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破产安置补偿费地皮设备都卖了 对员工有什么补偿

企业租用的土地建厂房,现企业倒闭将厂房转卖,未经我们土地方同意,合法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
现在我有一个这样的情况需要咨询一下,我们属于农村用地,租给企业作为建筑厂房用地10年,现在已6年,目前该企业倒闭,企业主宣布破产,并对资产进行了清算,将厂房未经我们允许的情况下抵债给了其一债主。请问这样的交易合法吗?我们想要要回土地,打官司能胜诉吗?流程又是如何。 ?
备注:1.现在企业主和“债主”已一年多没有给我们支付房租了。
2.租地合同中没有包含这样一条厂房转让约定。
3.合同中约定租期到期后,企业主想要继续租地,我方必须同意续租。但现在该企业已倒闭了。
4.合同中另约定,企业主10年后不续租,需将土地恢复原状,将建筑物拆除或支付一定的拆除费。
本人租用本村机体土地经营企业多年,由于村民犯红眼病,在今年土地合同到期后,村民就跳出来不同意继续出租土地给我办厂了。现在,厂房、动力电、机器设备等的投入相当大。我该怎么做才能继续租用到此土地继续我的企业经营?
去年五月因公司造成严重欠资而关闭,当时已经欠了我们4个月的工资,向老板要,他就是说没有钱给,没有办法我们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要求相应工龄的经济补偿,也得到了支持,并到金山区法院进行了备案,法院让我们签订了一个协议,说要等到厂房拍卖时参加分配,何时拍卖也没有一个期限,这样合理吗?我们心里没有底,什么叫参加分配?那么多的债主,我们还可以拿到我们应得的工资和补偿金吗?那要是3年,5年不拍卖,我们的钱还只有那么些吗?我们应该找谁去问呢?...
我们村近年建了地铁,土地变得非常值钱。就在近段时间,现任的村长因病死了,新村长上任就公布了一份村出租土地的情况表,让人大吃一惊,村里值钱的土地,地铁站附近的土地都以4元每平方的价格出租给别人,租期长达四五十年。这些土地本来是村民的耕地来的。现在这些土地有些就建起了几层高的楼房,有些就变成商业城用作收租,当然这些钱就到了私人口袋去了。从这份表格中看到,承租人都是当时任村官自己或相熟的人承包的,有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通过就不知道,但绝对没有经过村民的...
企业租用土地一年在租用土地上修物流园区是否合法
请问在十年前土地购买在甲方无文化的情况下,地方村干部就把卖地合同(永久)与乙方签了 ,只叫甲方按指纹印。请问这种购买合法吗?而且乙方购买来用于建筑工厂,就在居民屋前三米左右。厂房的灰尘盒噪声污染很大,长期的灰尘把居民房破坏的风化很快,外部瓷砖掉落。能要求它经济赔偿吗?乙方厂房建筑合法吗?
政府以租用土地的形式征用了我家4亩多地,现在已经建成农民新村及广场等,租赁协议签的16年,每年以每亩地所产粮食折换成现金的形式补偿,现在所建的农民新村已经销售给本地的农民,请问租用的土地可以建房子吗?可以销售吗?16年以后又怎么办?我总觉得我们家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每年就补偿粮食钱,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
租用集体企业空厂房,撤迁补偿
我租用集体企业空厂房,所有设备都是自己购买安装的,在租用期内,国家征用时,合同规定我无条件的服从,租出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能得到国家的停业损失费、搬迁补偿费吗
一建筑公司和村委达成协议,由村委出面做工作软硬兼施,村民在领款单上签字领取了补偿金但没签任何协议,现在想退钱把地要回来,可以吗?谢谢
我们夫妻是山东省临沂市的国企职工。2012年国企改制,原企业对对我们进行了补偿,然后改制后的企业以获得补偿为由把我们的人事档案放置劳动部门,做失业处理,他们这么做合法么?  案 情:
  某县化工厂占地总面积20.6亩,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12.6亩,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8亩。2004年年初,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化工厂发生债务纠纷,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化工厂偿还全部货款和利息共计320万元。经评估,化工厂全部资产(含土地)734.34万元,负债612.43万元,净资产121.91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2004]市法民一初字第26号),约定由被告化工厂偿还原告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货款和利息共计32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化工厂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粮油购销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县工商行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就化工厂贷款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化工厂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共计297万元。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化工厂偿还原告县工商行借款和利息共计297万元。同年11月15日,县人民政府对粮油公司《关于县化工厂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进行批复,同意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对化工厂资产进行处置,拍卖资金优先用于安置化工厂职工。
  化工厂土地和机械设备经公开拍卖,成交总金额为35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为308万元,机械设备等拍卖价款为42万元。日,法院根据化工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县工商行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于化工厂土地及资产拍卖所得价款,150万元用于清偿县工商银行贷款,195.95万元用于支付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货款,同时,支付佣金3.5万元,支付执行费0.55万元。至此,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财产已全部变现执行完毕,被执行者作为企业法人的资格已终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故终结[2004]市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同年4月14日,法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竞得人杨某。随后,杨某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并要求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用作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分 析:
  法院处置化工厂土地资产的具体做法,值得商榷,土地管理部门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合法的。
  首先,法院没有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化工厂20.6亩工业用地权属来源有两类,一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2.6亩,二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8亩,且两类土地经拍卖转让后,其用途均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综合用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上述规定,该宗土地应报县人民政府、国土和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交出让金,但该地既没经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也未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
