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隐瞒偷2014中国石油储量14吨什么罪

中石油华东14春《科技英语》在线考试(适用于2014年6月份考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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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华东14春《科技英语》在线考试(适用于2014年6月份考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在​线​考​试​答​案​ ​在​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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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福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卫华,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丙,男,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福安、高卫华,被告人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经事先预谋,准备断线钳、钳子、扳手、剪刀等作案工具,购买口罩、鞋套等伪装工具,趁夜间驾乘车牌号为鲁A383FK的面包车,到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双山街道办事处、文祖镇、高官寨镇等地,盗窃各类货车上的电瓶43块,后以3.2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丙进行销赃,被告人张某丙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销售。日,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甲及张某丙。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丙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经事先预谋,准备断线钳、钳子、扳手、剪刀等作案工具,购买口罩、鞋套等伪装工具,趁夜间驾乘车牌号为鲁A383FK的面包车,到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双山街道办事处、文祖镇、高官寨镇等地,盗窃各类货车上的电瓶,共计盗窃作案27起,盗窃电瓶4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案发时价值共计9111元。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将盗窃所得电瓶以3.2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丙进行销赃,被告人张某丙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销售(详见盗窃情况一览表)。日14时许,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民警在章丘市宁家埠镇支宋村张某甲家门口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日,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甲及张某丙。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已赔偿李某阳等27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一宗证明:李某阳等27名被害人案发后报警的情况。2.抓获记录证明:日14时许,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民警在章丘市宁家埠镇支宋村张某甲家门口将其抓获。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用电话将被告人王某甲约至章丘市义乌市场北门,办案民警在该处将王某甲抓获。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带领民警到章丘市宁家埠镇支宋村张某丙家中将张某丙抓获。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日20时许,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张某甲作案用的车牌号为鲁A383FK的面包车上提取断线钳、钳子、剪刀、扳子等作案工具并扣押。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牌号为鲁A383FK的小型普通客车系张某甲所有。5.电瓶赔偿款收条一宗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已赔偿27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三被告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户籍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前无犯罪记录。7.被害人李某阳的陈述证明:日18时至次日7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义乌市场北区F16号楼帝豪铝材店门口的车牌号为鲁A653J8、鲁ALC173的两辆福田货车的电瓶被盗。其中鲁A653J8货车被盗一块12V风帆牌电瓶,2013年12月购买,鲁ALC173货车被盗两块12V风帆牌电瓶,于日购买。8.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日18时至次日8时20分间,其停放在章丘市义乌市场北区F11-5号楼南门前的金杯牌厢式货车电瓶被盗,固定电瓶的架子、外壳及电瓶锁均被破坏。被盗电瓶是两块白色东北牌12V原车电瓶,2010年7月购买。9.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明:日22时30分至次日8时20分间,其停放在章丘市义乌市场北区F12-15楼南门前的跃进牌六轮货车电瓶被盗,固定电瓶的铁架子被破坏。被盗电瓶是两块白色骆驼牌12V原车电瓶,2010年10月购买。10.被害人刘某山的陈述证明:日23时30分至次日8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查旧公寓1号楼车库门口的庆铃六轮货车电瓶被盗,固定电瓶的架子和外壳被破坏。被盗电瓶是一块白色方形12V风帆牌电瓶,2013年12月花500元购买。11.被害人刘某国的陈述证明:日2时许,其停放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眼明堂小区A7号楼楼下车牌号为鲁A380DG的凯马牌轻型货车电瓶被盗,电瓶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黑色风帆牌12V电瓶,2014年5月花400元购买。