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利率海兴县信用社贷款拍卖合法吗

海兴镇信用社支农贷款助春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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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海伦市海兴镇农村信用社的办事大厅内,前来办理贷款手续的农户排起了长队。
一些农民办理完贷款手续后,欣喜地数着手里的钞票。“有了这笔资金,春耕生产就宽绰多了,除了准备种子、化肥,还打算添个马力大
日前,在海伦市海兴镇农村信用社的办事大厅内,前来办理贷款手续的农户排起了长队。
一些农民办理完贷款手续后,欣喜地数着手里的钞票。&有了这笔资金,春耕生产就宽绰多了,除了准备种子、化肥,还打算添个马力大点的拖拉机。&一位农民笑呵呵地说。
据了解,为了更好服务&三农&,做好支农、促农、帮农、富农这篇大文章,全力支持农业发展,这个镇农村信用社提前谋划,合理安排备春耕资金。同时为进一步满足农户备春耕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信用社组织人员对全镇备耕生产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了摸底,工作人员走村串户了解情况,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农户购置良种、化肥及必需的农机具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促使农户顺利开展备耕生产。
据悉,该社还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方案,对农民申请的春耕备耕贷款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贷效率,确保不误农时。同时开展送贷下乡,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广&一站式&服务,切实满足备耕期间各类资金需求,使服务更到位。除此之外,他们还积极为生产资料购销等涉农部门提供信贷服务,确保农户在春耕生产开始之前,就将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水利设施等农用物资准备到位。
[责任编辑:满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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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海兴镇信用社支农贷款助春播
发帖人:老红柳
日前,在海伦市海兴镇农村信用社的办事大厅内,前来办理贷款手续的农户排起了长队。
一些农民办理完贷款手续后,欣喜地数着手里的钞票。&有了这笔资金,春耕生产就宽绰多了,除了准备种子、化肥,还打算添个马力大点的拖拉机。&一位农民笑地说。
据了解,为了更好服务&三农&,做好支农、促农、帮农、富农这篇大文章,全力支持农业发展,这个镇农村信用社提前谋划,合理安排备春耕资金。同时为进一步满足农户备春耕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信用社组织人员对全镇备耕生产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了摸底,工作人员走村串户了解情况,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农户购置良种、化肥及必需的农机具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促使农户顺利开展备耕生产。
据悉,该社还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方案,对农民申请的春耕备耕贷款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贷效率,确保不误农时。同时开展送贷下乡,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广&一站式&服务,切实满足备耕期间各类资金需求,使服务更到位。除此之外,他们还积极为生产资料购销等涉农部门提供信贷服务,确保农户在春耕生产开始之前,就将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水利设施等农用物资准备到位。海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坊信用社-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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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冀民二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安路北兴达街西。法定代表人:张春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颖超。委托代理人:袁硕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兴融街中路。法定代表人:付春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上诉人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背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2014)沧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苗文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建岳、王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颖超,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海兴公司的前身名称为“海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兴联社),经沧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沧州银监分局批准,注销海兴联社,成立海兴公司并由其承继海兴联社的所有债权债务。日,海兴联社与小背篓公司签订(海)农信循借字(2011)第88号《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小背篓公司向海兴联社借款70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单笔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执行提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80%。小背篓公司与海兴联社签订了(海)农信高抵字(2011)第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价值协议》。其后,海兴联社与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东光联社)采用社团贷款的方式向小背篓公司发放了贷款,其中海兴联社出借500万元,东光联社出借200万元,小背篓公司以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抵押,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后东光联社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海兴联社。原审认为:海兴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沧农信复(号沧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合社文件》、《银监沧局复(2013)2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文件》等证据,已证实海兴公司承接了海兴联社的所有债权债务,所以海兴公司作为该案的当事人主体适格。另,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事实、借款的数额及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故小背篓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海兴公司偿还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从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500万元的月利率为9.84‰,200万元的月利率为9.975‰)。因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小背篓公司已用其所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提供了担保,故海兴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小背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兴公司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从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500万元的月利率为9.84‰,200万元的月利率为9.975‰)。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小背篓公司上诉主要称:一审判决对其与被上诉人海兴公司之间的利息计算方式有误,对延期支付的罚息判处过高。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海兴公司主要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认定70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日起算的,其中的500万元是按月利率9.84‰计算,另200万元是按月利率9.975‰计算,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表示认可,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日共有两份借款借据,一份是小背篓公司与海兴联社签订,载明小背篓公司向海兴联社借款500万元,月利率为9.8‰。另一份是小背篓公司与东光联社签订,载明小背篓公司向东光联社借款200万元,月利率为9.975‰。两份借据均加盖有小背篓公司公章、小背篓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海兴联社、东光联社公章、信贷主管印章。本院认为:小背篓公司与海兴联社所签订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价值协议》及小背篓公司分别与海兴联社和东光联社签订的两份借款借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本案贷款利率,虽然《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仅约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单笔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执行提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80%”。但借款借据将借款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利率分别予以明确,双方签章认可。原审判决以此利率分别计付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小背篓公司上诉认为利息计算方式有误,但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主张延期支付的罚息判处过高,但原判并未对延期支付的罚息作出认定,亦未对此进行判处。故小背篓公司的上诉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另外,关于原审判决判项中关于“其中500万元的月利息为千分之9.84,200万元的月利息为千分之9.975”的表述欠妥,应将“月利息”变更为“月利率”。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上诉人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苗文全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堵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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