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部门如何规范行使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降低企业环评法,安评成本,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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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各地政府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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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2006年IPO重启以来,各地出台了许多支持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主要有税收、土地、奖励及其他政策等。
[政策]各地政府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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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百度文库
2006年IPO重启以来,各地出台了许多支持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主要有税收、土地、奖励及其他政策等。
一、税收优惠或返还、财政补贴政策
一些企业在上市前享受当地税务部门给予的税收优惠,而发行上市后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常纳税,丧失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一些企业经上市审计需调增收入和利润,补缴巨额税款。此外,改制时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个人股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也较大。
针对这些情况,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如下措施:
(一)企业增值纳税补助
拟 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由地方政府参照其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份全额或部分给予 资金补助。部分地方规定,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市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的缓交、补缴、补贴
改 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规定可缓交(上市时补缴或待股权转让时补缴),或按本级留成部份由财政全额或部 分补助给个人。部分地方规定,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贡献补助
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2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份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部分地方还规定,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份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四)募集资金使用补助
部分地方规定,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该地区进行投资,且上市后在证监机构监管下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期间,由政府按该上市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资金补助。
(五)购并重组补助
部分地方积极支持鼓励股改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区内外企业,规定凡是因购并重组而发生或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补贴给原缴费企业。
(六)税务问题处理
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税收征缴上都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部分地区在依法范围内,对改制上市企业涉及出具完税证明的问题,属凡改制上市企业主动申报补税的,作不予罚款和不作违规处理。
二、上市奖励政策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企业的上市成本,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对于企业、企业领导层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资助或垫支前期费用等政策。由于奖励政策涉及政府财政支出,一般由地级(含)以下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为多。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分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给予企业上市资金资助
企业上市一般需要经过改制、辅导、申报核准等接待,每个阶段都要给予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部分地方政府对不同阶段予以资助,以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如:
深 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列入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范围的企业,以费用报销形式给予以下资助:①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 内的必要费用的,资助100万元;②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100万元;③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资助100万元;④从有限公司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资助10万元。
2、福建晋江市
2004年泉州市发文对完成上市辅导 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2007年晋江市外加如下补助: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注 册登记后由本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由本级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挂牌上市后由本级财政给予250万元补助。
(二)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
部分政府规定,对于成功实现上市的企业,地方政府给予一定金额(或按募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的奖励。如,山东省德州市规定,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指定帐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5&给予奖励。
(三)对管理层或个人实施奖励
部 分地区对实现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额度大小,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对企业上市融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如浙江省衢州市规定,自 《鼓励意见》实施后首个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经营决策层200万元;以后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经营决策层100万元,奖金由市财 政专项列支。
(四)奖励中介机构
部分地区对完成上市的企业,还奖励该企业上市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如陕西省太原市,对完成国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奖励该企业上市保荐人或主承销商20万元。
(五)上市后专项奖励
如东莞市,对境内外上市的本地企业,市财政给予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以上市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土地优惠政策
很多企业在改制前使用的土地为行政划拨或租赁,而改制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巨大,而且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权证变更时所涉及的费用也较高,增加了走向资本市场的难度。为了减少企业土地出让等相关成本,各地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很多地方都规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二)减交或缓交土地出让金。
部分地方规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若在三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
部分地方还规定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以采取分期方式缴纳,有些地区还规定企业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
(三)免缴费用
部分地区规定,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降低上市成本
除奖励、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部分地方还从以下方面尽可能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一)产权过户收费
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资产过户收费
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并购改组收费
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四)扶持资金处理
有地区规定,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或全额由企业股东享有。
(五)中介收费
部分地方规定,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五、其他配套措施
(一)推动公司规范改制、诚信经营、完善治理,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
各 地政府一致要求当地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行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资产、 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彻底分开,从根本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制度上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
(二)支持企业大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作妥善处理。
(三)投资项目支持
部分地方规定,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四)改善人才环境
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支持上市公司建设职工公寓,落实上市公司员工与本市居民同等就学待遇,对上市公司引进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户口迁入,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五)国有资产管理
部分地区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后备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改手续的办理。
(六)荣誉表彰
部分地区规定,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时予以优先考虑。
(七)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或增加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额度,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八)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政府向担保公司注入资本金,增加担保公司实力,鼓励担保公司给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对担保公司的坏帐、欠息和逾期利息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九)优先申请扶持经费
拟 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 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十)实施信贷倾斜支持
与金融机构进行协调,对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可获金融机构优先安排的贷款,并且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对于重组逾期贷款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不降低信用等级。
六、政府的组织和执行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地方战略规划与金融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决议。
(二)设专门机构、专人专职开展工作。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设立金融办或上市办、中小企业办公室,专职负责推进地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三)建立上市资源数据库。