12.被害人黄某涛的陈述证明:日2时许,其停放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眼明堂小区17号楼前的车牌号为鲁AKF812的跃进牌厢式货车电瓶被盗,电瓶四周的螺丝及电瓶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黑色骆驼牌12V电瓶,2013年10月购买,价值700元左右。13.被害人高某桥的陈述证明: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间,其停放在章丘市绣水水果市场10区37号门前车牌号为鲁APV957的福田牌货车电瓶被盗,电瓶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黑色华北牌12V电瓶,2013年9月购买。14.被害人潘某龙的陈述证明:日21时至次日4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下河街28号门前车牌号为鲁AFR711的福田牌单排货车电瓶被盗,电瓶的电源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黑色华北牌的12V电瓶,2013年8月购买。15.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证明:日21时至次日7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马棚山小区1号楼下车牌号为鲁ADY813的福田牌货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一块黑色华北牌12V电瓶,价值500元左右。16.被害人于某村的陈述证明:日22时至次日5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农贸市场南幸福巷内车牌号为鲁ADH351的福田牌厢式货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两块白色华北牌12V电瓶,2013年7月购买。17.被害人高某永的陈述证明:日0时至7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铁道北路东岭三街胡同永美不锈钢店门口的车牌号为鲁AAZ319的黑豹货车电瓶被盗,保护电瓶的扁铁及连接电瓶的电源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风帆牌12V原车电瓶,是两年前同车一起购买,价值500元。18.被害人马某家的陈述证明:日19时至次日7时20分间,其停放在章丘市桃花山小区30号楼东侧车牌号为鲁A652C0的五征牌六轮农用车电瓶被盗,连接电瓶的电源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两块黑色骆驼牌12V电瓶,2013年3月购买,价值920元。19.被害人徐某刚的陈述证明: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间,其停放在章丘市正大明泉小区门口西侧路北车牌号为鲁A806BC的唐骏欧铃厢式货车电瓶被盗,连接电瓶的电源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两块黑色风帆牌12V原车电瓶,2014年3月购买。20.被害人张某学的陈述证明:日0时至6时许,其停放在章丘市中医院对面金德利快餐店门口的时代捷顺货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两块风帆牌12V电瓶,2014年3月购买,价值1000元。21.被害人李某明的陈述证明:日9时至次日10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齐鲁涧桥小区东南门西侧第二个车位内车牌号为鲁A918DS的跃进牌货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一块骆驼牌12V原车电瓶,2014年5月购买,价值700元。22.被害人韩某铭的陈述证明:日19时至次日6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鲁宏宿舍2号楼东首车牌号为鲁A70K86的黑豹货车电瓶被盗,固定电瓶的螺丝被卸下,电瓶电源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风帆牌12V电瓶,2013年3月花500元购买。23.被害人卢某全的陈述证明:日18时至次日6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鲁宏宿舍篮球场南车牌号为鲁A1972M的黑豹货车电瓶被盗,保护电瓶的三角铁被撬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风帆牌12V电瓶,2012年冬花370元购买。24.被害人郑某涛的陈述证明:日2时许,其停放在章丘市鑫苑小区4号楼东侧车牌号为鲁ATH319和鲁ABD861的两辆福田牌厢式货车电瓶被盗,被盗四块电瓶都是风帆牌,其中两块是日购买,另两块是日购买。25.被害人邱某元的陈述证明:日19时至次日7时间,其停放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公寓12号楼楼下车牌号为冀BWR210的跃进牌厢式货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两块骆驼牌12V电瓶,2013年七八月份花1100元购买。26.被害人张某臣的陈述证明:日至日间,其停放在章丘市宁家埠加油站的东风栏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一块是风帆牌120型,2013年10月购买,价值700元,另一块是华北牌150型,2009年8月花800元购买。27.被害人王某仁的陈述证明:日至日间,其停放在章丘市宁家埠加油站的凯马牌货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两块风帆牌105型电瓶,2014年3月购买,价值940元。28.被害人孙某凯的陈述证明:日1时30分许,其停放在章丘市官庄镇养军店公寓4号楼南侧小型货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一块骆驼牌12V电瓶,2014年2月购买,价值900元。29.被害人刘某宾的陈述证明:日18时30分至次日7时许,其停放在章丘市高官寨镇321省道新鸽三轮车店门口车牌号为鲁ADE799的福田牌货车电瓶被盗,固定电瓶的螺丝及电源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黑色华北牌12V原车电瓶,2012年8月购买,价值300元。30.被害人马某刚的陈述证明:日晚,其停放在章丘市文祖卫生院西侧的金刚王农用车电瓶被盗,电瓶电源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两块骆驼牌12V电瓶,2013年6月购买,每块价值500元。31.被害人靳某坤的陈述证明:日晚,其停放在章丘市文祖镇文祖商业街中段路北聊城大北农养猪服务中心门口的黑豹牌农用车电瓶被盗,电瓶电源线被剪断。被盗电瓶是一块风帆牌12V电瓶,2014年1月花450元购买。