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开票2013年7月到2014年7月累计开票55万元,12月18日国税通知交求转为一般纳税人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3年7月)
来源:福建国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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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3年7月)
1.非正常户如何变更为正常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运行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第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户管理,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非正常户解除。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关环节的违法违章处罚,同时进行非正常户解除。非正常户解除的,已做流失处理的证件、发票可做缴销处理。
& &&……”
因此,贵单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后,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关环节的违法违章处罚,重新恢复正常税收管理。
2.广播影视业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试点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六、本公告自日起实施……”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3.普通发票存根联是否要盖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征〔1996〕11号)第七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都必须盖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
因此,普通发票存根联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4.通用机打票开具红字发票时,要收回原蓝字发票的全部联次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开具通用机打票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5.金融支付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金融支付服务属于营改增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6.8月1日以后影院放映电影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因此,自今年8月1日起,电影放映纳入营改增范围。
7.动漫的配音和音频制作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因此,动漫的配音和音频制作属于营改增的广播影视服务范围。
8.日全国营改增试点后,从事货运代理是否还能享受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不再有享受差额征税的规定。
因此,从日全国营改增试点后,从事货运代理服务不享受差额征税。
9.福建省储备粮食中心收到的粮食仓储的管理保管费和粮食保管中转费发票,请问这两项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粮食仓储的管理保管费和粮食保管中转费属于营改增范围。
10.我是一家码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小船,为大型船舶进港的时候提供船舶拖轮的服务,拖轮的港内操作距离大概3000米到5000米,帮助船舶在公共码头助离助靠,请问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还是港口码头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帮助船舶在公共码头助离助靠的服务属于营改增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
1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且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因此,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即出租方应按11%适用税率征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方。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征增值税办法。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请问这里的“普通发票”是指什么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因此,文件中指的“普通发票”是《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3.日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所有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是否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能抵扣,是不是从财税[2013]37号生效日期即日以后购入的才能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日以后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是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项目的,那么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4.7月1日以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比对结果相符的应何时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规定:“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因此,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15.7月1日以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规定:“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16.什么是“缺联发票”取得“缺联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附件规定:“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名词解释……2.缺联是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因此,取得“缺联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17.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购方已认证,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可由购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省内迁移,现在迁入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迁移时当月的增值税没有申报,防伪税控要做重新发行时,是先办理增值税申报还是先办理发行?
答:纳税人省内迁移可不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可不收缴“两卡”,增值税税控设备在迁入地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即可继续使用。但在发行前纳税人需要先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做时钟修改授权,再由航天信息公司人员上门做时钟修改与抄税,然后再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窗口申报当月的增值税申报。最后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行窗口重新初始发行。
因此,如果贵公司迁移时增值税未申报,重新发行后数据会丢失,所以您要先申报增值税后再重新发行IC卡。
19.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和减少的残疾人员工和正常员工的人数从什么时间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当月起计算。”
因此,请贵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操作。
20.我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农用柴油机是否可以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60号)规定:“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
因此,农用柴油机应按照13%征收增值税。
21.一般纳税人销售农用喷粉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农用喷粉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2.茶叶剪梗机器是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范围的农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十六、农机……(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贵公司生产的茶叶剪梗机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范围的农机。
23.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日用品的,怎么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日用品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
24.腌制的牛肉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腌制的牛肉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产品。
25.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价外费用应按多少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价外费用的适用税率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应的适用税率。
26.从事污水处理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从事污水处理的纳税人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若从事的污水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的情形,企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7.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何时开始执行实耗法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日至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日至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因此,自日开始进料加工就要实行实耗法。同时请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划分配率。
28.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
(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附件5),交企业确认。
  企业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核对完成后,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附件6-1,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7)交企业。企业应在次月根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请出口企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9.外贸出口企业转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方面要做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因此,外贸出口企业转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然后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
30.报关出口的展览品,参展后退回该展览品,是否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答:报关出口的展览品,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并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后,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该展品退回后,做退运处理并取得《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后,再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31.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申报退免税时是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因此,贵公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32.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限是几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因此,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5年。
33.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贵公司在清算期间支付业务招待费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以减除后再计算企业的清算所得。
34.茶苗种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茶苗种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3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实际支出,何时可以计入计税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36.企业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文件已全文废止,现关于资产处理有何相关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在税收上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核算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38.我公司的母公司是香港的,母公司委托另一家香港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及费用都是母公司签订和支付的,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劳务,接受劳务企业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接受劳务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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