(四)在本地媒体上开展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功能的宣传推广。
(五)建立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
(六)建立&&一企一议&制度,对重点企业上市问题召开现场办公会。
(七)强化上市公共服务。
(八)提供专业指导。
(九)组织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对接会。
附录:各地政府出台扶持中小企业上市政策汇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机遇,加快我省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企业上市,鼓励和引导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上市不仅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融资方式,而且是现代企业提升产业层次、做大做强的最有效途径。截至目前,我省共有68家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资 金557?8亿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近年来上市后备资源缺乏,上市后续支撑力不足,企业上市步伐减缓,上市公司规模不大,企业直接融 资比例偏低,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与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现状、与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我省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 贡献。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储备一批&的基本思路,采取力争主板、立足中小板、抢抓创业板、拓展境外资本市场、鼓励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等多策并举,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企业上市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适应资本市场运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企业自主。企业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主体,推进企业上市,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3、政府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努力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各市(州)至少新增1家上市公司,全省在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总数达到100家以上,累计融资总额达到1000亿元以上。
  三、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一)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做大做强。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准确把握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在规范运行和不断提升公司质量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优化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创新思维,拓宽视野,切实把符合产业发展方 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遴选出来,不断充实、优化上市后备资源库。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平台建在省发展改革委,入库 的企业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相关部门推荐。
  (三)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1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公司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省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和市(州)、省相关部门推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会同省有关 部门择优遴选确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 按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或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工作部门,下同)受理。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级财政、科技、经 委、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州)、省属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在征求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及人银行武汉分行、湖北 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省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实行上市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制度。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后备企业进行调整,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尽量吸收进来,使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始终保持100家以上的储备,其中至少30家企业进入辅导程序,2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要采取 &一企一议&的办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有关部门应指定1名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 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
  (二)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1、省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2、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拖欠银行贷款、与环境保护不相符合等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妥善处理,使其符合上市要求。
   3、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补缴所得税;应根据上市规范要求,补缴以前年度所应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对按规定量化到个 人的资产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上述税费后,地方财政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4、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上市以前可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企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
  5、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持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三)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1、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 标准征收。
  2、上市后备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政府对企业发展给予适当支持。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4、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省及省以下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同级财政要视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
  5、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省上市后备企业,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委、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要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 需要安排资金,用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工作。
  (五)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 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然后在2年内分期缴清; 上市成功后则要在半年内缴清。
  (六)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企业上市后,省政府对每户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由省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按 程序办理。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奖励,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优先予以考虑。省政府和各市、 州、县政府要整合财政资金设立本级企业改制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对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期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给予补贴,分担企业上市成本,并对上市有功 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七)改善金融服务。
  企业上市主管部 门要加强与银行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对推荐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贷 款。优先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 贷款等业务。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程序,提高质押贷款办理效率,积极探索上市后备企业凭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
  (八)引进风险投资。
   1、鼓励风险投资来我省投资。抓住沿海地区向内陆资本扩张的机遇,大力引进创业投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等,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投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进 上市后备企业规范运作、快速发展。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购买股权、提供贷款或既购买股权又提供贷款的方式,将风险资金投入我省高成长、高技术企业,促进高 新技术成果尽快产业化。
  2、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资金。省和市(州)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资金,与国内外业绩优秀的创业投资公司合作,实行政 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境内外投资机构和个人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拓宽中 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3、支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专业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培育一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我省资本市场投资的主体。
  (九)加强人才培养。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需要大批高素质专业人才,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资本市场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吸引和引进人才,造就一支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增强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竞争优势。
