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办法二战可以避免吗合理避免高关税吗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时,有何办法可以合理避税?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时,有何办法可以合理避税?
如员工月薪2万,可能税倒要交了3、4千,有何办法规避?
zhichi风满袖2006
给你举几个例子,供参考。主要还是靠个人悟。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X5%=125(元)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125-45=80(元)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李某系某卷烟厂――名职工,在之余,李某去宏远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一些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闩李某正式被聘为该校讲师,月薪1000元。李某所在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故李某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1998年12月―次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同时,因李某在去机械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搏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动到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李某计算出应纳税额为:+=2900500×5%+1500×10%+900×15%=535(元)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纳税申报单后指出了他的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与之搏斗,并将其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纳税。但李某显然并不知晓这项规定,他将这笔放在该月收入一起纳税,这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1)对在十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余)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资、薪余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即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门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数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个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李某足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2500-(800-600)]×15%-125=220(元)3.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李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20%=40(元)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税额为220+40=260(元)
不论采取何种办法,都不是合理的,而且让税务机关给查出来,可能损失更大,得不偿失呀! 呵呵,纳税光荣呀!税务机关都相信纳税人是诚信纳税的!
还有这种事情。这样做不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吗?
有几种方法。 1、虚列员工,在做工资表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将一个人的工资列到几个人的名下,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公司要找到足够的人来冒充公司的员工,最好不要找本地人,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汇总的,也就是说,在地方税务局有个人当期所有收入的汇总,如果用当地人,可能导致他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增加。 2、费用报销。将工资当中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用发票来顶替,以给员工报销费用的名义,将钱发给员工,企业的费用也没有实际增加,只是将工资费用转化为其他费用。当然,企业要能找到足够的合法发票,如果需要发票的额度较大,找发票顶替时会比较麻烦。
给你举几个例子,供参考。主要还是靠个人悟。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X5%=125(元)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125-45=80(元)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李某系某卷烟厂――名职工,在之余,李某去宏远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一些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闩李某正式被聘为该校讲师,月薪1000元。李某所在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故李某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1998年12月―次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同时,因李某在去机械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搏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动到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李某计算出应纳税额为:+=2900500×5%+1500×10%+900×15%=535(元)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纳税申报单后指出了他的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与之搏斗,并将其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纳税。但李某显然并不知晓这项规定,他将这笔放在该月收入一起纳税,这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1)对在十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余)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资、薪余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即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门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数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个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李某足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2500-(800-600)]×15%-125=220(元)3.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李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20%=40(元)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税额为220+40=260(元)
不论采取何种办法,都不是合理的,而且让税务机关给查出来,可能损失更大,得不偿失呀! 呵呵,纳税光荣呀!税务机关都相信纳税人是诚信纳税的!
还有这种事情。这样做不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吗?
zhichi风满袖2006
有几种方法。 1、虚列员工,在做工资表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将一个人的工资列到几个人的名下,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公司要找到足够的人来冒充公司的员工,最好不要找本地人,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汇总的,也就是说,在地方税务局有个人当期所有收入的汇总,如果用当地人,可能导致他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增加。 2、费用报销。将工资当中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用发票来顶替,以给员工报销费用的名义,将钱发给员工,企业的费用也没有实际增加,只是将工资费用转化为其他费用。当然,企业要能找到足够的合法发票,如果需要发票的额度较大,找发票顶替时会比较麻烦。
不论采取何种办法,都不是合理的,而且让税务机关给查出来,可能损失更大,得不偿失呀! 呵呵,纳税光荣呀!税务机关都相信纳税人是诚信纳税的!
还有这种事情。这样做不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吗?
给你举几个例子,供参考。主要还是靠个人悟。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X5%=125(元)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125-45=80(元)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李某系某卷烟厂――名职工,在之余,李某去宏远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一些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闩李某正式被聘为该校讲师,月薪1000元。李某所在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故李某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1998年12月―次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同时,因李某在去机械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搏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动到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李某计算出应纳税额为:+=2900500×5%+1500×10%+900×15%=535(元)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纳税申报单后指出了他的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与之搏斗,并将其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纳税。但李某显然并不知晓这项规定,他将这笔放在该月收入一起纳税,这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1)对在十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余)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资、薪余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即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门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数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个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李某足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2500-(800-600)]×15%-125=220(元)3.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李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20%=40(元)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税额为220+40=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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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种方法。 1、虚列员工,在做工资表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将一个人的工资列到几个人的名下,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公司要找到足够的人来冒充公司的员工,最好不要找本地人,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汇总的,也就是说,在地方税务局有个人当期所有收入的汇总,如果用当地人,可能导致他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增加。 2、费用报销。将工资当中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用发票来顶替,以给员工报销费用的名义,将钱发给员工,企业的费用也没有实际增加,只是将工资费用转化为其他费用。当然,企业要能找到足够的合法发票,如果需要发票的额度较大,找发票顶替时会比较麻烦。企业合理避税各种方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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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答疑:怎样合理规避企业库房出租税收
发布时间: 13:55
来源:高顿网校
  2015年,一如既往,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我们共同努力,2015年梦想成真!
  【问题】某商业企业李经理反映他们企业的税负太重。他们公司有很多库房,现在公司自己的业务逐步向零库存发展,他们的库房大量闲置。近年来,部分闲置的库房用于出租,但是,租赁过程的税负高达17.5%,企业负担过重,有什么办法能够节省点税款?
  【解答】李经理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在我国正处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时期,社会资源不断地进行优化配置,部分社会闲置资源重新组合在所难免。如何缩短社会资源闲置的周期,利用好这部分闲置资源,使企业能够保持较低的运行成本,又能依法纳税,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要降低税负,必须完成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的转换。这里要明确租赁与仓储的含义。所谓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度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仓储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用仓库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这就为提供了可能。
  《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相同,均为5%;《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由于房产税计税公式的不同,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预示了税收筹划的机会。
  以李经理的公司为例,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产原值为16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300万元。租金收入应纳税额合计为52.5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房产税=300&12%=36(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现对该公司的上述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假如年底合同到期,公司派代表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约为300万元,收入不变,其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房产税=%)&1.2%=13.44(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合计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
  两项比较,可以看出,库房仓储比房屋租赁每年节税22.56万元,即使考虑到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扣除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仍可以节余十多万元。长此以往,则效果更好。此次税收筹划活动既满足了税收法规的要求,又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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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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