再次领购携带传输盘。
&&&&4.领购非国标发票的纳税人携带IC卡,领购国标发票的纳税人携带用户卡。(非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卡中需写入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信息)
㈢代开发票所需资料:
&&&&1、代开发票书面申请一份(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
&&&&3、经营活动合同或协议(按千分之一贴花)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与开票金额相对应的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6、本单位财务章
&&&&注:需提供付款方营业执照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代开发票系统要求)
&&&&注意:没有税务登记需代开发票的,只需携带三、四项。
㈣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需携带资料:
&&&&1、出租方的《房产证》或能证明房产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出租方(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如房主不能亲自办理,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
&&&&5、需提供付款方营业执照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注意:以上所需复印件一律用 A4纸复印。
㈤货运企业自开票:
&&&&1、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
&&&&⑴有北京地税税务登记证
&&&&⑵持有道路运营许可证
&&&&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租期一年以上)
&&&&⑷在银行开设核算帐户
&&&&⑸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⑹使用北京地税税控折式发票
&&&&⑺帐簿设置齐全,发票能妥善保管
&&&&⑻联运业需从业资格证书
&&&&2、需携带资料
&&&&⑴《货运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北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⑷《道路运营许可证》复印件
&&&&⑸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合同)
&&&&⑹自备运输工具,购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每辆车的运营证
&&&&⑺使用北京地税税控折式发票证明
&&&&⑻在银行开设核算帐户
&&&&⑼地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⑽联运业需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网上申报
㈠申请网上申报:
&&&&纳税人有条件进行网上申报,可以自愿申请网上申报。
&&&&具体步骤: 企业参加税务所的“网上申报”培训――自愿选择――和税务所签订“网上申报”协议――税务所给企业核定密码(如果选择 CA认证方式的,企业需和北京数字认证中心联系取得证书和密码)
㈡申报操作:
&&&&网上申报户登录新系统(www.――纳税申报),首先用户标识应填写本单位计算机代码,密码栏填入税务部门经定密码(初始密码)。
&&&&登录界面显示为――进入网上纳税服务――点击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点击继续――选择税目进行各税种纳税申报――最后查看本期缴款书――退出――网上纳税申报结束
㈢密码查询:
&&&&非CA认证纳税人忘记或丢失密码后,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从新核定密码,CA认证纳税人需从新安装钥匙盘,以初始密码登陆。
三、 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主管税务所办理:
•& 单位介绍信
•& 单位公章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 被代扣代缴人身份证复印件
•& 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㈠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法律文书。
  一、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涉税证明时应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注: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各种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必须用A4复印纸复印同时注明“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加盖企业公章。如复印件页数较多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在首页注明“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二、纳税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逐项填写纳税人名称(或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计算机代码、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的单位全称、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理由、证明涉税内容的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具体情况。单位的申请书应由其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对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要求纳税人将无法提供完税  凭证等资料的理由在申请书中说明,并对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等认真检查核对、复印存档。同时,在开具涉税证明时,必须通过税收征管资料详细核对需要证明的各项内容。
  ㈡售付汇证明: 企事业单位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向境外付汇单位
  提交资料: 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提交资料: 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
  一、文件依据: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本事项专指应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具体范围(条件)和时限详见分项目减免税事项(报批类)。
  减免税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依法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以下项目:
  (一)综合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审批事项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审批事项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
  4.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事项
  (二)营业税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审批事项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审批事项
  3.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审批事项
  4.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申请减免营业税审批事项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减免营业税审批事项
  6.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
  7.经认定的国家储备商品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审批事项
  8.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事项
  (三)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烈属、孤老人员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
  (四)房产税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提供资料详见分项目减免税事项(报批类)。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审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六、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9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的通知》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未按时限要求办理该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二)提交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需盖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登记证件已被收缴的回执)
  4.《税控安全设备信息注销申请表》(购买非国标税控器的纳税人)
  5.《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购买国标税控器的纳税人)
  6.税控密码器、IC卡(购买税控器的纳税人)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登记表》(已领购地税部门发票的纳税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纳税人提供)
  9.《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数字证书用户纳税人)
  10..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五、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所
七、开业税务登记流程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的通知》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在本市辖区内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时限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未按时限要求办理该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项目及提交资料: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变更纳税人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日期、登记注册类型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已贴花);
4.变更注册资金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本。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变更总机构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也随总机构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8.变更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
见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业务事项
9.变更投资方
《公司章程》、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上填写投资方姓名(若投资方为单位,填写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若投资方为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投资比例;
10.变更分支机构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11.变更核算形式或者预算形式
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或者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变更为全额拨款),需要提交《纳税清算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上级机关的相关批文或相关批准证照原件、复印件;(此项只能先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办理)
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全额拨款变更为自收自支、差额拨款),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上级机关的相关批文或相关批准证照原件、复印件;
12.变更国家标准行业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3.跨区县变更注册地址
按照跨区县转入、转出事项流程操作。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二)可在网上变更的项目
1.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纳税人不需提供任何材料。