   (十)加强诚信建设。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我省资本市场信用水平。强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诚信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 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湖 北开展业务,查处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大力整顿经济秩序,为资本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成立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和有条件的县 (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安排专项经费,扎实做好企业上市和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把推 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责任制。省发展改革、经委、科技、财政、信息产业、商务、国土资源、农 业、环保、工商、劳动保障、国资、税务及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海关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具体工作措施。证券、期货、律 师、会计师、信托、创投、产权交易等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提升资本运作能力,积极为企业上市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湘政办发[2008]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企业上市有利于募集资金,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经济增 长方式的转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推动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 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一)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企业名称等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其中土地资产处置,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二)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期满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
   (四)企业改制成立的新企业,其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 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 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五)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债权银行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适当展期,原则上不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并按国家金融政策优先安排贷款。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一)建立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境内、境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全省筛选50家左右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 前景和增长潜力以及三年无重大违法犯罪纪录的企业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企业由当地市州金融证券办汇总、省管 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汇总后报送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商湖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等部门筛选后,报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每年3月对外公布。
  (二)列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备案等手续。
  2、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3、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建设项目,引导信贷资金优先扶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4、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5、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
  6、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7、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在落户、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一)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省财政从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湖南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列入湖南省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望当年上市的企业的前期费用垫付。对每家企业的支持上限为100万元。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另行制定。
  (二)企业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的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三)企业上市首发或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四)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入本地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地进行返程投资的,可享受上述(二)、(三)项同等优惠和奖励。
  四、完善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湖南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督查落实全省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措施,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上市办),负责日常的联络、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证券办。
  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快企业上市进程。省、市州金融证券 办要统筹负责辖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加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考核与督办。湖南证监局要加强上市辅导的监管,提高辅导质量,做好已辅导备案企业的材料上报和 在审企业的有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我省企业过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发改委、省经委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服务,及时了解拟上市企业动态,对拟上市企业 报送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向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把重点上市后备 企业的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 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对属于国家规定要做环保核查的企业,倡导提前做好环保核查报告;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对整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企业可将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向环保部门备案后分期建设。经委、财政、税务、工商、国资、商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各地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按计划推进上市进程。
  (三)加强对企业 上市的宣传和培训。省上市办要联合有关部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 业上市规则、首发或再融资企业环保要求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 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各地要结合企业境内外上市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 极贡献等,有效激励更多企业上市。
  (四)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协调。本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省上市办要选择一批信誉 高、实力强的证券中介机构向全省企业推荐,并加强与证券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对在我省开展业务的证券中介机构要建立业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 和监管服务质量,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在我省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形成一批为我省的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的优秀中介团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区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 进一步提高对企业上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是筹集境内外资金,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的 重要途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将面临上市融资的历史机遇。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增加上市企业数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已成为 我区利用资本市场、加快经济发展的迫切任务。
(二)主要工作目标。要重点从我区着力打造的&五优一新&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企 业,通过政策、资金、项目扶持,促使其加快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到 &十一五&末,力争全区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总量达到100亿元。
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把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列入政府目标任务考核,自治区政府将企业上市工作列入政府目标任务考核,自治区政府将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列入对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
(四) 设立企业上市工作机构。自治区金融办作为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区的企业上市工作。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上市办&) 设在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全区企业上市工作。各市要相应设立&上市办&或增挂上市企业工作机构牌子,建立健全上市企业指导服务工作体 系,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尽快形成区市县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为推进上市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上市办要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自治区上市办和各地明确专人负责联系,跟踪服务。
(六) 完善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自治区上市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挑选和培育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重点上 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也要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努力扩大上市后备资源。自治区上市办、各地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 和重点培育,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公布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确保每年有一批企业上市融资。
(七)加强培育和项目管理。自治区上市办要以后备上市企业培育为重点,加强培育和项目管理。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重点企业采取企业自荐方式,由自治区上市办择优确定。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督促企业及时向宁夏证监局上报材料,进入辅导程序。
(八)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发挥证劵保荐、投资咨询、会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建立企业上市交流平台,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自治区上市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诚信和执业档案。
