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超过八年根据借据和借条的区别能否索回借款

伏某訴郜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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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某訴郜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號】 (2011)六民初字第975號【審理法官】
【文書性質】 【審結日期】
【審理法院】 【審理程序】
【代理律師/律所】 ,; ,
【民事權責情節】 ,【訴訟關鍵詞】 ,
【全文】【】 &&&&
伏某訴郜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六民初字第975號
  原告伏某。
  委托代理人馬齊安,江蘇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郜某。
  被告唐某。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吳寶國,江蘇馬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伏某與被告郜某、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朱家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除唐某外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伏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6月初,被告郜某出獄後想做生意但沒有錢,問原告借60萬元。原告暫時沒有這麼多,先于日借給被告28萬元,過了一個多月,又湊了32萬元借給被告,合計借給被告60萬元,被告承諾在8月底歸還。逾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歸還。現原告訴訟要求兩被告給付借款60萬元,並承擔利息。
  被告郜某辯稱,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被告借款時間是2010年,借款金額13萬元。因被告聚眾鬥毆被判刑,日出獄。後原告以計算利息(月息10%)為由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出具28萬元的借據。由于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第二次要求被告重新算息,並出具32萬元的借據,但28萬元的借據沒有收回。被告認為該借款屬于高利貸,同意按實際借款的金額償還。
  被告唐某辯稱,該債務與本被告無關,本被告不清楚。
  經審理查明,日,被告郜某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伏某借款28萬元,因郜某文化水平較低,由原告書寫借據,郜某在借款人處簽字確認,並在簽字上及借款金額上按了手印。日,郜某以同樣的方式再次向原告借款32萬元。至此,郜某共計向原告借款60萬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所立的兩份借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郜某向原告伏某借款合計60萬元,有借據為證,郜某應予歸還。郜某認為28萬元是原來借款13萬元及利息合並而來,32萬元的借據又是在28萬元借據的基礎上,加上利息所形成,只是28萬元的借據沒有收回。針對郜某的辯稱,首先,郜某的辯稱沒有證據加以證明,且原告不予認可。其次,倘若郜某所稱,郜某在打給原告32萬元借據時28萬元的借據沒有收回,完全可以用在32萬元的借據上注明“此前28萬元的借據已作廢”等方式,聲明28萬元的借據失效,或及時向原告索回28萬元的借據,但郜某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來免除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後果。再次,郜某陳述月息10%,而28萬元借據變為32萬元借據僅相隔一個月零2天,就算以28萬元為本金按月息10%計算,該期間的利息也不超過3萬元,合並後所立借據也不應是32萬元,如果以13萬元為本金按10%計算利息,則為13000元多一點,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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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书写借条的八大陷阱
时间:&&|&&作者:袁婕&&|&&浏览:370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越来越高。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越来越高。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我们通过对基层法院办案中常遇到的借条陷阱的综合揭露,给读者提个醒。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四、以“收”代“借”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五、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八、借条不写息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笫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律所: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470积分 | 帮助107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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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是否规定2万元借款的借条还款期即欠期不可超过2年?
&01-04 00:26&&悬赏 0&&发布者:lan198……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7)
朋友07年5月向我借了2万元,当时写了个五年还款期的欠条,可今天我另一朋友说此借条还款有效期不能超过2年,要我找借钱的朋友在09年5月重新再写后续未还清款的欠条,否则07年5月写的从09年5月始会无效,请问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如此?该怎么办?朋友到目前还有1万多未还.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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