2.变更联系电话、邮编、网址、E-MAIL等其他方面
纳税人不需提供任何材料。
3.变更经营地址
纳税人不需提供任何材料。
(三)综合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容发生变化,需重新打印的,应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中,如无特殊标注,资料原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除外)均为出示资料,复印件交税务机关留存。”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五、受理机关
我局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第五税务所、商务中心区税务所均可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八、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他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三份,或者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进入下载专区下载,填写后将上述《变更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办理变更事宜需携带资料:
  (1)地址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地址有偿租赁的带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房屋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产权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自用房产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原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计算机代码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计算机代码章。
  (3)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购领发票卡,公章、计算机代码章(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新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计算机代码章。
  (5)开户银行变更:地税登记证副本;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增资、减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章、计算机代码章。
  (7)其它登记事项变更,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注: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必须用A4复印纸复印并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纳税人也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进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网上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对联系方式进行变更,或去各征收所及第一税务所进行变更手续。
  二、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所的纳税人,首先要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原主管税务所开具《局内跨所变更通知书》(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所审核批准后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两份),再携带《局内跨所变更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3日内(不含法定公休日)到转入税务所办理变更及转所手续。
九、纳税人申报缴纳各税具体时间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每月 1 ― 15日内。
&&&& 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每月 1
― 7日内。
&&&& 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季度终了后 15日内,年终汇算清缴时间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 车船使用税每年 10月1日 ―
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企业在年中购置新车,应在 30日内持车辆行驶证到税务所办理纳税事宜。
&&&& 印花税每年 1月1日 ―
10日内申报。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 4月1日 ―
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企业缴纳房产税年度税额在 50万元以上、或土地税年度税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以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即每年的4月1日 ― 15日和10月1日 ― 15日。
十、《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和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逾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
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
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接到处罚通知 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一、北京市普通发票规格、价格表
发票尺寸(mm)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卷票)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刷卡卷票)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非税控机打折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元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2元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5元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0元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50元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00元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角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角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角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元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元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0元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0元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0元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00元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 税控机打卷票)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卷票)(有奖)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有奖)
196.75& 101.6
《保险业专用发票》(非税控机打折票)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1元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2元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3元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5元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10元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非税控机打折票)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5角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2.5元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税控机打折票)
《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196.75& 101.6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196.75&101.6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卷票)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五角)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一元)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三元)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五元)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壹拾元)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贰元五角)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叁元)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肆元)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 税控机打卷票)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196.75& 101.6
《北京市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壹拾元
《北京市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叁拾元
《北京市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伍拾元
《北京市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壹佰元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折式)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式)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商自助)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200份/卷)
(壹万圆版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有奖)
(壹拾万圆版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有奖)
(壹万圆版折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有奖)
196.75&101.6
(壹拾万圆版折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有奖)
196.75&101.6
(壹万圆版卷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壹拾万圆版卷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壹万圆版折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壹拾万圆版折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五角)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一元)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二元)
十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在本市范围注册登记的正常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不超过180天的。
2.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经营期限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
(二)时限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工作。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提交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五、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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