32.被害人马某印的陈述证明:日晚,其停放在章丘市文祖镇文祖商业街兽药店门口的时代驭灵农用六轮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一块风帆牌12V电瓶,2013年12月花500元购买。33.被害人李某武的陈述证明:日晚,其停放在章丘市文祖镇文祖商业街中段装饰材料店门口的福田单排货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是一块风帆牌12V电瓶,2011年10月购买。3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其自2014年7月初至7月21日间,与被告人王某甲一起盗窃电瓶,作案工具是一把断线钳、两把剪刀、两把扳手及车牌号为鲁A383FK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作案时间是23时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其与王某甲轮流开车,寻找厢式货车或小货车,用剪刀剪断电瓶线,然后用扳手或者断线钳卸下电瓶后装车拉回村里以3.2元/斤卖给张某丙,每天凌晨四点左右去卖。一开始王某甲只搬电瓶,盗窃了几次之后,王某甲会卸电瓶了,其与王某甲一起卸。二人共盗窃了80多块电瓶,卖了11000元,各分得4000元,另2000元在其卡上,还有1200多元在身上。其与王某甲在章丘市义乌市场北区等55个地点作案。3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与张某甲自2014年7月初在章丘市明水、双山及各乡镇的小区、街道盗窃电瓶。晚上23时至次日凌晨三四时间其与张某甲开着面包车,看到容易盗窃的货车电瓶就用剪刀将电瓶线剪断,再用断线钳将固定电瓶的螺丝剪断,将电瓶从电瓶支架上盗走,刚开始是张某甲卸下电瓶后,其搬到车上,后张某甲的手受伤,其也卸过电瓶。其与张某甲共盗窃电瓶80多块,卖给张某甲村里一个收废品的,卖了11000元,其分得4000元。其与张某甲在章丘市义乌市场北区F16号楼等56处地点盗窃过电瓶。36.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证明:其自2014年7月初开始收购盗窃来的电瓶,是张某甲和另一个年轻男子卖的,每次都是这两个人开着面包车到其家,电瓶是大型农用三轮车和六轮卡车上使用的,一般是12V。张某甲说电瓶是他从别的地方拉来的赃货。其收购的电瓶都能使用,收购时把电瓶的四角砍坏,倒出里面的液体,按照废品的价格收。其以每斤3.2元的价格收购了80多块电瓶,以3.4元每斤的价格卖给章丘市白云湖镇杨家庄村一个收废品的。37.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42块电瓶案发时价值共计9111元。38.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的辨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分别辨认出章丘市义乌市场北区F16号楼帝豪建材门口等27处作案现场。39.被告人张某丙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丙辨认出张某甲、王某甲。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在章丘市高官寨镇芙蓉街旅店盗窃刘某某骆驼牌12V电瓶一块,并销赃卖给被告人张某丙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章丘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明被盗电瓶的所有人系在刘某某所开办的旅店里住宿的客人,并非刘某某本人,因未能查找到真实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丙,系立功,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与实施盗窃,对被告人王某甲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此次犯罪前无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2014年7月间先后参与盗窃27起,犯罪次数较多,主观恶性较大,对辩护人的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鲁A383FK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断线钳一把、剪刀二把、扳手二把、钳子一把、口罩二个、鞋套二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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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国(地区)情况日-20日,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石油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cippe2014)在北京o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行。本届展会展出面积90,000平方米,吸引了来自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的1600家企业参展,其中世界500强企业达到46家,国内外专业观众超过60,000名。本届cippe展会有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丹麦、意大利、俄罗斯、韩国、荷兰等15大国家展团亮相。国际展商包括:国民油井、GE、贝克休斯、API、3M、泰科、伊顿流体、卡特彼勒、康明斯、MTU、海虹老人等。据了解,本届展会共举办了包括第六届国际石油产业高峰论坛、第八届石化行业投资建设趋势论坛、埃及油气市场商业环境投资介绍会等33场同期活动会议,为企业全面提供了一个技术展示和交流的良好平台。
&&&&&&&&3月19日,第14届中国国际石油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顺利举行。本届展会面积达到9万平方米,吸引了来自65个国家和地区的1600家展商,以及英、美、德等15大国际展团前来参展。&&&&&&&&另外,第六届国际石油产业高峰论坛同期召开,论坛以“技术革新与新能源”为主题,围绕油气开发新技术,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的新理念,石油装备国际市场及采购介绍等业界热点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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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黄乔稳律师回答如下:几年
那要看是什么罪名,60万元对于不同的罪名作用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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