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最低每月还最低还款额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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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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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设区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福建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意见》和《通知》的主要任务分解如下:&&&&一、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意见》精神,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一批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组织部,省人事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成才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结合起来,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事厅&&&&三、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 四、建设统一规范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开展人才网、毕业生就业公共网、校园网和劳动力市场网联网贯通工作。加快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人事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五、实行户口自愿迁移落户和人事劳动代理免费服务政策。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的市城区。今后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的,分别由省、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六、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担任教师、医护、农技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县(市、区)财政代为偿还,偿还上限为1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七、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到乡(镇)机关和单位驻地在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八、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资;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九、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相关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各设区的市可以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团省委,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十、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方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县(区)政府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档案寄存、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保关系接续方面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十一、保障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科技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时,与国有企业、国有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今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将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保)龄。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十二、建立职业见习制度。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十三、调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起,省直党政机关和厦门市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已招录到省和设区的市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加强基层实际工作能力锻炼。&&&&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十四、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选调生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等基层单位。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在国家工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工资提前转正定级和高定工资标准待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把选调生培养与后备干部工作结合起来。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表现优秀的应及时选拔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和机关工作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编办,省人事厅、教育厅,省法院、检察院&&&&十五、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全省每年招募3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开展教育、卫生、农技服务工作,服务期1至2年。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贴,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和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生活、交通补贴和保险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付。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省国家公务员的,笔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如报考县(市、区)、乡(镇)国家机关公务员,再适当提高加分奖励分数。志愿服务县(市、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可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定向统一招考,或者在公开招考中给予加分奖励,优先录用;在服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录用。服务期满3年,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愿意到基层服务的,可以保留研究生学籍2年。各高校出台的政策若优惠于此政策的,则参照高校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规划,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用3到5年时间,争取实现各村(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待遇不低于每月800元,由县(市、区)政府和社区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区)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600元,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工作满2年的,如报考所在县(市、区)公务员,笔试给予适当加分的奖励。被录用的,其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工龄;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这类人员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乡(镇)、街道招考公务员时,各地应根据实际确定一定比例面向这类人员招考。&&&&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十七、实行面向基层需要的定向招生制度。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山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面向农村生源的定向招生计划,培养适应农村需要的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推广、村镇管理、文化宣传、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动物防疫等方面的实用人才。严格招生条件、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由定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十八、加大支持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安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对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十九、适当增加欠发达地区基层周转编制。为缓解乡(镇)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维持乡(镇)机构改革后干部的正常更替、防止出现干部断层的问题,根据中央下达我省周转编制的情况,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每年为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下达一定数量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考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组织部,省人事厅&&&&二十、开展评选表彰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活动。全省定期评选表彰在欠发达地区非城区乡(镇)工作表现突出和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各市、县(区)采取相应措施表彰、宣传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努力营造学先进、赶先进、比奉献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教育厅&&&&二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确定班子成员专人负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二十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定期对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教育厅&&&&
【】【】【】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闻动态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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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 8:48:42&&阅读:1808次][字体:]
马人社〔2012〕22号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 鞍& 山& 市& 财 & 政&& 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四)经市、县(区)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要根据本级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市财政局将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创业扶持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补贴范围。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为“四类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分别向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皖人社秘〔2012〕98号)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可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中央、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补贴。
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及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申请补贴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号)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的,毕业时与市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免费学生)。紧缺专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有规模、门类齐全、培训有成效的各类技能培训实训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其实训设备配置更新,具体按照《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704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五条 &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鉴定,按照技能鉴定人数和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十八条& 补贴标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
第十九条& 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人就业奖励。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 补贴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二条 补贴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章& 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
1、补贴范围。对经认定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6-12个月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企业(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根据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见习补贴。
第二十四条 &求职补贴。
1、补贴范围。对毕业年度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帮扶就业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机会),当年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愿望、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二十五条& 特定岗位补贴。A类鉴定补贴为150元/人、B类补贴为120元/人、C类补贴为1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鉴定A类100元/人、B类补贴为80元/人、C类补贴为50元/人。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社〔2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第二十六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按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社〔2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创业扶持补助
第二十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以及有培训需求的 “四类人员”和毕业前一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学员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初始创业者可直接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创业后续扶持补贴。各级创业服务部门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市创业服务部门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二十九条 组织起来就业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省级批准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入园企业的相关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园时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为基数,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章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区)财政应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以及能够大力促进就业等项目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二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用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借款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过程中,因其自筹资金不足而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
第三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小额贷款贴息具体申请和拨付办法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专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有关规定,将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进行独立核算,也可在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内实行分帐核算。就业资金不得多头设立财政专户,不得在财政以外有关部门设立过渡户。
第三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资金,应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章& 资金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拔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县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各项补贴操作规程详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此前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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