(九) 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自治区上市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及境内外中介机构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提高上市后备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 性,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对从事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本市场知识培训。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资 本市场的认知度。
三、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优惠政策
(十)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纳税补助。自治区后备上市企业中凡列为拟上市企业的,在企业改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等)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由地方政府参照其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 拟上市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亦可通过自治区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拟上市企业三年后 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个人所得税补助。拟上市企业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级财政在留成部分中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拟上市企业三年后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十二)纳税贡献补助。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两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十三)&募集资金使用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宁夏区内进行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50%列支补助企业。
(十四)并购重组补助。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 五)保证项目建设用地。拟上市企业在宁夏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优先安排土地、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对拟上市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予以处置,支持拟上市 企业发展。
(十六)免缴费用。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免缴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强化公共服务和降低上市成本
(十七)产权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十八)资产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十九)并购改组收费。拟上市企业在发起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自治区留成部分,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二十)扶持资金优惠。拟上市企业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全额由企业使用,用于企业发展。
(二十一)建立&绿色通道&。自治区上市重点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确需审批的项目,实行现时办结制,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上市重点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土地、预审、核准等手续。
五、其他奖励和扶持配套措施
(二 十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拟上市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作妥善处理。对于企业 改制有关遗留问题,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时的有关做法与新老《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所造成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注册为股份有 限公司手续时,给予变通处理。
(二十三)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自治区政府设立上市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和奖励高管人员。凡我区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根据情况对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 十四)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上市重点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 国家高薪技术产业化基金、自治区高薪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 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实施信贷倾斜支持。区内各金融机构要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对于拟上市企业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不降低信用等级。鼓励担保公司给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
(二 十六)改善人才环境。鼓励拟上市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聘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上市公司员工与本市居民同等就学待 遇,对上市公司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户口迁入、享受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定、专家评选等方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加快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现就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融资服务
   (一)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鼓励各银行业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按上限管理,并积极调整信贷投向 结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给予倾斜。鼓励银行业机构采取业内融资、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入资金和腾出信贷规模,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 家开发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加大金融支持闽台经贸合作的力度。支持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存款,壮大资金实力,增强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能力。各银 行业分支机构应以不低于年度信贷平均增速,单独安排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二)改进信贷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创新中小企业客户服务 模式,简化授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利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小企业贷款&六项机 制&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小企业授信管理体制机制。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单独的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的信贷部门。各银行业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 持,开展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试点。
  (三)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各银行业机构应积极开发针对性强、便捷有效的信贷品种,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 式,满足不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质押难问题。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委托贷款业 务。福建银监局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运用省内外中小企业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和工具。
  (四)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发挥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活动,加强分类管理,扶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建立合理的银企保 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与风险投资相结合,创新担保业务,降低合作各方风险。鼓励和支持台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进出口商会 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并实行优惠利率。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为中小工业企业 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补偿。
  (五)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的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入驻我省,支持股份制银行到市(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参股福建地方银行。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六)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鼓励和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帮助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形式进行融资,为企业扩大中长期项目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降低债券发行成本的具体办法。
   (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确权 申请,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 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八)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引进境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基 金来闽投资,办好创业投资对接活动。引导民间资金向创业资本转化,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对投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为其提供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分别按实 际投资额、服务合同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二、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确保正常出口结汇。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新政策的实施办法,对&&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持续经营一定年限且无违规记录的出口企业,在出口实绩内的业务实行灵活、快速的结汇办法。
   (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国税部门采取简易快捷方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电子比对信息通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力求 提前。加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边审边退&、&先退后审&退税方式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单证质 押贷款业务。
  (十一)降低出口收汇风险。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费,由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各设区市根据财力情况,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以一定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
