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立案需要什么资料

最高检、公安部规范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其中48种为新制定或新修订
信用卡申请越来越容易,其规范和管理也亟待加强。新华社发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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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昨日从泸州市公安局获悉,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破案会战”中,泸州市警方抓获了一批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还款、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提醒市民,信用卡恶意透支并非小事,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到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
  记者昨日从泸州市公安局获悉,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破案会战&中,泸州市警方抓获了一批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还款、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提醒市民,信用卡恶意透支并非小事,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到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持卡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要交上一笔不菲的罚金。
  恶意透支 嫌疑人被抓获
  日前,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破案会战&中,江阳区公安分局经过缜密侦查,在江阳区茜草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余某抓获归案。2003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江阳区48岁的余某,先后在中行泸州分行、工行泸州分行申请办理了3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后累计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4万余元。
  此外,古蔺县居民李某在古蔺县农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透支金额达1万余元。期间,该行多次电话催收,但李某不接电话。近日,古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李某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据悉,自5月中旬以来,叙永县公安局连续接到8起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金额合计高达20余万元。
  到期不还 银行可报警追款
  &信用卡简单地说就是先消费、后还款。市民申办信用卡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收入证明。&据警方有关人士介绍,银行一般根据客户月薪的2&4倍核定其透支额,客户可以在20天至50天内免费使用银行核定的透支金额。由于有上述便利,信用卡渐渐受到人们的欢迎,目前我市可透支信用卡数量在数万张以上,且还在逐渐增加。
  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大部分持卡人能及时将透支的钱还上。然而,有市民认为,信用卡透支没有按时还款,只是诚信问题,&就像手机拖欠话费一样,如果停机,再补交钱就可以了。&据了解,如果到期并经催收不还,银行可以根据透支恶意程度和数量,分别提请民事诉讼和向警方报刑事诈骗案来追回透支款。此外,恶意透支客户还将被列入黑名单,今后无论在哪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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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徐路 黄燕 记者 柯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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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1万元将立案
  【财新网】(记者 符燕艳 20日发自深圳)银行信用卡的坏账风险已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规定指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不过,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人士指出,新规定将提高持卡人的违法成本,同时,银行也可以获得公检法的配合,降低风险。“以前银行追诉恶意透支确实很费劲。”
  央行19日发布的2010年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称,截至3月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4亿元,较去年第四季度增加11.08亿元,增幅达14.4%,信用卡坏账风险有所增加。同时,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5%,较2009年第四季度上升0.4个百分点。
  但对于新规,从事信用卡营销咨询顾问多年的董峥并不乐观。他指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4亿元,执行成本太高。“恶意透支基本上就是不还钱了,或者找不到人,或许是虚假申请。现在的问题是积重难返,也只能头疼医头。”
  他指出,美国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有18个,但中国是零。“只有1999年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但是已经过时了的。”
  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规定还指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均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卢彦铮 | 版面编辑:朱张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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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达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据了解,高检院、公安部先后于日和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为此,高检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追诉标准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规定还明确指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我国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立案追诉标准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明确内幕交易信息立案追诉标准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明确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诉标准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规定也明确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一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规定明确指出,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规定还明确,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还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资助恐怖活动将被立案追诉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特别指出,“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据介绍,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二)》中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有意使用假币达到400张将被立案追诉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涉及假币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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