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市场被的有叛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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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棕榈油现货现货市场每日述评:价格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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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四,亚洲地区棕榈油现货价格下跌,对近期的大涨行情进行回调整理。
  经销商称,亚洲电子盘交易中美国豆油走软,棕榈油期货下跌,这给现货市场带来了不利影响。
  他们补充说,经过前段时间的大涨后,技术面严重超买,急需回调修正。
  船运调查机构ITS和SGS将于周五发布2月份棕榈油出口数据。市场人士指出,2月份工作日少,再加上中国月初放假庆祝农历春节,所以这份数据表现不会太好。
  知名分析师在吉隆坡举行的棕榈油年会上发表的言论给市场带来了不同的影响。Godrej国际公司总经理Dorab Mistry称,如果南美大豆产区天气恶劣,影响到大豆收成,那么马来西亚棕榈油期货价格可能在本周创下的历史最高纪录上再涨15%。
  而新加坡丰益国际公司认为创纪录的棕榈油价格令人担忧。该公司首席执行官Kuok Khoon Hong说,虽然种植业及精炼业利润丰厚,但是棕榈油价格高企已经开始放慢经济发展。
  不过分析师一致认为,中国、印度和欧盟等主要进口国的需求仍会保持强劲态势。
作者:JinFeng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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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总则部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防利益罪)(最新增补版)/刑事审判参考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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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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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 指导案例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龙金罚金案(第596号)——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减免程序如何操作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政策 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作用不断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在《刑事审判参考》创刊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贯彻执行 经验交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制定背景及说明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体会 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 《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的说明 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数罪并罚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供证关系与事实认定探微 实务探讨 关于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法理分析 罪质分析法与转换定罪规则的适用 实践视野下取证主体合法性问题论析 疑案争鸣 被害方没有提出民事赔偿,能否参与刑事诉讼 危害国家安全罪 指导案例 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26号)——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案例 于光平爆炸案(第24号)——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李某等投毒案(第17号)——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方金青惠投毒案(第101号)——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赖贵勇爆炸案(第137号)——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 王新生等放火案(第150号)——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叶朝红等放火案(第239号)——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276号)——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319号)——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586号)——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李跃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587号)——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358号)——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295号)——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219号)——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如何定性 杨辉、石磊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575号)——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221号)——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368号)——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328号)——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司法解释公布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 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361号)——非法制造、买卖大量炸药,炸药在买方存储中发生爆炸的,应当如何量刑 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360号)——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应当如何适用刑罚 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359号)——如何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中“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 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463号)——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吴芝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第631号)——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叶燕兵非法持有枪支案(第644号)——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刘海交通肇事案(第25号)——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第84号)——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朱晓志交通肇事案(第175号)——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周立杰交通肇事案(第176号)——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第197号)——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倪庆国交通肇事案(第220号)——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314号)——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 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342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415号)——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胡斌交通肇事案(第588号)——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如何定罪量刑 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39号)——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第503号)——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第504号)——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尚知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505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关于对《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 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周正龙诈骗、非法持有弹药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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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和经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纲要中,合议制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合议庭制度在经历了多回合变换角度的10年改革后,目前审视还存在一些问题,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理顺。因此,2009年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了“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任务,其中一项内容为“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职责”。 按照中央的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协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分工方案,2009年2月初成立了合议庭制度改革子课题组,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研究室以及中央政法委、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同志共同参与。课题组成立后,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关于合议庭制度的学术文章和全国法院开展合议庭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研究了合议庭制度改革的现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分析了合议庭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深层原因,初步确定此次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课题组在分赴各地调研基础上,先后召开了多次由各地三级法院的部分业务庭庭长、法官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和改革方案论证会,征求了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院内各部门以及全国人大内司委、中央政法委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协办单位的意见。课题组在综合研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十多次修改完善《规定》后,正式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自日起施行。 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法院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等带动了合议庭制度改革。人民法院许多改革都围绕合议庭问题进行,如审判长选任、法官助理、审委会改革、审判管理等。近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合议庭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各地做法各异,问题较多,同时改革也面临着许多客观上和主观上的问题,寻找改革的突破口已成为完善合议庭制度改革的紧迫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在起草《规定》过程中确立了以下指导思想:(1)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规定》的起草立足于司法解释功能定位,以合法性为前提,根据《立法法》、《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在工作层面上规范完善合议庭制度,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规范、完善合议庭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减少内外干预,完善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2)强调承前启后,构建全面系统的合议庭制度体系。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合议庭规定》),比较系统地规定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机制。其中,详细规定了合议庭的九项职责、审判长的十项职责、合议庭评议程序、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条件等内容。2007年《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也是完善合议庭制度的一个重要文件。上述两个文件在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仍然适用。所以,《规定》对上述两个文件已有的内容没有再重复规定,而是根据形势发展,对一些没有规定的且亟须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规定》中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2002年合议庭规定》的要求执行。但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3)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坚持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原则。《规定》主要针对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找准影响制约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症结所在,考虑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不务虚,不贪大求全。《规定》重点解决合议庭组成方式、合议庭职责、合议庭内部运行机制、合议庭与审委会、院庭长、庭务会之间的关系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实现合议庭审理权与裁判权统一,充分发挥合议庭的整体效能。(4)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性原则。课题组在起草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广大法官对合议庭制度现状的意见,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从事审判工作一线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中央政法委、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协办单位的意见,吸收合理意见,努力做到兼听则明。 《规定》的出台对建立运转顺畅、功能健全、科学规范、完善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效能;二是强化了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三是规范了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的关系,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四是通过健全合议庭的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抓好合议庭制度的落实,确保合议庭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十二个条文,主要涉及合议庭组成方式、合议庭职能分工、合议庭内部运作机制、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审委会、庭务会的关系、合议庭考评机制、合议庭责任机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通过上述规定,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通过明确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以随机组成为主,避免固定合议庭存在的弊端。但也鼓励进行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功能;二是通过明确合议庭内部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三是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四是通过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五是通过完善和改进考评机制,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充分发挥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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