   (十二)积极应对国际技术壁垒。各级外经贸、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引导企业抓紧做好欧盟REACH法规预注册,主动应对EUP指令。 强化企业标准化培训,增强出口企业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支持企业依照有关规则积极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具体支持办法由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十三)推进外贸出口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对全省外贸出口起重要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出口基地,培育一批具有 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进入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发展。加快外贸营销商务平台建设,支持 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营销网络。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加入福建省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骨干会员,按会费的90%资助三年;对符合条件的境外贸易网点项目的经 营场所租金、贷款利息以及境外投资风险保险保费等给予适当资助。
  (十四)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支持海西建设的 各项措施。海关要加强关贸协作,大力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方式,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推进贸易便利化。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检 贸协作机制,全面推进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落实先行先试出口工业品分类管理新办法,推动一批食品、农产品企业通过备案登记,帮助企业扩大出口。口岸查验部 门要在我省部分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实行&7天工作制&,为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十五)扩大地产品省内市场份额。加快发展营销联盟,及时 发布福建营销联盟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引导辖区内的采购单位选用本省名优地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中,切实做到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本省名优地产 品。引导企业在生产配套上使用地产品,组织省内区域之间的采购协作、互采互用,实现产业链上下游间的产品对接。
  (十六)加强闽货产品推介。整 合省内会展资源,组织企业出省办展、参展、参会,拓展闽货省外市场。开展品牌营销策划和营运培训,加大品牌企业宣传推介力度。依托我省驻外机构和香港贸发 局在世界各地的服务网络,扩大我省产品境内外影响力。充分利用邮政名址信息数据库资源,积极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商务信函服务。对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由省和各设区市给予支持和补助。
  三、强化煤电油运保障
  (十七)加强电煤调度。加强电煤产、运、需衔接的组织 和协调,提高电煤库存。建立地方电煤调运和考核机制,合理引导地产煤炭的流向,全面落实省内电煤统调计划。省经贸委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按照 &重点支持、便捷放贷&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燃煤发电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建立电煤供应及发电企业经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火电企业电煤库存及省内电煤船运企 业奖惩制度,确保沿海主力电厂存煤满负荷发电15天以上。
  (十八)保障电力有序供应。抓紧做好电网&卡脖子&地区的负荷转移工作,引导企业移 峰填谷,提高电网负荷率,降低用电成本。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企业节能措施,实施有效的错峰、避峰、轮休等需求侧用电方案。用足差别电价政策,引导企 业、单位和居民节约用电。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九)确保成品油供应。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努 力增加市场投放。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要争取集团总部油品配置规模,加大自采力度,弥补配置资源不足,保持合理的库存,满 足全省的正常需求。特别要做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农村重点加油站的油品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运输综合协调。强化海铁联运,对成品油、电煤生产销售所需运力优先予以保证。对中小企业铁路运力给予倾斜,提高车皮需求的兑现率。鼓励和支持优势物流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的上门服务。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一)推进政企校(研)合作。鼓励企业依托6?18平台开展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的双向对接。建立政企校(研)合作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 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财政性科技投入重点支持产学研合作和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财政、税务、科技、经贸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抵 扣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有效执行。财政、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政策的落实。
  (二十二)做好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及 时兑现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认定中的衔接过渡问题,及时组织调研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二十三)强化 品牌带动。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品牌,支持品牌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各类国际标准认证。推动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进行品牌整合,提升产品附加值和 产业竞争力。加大采标工作力度,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中小企业积极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大行政和 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和推动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
  (二十四)加快发展生产 性服务业。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第三方物流重点项目和海公铁联运项目。支持行业性、专业性和综合性 的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信息化服务商,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对接融合。重点扶持服务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行业 协会和同业商会,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规范、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服务。
  (二十五)切实保证中小企业合理用 地。要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城乡规划修编中预留合理的工业用地。要加强用地服务,及时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收和项目供地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 障项目用地。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积极帮助项目选址,精心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促进项目落地。
  (二十六)推进 产业合理布局。要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各级政府要把产业转移或承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组织 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制定相关政策,对属于国家和省鼓励类的、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产业转入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五、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二十七)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积极引进省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省内咨询机构认定,推动中小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推行企业管理教练模式。要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的现状,组织管理专家、咨询机构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以降耗增效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诊断活动。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 政资金补助力度,每年补助100个以上示范项目。
  (二十八)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培训。经贸部门要加快完善企业管理培训工作体系,依托各种社 会资源,分类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管理提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10000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购销 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免费培训。人事主管部门在安排引智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中小企业项目,在经费资助方面给 予倾斜支持。
  (二十九)推广先进管理典型。举办企业管理现场推广会,开展经验推广和案例交流,促进中小企业把握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新闻单位采取开辟专栏、组织系列报道等形式,宣传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业管理理念、模式和手段,营造加强企业管理的氛围。
   (三十)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指导中小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国际、国内竞争要求,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增强企业综合 竞争实力。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中小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增强战略管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市场运作 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培育现代企业的创业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十一)完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 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有效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一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 技术提升辅导、人员培训、物管后勤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按照&公益性、社会化&原则,大力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六、完善企业用工管理
   (三十二)努力保障企业用工。健全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制度,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网络系统,促进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有效对接。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互 动合作的机制,推动校企&招生、教学、就业&全程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建立闽台职业培训交流合作机制,吸引更多的台湾职业教育资 源来闽服务。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岗位提升培训,促进农民工素质的整体提高。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有组织地引进省外劳动力。
   (三十三)强化劳动合同制度的分类指导。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制定适合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引导企业规范订 立用工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允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
