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和债权人权益负债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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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所有者权益与负债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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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负债是企业对债权人负担的经济责任,债权人有优先获取企业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要求权;所有者权益则是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要求权,这种要求权在顺序上置于债权人的要求权之后。(2)权利不同。债权人只有获取企业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要求权,而没有经营决策的参与权和收益分配权;所有者则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及收益分配。(3)偿还期限不同。企业的负债通常都有约定的偿还日期;所有者权益在企业的存续期内一般不存在抽回问题,即不存在约定的偿还日期,是企业的一项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只有在企业清算时才予以偿还。(4)风险不同。债权人获取的利息一般是按一定利率计算、预先可以确定的固定数额,企业不论盈利与否均应按期付息,风险较小;所有者获得多少收益,则视企业的盈利水平及经营政策而定,风险较大。(5)计量不同。负债必须在发生时按照规定的方法单独予以计量;所有者权益则不必单独计量,而是对资产和负债计量以后形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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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详细信息,24小时内回复您!少数股东权益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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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少数股权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①没有达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东权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权益外的其他股东权益②公司股东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权益在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附属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权益被认同为公司对外外文名&minority equity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中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取决于编制所采用的理论在下是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才能按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净资产应按计价因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中也以账面价值计价并被列为一项负债在下子公司已成为企业集团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整体的经济资源由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提供它们应被一视同仁因此子公司的净资产应采用相同的计价基础即均按计价同时由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份所蕴含的子公司全部也应由少数股东分享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应列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可与多数股东权益一起附表列示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由于母人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权的本质并非而是所有者权益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它通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等项目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在我国的公司发展史尤其是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成为了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新近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确已规定了不少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亦规定了对一些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乏善可陈
与我国少数股东所处的环境相比和美国的法律则为少数股东提供了较好的权益救济制度以供其选择
作为英国公司法的一个一般原则少数股东不能就其公司所遭受的侵害或公司内部事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即福斯诉哈伯特规则亦即当公司遭受损害时公司才是合适的原告少数股东无权就此提起诉讼
在英国普通法项下股东要提起诉讼必须证明要么其某项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要么其有资格就给公司造成的侵害提起诉讼英国法在这一领域中有几种诉讼方式即个人诉讼代表诉讼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 在公司法理论中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最基本基本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常按持股数量多少和对公司的实际大小将公司的参与者股东分为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或者叫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由于该原则的作用两类股东之间发生结构性普遍性的利益冲突也是必然的因此对如何协调两者利益关系特别是制衡和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维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课题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外法学界长期的研究课题具体到我国无论是原公司法93年还是新订公司法均对该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所体现比较而言新订公司法更加全面具体超前体现了在该领域制度设计方面的创新特别是在少数股东权益维护的最后环节司法救济手段方面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归根到底对这些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避免和化解两类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机制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在公司正常运行期间新订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知情权的保障制度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的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查阅权询问权此三项权利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是全面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重要一环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中确认了股东知情权当然该项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为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因此对于该权利的行使新订公司法也规定了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措施保证股东遵循善意公平地行使知情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合理的使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兼顾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中与原公司法相比较增加了股东的帐簿查阅权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司法救济手段使股东的该项权利落到了实处是新订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2累计投票制度
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06条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由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于在该制度下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之积且可以集中使用因此改变了直接投票制度一股一票下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或监事选举的局面使代表少数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或者成为可能该制度是新订公司法在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方面作出的制度创新
3表决权的回避制度
表决权回避制度又称表决权排斥制度是指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6条回避对象包括两类一本公司股东一般是指控制股东二实际控制人即虽非本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本条只涉及到为以上两类人提供担保问题但理论上并不限于此新订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由于应在涉及担保利益分配关联交易等事项时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权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制度
4少数股东权制度
少数股东权制度是相对于单独股东权而言的是指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力但享有少数股东权的少数股东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少数股东权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前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即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则少数股东将会处在非常尴尬境地其利益不免受损该权利是原公司法中未规定的后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或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5异议股东请求权制度
也称作退股权是指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股东资格的制度股东退股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行为而股份回购是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动而为的行为股东退股是基于法定事由而非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因此其区别于股份转让该权利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75条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该条还同时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期待权落空理论[4]也称作公司契约说其主要内容是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在公司非正常运行期间新订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解散公司的权利行使
少数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力是新订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体现在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本文所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一般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期间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也即平时所称的公司僵局该权利是少数股东权利中比较极端的最后的救济手段之一由于一旦适用司法解散公司即可进入清算程序甚至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对公司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所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该项权利的行使均主张有一定限制坚持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5]防止权利滥用而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实践中对于该僵局的解决宜采取股东退出模式得以解决如通过内部外部股份转让这样既可以打破僵局救济少数股东权利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存续
2直接诉讼与代位诉讼制度
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订公司法第1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文着重讨论后者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衍生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6]派生诉讼的提起权属于固有的股东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股东的共益权[7]该制度最终被我国新订公司法所吸收确认体现在第152条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该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自己而是源于公司以及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该权利在制定设计上规定了两个限制性条件1.主体要求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必须首先向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只有在以上机构或人员在收到该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代位诉讼制度最初起源于19世纪英美国家是作为衡平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而出现的后不仅被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公司法所借鉴而且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从而成为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
总之扩大和加强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对控制股东滥用权利做出限制加强股东诉讼的权利和程序性规定是新订公司法的特点之一它改变了原公司法在这方面规定失之片面而且过于简单没有对股东相应权利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相应股东权益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做出制度安排的缺陷大胆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关于少数股东保护方面先进制度使我国在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提高到了一个新阶段也必将对少数股东权益维护起到切实地保障作用从财务概念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中的列示方式新旧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旧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同样道理在合并的中对的处理原规定将其从合并中扣除在中的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实施前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而是所有者权益将其移位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接轨的需要
新旧是分别以不同的指导理论为合并基础的旧准则以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法上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滥权也相应规定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救济或保护制度如根据新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制度表决权的回避制度特定情形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代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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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者权益与负债的区别,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有优先于所有者的求偿权。 B、所
悬赏:0&&答案豆&&&&提问人:匿名网友&&&&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关于所有者权益与负债的区别,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有优先于所有者的求偿权。B、所有者的投资收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 C、债权人的求偿权有固定到期日。 D、所有者可以将投入企业的资金抽走。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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