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对使用权不明坡地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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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倾倒化肥养鱼 南川7000居民守着水库喊渴
  昨日,南川峰岩乡高家湾水库,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全意(左一)向村民了解过去水库肥水养鱼的情况。
  乡政府伙食团只能用发黄的水洗菜。
  已经见底的跃进水库和高家湾水库间有一道水渠。
  昨天,64岁的杨德金站在重庆南川区峰岩乡高家湾水库前,望着一水库的水直摇头。能看不能吃,对于缺水的当地居民是一种折磨。承包水库的老板们往水里倾倒化肥和鸡粪养鱼,造成高家湾水库总氮含量达2.55毫克/升,也让紧临高家湾水库的当地饮用水源跃进水库总氮量达到1.4毫克/升。而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总氮应小于等于0.5毫克/升。总氮超标,已造成饮用水源污染。
  在南川检察院的支持之下,当地乡政府将水库承包老板告上法庭。去年12月7日,当地法庭一审判决,水库承包老板们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解除。但当地居民谈到水的问题仍一脸严肃。他们听说那些老板提起了上诉,将于3月份开庭。
  “他们往水里倒鸡粪”
  杨德金的家就在高家湾水库旁的一处坡地上,高家湾水库呈“Y”字形,岸边停着两艘小船。从半年前当地居民一怒举报至今,水库已经没有再投放过化肥和鸡粪。但是,水体仍然呈一种不自然的暗青色,水面不时冒起的一串串水泡。曾在环保部门工作过的南川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全意介绍,除了一些水泡是鱼吐出来的,另一些则是因为水体富营养化后冒起的水泡。杨德金来到水库边,指着一个与公路近的岸边告诉我们,他多次看到农用车拉着一车车的鸡粪和化肥,倒进水库。有时,还会用那两艘船运到水库里面去倒。
  高家湾水库位于山的最高处,在山腰上就是跃进水库,这是峰岩乡场镇、5个村近7000人的饮用水源。高家湾水库与跃进水库之间有一道水渠可以通水,这条水渠也是干涸的,高家湾水库的水当地人根本不敢喝。杨德金指着高家湾水库说,里面的水现在只能用来浇地和给牲畜喝。
  记者从峰岩乡的水利员田时福那里了解到,跃进水库里可以存27万方水,现在已经喝到见底。跃进水库的水经过自来水厂的处理,达到了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但是跃进水库已经见底了,老天爷还是没有下雨的迹象。高家水库能存31.2万方水,又不能喝。
  居民举报承包老板
  南川检察院诉讼监督局民行科科长杨红伟说,去年,四处找水的当地居民向市长公开信箱举报。去年6月30日,当地峰岩乡政府向检察院求助,请求协助终止水库承包经营合同。接到求助后,检察院研究后认为,高家湾水库和跃进水库水体污染受害者广泛,当地乡政府对水库有管理权。因此可以用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当地居民。
  随后,检察机关开始进行全面调查。很快就从当地居民那里掌握了大量的证词,均能证明承包老板们在国家明文规定不准在水库肥水养鱼之后,仍往水库里倾倒化肥、鸡粪。而且高家湾水库污染与跃进水库污染有直接因果关系。
  昨天,水利员田时福拿出了当年与承包老板们签订的合同。田时福告诉我们,双方签的合同当中明确规定,要保证当地的灌溉、饮用水。一审判决时,法庭认为承包者肥水养鱼,与跃进水库水源污染有直接因果关系,支持当地政府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昨天,记者在现场采访时,在水库边发现一处木质楼房,据说是其中一名承包老板的住所。但是喊了半天也没人应声。记者从检察院了解到,承包老板进行了上诉,并将于3月份开庭。
  解决污染需要时间
  昨天,检察院回访发现,要彻底解决污染还需要时间。从去年年底至今,当地没有下过一场透雨,水库无法把水蓄起来。周围很多水田也是旱起的。
  一对骑着摩托车到山下去打新锄头的夫妻告诉我们,现在还不下雨,大家心里都是慌起的,四处找水。他们家就要到山腰处的一个水塘去担水。自来水经常停,而且一停就是好几天。
  张全意说,目前当地政府正在着手解决水库水体污染的问题,但这需要时间。
食堂自来水也不够用
只能挑发黄的水洗菜
陈永惠在乡政府的伙食团上班。每天她的一项固定工作就是到离乡场有一公里多远的一处水塘担水回来。她和几个同事每天要担回来20来桶水,这些水是用来洗菜的。由于饮用水源跃进水库已经见底,这里经常停水,相对干净的自来水对他们而言非常珍贵,只能用来烧开水或者煮饭。
陈永惠找到的水源就是一公里外的那个水塘。水质发黄,表面还漂着死掉的蚊虫。“这水不能吃,但是可以用来洗菜。”陈永惠打开一个用盖子盖起来的水桶,里面存了已经一天的水还是黄色的。
陈永惠说,有水就不错了,去年天旱时,这种水都没有。她希望快点解决污染的问题,以后如果是两个水库一起用,那几千人的吃水问题就真的解决了。就在上周,还连停了三天水。现在水来了却是乳白色的,即使加了大量的消毒剂在里面,也要存一阵子才能用来煮饭和喝。
什么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一)非法转让、租赁或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二)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三)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四)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
  记者 冯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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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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