  (三十四)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建设,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企业、街道(社区)、乡镇&的活动,创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鼓励&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安定稳定。
  七、形成服务企业合力
  (三十五)督促现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国家和我省已出台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扶持措施,各级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照检查,加大专项督查力度,落实和兑现政策。重视企业减负工作,坚决查处各种涉企&三乱&行为。
   (三十六)切实改进政府服务。各级、各部门要重运作、重实效,认真总结服务企业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强化效能 督查,促进&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落到实处,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省经贸委牵头建立全省工业企业运行服务网,对企业、基层反映的问题,及 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省直服务部门对交办事项要落实责任,明确专人,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细化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8]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 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更好地 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
  (二)工作目标。争取自2008年开始,5年确保新增上市企业100家,力争达到150家。其中,沈阳、大连市每市确保25家,力争40家;其他12个市每市确保5家,力争8家。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500家,其中重点企业100家。力争做到&三个一批&:
  &&实现上市一批。培育一批优势突出、经济带动力强、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尽早达到上市条件,开展实质性申报工作,力争每年有20至30家企业通过发行核准。
  &&辅导报备一批。对全省优势产业和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规划、培育、辅导和规范,力争每年有50至100家企业在经营业绩、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逐步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改制培育一批。力争每年有200家以上企业完成改制,逐步规范管理体制,提升经营业绩。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建立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省政府将各市新增上市后备企业数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各市 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根据全省企业上市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规划和实施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省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 府金融办,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全省推进企业上市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省政府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咨询服 务,为企业上市遇到的难点问题提供指导意见。各市政府要加强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五)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准备资金。各市要设立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因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的额度和条件、方式等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
   (六)建立全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 的企业,扶持100万元。对于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适用境内),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享受 同等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省财政1:1配套扶持资金, 省级扶持资金视各市配套资金比例、规模、到位情况予以拨付,对注册地在当地的企业(含省属)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提高扶持水平。
   (七)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过 户手续,及需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的,符合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给予减免,以降低企业上市成本。积极创造优惠政策条件和提高支持公司上市的 办事效率,吸引国内外的企业在我省注册并实现上市。
  (八)多渠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 规划和目标,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多渠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上市推动工作。一是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完成改 制,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二是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做 大做强,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三是鼓励和支持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服务的企业做好进入创业板的准备。四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 鼓励和支持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整合现有股份制企业资源,使其早日符合上市条件,促其尽快实现上市。
  (九)积极开放证券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执业质量和信誉度高的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十)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 训,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 作用,激励更多企业上市。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府发〔2008〕1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
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为 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我市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做大做强做优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 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资 本市场是配置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好证券市场、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有利于迅速壮大我市的支柱产业, 催生和培育出一批企业集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对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进一步 提升全市的综合实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们要抓住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特别是创业板即将推出的大好时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寻求多渠 道、采用多方式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采取超常规措 施,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企业自愿、政策扶 持、加强服务&的原则,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使我市拟上市企业队伍不断壮大。从2008年起到2010年,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 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要求,筛选出11家左右的骨干企业进行重点培植,通过三年努力,力争有5家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
(二)市定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区域内且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3、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或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
4、近两年连续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并预测未来两年继续保持较强的盈利能力。
5、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市定拟上市企业的选定和管理
市 定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属地推荐、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择优确定。即:在县(市、区)注册的企业向属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初审, 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定;在市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由市高新区初审后,报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定;市直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初 审后,报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定。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市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的数据库,并根据企业实际业绩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 展情况,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进行更新调整。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定拟上市企业的分类指导和协调服务,引导企 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选择上市渠道。
三、多策并举,进一步加大对市定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2、 拟上市企业进行公司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规定予以免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完善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含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和房产证等权证的,国土资源部门 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减半征收,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
3、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 规范而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受益财政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后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同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部分,第一年 按全额,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起不再奖励。
4、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拟上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6、 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拟上市企业向国内或国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可凭受理回执及反馈意见报经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奖励人民币 10万元;企业首次发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全部汇入市内指定帐户且全部投资在本市范围内,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核确认后,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的,经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