  其次,受偿顺序不当。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县人民政府对《关于化工厂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的批复意见也明确应将拍卖资金优先用于安置化工厂职工,因此,化工厂土地拍卖所得首先应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其次是补交土地出让金,最后才是清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县工商行的债务,而法院却将拍卖价款全部用于支付债务及其他,显然是违法的。作为国土部门,不能简单以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就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因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只是符合土地变更登记的一个法定条件,而不符合全部法定条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清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和有关税费;第四十八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价款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价款,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该宗地办理变更登记时,一是欠缺县人民政府、国土和城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是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三是未补交土地出让金,因此,不具备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全部法定条件。
  鉴于以上理由,土地管理部门在暂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向法院提出建议书,建议与县政府协商,了解化工厂需安置职工的情况,将部分拍卖价款用于安置职工。然后,按法律有关规定,待补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其他费用,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土地过户变更登记。
  因化工厂土地的权属来源有两类,且拍卖后改变用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对这两种权属来源的土地区别对待。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改变用途应报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划拨的12.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出让。依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因此,应由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对2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分两部分:一是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后的地价评估,以确定由工业改为商业用途需要补交多少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是对划拨转为出让的12.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法院已裁定全部用于支付债务和其他费用,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追回,在对企业职工进行安置后,用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剩余部分价款才能用于清偿债务。
  履行完上述程序后,受让人杨某应持县政府同意改变用途和划拨转为出让的批复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国土资源局可据此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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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地皮买了.工人有什么好处
国有企业历经破产.改制.现在往工业园搬.原来的工厂地皮与开发商和伙开发.不知工人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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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国有企业土地转让,职工是否有补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是一国有企业的员工,工龄36年,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闲置,每月工资是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现今单位要将闲置的工厂土地转让他人用于房产开发(本人单位没有破产),并要与本人买断工龄。本企业的领导都已经买断走人了,全是暗箱操作,现在轮到职工,买断的政策模糊,公式不明,本人有以下问题咨询以下:
1 本人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多年从未拿过单位一平方的福利房,这次单位土地转换法律上是否有什么政策来补偿
2 这次工龄买断,职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如何拿取,如果不买房是不是只能拿取个人缴纳的,单位缴纳的就不能拿了。若能拿取单位缴纳的,应采取什么途径
3 本人多年低工资,是否可以要求企业多补偿一点
我们企业2004年并轨退出国有,职工领取国家给的补偿金,2005年开始继续以原企业就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效益都很好。每年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40万元的管理费,这样一直持续到2008年5月,政府要建工业园区,以职工都“买断”为由,强行关闭企业遣散职工,导致150多名职工下岗。然后将企业资产拍卖。请问当地政府做法是否正确?
我们是国有企业职工,现住房是企业经研究分给职工的企业公房,现因拆迁,企业要收回,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我是海南省琼中县农机厂的职工遗属,我要反映的问题是:2006年琼中县财政局和琼中县人民政府批复了琼中县农机厂的改制立项申请和企业关闭申请,并依程序成立了改制工作小组,进入了改制程序。农机厂因债权债务较重,县财政局资金支出能力紧张,故县改制小组未能及时将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上会,因此并未召开职工大会和对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表决,改制工作仍在实施进行中,并未结束。在日,我父亲因患肠癌不治去世,去世前并未办理退休,仍属于农机厂职工。...
我是国有企业职工,在2005年受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现在我所在的原国有企业经省政府下文资产转让给另一国有企业管理,请问现在我辞职能向现在的接管企业申请工伤理赔和辞职的补偿吗,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文件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我们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有劳动合同。当企业在1997年与外资企业合资后我们到了新公司,没有任何说法或补偿。新公司与我们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新公司要依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去找依然存在的老国有企业要求安排工作吗?或给我们身份补偿?
我是一个国有企业职工,我所在的国有企业给一私营企业代管,代管后借调到该私营企业另外一个单位工作,但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直没有买断!现在我因为种种原因要辞职,我已经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职报告。我借调到的单位已经签字同意辞职,但我关系所在的国有企业和该私营企业董事长不签字,也就是说他们不想给我国有企业职工应该享受的辞职补偿也就是买断工龄的钱!我想请教各位达人几个问题,1当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辞职报告是否自动生效?2我需要和单位签订辞职协议吗?3如果自动...
我93年在山东省龙口船厂参加工作,当时为固定工(毕业分配),直到2002年,企业改制成为以厂长为首的承包股份制形势。但对员工无任何补偿。当时因为企业经营效益问题(开二百多元工资),企业与我们好多员工达成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工厂工职,自谋生路。劳动保险等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企业交纳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为了生活,我们好多员工都同意了。并且都提前足额交纳每年的保险费用。后2006年,企业又被低价变更专卖给他人,其间并未通知我们这些员工,同样未给任何员工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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