7、拟上市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该企业必须补交所免费用,并退还扶持资金。
8、为确保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设立市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20万元,每年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重点企业调查,组织业务培训,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以及宣传等事项。
四、加强协调,完善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配套服务
1、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目标责任制,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促 进本地拟上市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市定拟上市企业的服务,指派专人联系,指导企业进行改制,督查落实有关政策,协调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
2、对已进入券商辅导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市政府将列为重大项目来抓,并由一名市领导负责。建立政府部门联系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拟上市企业遇到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3、建立支持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于市定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主题词:体制改革&&企业上市&&实施意见&&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 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通知》(粤府[2003]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通知如 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 作,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方针,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把培育、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大力引导,加强协调,完善管理,改进服务,争取经过3至5年努力,培育出一支善于利用资本市场的人才队伍,搭建好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框架。&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为加强对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 大事项的决策,研究制定全市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致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赖源顺(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桂明(市经贸局局长)&
  成员:黄锡明(市中级法院)&
  金波(市检察院)&
  罗乐英(市纪委、市监察局)&
  叶德标(市发展计划局)&
  谢松锡(市公安局)&
  罗军文(市财政局)&
  黄冠球(市外经贸局)&
  梁渠森(市审计局)&
  杜志康(市国税局)&
  莫灿洪(市地税局)&
  黎自力(市工商局)&
  郭瑞华(市府法制局)&
  陈锡稳(市市资办)&
  叶浩鹏(市金管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桂明兼任。办公室要配备熟悉金融证券工作的干部和专业人才,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资本市场发展的日常工作。&
  同时,撤销市证券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职责相应转移到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镇区要加强对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领导、宣传,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辖区内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工作。&
   三、充分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手段,提高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水平。要加大债券的发行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吸引更多的社会资 金投入我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建设项目。近期应就松山湖科技工业园、虎门港开发区和东部工业园等市重点项目组织研究利用资本市场,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 式筹集资金,既可改变目前资金来源仅依靠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的单一局面,也为将来申请上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吸引境内外基金管理公司来我市发展,具备条件 时,可以市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公司等为主发起人组建我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盘活我市各种财政基金和社会资金。要建立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按规定将企业年金委托 给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积极稳妥推进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基金管理公 司进行投资管理的试点工作;面向社会,尝试推动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不同类型基金的组建。&
  四、积极支持市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 公司发展壮大。一是通过资本重组、转让以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壮大企业资本金;二是通过强化财务、会计监管力度,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完善 企业法人治理制度;三是通过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人员聘任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和引入专业人才,提高企业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开拓能力。要加强对当地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指导、协调,进一步发挥市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本地开展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购并重组、管理层收购、项目融资、资产管理、政府经济或财务 顾问等业务中的作用。&
  五、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要求,切实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 协调力度;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地方支柱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作为上市资源。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上市后备企业 做强做大,使其尽快符合上市条件。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运用市财政设立的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拓资金,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政策倾斜扶持,提升上市后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二是充分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三是监督和服务并重,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切实保证上市后备企 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结合实际,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创造各种条件,加快民营企业上市进程。&
  六、扶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一)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力度,促使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向这些企业集中。积极支持上市公司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参与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 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上市公司建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市财政按省扶持费额度的100%给予相应支持。参与省重 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也给予相应支持。&
  (二)加大体制改革力度,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各镇区、各有关 部门要结合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彻底理顺上市公司和国有、集体控股股东的关系,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做强做大创造良好的外部 环境。要充分发挥国有、集体出资人的监督职能,规范控股股东行为,促使控股股东的业务、人员、机构、资产和财务与上市公司彻底分开。要按照继续调整国有、 集体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方针,加快国有、集体资本的重组、流动,通过股权转让、回购、置换等方式,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逐步解决国有、集体控股上市公司中 &一股独大&和股权比重过高的问题,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的有效治理水平。&
  (三)切实解决企业转制上市遗留问题,帮助 上市公司卸包袱。各有关部门应对本地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为关联企业担保、不良资产剥离不彻底等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督促、协调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现金或有效资产抵偿、定向回购股份、股权置换等方式,力争在两年内妥善解决。&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控股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聘任制。鼓励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分配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探索实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股权激励机制。&
   七、建立和完善与证券市场相配套的其他要素市场。进一步理顺关系,积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建立、完善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技术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人才市场,特别是推动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使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向职业经理人转变。积 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及人才汇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包括科技中小型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风险投资理念,通过股份 制改造和融资投资模式创新,采取海外上市、股权并购等现代资本运作方式,提高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水平。&
  八、切实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要 加强与证管、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市场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把风险控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对本地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的管理,协同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本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要加大对亏损上市公司重组力度,督促控股股东认真实施资产重组。&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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